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觉论证:感觉材料论与析取论的交锋
2021-12-05骆长捷
骆长捷
(天津外国语大学欧美文化哲学研究所,天津,300204)
错觉论证(the argument of illusion)①是围绕知觉出错这一现象发展而来的哲学论证,其论证核心可概括为这样一句话:“假如错觉、幻觉是可能的,那么通常意义上的知觉(能够直接感知普通物体)就是不可能的。”[1]这一论证被用来捍卫感觉材料理论(theory of sense data),以说明知觉的对象并非是独立于知觉之外的客观外物,而仅仅是具有主体依存性的感觉材料。最初对错觉论证提出反驳的是朴素实在论。朴素实在论主张知觉能够直接认识客观外物,拒斥错觉论证所依赖的“同类假说”(common-kind assumption)。然而,传统朴素实在论并没有对真实知觉与错觉、幻觉的区别与联系作出充分阐释。这一工作事实上是由当代析取论来推进的。
作为对朴素实在论立场的继承与发展,析取论强调真实知觉与错觉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经验,并重点对错觉论证所依据的“同类假说”加以深入批判。析取论的代表人物迈克·马丁(M.G.F.Martin)在解析同类假说时,触及了一个最为困难的问题,即如何阐释一个在主观上与真实知觉不可区别的完美幻觉。相应地,这一难题被当代感觉材料论者发展为因果-幻觉论证,并对析取论立场构成重大威胁。马丁对因果-幻觉论证的反驳主要集中在对“相同原因产生相同结果”这一原则的澄清,以及对“幻觉与真实知觉的不可分辨性”这一现象的剖析。而当代感觉材料论者罗宾森(Howard Robinson)则对马丁的反驳提出了新的反对意见。
本文以错觉论证的理论背景和发展脉络为主线,以析取论与感觉材料论两派学者对错觉、幻觉论证的批评与捍卫为主要内容。通过揭示感觉材料论与朴素实在论的根本理论分歧,笔者认为,罗宾森的因果-幻觉论证提出的因果链条并不是绝对的,知觉经验能否被彻底还原为大脑视觉系统的运作也仍然存在争议,相应地,析取论仍有理论余地对错觉和因果-幻觉论证作出有效反驳。
一、错觉论证与感觉材料论
简单来说,错觉论证支持这样一种哲学观点,即知觉经验中所呈现的感知对象与被感知的物理事物并不相同。早在20世纪初期,感觉材料论者布劳德(C.D.Broad)就曾这样陈述错觉论证:“无论何时当我真地判定x 在我看来具有q这一可感性质,所发生的不过是指我正直接觉察到某种对象y,并且(a)y 的确具有q 这一性质,(b)y 与 x 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紧密关系。”[2](238)
此后,为维护感觉材料理论的正当性,艾耶尔明确使用了错觉论证(the argument of illusion)这一概念。他说:“为什么我们不说我们直接感知到物理事物?这一答案是由来自错觉的论证所得出的。这一论证,正如通常所说,是建立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即物理事物向不同的观察者呈现出不同的表象,或者在不同条件下向同一个观察者呈现不同的表象,这些表象的性质在某种程度上是由,比如,那些条件和观察者的状态在原因上所决定的。”[3](3)
艾耶尔列举了视觉方面的错觉,如椭圆形的硬币、插进水里看起来是弯的棍子、镜子中的影像、重影以及海市蜃楼。此外,还有味觉、触觉等方面的错觉。艾耶尔认为,在这些错觉中,我们明明感知到某种东西,既然它不是事物本身,它就应当是别的东西,即感觉材料。他进而指出,我们的真实知觉跟错觉相比具有非常相似的特征,二者并没有内在区别。既然在错觉情况下我们不能直接感知事物本身,那么在真实知觉时我们也同样不能直接感知事物本身。因此,所有知觉的直接对象都不是普通人所相信的物理事物,而是感觉材料。艾耶尔的错觉论证可被概括如下:
(1)在错觉经验中,主体不能感知到事物本身。(错觉经验与客观事实相分离)
(2)正确的知觉经验和错觉经验之间并没有本质差别。(同类假说)
(3)因此,在任何知觉经验中,我们都不能感知到事物本身,我们所能感知的只是感觉材料。(感觉材料论)
艾耶尔的错觉论证连同其所捍卫的感觉材料论遭到牛津日常语言学派哲学家的批判。J.L.奥斯丁指出,艾耶尔把真实知觉(veridical perception)与虚妄知觉(delusive perception)简单二分,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假定了错觉与真实知觉的区别。因为,如果错觉不能与真实知觉相区分,何必做概念上的区别呢?[4](48-49)对于艾耶尔提出的错觉论证,奥斯丁总结出六大弊端:①接受关于错觉和真实知觉的虚假二分法,却对知觉本身未作任何解释。②过分夸大错觉的经常性。③进一步夸大错误知觉与真实知觉之间的相似性。④错误地提出,必然有这种相似性,甚至是性质上的同一性。⑤接受毫无理由的观念,即认为种类上不同的事物不能在性质上相似。⑥忽略使得情况得以区别的辅助性特征[4](54)。
二、错觉论证与析取论
奥斯丁对错觉论证的批评影响巨大,但并不彻底。虽然奥斯丁主张错觉和真实知觉并非不可区分,但他并未提供一个严格的区分标准。相比之下,当代朴素实在论者对两种知觉经验的区分更为细致和深入。首先,他们主张,真实的知觉经验必然与某种独立于心灵的物理对象或物理特征相关联,而这种对象或特征是这一知觉经验的必要成分[5](334)。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马丁(M.G.F.Martin)曾将之形容为,外部物体和它们的性质“塑造了主体的意识经验的轮廓”[6](64)。其次,他们认为,错觉和幻觉经验与真实知觉经验的区别就在于,它们并不能如实地揭示独立于心灵的物理对象及其特征。
为说明这一点,朴素实在论者通常拥护一种析取论(disjunctivism)。这一理论最早由欣顿(J.M.Hinton)提出。他指出,一个命题,比如“我似乎看到了一道光”,是对这个句子更为简洁的说法,即“要么我看见一道光,要么我只是有一个关于一道光的错觉”[7](217)。这个理论被描述为如下形式:“我似乎看见一个F,等于要么我的确看见一个F;要么我并未看见F,而只是仿佛看见了F。”这样,错觉和真实知觉就被区分为两种完全不同的知觉经验,而不仅仅是所知觉到的两种不同对象。后来的析取论者如斯诺顿(Paul Snowdon)、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和马丁(M.G.F.Martin)等人都接受了欣顿的这一析取论理念,并对之做了进一步发展。
斯诺顿援引并完善了欣顿提出的析取论。他认为,欣顿的理论存在两个漏洞。一是它不能有效解释这种情况,即S 或许会看到一个看起来不像F 的F。比如,S 看到的可能是一只被剃了毛并被画成猫的样子的兔子。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说S 似乎看到一个F,因为S 看到的就是F。二是欣顿的理论只适用于视觉情况。没有解释听觉或触觉中出现的错觉。例如爆炸,我既能看到,也能感受到它。当我在触觉上有爆炸错觉时,在视觉上不会出现似乎有一个爆炸的情况。为排除上述漏洞,斯诺顿给出了一个更为完善的析取论公式:S 似乎看见有一个F,等于要么存在某种东西,在S 看起来它是F;要么对S来说,似乎有某种东西在他看来像是F[8](41)。
麦克道尔则通过区分“显像”(appearance)与“事实”来阐释他的析取论立场。他说:“一个关于如此这般的情况的显像可以是这样的:要么它仅仅是一个显像,要么它是这一事实。这种如此这般的情况其本身是对某个人的知觉显现。如前所述,在错觉情况中,经验对象仅仅是一种显像。但我们并不打算接受这样的解释,即在非错觉情况下经验的对象也仅仅是显像,因之是某种缺乏事实本身的东西。相反,在这些情况下,对一个人所呈现的这一显像其本身就是一件被显露给经验者的事实。因此,显像不再被设想为在一般意义上是介于经验主体和世界之间的东西。”[9](80)
从本质上来看,析取论以独立于心灵的外物及其性质作为判定真实知觉和非真实知觉的标准。这一点诚如斯诺顿所说,“在一个真正的知觉情况中的经验与在非知觉情况的经验有不同的本质。然而,仅仅是说二者没有共同的本质还不够,我们还须有对这种不同的描绘。在知觉情况中的经验其本质上接触和包含了被感知的外物,而在其他情况中的经验则不是这样”[10](136-137)。
三、析取论者对同类假说的批判
尽管持析取论的哲学家的观点不完全相同,但都包含一个共同的否定性论点,即真实知觉和错觉、幻觉是完全不同类的。就此而言,它是对“真实知觉与错觉、幻觉在本质上是一样的”这种同类假说的拒斥。但析取论似乎仍然面临一个理论重任,即需要进一步解释真实知觉与非真实知觉之间的差别究竟是什么。当代朴素实在论的代表人物迈克·马丁(M.G.F.Martin)就认为,要想充分反驳同类假说,析取论还需要说明非此即彼的两端,即真实知觉经验和不真实的知觉经验各自特有的本质是什么,以及二者之间是何种关系[6](45)。
事实上,不同的析取论者在解释这一问题时存在细致的差别。希瑟·罗格(Heather Logue)对此区分了积极析取论(positive disjunctivism)和消极析取论(negative disjunctivism)两种立场。积极析取论试图直接定义幻觉的本质,指出它存在于一种“能够独立于真实知觉之外而被指认的心理性质”[11](176)。罗格将这种心理性质解释为以一种不涉及真实知觉的方式来感知表征周遭环境。真实知觉与幻觉一样具有感知表征,从而使得二者相似;但真实知觉的本质并不在于主体能够以某种方式来感知表征她的环境,而在于由知觉的物理对象所造成的现象特征(phenomenal character),而这种现象特征则是幻觉所缺乏的[11](183)。以迈克·马丁为代表的消极析取论者则主张,幻觉与真实知觉从主体反思的角度来看存在不可分辨性,也就是说,幻觉得以产生的那种心理性质与真实知觉所产生的心理性质并无根本区别。因此,幻觉与真实知觉一样具有现象特征。
当然,积极析取论者和消极析取论者之间也存在争论。通常,消极析取论者会认为,积极析取论者否认幻觉具有现象特征的做法是行不通的,而且通过把幻觉和真实知觉看作同样具有知觉表征的心理事件,使朴素实在论的“知觉的物理对象是知觉的必要成分”这一主张变得冗余[12](43)。而积极析取论者则认为,消极析取论者有义务进一步解释,为何一个经历幻觉的主体不能靠内省知道,她所经历的这些并不具备真实知觉所具有的心理性质。消极析取论者拒绝做进一步的解释,则会带来这样的后果:无法说明知觉经验的认识论角色[11](177-178)。相比积极析取论而言,消极析取论对于幻觉所坚持的是一种更为宽容的立场。也就是说,它容许在主体感受性方面幻觉与真实知觉的完全相似,但同时又拒绝从心理层面来界定这种相似性,以便于同知觉表征论或意向论划清界限。作为一种严格析取论,它在应对随之而来的错觉、幻觉论证及其所诉诸的同类假说时,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本文在此主要着眼于消极析取论者马丁对同类假说的反驳。
马丁发现,在解释知觉经验时,那些接受同类假说的学者,包括感觉材料论者和意向论者③都主张给出关于知觉经验的一般构想,或者设定某个实质性条件来判定何谓知觉经验。他以这样一段话来描述这种主张:“一个知觉经验是某种具备特定的有区别性的特征E1……En的事件。具备这些特征对于一个事件成其为一个经验不仅是充分必要的,而且,具备这些特征的这一事件还需要是可以被经验主体所内省到的。”[6](41)在这里,特征E1……En可以是感觉材料论者所谓的感觉材料,也可以是意向主义者所谓的表征特征(representational character)。按照这一标准,当我们审视某种完全类似于真实知觉的幻觉(马丁将之称为完美幻觉)时,我们仍然能够发现特征E1……En,而且认识到具有这些特征的这一事件独立于它是否被知觉到这一点。这样,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幻觉和真实知觉并无根本区别。
朴素实在论者不接受这样的同类学说(支持同类假说的学说),因为他们从根本上不接受这种关于知觉经验的一般概念。马丁认为,在知觉经验方面,这些同类学说由于赋予了经验主体过多的决定权——使经受完美幻觉的主体既能在持有一个经验时识别它的经验特征,又能认出这些特征在情态上独立于感知条件——从而是一些自高自大的理论(immodest theories),这些理论事实上要求一个经验主体对他的经验过程的判断具有潜在的一贯正确性。而在涉及个体千差万别的感知状态时,这种一贯正确性的要求是很成问题的。因为我们既然承认知觉表征在很多时候存在误导性,又如何能够断定主体在判断它们时就一定是绝对无误的呢?[6](51)而朴素实在论作为一种谦逊的理论立场,却认为,“与其诉诸某个实质条件,断定某个事件只有符合这一条件才是一个经验,并且,除此之外,还要把能够辨认出这种实质条件的认知能力归属给我们,倒不如直接强调我们的分辨能力是有限的,我们的自我意识也是有限的:某个事件是一个有关街道场景的经验,只不过碰巧经反省而认为它与关于这一街道的某个真实知觉毫无区别罢了”[6](48)。因此,在朴素实在论者看来,关于一般知觉经验的概念一定不能靠某种判定经验的实质性条件来给出,而只能是一种隐含的关系概念,即真实知觉是经验主体与独立于心灵的外物或性质之间发生关联的经验。
具体到同类学说所规定的这种实质条件,比如,经验特征E1……En,在朴素实在论者看来,这也是完全无效的。因为,判定一个知觉是否正常,或者一个幻觉是否完美,不是因为它是否具有经验特征E1……En,并且这些特征是否能够在反省中被发现,而只是因为它是否具备或貌似具备那种朴素的现象性质(naive phenomenal properties)[6](50)。这里的朴素现象性质,按照朴素实在论的立场,当然是知觉经验中与独立于心灵的事物相关的现象性质。菲施曾对这一概念作过分析。他区分了两种知觉经验性质,一是呈现性质(presentational property),一是现象性质(phenomenal property)。前者是第一层次的,后者是第二层次的。呈现性质是由独立于心灵的物体和特征所给定的,“当我们看这个世界时,主体熟悉了独立于心灵的对象及其特征,也即在心理上与这些对象和特征发生关联,正是这些对象和特征塑造了主体的意识经验的轮廓”[13](14-15)。在此基础上,意识经验本身也具有某种性质,这就是现象性质。它使主体认识这些呈现性质。因此,这种现象性质既是经验的性质,也是使这一经验看起来是什么样子的标志性特征。
按照以上朴素实在论的解释,只要符合这种关系概念,就可以被纳入知觉经验的范畴。那么,难道没有这种可能性,即某种具有朴素现象特征的事件却并非是一个真实的知觉经验?当然有。不但如此,当代感觉材料论的代表人赫华德·罗宾森(Howard Robinson)还以此为基础构想出因果-幻觉论证来反驳朴素实在论立场。
这种因果-幻觉论证可被概括如下:
(1)存在这种理论可能性:通过刺激产生某种大脑过程,这一大脑过程与某个特定知觉所产生的大脑过程完全相同,从而造就一个在主体特征方面与真实知觉绝对相似的幻觉。
(2)相同的原因会产生相同的结果。既然这一幻觉与真实知觉拥有相同的神经系统原因(大脑过程),对二者给出相同的解释就是必要的。
(3)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说幻觉仅仅包含了心理图像或感觉材料,而真实知觉则并不包含这些。
(4)结论就是,幻觉和真实知觉一样都是大脑过程制造的意识对象,它们与独立于心灵的外部世界并不同一。因此,它们都是感觉材料[14](151)。
因果-幻觉论证可以说是错觉论证的延伸或复杂变体,也是维护同类假说的另一种论证路径。这一论证在简单版本的幻觉论证基础上,进一步诉诸了“相同原因产生相同结果”这一因果原则,以加强其理论效力。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两种情景中只要包含相同的近因(proximate cause),那么就会发生相同的结果。
马丁认为,首先,“相同原因产生相同结果”的因果原则仅在假定因果决定论的理论框架下才是有效的。这种理论框架假定了原因是结果的充分条件,但在非因果决定论的视角下,有些事件的发生存在非因果性的必要条件。比如,在决定经验是否是一个知觉时,作为知觉对象的外物所扮演的就是非因果性的角色。这也就意味着,因果-幻觉论证凭借因果决定论的原则来推理,完全排除作为非因果性的必要条件——外物的做法,是成问题的。但马丁也看到,这种解释并不能真正阻断幻觉论证。坚持因果决定论的学者往往将这种非因果性必要条件解释为非决定性原因,从而将其同样纳入因果决定论的解释框架。对此,马丁认为,如果承认真实知觉具有因果条件,那么这一感知事件的发生就不是零概率,而真实知觉和幻觉情况发生的概率应当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应当承认因果联系的概率性[6](55)。
其次,马丁认为,从支持朴素实在论的析取论立场来看,在真实知觉中,物理对象是经验事件的构成部分,缺乏这一构成部分,既定的事件就不会发生。因此,尽管知觉的物理对象隐含于这一经验的原因之中,但它们作为非原因要素,也成为这一经验的必要构成。而幻觉情况的发生则从根本上要求,作为真实知觉经验的必要构成的物理对象是缺席的。正是“缺乏知觉的物理对象”这一非原因的必要条件,决定了幻觉与真实知觉的根本区别[6](58)。
马丁进而对幻觉与真实知觉的“不可分辨性”(indiscriminability)主张也作出了批评。他指出:首先,不可分辨性不能作为衡量一个事件是否为感觉经验的充足条件。假定约翰很容易粗心大意,匆忙下判断,当他看到棕榈树时容易认为他看到的是山毛榉,当他看到猩红色时他把它看成跟朱红色没有区别的东西。当我们描述约翰的情况时,我们说约翰不能分辨这些东西之间的差别,但肯定不能说他对这些东西的经验是相同的。再比如,对缺乏自我意识的生物,比如一只狗来说,它并不能分辨这个经验与那个经验的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会认为,它所经历的事件都是相同的。因此,不可分辨性不是判断某些经验是否相同的充分条件。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感觉的不可分辨性不具备传递性。例如,处于特定条件下的某个观察者不能分辨色度A 和色度B 之间的差别,也不能分辨色度B 和色度C 之间的差别,但却能够分辨色度A 和色度C 之间的差别。由此我们可以说,关于A 的经验与关于B 的经验不可分辨,关于B的经验与关于C 的经验也不可分辨。根据同一性的传递性,我们应当说关于A 的经验与关于C 的经验也不可分辨,这却与观察事实相矛盾。因此,经验的不可分辨性不能等同于经验的同一性。
最后,将不可分辨性作为判断知觉经验相同的标准是行不通的。对知觉经验的分辨存在个体差异和背景差异。在某些情况下,或者在某个人看来,一个经验与另一个经验不可分辨,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些情况或另一个人看来同样是不可分辨的。此外,作为单个事件的知觉经验与作为某类事件的知觉经验也是不同的。单个事件的经验是对某个特殊对象的呈现。而当我们谈到经验的不可分辨性时,我们谈的其实是某类经验。于是当我们说同卵双胞胎在知觉上不可分辨时,按照这一标准,这两个经验是相同的经验。这样,作为个体经验所涉及的特定的对象和事件就被排除掉了。
因此,马丁认为,将两个经验的不可分辨性作为同一性的标准是错误的。归根结底,我们应当放弃寻找某种必要条件来确定何谓一般的知觉经验,回到常识立场,仅仅满足于将真实知觉经验(即主体与独立于心灵的客体及性质发生关联)作为我们的判断标准。而任何一种幻觉,它与真实知觉的根本区别也就在于此。因此,当我们见到一个很像丘吉尔的人时,我们会问:这个长得像丘吉尔的人真是丘吉尔吗?还是只是看起来像丘吉尔而已?当我们有一个关于丘吉尔的幻觉时,我们仍然会问第一个问题,却不会提出第二个问题。这恰恰是我们对两种经验的常识反应[6](80)。
四、感觉材料论者对因果-幻觉论证的捍卫
针对析取论者马丁对错觉论证的驳斥,赫华德·罗宾森(Howard Robinson)再次重申他的立场,即他用以反驳朴素实在论的因果-幻觉论证是有效的,而析取论者对于这一论证的批判则是失败的[15](313-330)。
罗宾森认为,根据因果-幻觉论证,他实际上塑造了一种完全不同于朴素实在论的科学主义概念框架。在他看来,这两种理论框架不可调和。朴素实在论者试图在其理论内部容纳一种科学事实或科学假说的努力也是徒劳的。这一点,最先表现在对这种人造幻觉的理解和处理上。
首先,对大脑进行刺激使之产生某种特定的大脑过程,从而制造一种在主观上与真实知觉不可分辨的幻觉。这不是像笛卡尔的恶魔所做的恶作剧,而是在非正常背景下的操作所产生的一种正常结果。罗宾森将知觉的物理过程分解为三个部分:知觉的末端对象A;将末端对象与主体的视觉系统相连接的因果过程B;由这一因果过程所朝向或激活的视觉系统C。在人造幻觉的情况中,C 作为必要充分条件,使得这一幻觉与由A、B 和C 相结合所产生的真实知觉不可区分。如果我们承认,C 是非真实条件下产生的真实结果,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仅靠C就能够建立一个幻觉。这样,真实知觉情况下的外部对象就被排除掉了。主体完全可以断言说,A 和B 是在现象层面或者在认知层面外在于意识状态的东西,或者是仅在因果上与意识状态相关的东西。由此,幻觉与真实知觉也就没有了本质区别。
前面提到,马丁主张在知觉活动中,外物所扮演的是非因果性必要条件,以此来反驳罗宾森因果-幻觉论证的因果决定论前提。罗宾森在这里则重申他的因果论证的确凿性。他指出,外物,也即知觉的末端对象A,是大脑过程B 的原因;而大脑过程B 则触发了视觉系统C,这恰恰是一个因果链条。问题的关键在于,大脑的电流刺激同样能触发视觉系统C,从而使其产生一个与真实知觉不可分辨的幻觉,这就表明了A 和B 只能被看作是知觉发生的外部刺激,而非本质构成。
其次,在罗宾森看来,只要认可这种人造幻觉,就不能否认幻觉与真实知觉之间的这种共同性。支持析取论的朴素实在论者,比如马丁,则持相反的观点。马丁虽然认可这种科学操作背景下的人造幻觉,但他认为,从知觉的现象特征来看,幻觉和真实知觉之间仍然存在差别。也就是说,幻觉缺少了那种包含外部对象的现象要素,只不过这一点通常不被察觉,导致我们认为二者不可区分罢了。这在罗宾森看来,恰恰是马丁在理论上不能一致的表现。因为,既然马丁同意完全可以从幻觉的主观特征来定义幻觉,他也就应当这样来定义真实知觉。但是,马丁显然采取了双重标准来处理二者,并坚持主张真实知觉的现象特征是由外部对象的可感性质所塑造的。这将导致更进一步的问题,即在这种情况下幻觉和真实知觉如何能够是相似的呢?因此,罗宾森最终得出结论:如果单纯的不可分辨性就足以建构起幻觉现象,那么它怎么就不能适用于与幻觉不可区别的真实知觉呢?所以,马丁对同类假说的驳斥最终是失败的[13](326)。
从罗宾森的立场来看,马丁既主张幻觉与真实知觉在本质上的不同,又容许二者在现象层面的不可分辨性,这就使得他的理论在本体论与认识论之间存在张力:既然主体不能靠内省分辨真实知觉与幻觉,那么他又凭什么断言二者在本质上不同呢?析取论者所坚持的知觉与外物的关系说,被罗宾森解释为独立于知觉活动之外的无关紧要的条件。同时,由于幻觉与真实知觉在视觉系统C 这一近因方面的相似性,则完全可以主张,幻觉与真实知觉是同类的。
我们也应当看到,罗宾森的上述反驳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外部批判。马丁曾试图刻画朴素实在论与其他理论立场(感觉材料论立场)之间的根本分歧。他指出,这种分歧源于我们采取根本不同的态度来对待感觉意识。在感觉材料论者那里,我们的知觉仅仅包含一个层面:经验层面。因此在人造的完美幻觉的情况下,这种幻觉与真实知觉在经验现象上的不可区别就使得二者成为本质上一样的东西。然而,朴素实在论者还有另外一个层面:经验的对象层面。根据这一层面,朴素实在论者坚决主张知觉活动与心灵内省活动存在本质的不同。因为,知觉认识要求一种比经验本身更多的东西,即外部客观对象。在这个意义上,朴素实在论者不但要衡量经验的现象,还要比对经验的方式。正是后者使他们强调,真实知觉与幻觉存在根本区别[16](354-410)。
五、结语
如前所述,从形而上学的层面来看,析取论以及它所诉诸的朴素实在论立场与感觉材料论有着本质差别。析取论承认外物的存在,并将之作为知觉经验的必要条件;而感觉材料论则往往拒绝对“外物是否存在”这一问题作肯定性答复,仅仅将主观条件下所产生的经验材料作为知觉构成的基本要素。因此,罗宾森主张,所谓的外物和外物作用于感官的因果过程,完全可以被看作知觉的外部条件,而非其核心内容。因果-幻觉论证对析取论的危害主要在于,通过制造完美幻觉,否认外物能够在知觉经验中扮演关键性的角色,以此来取消析取论的合法性地位。
对于这种因果-幻觉论证,积极析取论者和消极析取论者都承认一种主观上的不可分辨性,即可能存在与真实知觉不可区分的幻觉。积极析取论者更倾向于进一步规定,促使二者不可区分的那种共同要素是什么,最终导致二者存在差异的又是什么。比如,罗格认为,幻觉与真实知觉的共同性在于二者都是一种知觉表征,但差别就在于,幻觉不具有真实知觉所具备的现象特征[16](183)。消极析取论者则立足于一种谦虚、温和的立场,主张经验的复杂多样性。这种复杂性决定了我们很难从主体角度给出那种判定经验的实质条件,以确定什么样的经验是幻觉,以及幻觉与真实知觉的共同要素一定是某种东西。在反驳因果幻觉论证时,马丁承认在某些情况(比如在大脑电流刺激)下,的确能产生一个从主体角度看与真实知觉毫无区别的幻觉。但他并不认为,根据真实知觉与幻觉的主观不可分辨性就能得出二者本质上是相同的结论。他的根据在于,一是“相似的原因产生相似的结果”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在知觉方面,外物虽然是真实知觉的必要条件,但它所扮演的角色却是非因果性的。二是“主体感觉上的不可分辨性”不能等同于“实际上的无差别性”。而这个“实际上”,最终是以“是否有真实的客观外物作为知觉对象”为标准。在这个意义上,再完美的幻觉也仍旧是幻觉——哪怕无数经历过或正在经历它的人把它看成真实知觉。
罗宾森重申其因果-幻觉论证的有效性,重点对马丁的第一条论据做出了有意义的反驳。他指出,真实的知觉完全可以被看作一个因果过程,而外物则处在这种因果过程的原因环节。然而,罗宾森在使用末端感知对象A、因果过程B和视觉系统C来还原这种真实的知觉过程时,却忽略了他所谓的完美幻觉也可以由以下因果链条所造成,这就是:对大脑实施刺激的末端电流装置D、因果过程E 和视觉系统C′。罗宾森认为,视觉系统C 或C′作为一种神经状态,可以单独作为真实知觉或幻觉的产生的必要充分条件。如此一来,他虽然在解释知觉或幻觉发生的过程时,诉诸因果链条,但在解释知觉的本质时,显然又把因果链条的前两个环节,即A、B 或D、E 给排除掉了。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表明,真实的知觉和幻觉一样,都不过是主体视觉系统的产物。据此,他就可以指出析取论者既承认完美幻觉的存在,却又否认幻觉与真实知觉是毫无差别的做法是自相矛盾的。
但是,从析取论者的立场来看,如果罗宾森采用完整的因果链条来说明真实知觉的发生原理,就也应当采用完整的因果链条说明完美幻觉的发生过程。那么在这里,真实知觉的因果链条是A→B→C,幻觉的因果链条则是D→E→C′。二者显然是不同的。更进一步,析取论者可能会质疑,C 或C′是否就是产生真实知觉或幻觉的因果过程的最终环节,或者亦可能会怀疑在C 或C′之外,还有可能存在其他的原因要素,或者也可以否认C 或C′是完全相似的,等等。
罗宾森提出的因果链条并非无懈可击。析取论者菲施就曾对此提出过经典反例。它是这样的:假定存在一个关于合法支票的“因果链条”,链条起始于某个主管部门发出的一道命令,终止于支票从某个机器上被印出来。如果这时有一个支票伪造者设法复制了这台生产合法支票的机器,我们就可以说伪造者激活了合法支票的因果链条的中间环节。但是,即便这个因果链条的最后一环与上述因果链条的最后一环完全相同,我们谁都不会否认,这个伪造者印出的支票仍然是一个赝品[17](90)。在这个反例中,菲施复制了罗宾森对于完美幻觉的因果链条的阐释,使近端原因即某个机器相当于罗宾森的神经原因C,使伪造的机器相当于神经原因C′。按照罗宾森提供的因果链条进行推理,这两种机器最终产生的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但是,这样的结论却明显违背常识。这就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当我们解释某一结果的性质时,不但要考虑它的近端原因,也需要考虑它的远端原因。严格意义上,只有整个因果链条相似才能保证结果的真正相似。因此,因果机制的复杂性决定了罗宾森对知觉发生所作的因果描述过于简陋,并不足以令人信服。
此外,罗宾森的因果-幻觉论证的另一重要论据在于,指出幻觉与真实知觉都存在于相同的大脑视觉系统。很多析取论者并不承认大脑神经原因是决定知觉发生的充分必要条件。马丁认为:“视觉在原因上依赖于视觉皮层状态这一事实本身并未表明,在缺乏知觉对象的情况下,对这种知觉的近因的再造仍然会产生经验。”[6](55)菲施也认为,这种脑神经刺激并非是产生知觉现象特征的充分必要条件,尽管在幻觉情况下,主体并不能通过内省觉察到这种现象特征的缺乏,但这并不意味着幻觉具备这种现象特征[13](134-136)。
综上,我们认为,罗宾森的因果论证并不能完全反驳析取论的主张。这是因为,一方面,析取论者并不认为真实知觉与幻觉的不可分辨性是两种经验完全相似的必要条件,而是主张只有知觉对象即外物的存在与否才能判定两种经验是否相似。另一方面,对于罗宾森将外物排除在知觉经验的因果必要条件之外的做法,析取论者可以通过诉诸完整因果链条来解释完美幻觉与真实知觉的差异性;还可以通过攻击罗宾森关于知觉的大脑神经条件解释,指出它的局限性。因此,尽管罗宾森声称因果-幻觉论证能够成功反驳析取论理论,但是现在下这样的结论尚言之过早。
注释:
① 当我们使用错觉论证这一概念时,应当对这里的错觉(illusion)做更为广义的理解,也就是说,它应当涵盖或关系到一切不真实的知觉,包括幻象(delusion)、幻觉(hallucination)、幻影(mirage)、余像(after-image),等等。在这个意义上,当代幻觉论证可谓错觉论证的发展和变种。
② 意向论(intentionalism)是当代知觉研究中的另一重要流派。其往往诉诸心理表征来解释知觉现象,将知觉经验看作某种意向性形式。这一理论既承认知觉经验需要与物理对象发生关联,同时又强调知觉表征相对于物理对象本身的意向性特征。意向论者认为,所有的知觉经验都是表征(representation),因此,在错觉情况下,我们的知觉表征与正常情况下的知觉表征并无根本区别。正因为这一点,朴素实在论者马丁把它与感觉材料论一样视为维护“同类假说”的学说并加以批判。意向论的代表人物包括G.E.M.Anscombe、Chisholm、Michael Tye、C.Peacocke、J.Fodor 和G.Harman 等人。本文主要着眼于感觉材料论与朴素实在论之间的争论,这里对意向论不作过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