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多项举措支持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2021-12-06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近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统筹整合各方资源,通过多个方面政策措施集中支持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实施意见指出,河北省脱贫县特别是原深度贫困县,自然条件差、历史欠账多,自我发展能力还比较弱,仍然是全省区域发展中的短板。为此,省委、省政府决定,将原62个贫困县全部确定为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作为“十四五”期间防止返贫致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点地区,给予集中支持,增强其区域发展能力。
实施意见明确了发展目标:确保全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征程中不掉队,到2025年,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县域经济实力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高,基本实现特色产业规模化、品牌化,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建设收到明显成效,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省农民平均水平。
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倾斜支持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2021-2023年,对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原4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延续执行整合试点政策,原则上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当年安排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
加大金融帮扶支持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2020年及以前发放的扶贫再贷款可按规定展期,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现有的再贷款帮扶政策在展期期间保持不变。加大对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和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的信贷投放,支持其就业创业。
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在优先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搬迁农户安置用地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并留足农村非农业发展建设用地的前提下,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以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各市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加大对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力度。
加大干部人才支持力度。适当放宽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招聘)条件,可根据实际需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面向本县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退役士兵招录(招聘),积极探索从优秀村干部中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快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落实,拓展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加大项目支持力度。结合“十四五”相关规划实施和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准备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从2021年开始在农业农村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草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持续增加群众收入。
加大生态帮扶支持力度。在国土绿化、生态工程、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向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鼓励通过支部引领、村民自建或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参与生态工程建设,营造林劳务用工优先聘用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在国家生态护林员政策指导下,逐步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防贫监测对象实现就业,力争我省生态护林员每年稳定在5万人左右。
加大社会帮扶支持力度。加强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帮扶工作,提升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协调服务水平,深化省内包联帮扶,继续实行省领导包联、“五包一”帮扶、县际结对帮扶、驻村帮扶等,建立省直部门定点帮扶机制,并纳入考核评价。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回报家乡”活动,引导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到乡、村等投资兴业,鼓励有条件地区示范先行。
巩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成果。指导地方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对控辍保学数据动态监测,防止辍学反弹。卫生健康领域现有支持脱贫地区的各类政策、资金和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持续开展30种大病专项救治工作,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贫监测对象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加大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的支持力度,省级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予以倾斜支持。加大对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供水保障的支持力度,对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管护经费予以倾斜支持。
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落实《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贯彻实施意见》,聚焦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原深度贫困地区的大中型安置区和重点监测人群,着力抓好群众就业、产业发展、社会融入、公共服务提升等后续扶持重点工作,持续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加强产业帮扶,加强就业帮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共服务保障,加强残疾人保障和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