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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1-12-06河北经贸大学张飞

河北农机 2021年4期
关键词:破产法总则民法

河北经贸大学 张飞

我国当下所实行的《破产法》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而我国的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经济发展阶段,个人已成为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这种经济的发展,《破产法》有必要扩充其适用范围。为了解决满足非法人企业、商自然人以及公民债务偿还问题,可以运用破产的手段来实现债权债务。因此,应该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1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1.1 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

在法律意义上,破产是为了解决债务人资不抵债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规定了从破产申请到破产终结的法律程序问题[1]。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一种制度,其具备制度应有的基本要素。传统的破产制度指的是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而现代破产制度的定义还包括重整程序、和解程序。而对于“个人”的定义,传统概念中只认为是自然人,但是现代意义上的个人则包括合伙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多种类型。可以说,现代的个人破产基本上囊括了所有非法人破产的类型。

1.2 个人破产制度的特征

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相对存在以下特征。首先,适用主体的特殊性。自然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这类个人主体是个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而现行破产法则把法人作为唯一主体,它所规定的主体并不涉及个人。个人破产制度的作用在于使债权债务消灭,并不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但是企业破产后不光使其债权债务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也会随之消灭。其次,破产原因的多样性。个人破产的主要原因分为三类:经营性破产、消费型破产和宣告型破产[2],但是企业破产的原因是相对单一的,主要是经营性破产,即企业法人失去偿债能力、资不抵债时适用破产程序。再次,破产能力存在差别。自然人破产能力是随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而存在的,自然人之间的破产能力不存在差别,但是对于法人而言,由于法人的性质和经营范围不同,他们的破产能力存在很大差别。最后,破产财产的范围存在很大差异,企业破产是将其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作为破产财产,而个人破产中需要保障自然人的基本生活,所以即使是对自然人进行破产程序,他的财产范围也只能是除保障自然人基本生活以外的财产。

2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2.1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实现主体平等的需要

平等作为社会正义的代表,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是平等与否的根本依据,在法律中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只有主体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时得到平等的救济,才能实现法律人格的平等性。既然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那么也该将个人纳入《破产法》中,这样就能实现对自然人在自身创业失败时,使其得到拯救,从而有希望东山再起,这符合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有利于实现我国政策和法律的统一,从而激励人们敢于去创业。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不难发现存在和平等法治理念相冲突的地方。个人在市场准入方面没有过多的限制,但是在市场推出机制下无法享受和企业同等的待遇,这样就会造成个人和企业在市场推出机制上的不平等性。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使个人在陷入债务危机时能够和法人主体一样申请破产,获得相应的救济,使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趋于完善。

2.2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破解执行程序中执行不能的需要

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法院执行结案中,如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执行不能,这样的理由使债务人无法接受,但是在《破产法》中如果宣告被执行人破产,这样无论是从债权人的内心还是从法制理念上都易于接受该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债权人在今后如果发现可执行财产可以继续申请执行,但是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于债务人也是一个沉重的枷锁,这必然会影响到个人今后的发展,甚至可能由于个人债务无法继续创业发展,也就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这样和我国《债权法》的设立初衷也是不符的,《债权法》的初衷在于保护债权债务的实现,只有债务能够清偿才是双方最希望看到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规定了实践中债务人偿还时限,可以有效规避上述问题。此外,个人破产制度为债权债务纠纷的彻底解决提供了制度保障,引导债权人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获得清偿,避免因暴力催债等恶性事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3]。

2.3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实现与《民法总则》有效衔接的需要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的创新性在于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这种分类方式的变动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目前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与《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分类并不匹配[4]。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民法主体具有多样性,但是《破产法》所规定的主体具有单一性,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冲突,无法实现《民法总则》与《企业破产法》的有效衔接,进而会影响民法的统领作用。因此,《破产法》作为民事活的特别法,应将进行革新,将所适用的对象相应的拓宽,将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对其破产能力进行规范,使个人破产实现有法可依。这样有助于《破产法》和《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保持一致性,因此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实现《破产法》和《民法总则》有序衔接的必然选择。

3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每个时代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但是也应对法律制度进行革新,个人登记制度有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实现,如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样会推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发展,推动国家建立更加完善的“新形式”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利用大数据技术保护和记录个人财产所有权,对其监控于无形[5]。

3.1 法律意识的提高为个人破产法的构建营造了文化环境

《企业破产法》在我国实施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民众在一开始对企业破产这种舶来品在心理上难以接受,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们学会了从法律角度去看待《破产法》律制度,逐渐认识到“破产并不等于失败”“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愈加深入,法律在人们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人们对于法制的观念已经由被动守法转变成主动守法,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这样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相对企业破产而言个人破产的数额和影响都小得多,人们能够接受企业破产,那么对个人破产理念的接受也便不难。所以,对于个人破产法立法,应该摒弃过去的过于保守的态度,应该在实践中有序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为推动个人有序退出市场提供有效保障。

3.2 个人信用系统逐步完善为个人破产的构建提供了信用基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收录个人消费记录、社交记录、电商交易记录等信息的大数据征信系统[6],在进一步将传统征信系统和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大数据征信系统进行整合后,会不断完善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当出现破产案件时,可利用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到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个人破产提供有效的途径,它有助于增强人们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信心。但是,个人征信体系和个人破产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一个整体,应该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再让个人破产制度引领征信系统的发展,而不应该因为没有有效的征信系统就拒绝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会阻碍个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进程,

3.3 现行的法律制度为个人破产制度产生做了铺垫

法律制度之间是相互支撑的,没有可以单独存在的法律制度。我国颁布的《民法典》其中物权编体现了对自然人财产的界定,这是对自然人个人财产的认定,物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个人破产法的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通过对个人财产的划分,使个人能够自由支配财产,同时在进行个人破产程序时可以有效识别个人破产财产,有效地对个人财产进行执行。新《企业破产法》使破产的目的由对企业的清算转变为对企业的拯救,这符合个人破产制度的宗旨,使自然人得到新生理念,为自然破产制度提供了思路,这样的法制理念在保护债权人债务有序清偿的同时,也给予了债务人新生的机会。新破产法可以作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一个范本,因为个人破产和法人破产在法理上是相通的,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受偿的机会,因此,在制度的设计上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保障债权人地位平等,而不是在于债务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因此,新破产法可以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个有效的范本。

4 结语

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有利于完善我国破产制度,关于个人破产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不断完善这方面立法。市场是不断竞争的,有竞争必然就会有淘汰,个人既然参与到竞争中来,就有可能会被市场淘汰,健全个人破产制度是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退出机制。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建立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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