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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觉:法治强化政治监督的思维向度

2021-12-05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正当性建构法治

张 悦

(云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提出,我国到二〇三五年“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1]随着民众参与和平等发展权不断融入政治监督,中央多次强调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提出了“强化政治监督保障制度执行,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2]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是强化政治监督的根本所在和目标指向,政治监督体制体系的法治化建设是实现政治监督稳定性、规范性、系统性和长效性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其中包括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尤其是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在党的全面领导下进行,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3]286同时,强调需要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监察队伍,特别是行使监察权的“关键少数”,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知法懂法,增强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改革发展、化危解盾的能力。[3]287因此,以涵盖政治坚定、理论清醒、纪律坚守和自觉担当的政治自觉意识制度化和法律化建构政治监督体制体系,需要以人民性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正当性基础,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坚决维护人民利益的思维向度,法治强化政治监督是增加政治监督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有效性的制度基础,以强化“两个维护”的政治监督体系的价值向度。

一、人民性是法治强化政治监督的根本立场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本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制约权力保护权利的目标归宿,坚定人民立场是法治强化政治监督的根本原则。从监督的属性看,人民性体现在权力属于人民、权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三个层面;从监督的关系看,人民是监督的主体,党和国家机关属于监督的客体;从监督的内容看,人民性“体现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上,体现在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日常言行上”。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新形势下,“着力发现和纠正政治偏差”成为政治监督的重要内容。坚定人民立场又体现为权力监督和“两个维护”的政治性统一。政治性是维护何种政治权威的根本属性,“世界观的重要表现是为谁服务”[4]。作为近代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带领者的中国共产党,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了最多数的人民群体进行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目标是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国共产党的角色是革命党,主要职能是发动群众、领导战争、组织建设。在革命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作为政治代理人的政治立场、思维方法以及观点理论至关重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形成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经历过历史和革命检验的。正如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中提到的,“工业无产阶级是我们革命的领导力量。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我们最接近的朋友。”[5]9;在《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中提出的,中国红色政权长期存在的根基在于“共产党组织的有力量和它的政策的不错误”[5]50;在《反对本本主义》《关于纠正党内错误思想》《中国战争的战略问题》《实践论》等一系列文章中论述了党进行调查研究的方法、领导革命的方法以及保持正确判断力的工作方法,让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革命代理人的正确选择。正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提到的,“十三五”时期我国5 575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这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国共产党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执政党,一方面,人民性是其重要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维护人民的利益是其宗旨和原则。“两个维护”既代表了人民拥有权力的立场,也体现了保护人民利益的原则,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党和政府的奋斗目标在政治监督中的政治性实现,也是法治强化政治监督的政治自觉性的根本遵循。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法治强化政治监督的正当性前提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并向第二个百年奋进的第一个五年,正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需要以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思维来把握我国社会发展的新特征新要求,以应对错综复杂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6]政治监督的核心关注点是权力来源的正当性问题。国家性质决定了政权的性质,也明确了政治监督的方向,即建设人民民主的法治,其正当性就体现在实现人民民主的现实需要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现代性与传统性、西方化与本土化、精英化与平民化、分散的小农经济与现代工业化理想之间博弈而产生的选择,复杂多维的制度体系需要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法治强化政治监督的正当性前提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性为基础的。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正当性,可以从“三个层面”和“五个体现”入手。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社会历史选择。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需要理解:从中国人口与现代化建设自动化的矛盾中看清“走自己的路”的问题;从贫穷落后的国家与现代工业建设的矛盾认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问题;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理解社会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问题;从经济、政治和文化改革中理解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问题;从新时代的社会发展变化中判断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定位,等等。对这些现实问题的解释,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社会发展规律中生产力规律的实践,也是对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正确判断。正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所提出的,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国着力于培育以创新为核心的现代产业体系,以强大的国内市场为带动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等等。这些部署不仅体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一脉相承,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当性的基础。

2.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7]282,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在。邓小平指出“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7]161。“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8]安定团结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外部条件和政治保证。当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需要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持有人民性特征的根本保证。

3. 社会主义精神文化的核心价值引领性。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到“为人民服务”,从“又红又专”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中华民族精神传承和发扬中国革命精神、奋进时代改革创新精神,是中国民族复兴道路所需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坚持和完善精神文化的核心价值引领性,是保证精神文化监督人民性和社会主义属性的内在要求和意识向度。

从社会实践层面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正当性还体现在:第一,建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协调和权衡了国家对科技教育文化的主导性、对企业产权和资源权属的计划性,确认了企业对市场的敏锐性、对各类资源使用的自主性,以及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性之间的关系,促使分散的小农经济向现代化集团经济转型,维护了资本发展的人民主体性,从经济基础上确保政治监督法治化的社会主义属性。第二,建构了以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在地方行政权与国家主权之间形成的以人民民主为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的人民主权本质。第三,从1958年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德育”、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000年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提出“以德治国”至今,逐渐建构了引领社会思潮、塑造生活文明的精神文化体系和文化制度,提高了人民的科学素质和精神层次。第四,建构了应对自然和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保护教育医疗生活安全、共同富裕下脱贫脱困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大公约数地增进民生福祉。第五,建构了以保护、尊重和发展为特征的生态文明体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这些适应中国发展道路的制度建设,运用了唯物史观的观点和方法,充分考虑了中国人民的发展利益需要。站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点上,党中央将“十四五”规划与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统筹考虑,全面系统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如何实现发展这个重大问题。这说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是政治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也为建构和强化政治监督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体系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体现了理论清醒的政治自觉性。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强化政治监督的合法性体现

无论是政治性监督,还是对权力的监督,政治监督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约下,才能保证其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实现。政治监督法治化的合法性原则体现在:第一,主权在民原则。基于人民立场的政治监督,需要法律来保障,也需要法律来引导。“人民主权意味着只有人民才是国家政权的惟一来源。”[9]因此,主权在民是法治化建构政治监督的首要和基础性原则。第二,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既是中国革命的选择,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要。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是基于党的领导而产生和形成意义的。在我国,党的作用与法律的作用不是背离的,而是统一的,在目标利益上都是为人民服务。第三,权力制约原则。监督权的正当性来源包括权力的赋予和行使两个层面。监督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决定了监督权的第一层正当性问题。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人民的参与性和权力的受监督程度决定了监督权的第二层正当性问题。因此,制约这两层权力成为能否实现法治正当性的关键。第四,权利本位原则。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既取决于经济建设水平和社会文化程度,又取决于权力体制的建构。权利的保障主要受义务和权力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方面,对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性的认知程度、容忍程度和处理方式等道德层面的价值判断,形成了对义务和责任界定的标准。另一方面,对私权、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国家利益的认知边界,形成了对权力赋予和制约的方式。以权利为本位,既是文明意识的体现,也是制约权力的最好方式。第五,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法治正当性的实践程序。斯大林说过:“我们知道一百个没有经过集体审査和修改的个人决定中,大约有九十个是片面的。”[10]“四个服从”的党内生活基本准则、选举原则、群众路线、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以及党的思想组织原则,既是法治化建构政治监督的正当性关键,也是有效实现政治监督的制度保障。总之,政治监督的合法性是以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为宗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规范、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最终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监督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四、法治强化政治监督的思维路径

2020年11月召开的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 从更为丰富深刻而现实的层面上论述了法治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思想理论体系。以法治的思维建构科学民主的政治监督,有利于实现权力的有效监督,更可以形成社会的理性和信任。监督权力行使者在选择履行职能职责时,有两类思维模式:一类是以单向度控制的非理性思维,通常体现为较浓烈的主观性、形式性和官僚性;另一类是多向度协商的理性思维,通常以科学化、程序化、法律化为特征。前种监督思维惯性采用单向度命令或服从、僵化形式及主观本位决定的方式,易于形成单一化标准,易隐藏个人权威或个人崇拜,致使整体社会心态缺乏责任感和理性思考能力;后种监督思维以民众普遍参与、公民平等发展、权力规范制约、程序公平正义为方法,逐渐形成多向度引导和协商的方式,可以让法律权威源自更为广泛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促使整个社会形成责任理性的监督思维。

建构政治监督的法治化思维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监督权的行使者如何有效地识别单向度思维与多向度思维的边界?二是监督权代表与被监督的民众之间如何建构有效协商机制?

1. 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正确地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和理论。科学正确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关键少数”培养多向度思维的前提和基础。这需要深入研究和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深入实践层面参与和了解社会建设的实际问题;在培养知识性的同时,加强政治意识的提升。

2. 注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转换。从理论到实践、再回理论的转换,需要把握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充分考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时代性和阶段性需求;二是具体化建构能协调社会活动主体需要与社会发展规律性之间矛盾的关键性理论;三是找到实现理论的主体性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的人民需求、社会需要和国家目标,就是监督理论和制度形成的现实需求;对于有效的理性监管经验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过程,就是将监督理论转化为实践的过程;从实践经验的反馈与评价中建构的监督治理体系,就是监督机制从实践回到制度完善的过程,也是多层监督主体共同参与并形成共同协商监督体系的过程。

3. 建构监督权人与被监督者规范有序对话的思维。这里需要:一是培育监督权人的公开公正执法思维。作为监督权人,在国家标准与民众(社会)标准之间,必须具备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程序正当、权利保护的法治思维,即需要具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体系科学的完整认识,又需要具备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信仰。二是培育民众(社会)的价值观趋向符合社会发展的标准,尽量避免蝴蝶效应和破窗效应。特别是对被监督社会群体中的关键少数,诸如干部群体、知识群体以及其他影响决策的群体,进行社会理论认知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三是坚持历史评价优先、与道德评价相统一的唯物史观作为原则,根据历史需要和道德需要、历史标准和道德标准建构监督制度,开展监督工作。

4. 做好“讲政治”的典型示范工作,将符合真理性质的价值观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方式及时纳入监督制度体系中。一是价值示范的规律性凝炼。即价值示范形式的个体呈现性、区域表现性、特殊表达性与道德示范实质的精神规律性、意识共通性、需求普遍性之间形成统一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性、集体性和整体性的要求之中。二是意识规律的制度性转化。即将价值示范中所承载的社会主义人民性、集体性和整体性的内涵,以民主化讨论、正当性授权、合性规范的形式确立为具有稳定性、他律性、长期性的制度规范,包括了政策方针、工作方法以及行业规范等。同时,注意制度规范的主体性和层次性问题,即制度所适用的主体和区域的差异性和层次性,以及由此影响的制度效力问题。三是价值示范制度的法律化。即以规范、程序和长期的形式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价值示范形成的制度法律化,则是以公平、正义、平等、正当、合法等法律思维将价值示范制度提升至法律权威的层面,以社会最高权威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系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信念施予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在全社会形成常态化和内化的精神信念,形成稳定、理性认同的中华民族精神格局。

新时代政治监督的目标是通过强化政治监督保障制度执行,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有效的政治监督需要把握为谁监督、谁来监督以及监督谁的政治方向,以坚定人民立场形成政治坚定意识;需要认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社会历史逻辑和现实发展基础,理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体系结构和意识特点,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点上筑牢现代化治理能力所需的纪律观念,在监督实践中强化法治思维养成自觉担当的民主意识。总而言之,法治是实现政治监督有效性的合法性基础,法治意识、观念和理论的建构过程也是强化政治自觉的正当性路径。有效建构政治监督的政治自觉性,才能体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建构法治中国的民众参与和平等发展的目标导向,为提升党的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和增强党的全面领导能力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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