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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小康时代的相对贫困治理

2021-12-05

关键词:减贫贫困人口群体

侯 守 杰

(四川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成都 610207)

贫困是制约一个国家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消除贫困关乎全人类的民生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成效显著,2019年底我国贫困发生率仅为0.6%。然而,贫困人口实现脱贫也并不代表彻底消除贫困[1],一些地区虽达到目前的脱贫标准但还未从根本上解决致贫诱因;另外,目前脱贫攻坚主要聚焦农村地区,对城市贫困人口关注度不够。总之,摆脱贫困和陷入贫困是动态变化的,扶贫事业总体仍处于提质增效阶段,贫困人口自身发展能力偏弱的境况还未根本扭转。扶贫新战略不仅关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人民美好生活,更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减贫道路的前进方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2],为当前及下个阶段的减贫工作做出明确安排。2020年后进入后小康时代,贫困主要表现为绝对贫困向相对贫困转变、一维贫困向多维贫困转型、原发贫困向次生贫困转变、农村贫困向城乡贫困扩展,相对贫困成为贫困治理的主要任务,深刻认识相对贫困治理的基本特征、现实困境并提出应对策略,不仅对于“十四五”时期继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升贫困治理能力现代化、解决社会主要矛盾至关重要,而且有助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

一、后小康时代相对贫困治理的主要表征

2020年后绝对贫困的消除表明相对贫困治理的开启,贫困治理的本质属性也会发生战略性重大变革,具体表现为相对贫困治理的分散性和多维性、艰巨性、长期性、系统性。

(一)相对贫困治理的分散性

相对贫困治理的分散性意味着“群体性及区域性的贫困单元演变为个体化和原子化的贫困表现形式”[3],这也就会给贫困治理带来了新挑战。“虹吸效应”下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村贫困延伸至城乡贫困,集中贫困扩散为城乡流动式的分散贫困,流动性贫困治理日渐凸显。城乡二元结构下,“人户分离”的农民在城市难以扎根,由于这部分庞大的流动群体未正式纳入城市居民范畴同时又不符合农村扶贫对象条件,城市高房价、高消费使这部分人生存压力增大,收入不稳定和较大的失业风险使他们增收空间受限,在城乡夹层中生存的群体贫困代际传递突现。虽说2020后返贫现象仍会集中在一些特困地区,但就全国而言,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城乡高流动性加剧了贫困的分散性。此外,贫困人员空间格局变动势必导致特殊贫困群体转变为新的相对贫困帮扶对象,这些新群体将会呈散点状分布于城乡之间,尤其是老龄化群体、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障群体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深度贫困群体,这部分群体处于相对贫困的最底端,日渐形成新的群体性贫困并广泛分布于城乡之间,使得以前那种以县域为瞄准单位的减贫体系面临转型压力。

(二)相对贫困治理的多维性

相对贫困的综合复杂性决定其治理的多维性。多维相对贫困是绝对贫困消除后呈现出的多样贫困样态,即多个维度的匮乏,主要是“贫”的经济维度、“困”的社会发展维度以及“生态环境”维度,突出表现为在医疗、教育、住房等层面遭遇多维困境,特别是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和弱势群体。马斯洛把人类的需求概括为生理-安全-健康-尊重-自我实现五个层次,这就较为全面地诠释出相对贫困治理的多维性。此外,资源分配的不均衡也会加剧地区间相对贫困的多维性,如初次分配中的收入落差及再分配中的公共服务资源不平衡使贫困群体边缘化,但物质条件的变化使得人们对相应的需求层次与结构会随着贫困境遇变化而转变,衡量相对贫困治理的标准必须要运用多维综合的社会需求指标来衡量。所以,进入相对贫困阶段后,要更加关注贫困治理的全面均衡性和多面性,尤其是生态环境维度,要综合考虑城乡自然生态以及人居环境等要素,同时赋予相对贫困群体经济性、社会性发展权利和生态发展权益,以有效提升相对贫困治理水平和层次。

(三)相对贫困治理的艰巨性

相对贫困治理的艰巨性主要是指贫困识别、贫困群体及致贫因素的复杂性。第一,相对贫困标准识别难度大。界定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关键点是参照系不同,前者是基于生存需要的“规范型”标准,而后者是社会普遍认可的“比较型”标准。2020年后,面对庞大的相对贫困群体,我国贫困标准究竟是“全国一条线”还是“分城乡设定”尚有待探索,如何在符合中国国情总框架下建立贫困测度体系及基本空间单元标准就成为相对贫困治理的实践难题。第二,相对贫困人口规模庞大。精准扶贫的推进使贫困群体数量及内部结构发生明显变化,绝对贫困人口的数量与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也意味着相对贫困人口基数在增加。当前,相对贫困人口主要由脱贫户、边缘户、农民工、城市低收入者等部分构成,这些群体“贫、困、弱”特征明显,很可能会转变为2020年后的潜在相对贫困者,这些人口加上还未统计的边缘户和城镇低收入者,相对贫困的潜在人数十分庞大。此外,我国虽然已经超越每人每天1.9美元的世界极端贫困线,然而若2020年后依据国际标准每人每天3.1美元的中等收入国家水平来衡量,新增贫困人口仍会不断增加。第三,相对贫困治理的影响因素更为复杂。与绝对贫困相比较,导致相对贫困的诱因更为多样,既有来自市场波动的经济因素,又有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非经济因素。既有贫困群体自身的脆弱性等客观因素,又存在社会排斥和贫困文化融入等主观性因素。现实中贫困群体也会面临自然、社会、市场、政策、技术等致贫风险,任何简单化和短期化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返贫风险产生。

(四)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期性

理性辩证地看待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期性至关重要。贫困治理的长期性从表面看似乎是要解决相对贫困的难题,究其背后更深层次原因是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阶段性贫富分化。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可能会出现贫富差距被暂时拉大的现象。主要表现在:(1)区域发展不平衡性导致的相对贫困。如城乡间、欠发达贫困区和发达地区之间,贫困群体的基本需求受经济发展限制而导致区域机遇处于抑制状态,这些群体易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2)农村相对贫困。农村内部日益加剧的贫富分化造成村庄社会内部分化,主要表现为农村内部的非集体化以及非农化收入比例倍增,农村最低与最高人均纯收入的差额逐渐扩大从而凸显农村的相对贫困。(3)精准扶贫背景下城市相对贫困人口。城市贫困人口主要包括失业、下岗、低保人员和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此外,从减贫目标看,相对贫困治理更久远的长期战略目标是实现国家基于整体资源和利益的再平衡,以确保人民充分发展的公平性。总之,2020年后的减贫举措应着重瞄准城乡相对贫困人口并为其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个人脱贫与国家脱贫相嵌合,基于相对贫困身份的社会脉络,产生了社会时间性相对贫困”[4],因此贫困的发展动态性决定贫困并非一直处于绝对静止状态,贫困的久远性也意味着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期性,可以说,相对贫困治理永远在路上。

(五)相对贫困治理的系统性

“贫困治理是需要协同的社会系统性工程”[5],目前贫困碎片化治理现象比较普遍,治理对象的各项指标数据库尚不完善,一些地区为了追求减贫速度,超常规地调动一切资源完成各项减贫数量指标,这种“指标化”会造成贫困治理的低效率和碎片化,显然与系统化、高质量的脱贫理念相背离。针对贫困类型、程度、规模的差异,应该构建更加精细且准确的动态实时数据库,否则难以统一布局并凝聚治理力量。贫困人口的非实时数据无法准确地反映某个特定时期或区域的贫困全貌,造成贫困治理缺乏系统性,如若不对这部分规模庞大的城乡两栖贫困人群数据进行系统性地分析调查,农民工群体的系统减贫功效就会日益衰减。此外,贫困治理的本质是要充分保障和实现贫困群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使他们获得自我发展能力。相对贫困治理使贫困治理成为常态,而相应长效机制的构建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但当前扶贫资源的部门化以及扶贫管理的碎片化与扶贫工作系统推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量相对贫困人口被排斥在帮扶范围外,难以产生减贫规模效应。因此,扶贫工作的战略思路以及制度体系都需要重新统筹安排。相对贫困治理中的资金、政策、人力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完善都需要整体谋划,同时,跨部门、多层级的贫困治理网络也需要不断强化。

二、后小康时代相对贫困治理的问题辨识

相对贫困治理具有主观性、连续性和分散性,也具有多维度、艰巨性的特点,治理相对贫困是一项长期的目标和任务。目前相对贫困治理面临脱贫攻坚成效不稳定、脱贫内生动力不足、政策有效性以及文化贫困四大挑战,需要全面审视。

(一)脱贫攻坚成效不稳定

当前,脱贫攻坚的效果仍然不稳定,脱贫群体面临的贫困脆弱性特征凸显,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限制,贫困人口脱贫后仍可能重新返贫。多年以来,农村脱贫收入仍以外源性收入为主,其收入的高增长态势主要依赖于外出务工收入以及政府转移性收入,农村产业经营收入的比重比较低。缺乏农业经营性收入而形成的脱贫增收模式可持续性差,因为外源性收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风险。同时由于人力资本以及户籍因素影响,农民工多分布于低技术含量的工作岗位,未来收入增长空间十分有限,“城市消费的商品化程度提高造成农民生活保障功能下降”[6],也会影响农民工可支配收入。农村扶贫产业自身发展也面临诸多困境。在精准扶贫阶段,产业扶贫是脱贫攻坚的重要支撑,然而,目前多数农村扶贫产业发展依靠政策来维持,支持型产业扶贫载体往往靠阶段性的项目运作,“短、平、快”特点突出,后期产业成长能力不足。由于贫困群体文化普遍水平不高,缺乏对市场风险的科学研判,扶贫产业难以发展壮大,导致脱贫增收后劲乏力。由于脱贫产业多集中在初级生产环节,加之生产技术水平低下导致产品质量不高,市场竞争力不足,产品无法及时有效转化为资金收入;产业基础薄弱、结构单一且辐射带动作用有限造成无法充分激活农村经济发展潜力。此外,脱贫攻坚作为国家的重要减贫行动,势必会受到国内外经济形势与环境变化影响,在全球新冠疫情影响下,我国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大幅上升,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生产、消费和投资都会受到影响,贫困地区的产业也势必遭到冲击,相应的贫困群体内源式增收能力就会收窄,外部经济形势的复杂性与长期性也决定了脱贫攻坚成果的不稳定性。

(二)脱贫内生动力不足

脱贫攻坚阶段的扶贫政策主要聚焦贫困人口的经济困境,即以解决基本的生活保障为主,这种外部性的帮扶能够很大程度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资料匮乏现状,但在治理范围广、治理情境较为复杂的背景下,这种短期救济式的经济扶贫只能解决绝对贫困,无法解决相对贫困难题。一些贫困人口即使获得脱贫机会,若缺乏自主脱贫能力,贫困治理的持续性不足,一旦取消扶持政策就可能重新返贫,势必对减贫成效产生冲击。受地理区位、资源环境等因素影响,特别是因社会资本的薄弱,贫困人口获取资源的能力不足,也加剧了贫困人口的相对贫困态势。长期大量的外部扶贫资源注入,是导致脱贫内生动力弱化的因素之一,一些不恰当的帮扶举措可能造成扶贫对象产生“福利依赖”,扶贫中的“逆向激励”凸显,“争戴‘贫困帽’的不仅包括地方政府和行政村,还包括大量的穷人”[7],一旦被纳入扶贫对象,一般都会与养老、教育等福利捆绑,并且得到相应的政策照顾。这种“打包式”的制度设计虽然为贫困群体争取更多的福利,但帮扶资源累积而引发的福利叠加效应使得其总是权衡退出贫困帮扶的机会成本以及继续享受资源收益的多寡,造成对政策福利的心理和行为依赖,直接导致自身内生脱贫动力不足。更有甚者,一些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体为获取政策福利而不工作或不主动脱贫,从而违背了高效配置扶贫资源的初衷。另外,由于贫困群体本身所处地区发展空间有限,处于社会边缘化的窘境,容易形成“边缘效应”并再次滋生懒惰、安于现状心理,“等、靠、要”思想严重。也有一些贫困人口在摆脱绝对贫困后,减弱了继续脱贫的志向和发展动力,落入相对贫困行列。一些地方一旦扶贫干部撤走,可能会再次陷入无人做事或不知怎样去做的境地。

(三)政策有效性问题

目前我国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贫困发生率及贫困人口大幅下降,“两不愁三保障”即将全面实现,这离不开国家扶贫政策保障和支持。但由于我国贫困程度较深,短期内仍然存在不少政策短板,在“三保障”方面,一些深度贫困地区的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及教育水平较低,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尚未实现均等化,难以满足贫困群体日益增长的发展需要,这无疑会削弱脱贫政策的有效性。从持续性上讲,现有政策在后小康时代还应该继续发挥作用。现有的精准扶贫政策重点聚焦绝对贫困,2020年后国家应对相对贫困治理的政策予以跟进。此外,当前我国对于相对贫困标准的认定尚未明确,这使得潜在的贫困群体难以估量,尤其是对微观扶贫政策的接续尚未明晰,即便现在已有部分地区出台了新的扶贫政策,但总体看,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政策有效性及创新力度仍然不足。现有扶贫政策、城乡融合发展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乡村振兴的相关政策之间存在交叉重复或衔接不够问题,如进入相对贫困阶段后,意味着城市贫困人口也会纳入扶贫范围,所涵盖的各类贫困群体会更加复杂,贫困不再是特定的固定群体,目前城乡两套政策体系在帮扶对象、标准、手段、目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如何有效接续之前的减贫政策并充分发挥效用就成为解决相对贫困的重大难题。

(四)文化贫困

贫困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是影响贫困的重要因素,相对贫困的产生是社会结构与社会文化要素集聚的结果。可以说,贫困文化植根于贫困人口的记忆与基因中,从而形成了具有自身韧性和代际遗传性的贫困习惯和贫困思维。“相对贫困也表现为文化资本薄弱以及长期处于贫困文化中的生存心态问题”[8]。贫困群体的困境主要源于他们选择的机会太少,其背后就是缺乏个体化或制度化的文化资本。第一,精神贫困。精准扶贫实施以来,扶贫政策由原来的“大水漫灌”转变为“精准到个人”,扶贫成效显著。然而,这种“政府主导、贫困人口被动接受”的扶贫体系也导致精神贫困的滋生。一些贫困群体为了能不断获得政府的帮扶,争当贫困户,不愿意脱贫。另外,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贫富差距拉大、发展成果未能充分共享、社会资源配置失衡,会产生马太效应,使穷者更穷,富者愈富。贫困户通过社会比较后会产生相对剥夺感,这种心理广泛分布于农村和城市的边缘群体中。那些处于扶贫标准边缘,未被纳入国家帮扶范围的集体也会形成心理不平衡。总之,物质层面的减贫成效容易运用量化指标评估,但精神层面的减贫效果却难以用数字化方式来考核,解决较为隐性的精神贫困难度仍然很大。传统单纯式“给钱给装备”贫困治理,并不能破解贫困的周期性困局,甚至会造成后小康时代的相对贫困治理“治理失灵”,其治理挑战丝毫不亚于绝对贫困的治理。第二,贫困代际传递。受教育水平差异也会造成相对贫困,“私域或公域的资源与资产的赤字从父辈传递给子辈,贫困阶层由代内变为代际”[9]。由于贫困地区的教育体条件和水平相对落后、城乡教育差距也比较大,造成教育贫困的因素和相关条件在家庭内部从父母传递到子女,使子辈重复父辈的境遇。

三、后小康时代相对贫困治理的破解路径

从减贫到消除贫困,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未来相对贫困会长期存在,对相对贫困的治理也将是长期任务。因此,要从以下方面建立健全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减贫的持续性,推动贫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转型衔接机制

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构建贫困治理政策转型衔接机制的前提和基础。贫困治理的转型与衔接不仅包括脱贫攻坚和相对贫困治理的政策接续,同时也包括相对贫困治理和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的政策对接。在政策转型和衔接阶段,要避免出现贫困治理政策的“断档期”,特别是“十四五”时期,工作重心仍然是不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因此,要建立健全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以及由绝对贫困治理转向相对贫困治理的过渡性贫困治理转型机制,确保贫困治理的有序衔接和顺利转轨,从而为相对贫困治理打下坚实基础。“转型机制要全方位考虑绝对和相对贫困治理两个时期的基本方略的一致性、理论指导的统一性、瞄准识别的一致性、战略目标的渐进性”[10],充分利用好精准扶贫的实践经验和良好减贫机制,将政府主导作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现区域多方贫困帮扶资源的优化整合。坚持贫困治理政策的普惠性和差异性相结合,做好减贫和发展之间的承接,尤其是针对特殊失能贫困群体,要坚持差异化减贫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保障体系,实现扶贫政策因村、因户制宜。总之,系统性的相对贫困治理政策要尽快出台。同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为农村由消除生存性贫困迈向发展性轨道提供了蓝图和指向,要借助乡村振兴的政策支撑巩固脱贫攻坚成效。相对贫困治理内嵌于乡村振兴中,要在乡村产业、人才、组织、文化、生态振兴中实现扶贫工作体制机制、扶贫目标的创新,要充分发挥乡村振兴有效激发乡村经济发展的优势,以发展为导向推动乡村政策体系创新并与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承接,从而为相对贫困地区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此外,未来相对贫困治理势必会面临城乡人口流动大的挑战,所以在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要着力解决农村相对贫困问题,同时要特别关注城市相对贫困人口的减贫工作,完善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减贫政策,解决政策机制转型中特殊类别的贫困问题,如农民工群体、贫困边缘化人群等,有效降低群体性贫困并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二)内生动力机制

构建相对贫困治理长效机制,要在复杂的贫困治理场域中,注重外部力量和内生动力的互动整合,要让贫困各治理主体有发挥自身优势的平台和机会,使有为的政府、有效的市场、有力的社会力量三者有机结合,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相对贫困治理的目标就是实现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体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愿望,因此,推进扶贫的造血功能、激发外源帮扶的内生效应至关重要。(1)政府应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在贫困治理开端,持续进行资源及政策注入。对贫困人口的规范和引导,不能替代其减贫行动,而是在减贫项目执行中真正实现其贫困治理自觉;政府自身也要加强贫困治理能力的提升,主要包括贫困治理环节中的行政管理、组织协调、政策分析、资源链接等核心能力;优化贫困治理结构,针对不同治理主体的职责定位、角色分工与互动机制进行动态调适,并规范与扶贫相关联的项目执行与评估;充分整合优化社区内部资源,提高社区基层服务能力,有效规避社会风险,特别是作为熟人社会的农村社区,具备易形成内生力量的天然优势,能够有效激发贫困群体脱贫的自主性。因此,除政府开展外力帮扶外,要着重激发贫困户的脱贫源动力,帮助贫困人口通过自力更生消解贫困。(2)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加强技术密集型产业在贫困地区的布局,拓展贫困群体参与市场的空间,让他们有更加多元稳定的创收渠道和经济来源,从而推动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要尊重市场规律,创新扶贫产业发展模式,借助互联网平台深化“线上+线下”电商扶贫的互动整合,优化健全多元扶贫产业发展结构,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以提高减贫效率和质量。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产权有效激励,壮大集体经济,提升村集体发展能力,应对市场风险。(3)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相对贫困治理,充分发挥私营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特别是释放社会企业在减贫进程中的治理潜能,综合平衡非贫困户与贫困户、非贫困村与贫困村的帮扶力度,多赋权增能以确保开发式扶贫,如增加公益性岗位、培育贫困人口职业技能等,保障他们能够长期就业,最终构建起“共建、共治、共享”的贫困治理结构,形成包容有序、互助友爱的减贫环境。

(三)多重保障机制

绝对贫困治理阶段,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围绕扶贫开发工作建立了系列创新性体制机制。进入相对贫困治理时期,要建立健全科学、系统、完备的多重保障机制。(1)从组织保障看,一方面要强化党对相对贫困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五级书记抓扶贫,从制度层面完善贫困治理的顶层设计,并与城乡基层组织建设深度融合,进而为相对贫困治理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另一方面要强化组织协同,克服过去“九龙治水”的扶贫政策制定,实现扶贫部门协同,归口统一,建立城乡统一的专门扶贫机构,优化扶贫新架构,推进扶贫的常态化。(2)从社会保障看,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分配公平,确保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应侧重于兜底性和基础性贫困治理,即除了单向度的物质帮扶外,还要逐步提升社会保障的层次、标准与覆盖范围,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实现地区间相对均衡发展。要适当减少经济建设比重,增加贫困地区公共服务支出,满足其对就业、教育、住房、文化、健康等的多方面需求。(3)从法制保障看,一方面要对相对贫困区域政策的执行实施建立动态跟踪监测机制,如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平台,整合各类扶贫资源信息、建档立卡信息等,解决贫困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孤岛困境,以便及时反映贫困人口的脱贫状况;另一方面在脱贫攻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把减贫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推进相对贫困治理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变“运动式”治理为“制度性”治理,有效化解长期贫困的代际传递。要注重将法律规章的强制约束性与传统文化的引导浸润性有机结合,明晰减贫主体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使相关减贫措施有法可依。(4)从资金保障看,在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相对贫困治理事业之中,特别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着重解决农村环境恶化问题,营造健康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5)从人力保障看,人力资源是最具能动性的资源,要不断完善一线扶贫工作队伍,优化本土人才结构,构建一支高质量的扶贫工作队。特别是要引进技术治理人才,为乡村新基建、物流设施、网络设施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加快智能化和数字化乡村建设,以确保减贫质量。

(四)人文发展机制

相比工具性较强的制度治理而言,人文发展更加注重贫困治理体系中的情感和价值理性,要充分挖掘相对贫困地区的人文优势,营造互助的减贫氛围。(1)尊重贫困地区居民的首创精神,将治理和服务资源下沉至基层,积极推动减贫理念的革新并充分挖掘贫困群体潜能,避免纯粹的工具性思维,借助就业机会及情感慰藉等方式的激励,调动他们参与脱贫事务的意愿和信心,特别是充分发挥“空心化”农村留守老人、女性的治理优势,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吸引外出务工的青壮年返乡创业,参与乡村建设行动。(2)加强相对贫困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把乡村优秀传统治理文化及伦理规范有效融入相对贫困治理体系之中。要充分依托乡村“熟人社会”特征,建立文化服务类的乡村社区组织,注重文化娱乐、互动交流等基本生活要素的融入,满足贫困群体不同的文化诉求和社会需求,实现减贫发展的良性互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加强贫困“耻感文化”[11],对于失志的相对贫困者,要有针对性的实施心理干预,正确引导有效疏导消极负面情绪并缓解其心理压力。(3)大力发展相对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教育不仅是增能的基本途径,不仅能提高人们的生存技能与生活水平,更是矫正个体心灵、解决代际贫困和精神贫困的重要方式,真正唤醒贫困群体对“贫困陷阱”的内心觉醒,为他们带来思想观念的革新,从而实现贫困的最优化治理。可以说,教育是改变相对贫困最有效的手段。因此,要加强贫困地区早期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尤其是要全面深化义务教育改革,切实解决贫困家庭因学致贫、返贫风险,保障贫困群体子女接受系统性教育,降低贫困地区的脆弱性,形成有助于贫困群体发展的上升通道。努力缩小与发达地区的教育差距,实现城乡和区域教育的均衡化发展,最终为培育高素质和高技能人才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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