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一剑:《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的史料与法学价值
2021-12-06陈景良
陈景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陕派律学是晚清一大奇观,也是近几年法律史学界研究的焦点。①老友闫晓君教授,治史读经,潜心法史,攻读博士阶段追随考古与史学大家李学勤先生,戮力简牍,精研秦汉,毕业后入职西北政法大学,从事中国法律史的教学与研究,成就斐然,陆续推出了《出土文献与古代司法检验史研究》《秦汉法律研究》等专著。[1-2]秦简汉牍浸润下的史学功底,既为晓君的中法史研究奠定了基础,也为他转向晚清律学研究开拓了新思路。秦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第一个统一王朝的形成过程中,其所创造的法律概念,如故意、过失(端与不端),刑事原则如诬告反坐等,虽属初创,但却一直影响到其后历代王朝,直至清末。正因如此,晓君教授在秦汉法律研究之后转向晚清律学研究,其立意在于把握传统中华法系的首尾始终。
如果说《走近“陕派律学”》一文[3]是晓君中法史研究学术转向之标志的话,那么晓君与陈涛教授共同主编、晓君所整理的《乐素堂文集》《慎斋文集》《大清律讲义》《大清现行刑律讲义》等“陕派律学文献丛书”[4-6],便是从史料整理入手,开启了晚清律学尤其是陕派律学研究的新篇章。
岁值庚子,阳春之季,疫情虽已受到控制,但并没有完全结束。百无聊赖之中,我忽然收到了一个沉甸甸的包裹,打开一看,原来是晓君兄寄来的,2019 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一书(以下简称《纪年考证》)。这是晓君在整理出版陕派律学文献的基础上,实地走访陕派律学人物出生、居住、为政之处及访谈其后人,穷搜文献三百多种,直接引证材料二百余种,花费十数年心血编撰而成的一部鸿篇巨制。现分别就此书的史料体裁与研究价值分说一二,以期有所裨益于对晚清律学尤其是陕派律学(乃至豫派律学)有兴趣的读者。
一、《纪年考证》作为年谱、合谱类著述的史学体裁特征
《纪年考证》一书,共78 万余字,941 页,是一种年谱类体裁的史学巨著,也是陕派律学人物的合谱。欲明本书的价值,必须说明年谱、合谱类著述的史学体裁特征。年谱是一种重要的史学著述方式,它以被谱的人物(即谱主)为中心,将其出身、籍贯、学业、著述、生平事迹与交友情况,按年月次序进行排比。为了让读者明了谱主的思想及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年谱著者往往还要穷搜史料,将时政大事一并列出。
在中国史学体裁中,纪传体史书流传最早,且在正史中占据中心地位。纪传体史书的特征是以人物为中心,通过人物而记事,称为“传”,而传的重要素材基础即是“行状”。所谓行状,是指中国古代死者家属所撰写,或家属委托亲朋好友、门生故吏,乃至名人大家所撰写的死者生平大事略,抑或称之为“行述”。其内容通常包括死者世系、生卒年月、籍贯、事迹等。行状是供以撰写墓志或国史立传的依据。
与传志、行状相比,年谱的载述更加细致,内容也更加丰富。这种体裁非常考验学者的学术功底,一些历史学者正因撰写出优秀的年谱而为时人所重。如国学大师钱穆,在19 世纪30 年代初,不过是苏州一所中学的教师,因撰写《刘向歆父子年谱》而誉满学林,经顾颉刚推荐,受聘为燕京大学讲师,后历任北京大学、西南联大等大学教授,终成一代名师。
在中国历史上,有两类年谱。一为同时代人所作年谱,譬如朱熹高足李方子为朱熹所作年谱,即《紫阳年谱》。二为后代人所作年谱。譬如清人王懋竑所作《朱子年谱》十卷本。该书作者吸取前代学者为朱子作年谱详略失当的教训,花费20 年心血,四易其稿,方毕其功。王少时即耻言名利,立志高远,精研朱子之学。尝谓友人云:“老屋三间,破书万卷,平生志愿足矣。”正因王懋竑肯下苦功,所以其作备受学人称颂。
这两种年谱各有利弊。撰者与谱主同一时代,其优点是材料直接,无疏离感,这是因为撰者多为谱主的门生故吏。但正因如此,此类年谱的缺点便是:有自我粉饰之嫌,或文中难免羼杂阿谀溢美之词。至于后人所作年谱,或后人在前人基础上补撰而作之谱,其优点是撰者与主人公因相隔久远而无利害关系,所以其评述自然更加客观公正。缺点是不像同时代人所作年谱,见闻真切、资料直接,故此撰者更须沉潜于史料之海,用心考订,孜孜以求,方能撰写出严谨客观的作品。因此,后人所撰或补撰的年谱,在史料搜集、辨别、考证以及编缀成书上,是更为困难的,也更考验作者的史学才识。
晓君的《纪年考证》一书,便属于后一类,同时还是将多个谱主事迹纪年合为一篇的合谱。梁启超先生在他的《中国历史研究法》一书中说:“还有一种合谱,前人没有这样做过。合传的范围可以很广,事业时代都可以不必相同。年谱若合二人的生平在一书内,最少也要二人的时代相同。我们看,从前有许多人同在一个环境,同做一种事业,与其替他们各做一部年谱,不如并成一部,可以省了许多笔墨和读者的精神。”[7]232《纪年考证》一书所记述的陕派律学人物,其活动年代从1820 年到1945 年,跨度为125 年,由晚清到民初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乃至陕甘宁边区政府。其生卒时代虽非绝对的一致,但大致都在晚清民国范围内。从事业上看,谱主们都属于晚清律学中的一个最大派别——陕派中人,且其叙事以薛允升为中轴,以同光之际的刑部司法为侧重点,故其事业、时代均可视为一体。因此,《纪年考证》一书可视之为对梁氏所说“合谱”体裁的一次著述实践。
二、《纪年考证》的史料价值
(一)钩沉陕派律学史料,重构清末修律史实
梁启超曾说:“研究近代的历史人物,我们很感苦痛,本来应该多知道一点,而资料反而异常缺乏。”[7]194梁氏这个说法,用于描述晚清律学研究也是中的之语。晚清律学是中国古代律学的最后阶段,也是传统律学成就最具时代风采的重要篇章。律学的昌明很大程度上反映于立法之上。清末宣统二年(1910 年)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既是古代中国最后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晚清学习西方而欲出台《大清新刑律》之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这部法典的“民事有效部分”还成为了民国北京政府(1912—1928 年),在来不及制定民法典的情况下,直接在司法审判中予以援用的法源。
然而,就是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典,其制定过程如何,何人总其纲而挈其领,其精义为何,影响如何,诸如此类的问题,以往的中国法律史学界虽有不少成果,但对这一段历史的描述,多浮于表面而难以深入。例如,各类《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一般认为:《大清现行刑律》的制定与颁布,是沈家本实主其事,贡献最大。由此,在法科师生心目中,只有沈家本才是变法修律的第一功臣。其实,这种叙事并非是历史的全部真相,它遮蔽了另一个重要人物的历史贡献——此人就是陕派律学的殿军人物韩城吉同钧。
吉同钧之所以长期被忽略,一方面是由于其在辛亥革命后,思想保守,退隐都市,与社会主流节拍不合[8],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法史学界对于晚清律学的各种史料缺乏足够的重视,更缺乏系统的梳理和掌握。《纪年考证》一书,搜集各种史料,详赡地记载了吉同钧于1904 年5 月《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说帖》[9]749与同年8 月再上《请减轻刑法说帖》[9]756的过程。
尤为难能可贵的是,《纪年考证》一书,清晰地还原了吉同钧以1904 年请求“删除重法”为契机,参与《大清现行刑律》制定的详细过程,并且详尽地展现了吉同钧从1905—1911 年六年间为京师法律学堂、法政学堂、法部律学馆、大理院讲习所四所法律人才培养机构讲授《大清律讲义》《大清现行刑律讲义》《法部律学课卷》《秋审条款讲义》等课程的历史事实。[9]771从而让我们认识到吉同钧在参与《大清现行刑律》制定的同时,即开始了他的《大清律讲义》《大清现行刑律讲义》《秋审条款讲义》的写作。
《纪年考证》一书对吉同钧事迹的记述,使我们对这段历史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吉同钧不仅早于沈家本一年提出了“删除重法”的请求,从而先于沈家本而开启了清末修律的进程,而且还是《大清现行刑律》制定的实际参与者,并位居五位总纂官之首。[9]749这些都说明,吉同钧对旧律极其熟悉,能发现旧律之于时代的不足,也能前瞻改革法律的目标。人们将他看作“保守者”,看到的是他坚持旧律,很少思考法律需要与社会相适的内理。
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备受关注。大家熟知坚持固有传统的礼派代表是张之洞和劳乃宣,然二者并非专研律学之人。提出“删除重法”的吉同钧在《大清新刑律》的修订上也站在了传统的一方。这一转变,在那个时代,会被认为“保守”,甚至“落后”。但是,吉同钧并未觉得不妥,凭借对律例的熟悉,“道德器识”“法外之意”的认识,他觉得新律在某些方面“不适实用”。
当这些历史细节跃入我们的眼帘,吉同钧对清末修律的历史贡献就清晰地展现出来。
除吉同钧外,《纪年考证》还记录了多达十几位陕派律学家,以及与陕派联系紧密的沈家本。这种合谱,绘制了陕派律学家的群体影像,他们分别是薛允升、雷榜荣、赵舒翘、段理、党蒙、张成勋、武瀛、王之杰、萧之葆、高祖培、段维、马步瀛、胡砺峰、李善初、霍勤燡、何毓璋、谭文蔚、周镛等。他们的人生轨迹,出生、入仕、升职、外放、回京、逝世,年资、入部时间、师承交往,都得到了展现。
就此而言,《纪年考证》集中展现了陕派律学家所经历的历史事件,以及审理司法案件的详细过程。也可以看到,他们在近代法律转型中的立场和表达,这些都给我们研究传统法与现代法的法理提供了线索。
总体来说,《纪年考证》一书对于研究近代法律转型,汇聚了各种已有的和新出的史料,以年谱的体裁进行编著,其时间线索清晰,因而更显得细腻、详尽,具有极高的史料参考价值。
(二)保存豫派律学史料,勾画晚清律学局面
晚清律学有陕派与豫派之分。此种说法首现于沈家本1909 年6 月为吉同钧《大清现行刑律讲义》所作之序,其后董康又概括出二派的特点是:豫主简练,陕主精核。[9]②所谓“简练”,是说豫派律学侧重于司法实践,文字著述不多;所谓“精核”,则是解幽阐微,沉浸于律学之中而著述丰富。事实确实如此,陕派律学人物中,从开创者薛允升到中坚人物赵舒翘,再到殿后大家吉同钧,都有丰富的律学著作流传至今。
相较之下,豫派律学的史料不仅早已湮没,而且其代表性人物陈惺驯(字雅侬,1846—1887 年)、田我霖(字雨田,1843—1895 年)英年早逝,律学著作未见传世。目前,关于豫派律学的研究中只有王云红的《晚清豫派律学的再发现》一文,呈一枝独秀之状。[10]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晚清及近代的史料非常庞杂,而关于豫派律学的信息又非常有限,散见于各种材料之中。在此背景下,通过钩沉晚清民国史料,勾勒出豫派律学代表人物的生卒年代及活动线索,成为当前学界研究中的一项急迫任务。
有见于此,《纪年考证》一书在本书叙事中,每遇豫派律学人物之事迹,往往不忍割舍,附注于此书谱主——陕派律学人物的生平大事之后。这样处理,虽不尽符合本书“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的主旨,但正体现了本书作者的宽阔胸襟与对豫派律学研究的担当精神。本书对豫派律学史料的梳理,为豫派律学研究开拓了史料空间,有助于勾画晚清律学的基本局面。
申言之,与学界以往的豫派律学研究成果相比,《纪年考证》一书的史料贡献有三:
其一,排列了豫派代表人物田雨田、陈雅侬的生平及主要事迹。从此书所梳理的年谱线索中,我们大概可以了解到:豫派律学大家田我霖(字雨田)出生于道光二十三年(1843 年)八月二十八日,河南开封祥符县人,同治三年(1864 年)中举,而此年恰逢清末修律大家沈家本到刑部任职,光绪十六年(1890 年)以“简用”奉旨补授鸿胪寺少卿,职正六品,时年48 岁。光绪十八年(1892 年)十二月十八日,以通政司参议衔署内阁侍读学士,参预机密。光绪十九年(1893 年),京畿大灾,田以内阁侍读学士身份于卢沟赈粥,惠济于民。光绪二十年(1894 年),因日本窥我领土,忧愤时艰,遂患肺疾,1895 年卒。[9]239如此一来,田雨田的生平历史脉络便跃然纸上了。
其二,史料的补强作用。以陈雅侬为例,目前学界对陈的研究仅有上述王云红的一篇短文。文中提及,2014 年的一次学术会议上,一位朋友向他提供了《睢州志》与《清代官员履历档案》两份材料。据此得知,陈惺驯,字雅侬,生于1846 年,卒于1887 年。陈的籍贯是河南睢州,今属民权县。上述信息的史料来源,为清人王枚纂修的《续修睢州志》。[11]文中对陈惺驯科举及第、刑部任职时间以及平反湖北省郧西县廪生余琼芳命案一事,也都提及。但陈惺驯有何著作问世,他参与平反的郧西命案之来龙去脉是什么,王云红一文皆无说明。
对此,《纪年考证》一书做了交代:陈惺驯的律学著作为《驳案新编》,而且他还因参与查办郧西命案一事而立功,获京察一等,以府道简记。[9]216所谓“府道简记”,简即选拔,记为记名。意思就是因功记名,留待以后作为府道官员而任用。清制,科举中进士后,若入刑部为官,其品优者授刑部主事或兼刑部某司主稿,然后再任秋审处坐办、总办。表现优异者,外放为府道长官,再优者,可回刑部任侍郎。由此可见,陈惺驯参办此案对其人生的重要性。此外,对于朝廷查办郧西余琼芳命案的全过程,《纪年考证》中还进行了详细的记载。[9]159本书对陈惺驯相关史料的全面梳理,有助于增进我们对陈氏生平的了解。这反映了《纪年考证》对于现有研究的史料补强作用。
其三,对豫派律学研究的延展作用。囿于沈家本、董康对豫派代表人物的概括,当然更重要的还是因为史料的散佚,长期以来学界对豫派律学的了解仅限于田雨田、陈雅侬二人。近来王云红的研究,使我们知道了豫派律学的另外三人:孙钦冕、李培元、魏联奎。那么,还有无其他人物的史料线索,对这个群体的研究还有无伸展空间?这都是学界想了解的。
令人兴奋的是,《纪年考证》一书作者不惧艰辛,在梳理陕派律学之余,为我们拓展了另一个豫派律学人物的史料,即史绪任。据《纪年考证》载,史绪任,字小周,又字荷樵,晚号效迟,河南辉县人。生于1863 年,卒于1924 年。光绪八年(1882 年)乡试中举,十二年(1886年)中进士,授刑部主事,习刑律,精研法意,决狱审慎。不久,乞归养,主讲河朔书院。史绪任曾任济源县令,并与汲县李时灿、新乡王安澜创建经正书舍,奖掖后进,士风丕振。经刑部尚书戴鸿慈等人疏荐,擢大理院推事,简署广东高等审判厅厅丞,不久以道员归河南补用。民国建立后,绝意仕进,里居不谈时事。卒年62 岁。[9]837这真是一段难以见到的珍贵法律史料!
就笔者目力所及,以纪年体裁勾勒豫派律学人物的事迹,在学术史上属初次,这正是《纪年考证》撰者于史料“亟亟访求,孜孜辑录”的辛勤展现。《纪年考证》一书向学界昭示:豫派律学之深入研究虽千辛万苦,但若能沿各类史料提供的线索,如各类地方志、年谱、墓志铭、碑文等,走向山野田间,访问豫派律学人物的后人,也许豫派律学之研究会向我们展示出一种全新的时代气象。在这方面,《纪年考证》一书做出了绝好范例。
三、《纪年考证》的法学研究价值
若从法学研究的视角来看,《纪年考证》极具价值。陕派律学作为晚清律学的一支,自然属于中国旧律文化的范畴。但应该看到,此派律学兴起于同光之际,衰落于清末变法修律之中,其余绪直接影响到民国北京政府、南京政府时代。且不说思想趋新的江庸、董康、伍廷芳以及主导变法修律的沈家本,就是严守旧时代礼法精神的薛允升、赵舒翘、吉同钧、萧之葆,他们的律学著作、律学思想、司法实践诸方面,也都有着与现代法学在内容上、精神上可相沟通的地方。
陕派人物中,开创者薛允升与中坚人物赵舒翘虽出生时间不同(薛生于1820 年,赵生于1847 年),但卒年是一样的,都是1901 年。他们的律学著作十分丰富,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读律存疑》,赵舒翘的《提牢备考》等皆在学界耳熟能详。从广义上说,薛、赵二人的律学著作也是法学研究之表现。但若从思维视野、著述话语层面上看,则难谓现代法学之作品。在晚清律学之作品中,兼具新旧时代之风貌,可接中西法学之榫卯的,除人们熟知的沈家本外,还有一个长时间消失在人们视野中而又实在不应忘记的人物,他就是陕派律学的殿军——吉同钧。
这里要再次申说吉同钧。吉同钧,字石笙,咸丰四年(1854 年)二月二十八日生于陕西省韩城县城北赳赳寨子(现属盘乐村),晚年自署“顽石山人”。[9]31光绪十六年(1890 年),吉中进士,授刑部主事,未到任,在家读律。后为奉天、四川各司正主稿,判案平允,提升秋审处坐办。晚清法部大臣定成曾在为吉《秋审条款讲义》所写的序中说:“石翁为愚同司老友,榜下分刑部,三年未入署供职,在家埋头读律,手抄《大清律》全部,皆能成诵。旁搜律例根源数千卷,并远绍汉唐元明诸律,参考互证,必求融会贯通而后已。”[9]246定成的说法与吉本人在宣统二年(1910 年)所上《上法部长官请开差缺书》的自述相印证,可谓的实之论。[10]821
吉同钧立志高远,年轻时仰慕乡贤薛允升、赵舒翘,入职刑部后,在薛允升的提携下,砥砺前行,品格拔俗。不仅著有《审判要略》[9]784《大清律讲义》[9]806《大清现行刑律讲义》《秋审条款讲义》[9]831等著作,而且早在1904 年,清廷正式启动变法修律前夕,吉同钧就撰写了《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说帖》[9]749和《请减轻刑法说帖》[9]756,要求清廷废除律中重法苛刑。可见在这个风云际会、中西法文化碰撞交汇的年代里,吉同钧改革法制以适应社会进步潮流的心情,该是多么的迫切。当然,我们不能由此推说,吉作为一个饱读儒家经史的旧士人此时已完全接受了西学的人权、法治价值观念。这种选择更多地反映了其基于儒家仁爱学说的内心表达。但不管如何,这两个奏折反映了他不仅具有深厚的旧律素养,还有着中西法律比较的胸怀和视野,这在中国近代法学发展史上是有着重要意义的。从这个层面来讲,吉的律学著述,不论是《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说帖》《请减轻刑法说帖》,还是《大清律讲义》《大清现行刑律讲义》,说它们是沟通古今、媒介中西的法学著作,并不过分。《纪年考证》一书恰恰以年谱的体裁形式,为我们清晰地揭示了吉同钧律学著述的历史脉络,为今后的深入法学研究提供了便利。
再就《纪年考证》一书所展现的吉同钧参与清末法学教育的历史过程,来看本书的法学研究价值。清末官制改革中,清廷效仿西方,在修订法律馆、学部、法部、大理院四机构中,分别设立律学馆、法政学堂、法律学堂、大理院讲习所,专门讲授中西法律之学。吉同钧自己说“余曾兼摄教事”,即担任四大政法学院的法学教席。[9]771这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众所周知,京师法律学堂为法部所属,法政学堂则属于学部,律学馆辖于修订法律馆,是沈家本为培养修订法律新人而奏请开设的,大理院如同现在的最高法院,大理院讲习所是专门为培养司法官而设。吉同钧身兼四任,可见其法律素养之专深,为当时所重。
据《纪年考证》,吉同钧在《京师法律学堂开学演词》后补记中说:“从前国家以帖括取士,法律并不设科。自光绪末年变法,废科举而设学堂,始立法律之门。”又说,“自光绪三十二年起至宣统三年止(1896—1911 年),共主讲席六年,前后学成卒业者二千余人”。[9]770可见,吉同钧在清末新式法学教育中为国家培育了大量的法学专门人才。后来民初的司法实践证明:在民国北京政府自1912 年至1928 年的十七年里,在时局艰危、万事急促,当局无力颁布民法之际,民事审判的进行全赖于大理推事们的司法经验与智慧。这些优秀法官的出现与吉同钧一身四任的培育之功是绝难分开的。
最后必须提到,1910 年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乃以吉同钧作为五位总纂官之首席。[12]这部《大清现行刑律》的“民事有效部分”,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仍然是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法源。这个法源,很好地解决了当时新旧交替社会规则与国家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问题,也为后来民法修订对待社会习惯作了铺垫。正因如此,时至今日中国法律史学界仍然以此作为研究清末民初法统存亡绝续的关注焦点。尽管我们不能把《大清现行刑律》的成果全归功于吉同钧一人,但其中的法学中西之辨、古今之变,仍然值得今人细细品读、研究。
就此而言,以年谱为体裁的《纪年考证》一书,对吉同钧参与《大清现行刑律》制定的过程、主讲《大清现行刑律》的历史事实,提供了其他历史文献所未呈现的历史脉络,也改变了学界以往只知沈家本、俞廉三,不知吉同钧所做的法学贡献的偏见。[9]816因此,《纪年考证》一书所具有的法学研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它所拓展的未来研究空间也让人翘首以盼。
结语
闫晓君教授整理出版《纪年考证》的初始是回应“吴建璠之问”。吴先生之问,所指豫、陕两派对清代法律发展有何影响,两派有哪些人,有何代表作,分野何在。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利于发掘清代律学的传统。这种律学传统,是“办案经年”的刑部豫、陕官员所习,不仅有对于“律”的把握,也含有“例学”日臻的完善。这种律学与例学的传统,是成文法与判例结合的规则适用方式,对于今天的法律与法学亦有意义。
清代治律之人,常能准确地找出最合本案的例或成案,律、例(案)结合的审判方式,使得案件审理既有成文法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三段论的逻辑推演,又有案件具体事实比对的深深镶嵌。可以说,审判中无论是方法还是结论,都是相对严格的。
《纪年考证》记述了晚清律学诸家在某些案件中的司法推演,可见他们对于律、例的精熟与运用。如薛允升在“王树汶伙同强盗”一案中上疏驳豫抚李鹤年,认为王树汶不属于“共犯”。王树汶被胡广得胁迫同去,在旷野看守衣物,“胡广得抢人之语,该犯临时听闻,与事前共谋者迥异”,属于“未上盗,亦未分赃”。并比照洋盗案内为匪服役未随行上盗之例,也就是被胁迫后,未参加实施犯罪,拟满徒。同时用李鹤年具题另外一案(商城县刘瀛阶家被劫案)作为参照,指明案犯夏老五共谋为盗,半途不行,同熟人在山坳看守行李,事后分赃,援引畏惧不行“例”,拟流刑到部,来说明李鹤年将王树汶与首盗皆斩,判得过重。[6]128从王树汶案可见,例的比对工作,相当严格。也说明刑部司法官的专业素养。
这种具体“例”的比对,看似“机械”,但对于案件公正而言,是有相当作用的。大量的案例,使治律之人看到纷繁复杂的生活,多种多样的人们行为。这并非通过一个成文法条文的推理,也不是靠积累起来的案例简单的对照就可以解决的。因为,即使完全同一的案件,只要时间、地点、当事人等任一要素有所不同,仍然可能影响判案的结果。这是严格的司法统一,或者说同案同判的苛刻追求。好比,法律条文是一条线,例、成案等等是辅佐这条线的,这些主线和辅线,构建了一种严密的规则结构。清代的律学、例学传统,就是在这样的比照中精细化的。
即使是今天,我们在成文法之外,也有指导案例制度,这种成文法与指导案例的结合,同样是在将法律规则精细化。可以说,例学思维就是对前人智慧及所创建的先例权威保持尊重,也是规则具体化实现的体现。
《纪年考证》除了细致化反映陕派、豫派律学家的律学知识外,也可以让我们通过人物的生活史,观察变革时代的政治、社会等等。这种意义在于,从时人对传统社会的把握,对西法的认识,去理解清末修律中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与磨合,进而思考国家法律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
注释:
① 就笔者阅读所限,早在1982 年北京大学李贵连教授即在《法学研究》上发表《〈大清新刑律〉与〈大清现行刑律〉辩证》一文。另外,20 世纪九十年代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华有根研究员曾戮力研究薛允升的律学成就,并出版了专著《薛允升的古律研究与改革》(上海社科院1999 年版)。除此之外,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有李欣荣:《吉同钧与清末修律》,载《社会科学战线》2009 年第6 期;孙家红:《历尽劫灰望云阶:薛允升遗著〈秋审略例〉的散佚与重现》,载中国法制史学会、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主编《法制史研究》第24 期,2013 年12 月出刊;吉同钧撰,栗铭徽点校:《大清现行刑律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苏亦工,谢晶编:《旧律新诠——(大清律例)国际研讨会文集》(第一、二卷),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