非公有资本开展新闻传媒业务的边界及建议
2021-12-06■郑宁
■郑 宁
2021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了“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的六大禁止准入事项,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引起公众热议。本文从历史溯源的角度对此进行解读,明确非公有资本开展新闻传媒行业的边界,并对新闻传媒行业各类主体的发展提出建议。
非公有资本开展新闻传媒业务的边界
文化产品是一种特殊产品,既有社会属性,又有市场属性。文化行业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新闻采编领域由于涉及到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问题,为了确保正确的政治导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需要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
党管媒体是我国宣传领域的基本方针,意识形态问题历来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指出,党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2005年,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以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明确规定了鼓励、支持、限制非公有资本从事的文化产业范围,如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出版物印刷、影视剧制作发行、广告等,都是经营性的部分。同时规定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等,都是涉及新闻采编等核心业务的部分。但非公有资本进入新闻传媒经营领域会有利于提升资本运作效率和竞争力,因此我国对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新闻传媒行业的基本态度是,禁止进入新闻采编领域,鼓励和支持进入经营领域。
采编和经营两分开是我国宣传部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新闻单位一贯的要求,旨在确保新闻报道的公信力,不被资本所左右。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指出,新闻媒体和出版社的宣传编辑部门在确保国家控股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内社会资金,但投资方不能参与宣传编辑业务。2012年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在报刊编辑部转制或合并建立报刊出版企业中,不得有非公有资本进入。这一原则也适用于互联网新闻信息领域。2017年,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而对于非新闻采编类的经营性业务,则是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2010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有序进入新闻出版产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印刷、发行等新闻出版产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组建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开拓境外新闻出版市场。
作为上述立法和政策的延续和体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9年版、2020年版的禁止准入事项中,中国政府对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新闻信息采编业务均有相应规定。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算是一次重申,并结合实践中常见的违法情形具体列举了六项:
(1)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
(2)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
(3)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
(4)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
(5)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
(6)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活动。
近年来,我国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民营资本,以持股的方式大量介入新闻传媒领域,对议程设置和舆论导向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操纵删除涉及该企业的负面新闻,自行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被国外势力利用的问题,干扰了我国的新闻生产和传播秩序,损害了媒体公信力,更危及意识形态安全。上述六项规定是对原有立法和政策的细化,直面我国新闻传媒行业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针对性。
对新闻传媒行业发展的建议
2021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正式实施后,将对新闻传媒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文就不同主体如何应对提出对策建议。
1.主流媒体应当抓住政策利好,巩固在新闻采编中的优势地位,占领主流舆论
再次强调禁止非公有资本从事新闻采编业务,对具有新闻采编权的主流媒体是利好,主流媒体一方面应该借机清理非公有资本把控的问题,积极引进国有资本;另一方面应当加强融媒体、全媒体建设,培养全媒体人才,遵守互联网传播规律,推进传播模式创新,巩固采编优势地位,做大做强主流舆论,摆脱目前的生存困境。
2.从事互联网新闻转载服务的媒体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转载
对于新浪网、搜狐网这些从事互联网新闻转载服务的媒体而言,只要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第二类),就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转载。2021年10月,网信办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俗称“白名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必须依据最新版名单执行,不得超范围转载,特别是不得开展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
3.对自媒体从业者而言风险增大,应当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
对一些既没有采编权,也没有获得转载许可证的自媒体而言,开展进行新闻的采编播发,从事政治、经济、军事、外交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重大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编译境外新闻等等,都是违法违规的,需要迅速调整业务领域,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