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模式的建设路径
2021-12-05朱韵洁
朱韵洁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国家对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能力在不断提升,治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治理模式逐渐由政府主导向多元主体参与转变。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通过多元主体参与,进而实现农村人居环境“共建、共治、共享”。
1 完善行政规划机制,推行政府有限主导
1.1 创建服务型政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1.1.1 重视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对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的专门培训,使基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和政策,增强其业务能力,培育其创新精神,明晰自身角色分工,目标明确地开展治理工作。
1.1.2 精准赋能放权,科学配置治理资源。相关部门要依据治理实际,将有限资源进行科学分配,科学、合理地分摊到每一个治理主体,让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治理效能。同时,政府不能一味强调权力的集中,要适时根据权责承担情况,把一些事项交给市场和社会[1]。
1.1.3 统筹治理资金。政府要及时、深入了解农村基础设施、综合治理及各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测算不同项目资金的投入比重,统筹兼顾,将资金使用落到实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效能,助推乡村振兴。
1.2 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发挥监督考核作用
1.2.1 建立内部监督考核机构。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考核机构,对治理行为进行全程的评估、监督,并将考核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倒逼每一位治理主体均能够严格规范自身的治理行为,积极主动地投入治理工作,确保治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1.2.2 重视外部监督,积极主动搭建监督平台。政府应采用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治理工作各环节的执行情况及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并对评估结果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社会主体可以作为连接政府和群众的纽带,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传递相关政策信息。同时,他们也可作为监督者,通过一定的舆论压力,督促政府重视对政策执行的监督考核,确保每一项治理政策落地落实。群众还可以通过政府设置的热线,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合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也可以通过热线的方式表达自己对于治理工作的看法及建议。
2 健全参与机制,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
2.1 创造市场主体参与治理的良好环境
为各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农村人居环境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各主体在地位平等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谈判、互利互助,更好地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提高治理效能贡献自身的力量,助推新农村建设。此外,市场及社会主体以及村民要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各自发挥自身优势,形成优势互补的合力,有效防治政府失灵带来的治理弊端。
2.2 为企业主体提供政策支持
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与法规,除了明晰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治理的权责外,还要出台相应举措激励和保护企业参与治理的行为,并通过系列财政措施扶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治理[2]。
2.2.1 通过税费减免等方式进行支持。对于在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场主体,政府在税费方面应提供优惠政策,让企业在减少经济支出的同时,感受到政府的政策关怀,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投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实现自身营利与社会责任获得感双丰收。
2.2.2 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政府对于中小企业要进行鼓励,在政策方面要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加大融资政策支持,降低融资门槛;还可以直接为其提供流动性支持,缓解企业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由于资金短缺带来的运营压力。
2.2.3 给予市场主体精神鼓励。精神鼓励是物质鼓励的重要补充手段,可以达到物质鼓励不具备的效果。政府可以通过表彰优秀市场主体,并为其撰写专题宣传报道等方式,一方面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使企业收获社会效益,以此大大提高其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3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格局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格局,倡导各主体间地位平等、协同共治,充分调动各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村委会要处理好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赋予其相应的治理权限,让社会组织能够参与制定治理工作的奖补机制。政府要适当拨付资金,用于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维持公益事业,提升村民生活幸福感与获得感。
3.1 强化自治能力,发挥各主体作用
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关系到乡村发展以及农村人民能否安居乐业。因此,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自身是否有治理的能力以及动力,这主要取决于村委会的自治能力以及全体村民积极主动地参与治理的主动性[3]。村委会要积极提升自身的自治能力,借助自身在农村中的威信,做好治理工作的“指路人”与“带头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政府与农村居民紧密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各种方式,调动村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发挥每个村民的主体作用,让他们能够自觉参与治理。
3.1.1 做好政策宣讲工作。村干部应该积极向村民宣传政府治理政策及相关环保知识[4]。确保每位村民都能了解相关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帮助他们树立环保意识,使村民能够将环境保护理念融入其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自觉参与环境治理。
3.1.2 为村民参与农村建设设立参与渠道。村委会应充分保障每位村民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协商的优势,为村民参与农村建设设立参与渠道。通过组织协商会议、座谈会等形式,鼓励村民参与到村内各种项目的建设,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各项建议落地情况进行及时反馈,让村民切实感受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及重要性,进一步激发村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3.1.3 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要全面推行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全流程的公开透明,保证每位村民的知情权[5]。对于村民关心的项目,从资金管理到项目实施的各环节进行公开,并能够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于需要整改的地方,能够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予以实施。
3.1.4 村民应发挥其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村民作为农村的主要成员,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主体,村委在治理工作中绝对不能忽略村民的重要性。作为农村的一份子,每个村民都应为农村的建设与发展贡献自身的力量,在治理中既有“共享”的权利,但同时必须承担“共建”与“共治”的义务。
3.2 明晰权利关系,平衡各主体利益
3.2.1 拓宽意见表达渠道。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必然会出现多元的意见表达。为了保证治理效能,需要为不同的主体搭建畅所欲言的平台,拓宽意见表达渠道。
3.2.2 建立利益约束机制。在实际治理工作中,各治理主体都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加之不同主体的治理权力存在差异,这些因素都不利于公共目标的达成。鉴于此,必须要明晰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制定科学的利益分配规则,确保治理行为按照公共原则有序进行。
3.2.3 优化利益补偿方式。人居环境治理过程有可能会损害到一些治理主体的自身利益。政府可以对利益受损的治理主体进行物质补偿或精神补偿,弥补其由于参与治理带来的耗损,提高各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3.3 搭建多元治理平台,发挥平等协商优势
在村内部设置基于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委员会,对各治理主体的职能权限进行严格规定,运行农村社区民主协商机制,保障每个主体平等参与治理的权利。政府是主导者,负责顶层设计;企业等市场主体是服务者,负责具体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并为各项事业提供人力、资金、技术等支持;农村居民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主体,需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治理活动。
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模式要求各主体之间形成一个合作的治理网络,鼓励社会组织在治理中承担更多的责任。要发挥农村社区协商的制度优势,通过平等的对话与沟通,实现协同共治,共同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