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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研院所所属企业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问题及建议
——以A农业科研院所所属企业为例

2021-12-06郎洪彦尹敏晶迟庆国张学军郭金瑞尹晓红周紫阳

现代农村科技 2021年12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成果

郎洪彦 杨 光 尹敏晶 迟庆国 张学军 郭金瑞 尹晓红 周紫阳*

(1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33;2 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 吉林 长春 130112)

农业科研院所所属企业创建的初衷是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农业产业化示范和推广的平台,农业科研院所所属企业的建立也确实为农业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试制和技术推广辐射等做出了重大贡献[1],但随着院属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调整,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当进行梳理和改革[2]。

1 A院院属企业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A院作为省属农业科研机构,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农业科技创新和服务“三农”工作中曾做出非常突出的贡献,在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和扶贫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优秀科研团队、先进科研条件和充足科研经费的支持下,每年有很多的科研成果产出并转化实施,2018~2020年,取得鉴定验收成果265项,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233件,发布标准69项,审(认)定动植物新品种146个。

为探索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1999年A院发起创建了院属企业,承担A院的自主创新成果中试、市场需求反馈和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重要任务,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建设,强化院地、院企合作推广体系建设并取得良好成效,涉及农作物、农药、生物制剂、农机、复合肥和畜牧等多个产业。A院院属企业曾先后获省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省重点龙头企业、农业部种业百强创建单位认证,先后三次被中国种子协会评为种业五十强和中国骨干企业,首批农业部颁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成立以来,A院的农作物品种及生防技术等科技成果,均通过院属企业进行转化,先后推广玉米、大豆、水稻、高粱等优良新品种100余个,累计增产粮食近1600亿斤。玉米杂交种“吉单159”、“吉单50”、“吉单27”和超级稻品种“吉粳88”等,在吉林省乃至东北适应区广泛种植,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做出了突出贡献。

2 A院与院属企业的合作模式

A院院属企业不建设自己独立的研发部门和团队,企业经营业务涉及的所有成果和技术均来自于A院,而且企业成立之初为促进院属企业发展,A院将部分相关研究机构嫁接为院属企业的技术研发中心,实行A院和院属企业的双重管理,产生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院属企业独有或共有,并授权院属企业独家许可转化实施,某些科研创新工作只能与院属企业联合开展,不能与院属企业以外的单位联合开展研究,院属企业无偿使用或每年向成果完成团队支付少量的报酬,同时向A院支付一定的经费用于A院科研的事业发展。在这种合作模式下,院属企业占有更大的主动权。

3 A院院属企业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

3.1 现行合作模式不再适用现行成果转化政策。A院院属企业没有独立的研发部门和团队,成果和技术主要来源于A院,企业定位是承接A院的农业科研成果并进行转化,二者的合作方式是A院的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双方共有或企业独有,院属企业通过无偿或向成果完成人支付少量报酬的方式独家开发使用,但每年向A院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A院事业发展。在《促进成果转化法》修订以前,事实证明此种合作模式有效地促进了A院科技成果转化和院属企业发展,尤其是院属企业的发展,但《成果转化法》修订以后,为了提高科技人员积极性,国家大幅提高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力度,与之相比现行合作模式下成果完成人的获益太少,加上成果转化和创新过程中院属企业占据主动,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缺乏足够的自主权,这就造成了院属企业和成果完成人之间利益分配和决策权分配的矛盾,不利于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合作关系的持续[3]。

3.2 成果完成人和院属企业思维存在偏差。科技成果完成人与院属企业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利益共享机制,农业科技成果产出与院属企业需求有一定差距。成果完成人只从农业技术本身出发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主要考虑的是农业科技成果的先进性、实用性和成果转化后为自身带来的收益,不会考虑院属企业的投资成本、回报周期、承接能力和经济效益等;院属企业则主要考虑成果的价值、成熟度、转化难度、投资风险、回报周期和企业效益,不会考虑成果完成人付出的劳动,加之院属企业普遍规模较小,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能力较弱,这就导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需求与院属企业能力不匹配,企业害怕投资风险,不愿意投资,最终导致双方合作的不顺畅,不利于农业成果转化开展[1,3]。

3.3 知识产权归属划分不明确。根据现行合作模式,农业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要么由院属企业独有,要么由院属企业和A院共有,院属企业作为第一所有权人,享有独家使用的权利,这种合作模式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成果完成人在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和奖励方面的权益,部分科研合作也受到限制和约束,不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不利于农业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3.4 缺少竞争机制,不利于院属企业和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现行合作模式下,A院科技成果直接由院属企业独家负责转化实施,缺少竞争机制。一方面,对企业来讲,缺乏竞争容易使院属企业产生依赖性,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未来发展。另一方面对于成果完成人来讲,一是由于院属企业转化能力有限,不可能对所有的农业科技成果进行充分的开发,有可能造成一部分成果的搁置和延迟转化,降低农业科技成果的先进性和成果转化价值;二是缺少竞争,不能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最大化,损害成果完成人利益;三是不能为农业科技成果寻求更适合的转化条件,不能实现农业科技成果价值的最大化;四是农业科研院所和院属企业不能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不利于农业科研成果的后续转化推广,不利于农业科技进步和发展;五是不利于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提升。

4 促进院属企业助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院属企业在促进农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天然优势,能快速、便捷的接收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便于院属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也利于农业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4],但这必须建立在二者良好的合作关系基础之上。

4.1 建立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新模式。建立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合的合作关系。相对独立是指科研院所和院属企业要以相对独立的身份,本着公平、公开、合作、共赢的原则开展合作,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双方权益,规范国有资产管理[5],对于农业科研院所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农业科研院所所有,农业科研院所享有成果转化的自主权,可独立自主实施转化,但在同等条件下,院属企业有优先转化权;对于院企共同研发的科研成果,依据各自贡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及产权比例,共有成果的转化可通过协商,既可对外也可由院属企业实施转化,转化价格由市场决定,对外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依据知识产权比例确定,对内转化由院属企业依据产权比例支付农业科研院所相应费用。

密切合作是指二者在农业科技成果研发应用全过程做好沟通和合作[4],包括通过兼职兼薪、离岗创业、合作研发、技术入股等方式。一是农业科研院所研发前通过院属企业了解企业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合的科研方向和内容[3];研发过程中根据市场和企业需求变化随时调整研发思路和研究内容;成果转化后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协助企业完成小试、中试及产业化开发,包括品牌、产品的打造、企业标准制定等,并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开发情况对现有成果进行后续的改进和提高。二是平衡成果研发科研人员、成果熟化工程技术人员及市场营销人员等各方利益,激发各环节积极性,实现农业科技成果高效转化[1,6]。

4.2 加强院属企业管理,不断提升农业科技成果承接能力。院属企业应聚焦农业行业重点发展方向,订立企业发展目标和规划,更新管理理念,加强企业管理和人员培训,提升自身农业科技成果运营能力,壮大自身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企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为农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平台和科技支撑,助力打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快速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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