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动物检疫检验制度设计缺陷及建议
2021-12-06钱旭骏
钱旭骏
(德清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中心,浙江 湖州313201)
1 我国现行动物检疫检验制度设计的缺陷
1.1 产地检疫方面
其一,检疫落实不到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进出生产区的人员作严格要求,一般不允许外人进入,即便要进入也需要经过严格的消毒程序。但检疫人员的动物检疫检验工作开展需要每日游走于各大养殖场,频繁地消毒与防护程序导致检疫人员逐渐不愿意踏足生产区进行产地检疫工作,仅仅在办公区开具证明便匆匆了事,导致检疫落实不到位;其二,货证不符。畜禽动物的出售与运输时间并无固定性,所以如果在半夜或凌晨装车运输,那么检疫人员需要在头天白天进行检疫,进而导致检疫行为与出售、运输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可能是几个小时,甚至是几天,也就导致货证不符的风险存在。
1.2 屠宰检疫方面
其一,检疫申报主体不明确。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所有动物产品在出售、运输、屠宰之前,货主都要向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检疫申报,换而言之检疫申报主体为“货主”。但是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要求屠宰场在屠宰前6 h提出检疫申报,此处检疫申报主体为屠宰场[1]。严格意义上来讲,屠宰场并非货主,不能对代宰动物提出屠宰检疫申报,只能是名义上的申报代理人,所以在申报清单与检疫合格证明上都需要填写货主真实姓名,而非屠宰场名称。其二,检疫功能证明泛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功能具体且有限,只能证明动物及相关产品并未携带规定的疾病。但实际情况中,该证明却被普遍视作为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赋予其并未涵盖的功能,这一情况的出现原因在于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不够完善。
1.3 肉品品质检验方面
其一,检疫与检验岗位交叉。按照规定,检疫与检验工作职责分别由政府与企业承担,在动物屠宰中同步开展。但是在具体实施细节中,两者规程的操作环节及内容存在许多交叉之处,导致政府与企业人员需要同一时间、同一操作台面对同一动物进行操作,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二,检验存在“重有病,轻有害”情况。现行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侧重于生猪屠宰前后的病变与卫生,但是许多有害物质无法在临床检查中识别,需要借助实验室才能检测出来。
2 完善我国现行动物检疫检验制度缺陷的相关建议
2.1 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完善产地检疫
现行动物检疫检验制度中针对产地检疫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目的在于预防患病动物离开产地而导致疫病在目的地、运输途中进行肆意传播。然而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实际工作中现行的产地检疫制度无法彻底隔绝病原的传播。反观国际进出口贸易中对动物检疫检验的做法,会选择在出口国井内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完全可基于自然地理屏障以及实行生物安全规范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一个或多个生物安全隔离区,由职能部门对该隔离区内的养殖场做好监测工作,如此一来能减轻检疫人员每天奔波于各地养殖场的工作量[2]。而且,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不仅能保障国内各地区之间的动物贸易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各地区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开展。
基于对畜禽进行集中化屠宰的前提,所有携带追溯标识的屠宰动物统一从生物安全隔离区进行出售与运输,最终达到屠宰场。该环节同样可借鉴国际做法,在动物进口时增设隔离检疫站,在屠宰场旁将临时圈舍改造成隔离检疫站,站内划分为隔离区、待宰区、急宰区。在隔离检疫站的入口处设置产地检疫申报点,并且对患病、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程序进行明确规范,有效解决当前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而且将屠宰检疫申报与产地检疫申报二者合一,能在提高工作实效的同时,节约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所以,笔者建议对现行制度中的屠宰用动物产地检疫程序予以改革,重点建设畜禽集中化屠宰与动物追溯体系,将资源投放在非屠宰用动物的产地检疫方面,一方面能够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公共卫生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能降低基层职能部门的产地检疫工作量,并且进一步规范种用、乳用、伴侣动物的检疫工作。
2.2 明确屠宰检疫申报对象,完善屠宰检疫
对目前现行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修订,主要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中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将屠宰检疫申报对象明确设定为货主,同时其他人或机构也能代理申报,但申报单一定要留存申报人与货主的真实信息,最终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一定要与申报单信息保持一致。除了屠宰场进行宰杀、销售的一条龙自营产品以外,所有将代为宰杀的屠宰场作为货主申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将视为无效证明。如此一来,借助产品与检疫合格证明的一致性,能确保货主明晰自身肩负的食品安全责任,有助于动物检疫工作的有效开展。
2.3 明确检疫检验职责与指标,完善肉品品质检疫
当前现行的检疫检验双轨制度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仍需要对检疫检验职责进行重新划分,在此笔者认为应当将不管是否为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都必须要求进行检疫,比如之前不需要检疫的中毒病、内外科病等,后续需要更新疫病目录。此外,还应明晰政府在动物检疫检验工作中的职能,划定检疫对象,明晰公共卫生与兽医卫生方面的职责。同时,要求屠宰企业将肉品品质检验重点放在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面。如此一来,政府与企业的职责有了明确划分,有效解决了交叉执法的缺陷。
对《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修订,对检验指标予以明确,在实验室精密仪器的检测下,对兽药残留、重金属、违禁添加物等进行重点检验,以屠宰终端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和健全的追溯体系,打击养殖户滥用抗菌药物和肆意使用违禁添加物的行为,形成用药用饲规范,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比如动物出栏阶段要预留足够时间的兽药休药期。此外,还可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将双轨制并成一轨制,对肉品品质的检验不再分成官方和企业两个渠道,由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统一开展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执行一套标准和流程,将动物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合格证明合二为一。
3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动物检疫检验工作制度的逐步完善,动物检疫工作质量也有明显提升趋势,但在实际工作中会发现动物检疫检验制度中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疫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所以有必要通过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完善产地检疫、明确屠宰检疫申报对象完善屠宰检疫、明确检疫检验职责与指标完善肉品品质检疫。与此同时,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需要主动学习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才能确保动物检疫检验制度得以落地,达到预期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