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合同纠纷与解决建议
2021-12-05文玺华
文玺华
(湖南省攸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湖南 攸县 412300)
近年来,随着生猪养殖龙头公司的迅速发展和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一些地方的生猪养殖合同纠纷增加较多。为弄清其中缘由,笔者通过对某县“公司+农户”养殖模式下公司与农户的走访,进行了初步调研,现将纠纷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与解决对策等有关情况整理分析如下。
1 基本情况
1.1 某县生猪养殖基本情况
某县是传统的粮猪大县,是全国瘦肉型商品猪生产大县、生猪调出大县。2020年该县发展生猪112.6万头,出栏生猪67.82万头。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284户,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85户,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21户。
1.2 生猪合同养殖相关情况
2018年以前,该县生猪养殖主要以养殖户自繁自养为主,2018年以后特别是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公司+农户”的合同养殖模式因为分担了生产风险,发展迅速。经抽查245家规模养殖场,有120家采取自繁自养模式,占比49%;有99家采取“代养模式”(公司与养殖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负责及时提供仔猪、饲料、全程技术服务和育肥猪回收,按合同支付代养费;代养场负责日常饲养管理工作),占比40%;有26家采取“场地租赁模式”(公司与养殖户签订合同,养殖户按公司要求投资兴建养殖场,公司租赁场地进行生猪养殖),占比11%。
2 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元月至2021年8月,全县生猪养殖合同纠纷案件发生26起,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调解16起,通过司法仲裁3起,通过法院立案7起。合同纠纷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拖延代养费用的结算
如某养殖场2018年进行代养,现在人去栏空,几十万元代养费至今未结清。另一养殖场代养合同规定公司按每出栏一头支付养殖户280元代养费,在行情不好时,该公司将生猪出栏一拖再拖,造成生猪养成平均208 kg出栏,饲养时间达11个月,双方产生合同纠纷。调解时,调解单位对生猪出栏折算成商品猪正常出栏110 kg体重标准,最终双方调解解决。
2.2 拖延场地验收交接
如某养殖龙头公司在市场行情好时,仔猪供不应求,与养殖户签订代养合同后不及时验收,使养殖户长期得不到仔猪饲养,长时间处于空栏待养状态;在行情不好时,又以附近发生疫情等原因搪塞和推脱,使养殖户利益受损,但又维权艰难。如某养殖户投资7000万元为某公司定制万头母猪场,但建好后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不予验收和接管。场地租赁合同一般都是养殖户根据龙头公司的要求投资建设而成,投资额少则几百万,多则数千万,有的建设资金还是由许多农户集资而来,如果养殖龙头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摆脱原租赁关系,则会导致农户血本无归。
2.3 转嫁污染防治责任
如某大型养殖公司与多个养殖户签订猪场租赁合同,养殖户按公司设计标准改造、建设猪场,本应由公司或有技术的第三方处理粪污,但公司环保意识不强,舍不得花钱,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让养殖户代为处理,粪污治理的主体责任由此转嫁到养殖户,由养殖户承担不良设计产生的后果。市场行情好时,双方合作顺利;行情不好时,公司就以粪污没处理好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损害养殖户利益。
2.4 侵害养殖户合法权利
如某养殖公司在与全县多家养殖户签订代养合同后,以统一管理代养养殖户合法证件为由,将养殖户证件和房产用于抵押贷款,将贷款责任转嫁养殖户,造成纠纷。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某县养殖户在与养殖龙头公司合作中投入了几个亿的资金,而一些养殖龙头公司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上损害了养殖户正当利益,也妨碍了某县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可能引起群体上访事件,影响到社会稳定。
3 原因分析
引起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3.1 养殖户文化水平低,合同保护意识差
表现在养殖户签订合同时盲目盲从,对合同条款理解不透不细,在对专业养殖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了解不深入,加之双方未就合同条款逐字逐条分析,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明显分歧,特别表现在一些与养殖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3.2 养殖公司提供合同明显不公
今年以来,由于猪价下跌,养殖呈现严重亏损状态,一些养殖龙头公司为防止出现亏本状况,利用自身设有专业法务部门的优势,提供格式合同,同时以各种借口,想方设法摆脱原有合同关系。
3.3 个别养殖户法律意识淡薄
如某养殖户代养期间,与养殖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僵持不下,养殖户将公司肥猪出售,落袋为安,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也足以说明个别养殖户法律观念淡薄,维权方式方法不正确,加强养殖行业普法教育十分必要。
4 建议和对策
综上,由于养殖行业转型加快,代养、场地租赁等养殖模式成为当下的主要饲养模式。伴随新的养殖方式转变,养殖合同纠纷骤升,如何保护生猪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特别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极为迫切。
4.1 组织合同普法教育
建议以乡镇为单位,以合同纠纷案例为教材,结合当地养殖生产实际情况,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进行养殖合同专题讲座,解剖案例,切实提高养殖户的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和用法。
4.2 加强龙头企业自律
养殖龙头公司应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充分按照行业自身规则,自觉维护合同的公正性与公平性,不能利用行业的资本优势和有利地位,变相损害养殖户合法利益。严格约束利用不公正合同手段损害养殖户利益行为,实行龙头企业准入制度,确保养殖行业有序发展。
4.3 行业部门积极介入
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合同本意的不同理解造成,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充分利用行业的通常规则,规范合同订立,破解合同争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损害养殖户的正当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