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新时代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建构路径
2021-12-04胡玉鸿
胡玉鸿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就一个国家法学的影响力而言,能否形成自成一体的学术话语体系,无疑是个中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成形既是法学学科学术思想、学术范畴成熟的外在表达,也是特定国家法学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的体系化建构。由此,“新时代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起码包含四个基本的维度:一是“中国”的,这意味着我们所要构建的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必须体现本国国情,借鉴传统文化,总结法律实践与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概念、法学范畴和法学理论;二是“时代”的,“新时代”界定了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时间维度,因而必须立足于新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方略,勾勒凸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的法律名词,创新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思想与法学理论;三是“法学”的,法学虽然与其他学科门类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关联密切,但作为一门独立、自主的学科,它又必须有自己所特有的核心范畴、根本理念和原理理论,否则即可能沦为依附性和同质性的学科;四是“体系”的,体系表明学术话语体系不是单个创新的概念、范畴或理论,而是相关概念、范畴能够成为一个结构严谨、内容完备、相互补充的理论体系。毋庸讳言,自清末改制以来,中国的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还主要是西方法学理论的译述和移植,当前,亟须建构、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且具有独立地位的中国法学话语体系。至于如何建构新时代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本文提出几个不成熟的想法,以就教于名流方家。
一、钩沉传统法律文化与把握中国现实国情
要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就必须立足中国。这个中国既是历史的中国,也是现实的中国。为此,要深入挖掘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从中寻绎建构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本土资源。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内中就明确指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加强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中华民族有几千年连绵不绝的文化,对世界文明做出了重要贡献。而构成中华文化传统之一的法律文化与法律思想,同样也以“中华法系”这一总体名称影响古代东亚诸国法律并融入世界法律文明史之中。固然,在中国近代,随着清末改制而导致的与传统法律的割舍,制度上多参照大陆法系而建构起近现代型的新型法律制度;然而,历史并不会随着新制的出现而消失得无影无踪,隐含于制度中的法律经验与法律技艺同样可以为今天的我们所继承。同样重要的是,只有形成了自己的学术话语体系,才会成为富有特色并值得尊重的国别法学。这一意识在民国时期即已发轫,蔡枢衡先生的一段话,就可以视为中国学者在法学上的自觉:“自然科学可以移植,法学则不可抄袭。法为国家社会组织之一形式,与本国现实社会有不可分离关系。法学不出于翻译抄袭之境地,是谓法学亡国;所谓法学文化亦即殖民地文化之别名。今后中国真正的法学文化之建设,似应以法学之国家的民族的自觉或觉醒为起点。”(1)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5.这一言论,典型地代表着那一时代先进的知识分子不满足于翻译、介绍西方学者的法学著述,而力求与本国国情结合,推演中国法律固有的法律文化并以此作为建设新法的基础。著名学者张东荪先生也有类似言论,他指出:“盖法制与法理,非存于抽象之空论,乃实在具体之事实中焉。非徒为名理之正确,亦必实际之有效。易言之,即法度必适乎国情也。国情则由历史而知,历史示人以将来之趋势,且示人其结果之将增将减,更以异时异地之现象,为之对比而证明。”(2)张东荪.宪法与政治[J].甲寅杂志,1915,1(9):13.此言颇有历史法学派“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一语的哲理意味。当然,只重视历史研究尤其是本国史研究一途,固然不是法学研究的唯一路径,但数典忘祖,不知本国固有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同样也不足取。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确认一般有两种方法:其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其二,“金融构成”分析法。第一个方法中,它使得资产证券化会计反应过于简单。但随着金融技术的飞速发展,高明的设计者利用金融工程技术设计出复杂的金融合约结构,从而实现改善资产负债比率的目标。因此,SFASNO.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及金融负债清偿的会计》突破传统,决定采用“金融构成”分析法。同时,SFASNO.77明确给出了三条标准来确认应收账款:第一,转让人无条件地将应收款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权转让给受让人;第二,转让人对受让人的责任必须在转让日期合理地估计出;第三,转让人只能根据追索权条款购回应收款。
中国传统中的诸多优秀法律理念,很多已在当代中国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如赡养扶助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亲亲相隐”原则化为“亲属作证豁免权”而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不仅如此,特别要提及的是“法理”这一为中国先人所独创的法学概念。在今日,海峡两岸的法律学者都认同法理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如王泽鉴先生云:“法理,指自法律精神演绎而出的一般法律原则,为谋社会生活事物不可不然之理,与所谓条理、自然法、通常法律的原理,殆为同一事物的名称。”(3)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3.将法理置于与自然法相当的地位,可见这一概念在学者心目中的分量。但是,法理却是地地道道的中国法学名词,早在东汉时期,就有了“法理之士”“明达法理”的言说。(4)班固.汉书:一[M].北京:中华书局,1962:275;刘珍,等.东观汉记校注:下[M].吴树平,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8:705.南齐时孔稚珪所言“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5)萧子显.南齐书:三[M].北京:中华书局,2017:926.更直接将法理作为治国的根本依据。自此以后,中国历史上法理的言说不绝如缕,直至在民国制定民法典时,径直将法理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而当时颁布的立法理由书对法理也进行了极为中国化的表达:“法理者,乃推定社会上必应之处置,例如事亲以孝,及一切当然应遵守者皆是。”(6)郭卫,周定枚.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第一册 民法[M].会文堂新记书局,1934:1-2.可见,法理在古代中国业已成为固定的法学词组,用以指称法律及其背后蕴含的原理、道理。正因如此,自张文显老师发表《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7)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J].清华法学,2017,11(4):5-40.并推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以来,围绕“法理”的探讨业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时尚,法理学界以及部门法学的诸多学者纷纷参与,著书立说,相关成果蔚为大观。这既是对中国传统上以理说法、以理证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发掘本土资源建构学术话语体系的范例。
自然,在重视中国传统法律优秀文化的同时,脚踏实地地开展对本国现有制度的叙述并提炼出相应的学术话语体系则更为重要。“尽管存在着法律全球化或全球法律化这样的时代背景,我国法治话语仍然必须以当代中国社会为具体场景,以中国的实际国情为基本条件,以解决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为目标和使命。”(8)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J].法学研究,2012,34(3):17.法学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任何国家的法学都是以本国的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依此而论,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建构就必须从具有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中寻找、演绎相关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范畴。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显著优势”。(9)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262-263.实际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政治协商制度等,都极具中国特色而需演绎为具有中国元素的法学概念和法学范畴。在这其中,“协商民主”就是一个可以用来标识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重要范畴,它既不同于由人民直接决定国家事务的直接民主,也不同于西方以议会为基础的代议民主,而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讨论和商量就重大问题取得最大共识的合作式集体决策模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所作的阐发那样,“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它源自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后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进程,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源自新中国成立后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实现的伟大创造,源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上的不断创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1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293-294.所以,法学研究者们应仔细研究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究竟与域外制度有何区别、有何优势,在理解的基础上从这些制度、经验中勾勒出新的法学概念、法学范畴。
实际上,在党的文件有关新时代的叙事中,其中涉及的法律议题,就有诸多需要我们去提炼、概括的新概念、新范畴,以下我们以“美好生活”“以人民为中心”“社会公平正义”三个主要内容为例,来对之加以说明。
二、提炼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建设核心范畴
二是作为法律本体的“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1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2.“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核心要义之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基础、法律目的、法律效果的深刻认识,是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的思想指引。从法理上而言,以人民为中心首先要以人民至上为原则,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为此,要通过选举制度保证人民有权决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任;保障人民能够持续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使人民拥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的权利。其次,以人民福祉为宗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要将事关人民生活的事项纳入法治调整的轨道,以法治的刚性来推进民生事业;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为民生夯实法治的根基;倡导底线思维,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行兜底保护。再者,以人民关切为导向,回应人民的利益期待。要确立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确保人民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的同等机会;将人民的利益期待作为制定法律的根本动力,确保法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法律实施中回应人民的利益期待。(15)胡玉鸿.“以人民为中心”的法理解读[J].东方法学,2021(2):17-31.可见,“以人民为中心”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法律口号,它是一个实实在在存在着的法律理念,是衡量法治建设成效的标准和尺度。
人工智能的大多数应用需要“大数据”支持。在云计算和快速增长的数据量推动下,人工智能已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得到应用。为执行任务,人工智能要大量地搜集、存储和分析数据。从数据隐私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对数据的大量使用,使得妥善保护数据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人工智能系统越来越多地被整合到基础设施、生产制造、商业运营和日常生活中,在医疗、交通、金融、娱乐、购物、执法等各个领域得到应用,特别是与物联网(IoT)和相关的生物物联网(Bio-IoT)的相互融合,关于个人的基因、面孔、财务、偏好等数据将无处藏匿。无所不在的数据捕获和优化对数据隐私和安全构成了威胁 [6,7] 。
首先,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监督机制,实现有效控制。企业应该有完善的内控监督制度,有专门负责的监督部门和人员对成本管控工作进行监督,做好绩效考核工作,保证绩效考核既有明确的目标导向,又有对关键业务的考核,提高员工执行力。做到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纠正问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另外,对于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来说要建立有效的成本预算机制。在成本预算的编制方面,企业要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征,根据不同成本费用的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预算编制方法。
中国正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而“新时代”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描述,新时代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是我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1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0-11.在新时代下的法治中国建设,就是要为这一时代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一是作为法律目的的“美好生活”。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概括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1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1.在现代社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不二法门,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对于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言,法治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当代中国,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确保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实现。为此,要通过法治的平等原则确保人人拥有平等的人格、规定人人相同的地位以及设定人人同样的法律机会,为人的尊严感的达致奠定基础。人民福祉是法治的根本目标,要通过法律制度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确保不同群体之间资源的公平分配以及地域发展上的互补互助,以此增强人民的幸福感。就公平正义而言,它既是法治必需的根本内核,又是人民满足感的基本保障。为此在初始条件中,要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地获得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在物质条件方面,让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裕、充实;在公共服务方面,要让人民群众均等地得到来自国家的关爱、照顾、帮助。法治还必须设计“弱有所扶”的法律制度,精准扶贫、脱贫,消除产生弱者的主要社会根源,织造社会安全网,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弱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完善对“失败者”的救助,为其提供重新出发的第二次机会。(13)胡玉鸿.依靠法治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要求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2):21-30.
自然,类似的新概念、新范畴还有很多,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十一个坚持”里提到的“法治体系”“法治社会”“涉外法治”“法治工作队伍”等,都是国外法学界从未言及的概念、范畴、理论,是我们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思想基础。限于篇幅,不赘述。
三是作为法律价值的“社会公平正义”。在今日有关价值观的官方表述中,社会公平正义无疑是提及最多的词汇。以党的十九大报告为例,“社会公平正义”(或“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一共出现了14次,分布于10个段落之中,为新时代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宏伟的战略架构。而在法治的层面上,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法律最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得以形成的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立法上,“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16)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140.在执法上,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7)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20.在司法上,“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18)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141.特别需要提及的是,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平正义并不等同于个人应得式的分配正义。自亚里士多德开始,即有了分配正义的概念,但强调的是每个人按其劳动、功绩等得到本该属于他们应当得到的东西,而习近平总书记笔下的社会公平正义,虽也可视为是一个分配原则,但却是超越个人应得内涵的惠及全民的分配正义。其中的不同点主要在于:第一,从分配的主体来说,个人应得是在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分配,即更多以“等价交换”方式运作,但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过程中,则是国家以社会保护人的角色在主持资源与财富的再分配。第二,从分配的标准来说,个人应得着重于对个人的功绩、成就或努力的报答,但社会公平正义则是以社会上人们整体的生存、生活状况来实施资源或财富的分配,当一部分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来保障基本的生存或生活条件时,国家应当无条件地予以财政上的支持或物质上的帮助。第三,从分配的形式来看,个人应得主要体现为交换正义,即当事人通过既定的规则来和他人交换,以获取其生产、生活所必需的资源和利益,但社会公平正义更多地体现为分配正义,即由国家主导的对社会资源、财富的再分配。第四,从分配的依据来说,个人应得强调的是平等,即机会平等;然而,社会公平正义不仅关注结果的平等,还关注初始条件上的平等。第五,从分配的内容来说,个人应得更多地指向财富、地位、职位,而社会公平正义则指向权利、利益以及机会,特别是在注重实质正义的角度上而言更是如此。可见,这是一个十分典型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表达,可以作为法学学术话语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吸收和借鉴一切人类优秀法律文明成果
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并不意味着要拒斥外来的理论、概念、范畴。法律是所有民族、地区和时代用以规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法治也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选择的国家治理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在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话语时,同样需要尊重、吸收和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文化与理论成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19)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18.这段话虽然主要是围绕制度层面的法治而言,但对于建构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同样重要。
众所周知,中国法治的历史并不漫长,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本质上即是权力高于法律的人治。自清末变法以来,中国才开始建构现代型的法律制度,也逐步接受了依法治国的法治原理与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以前是向先进国家学习,在现在也需要继续从发达国家的制度、经验与理论、学说中吸取有价值的成果。而从历史上来看,“主权在民论”“法律公意论”“天赋人权论”“人人平等论”“法治优于人治论”“法治乃良法之治论”等重要的理论学说,不仅在17、18世纪的欧洲大放异彩,就是在今天,也同样是建构现代法治国家的不刊之论。至于具体的、微观的法律概念,更多也是西方法学的产物。如学者所言,“法学的诸多法律名称,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法、劳动法、环境法、人权法、国际法等,法学的诸多法律名词概念,如权利、义务、权力、责任、法人、自然人、平等、自由、合同、财产权、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犯罪行为、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知识产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学的诸多研究和教学方法,如归纳法、演绎法、比较法、实证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基本上都来自西方”。(20)李林.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10-16(A07).对于这样一些名称、概念、方法,我们没有必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否则,不仅会紊乱基础的法学体系,也会使刻意凸显本国法学特色的法学话语缺乏与世界法学对话、交流的基础。所以,在提炼本国法学特色、挖掘本国法律传统的同时,还要注意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法律文化与法律理念。在此问题上,张文显教授以“法理”为例作了说明,他指出:“因为‘法理’具有融通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对法理的研究必然要求中国法学认真对待法(法治)的世界精神,而不能局限于法和法治的中国精神。”(21)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J].清华法学,2017,11(4):35.有世界性的眼光方能有世界性的法学话语,有世界性的法学话语也才会有世界性的法律,从而使人类命运共同体能够在有共识性的法律基础上得以建立与维系。所以,在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优秀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中国学者具有普遍性、先进性的学术话语,是推进新时代法学学科学术话语建构的不二法门。
但是,在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同时,“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否则必然水土不服。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2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77.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都不是纯学术性的,相反,其中很多都蕴含着意识形态的因素,如自由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虽都以“法治”命名,但无论是在主体、目的、要素、归宿等方面都存在着质的差异,不可混为一谈;同样,在当代中国,不要说全盘移植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学话语和法律制度,就算是移植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话语和法律制度,实际上也是绝不可行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法学的话语和法律的制度都是植根于本国的历史文化之上,解决的是本国现有的、具体的社会问题,而国情不同,自然也就使得一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难以简单地嫁接到他国的土壤之上。正因如此,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原则,科学地对待世界法治文明和法学理论的优秀成果,在此基础上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学话语体系。大体而言,这包括三个维度:一是吸收,即尊重人类共同的优秀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例如需要确立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确保主权在民原则的实现,真正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二是转化,即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对相关法学话语加以本土化的改造,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三是创新,即植根中国智慧、立足中国实践,创造性地表达中国的法治经验。例如“法治社会”概念就是如此。
“法治社会”是西方法治先发国家在“法治”之外并不单独讨论的范畴,西方学界多抽象使用“法治”来指代一种理论、信仰或政治模式,并不划分其次一级的范畴。(23)陈柏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理论研究[J].法学,2021(4):4.而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的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并列,意味着法治除了在国家、政府的层面发生作用外,还将其触角伸入社会,其实质就是法治社会化与社会法治化。中共中央所发布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24)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2.就此而言,第一,法治社会建设是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之外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它既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同时又有自己独立的建设任务;第二,法治社会的显性标志是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这意味着法治社会主要是在全民中造就出尊崇法律、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通过法治来确保社会的活力与和谐、有序;第三,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路径上,按照《纲要》的要求,主要包括: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加强权利保护;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可见,与西方国家强调的法治主要是控制国家权力不同,法治社会是要实现社会治理、社会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这样一类创新性概念,就是新时代中国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光荏苒,今年已是德州新丰化肥有限公司成立的第15个年头。从最初只代理几个品牌到如今形成种子、农药和化肥多品牌、多区域的完善销售网络,作为执行总经理的刘立鲁功不可没。回想起15年前,刚接触农资业务,担任销售业务员,刘立鲁感慨万千。2000年,正是我国肥料产业大发展的时期,除了国外品牌,国内产品也开始陆续进入市场,肥料行业百佳争鸣的局面逐渐形成。那时的刘立鲁每天都在田间地头,实地考察、走访农户、拜访基层经销商。在市场逐渐改变“坐商”习气的同时,许多新的推广方法与服务理念开始形成,这段基层推广销售经历对他此后带领团队飞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上我们从“钩沉传统法律文化与把握中国现实国情”“提炼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建设核心范畴”和“吸收和借鉴一切人类优秀法律文明成果”三个方面,大致勾勒了新时代构建法学学科学术话语的具体路径。然而,在学术话语建构的过程中,法学学科还有一个和其他学科同样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概念、范畴表述的体系化”,这虽然只是一个技术问题,但也影响着体系能否得以型构以及体系能否得以表述。学术话语离不开概念的表达,没有概念对事物的抽象描述,就无法确立起理论分析的基本框架。法学研究也是如此。法学理论的构造作为一种科学研究活动,必须借助于概念而得以实现,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学的进步也在于新的概念的使用及其内涵的不断更新与发展。所以,对于创建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学术话语体系而言,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和中国实践来提炼新的法律概念、范畴,并使其内涵得以明确、外延得以界定,以此成为一个能够承载学术理论演绎的基础。此外,概念、范畴还必须体系化,方能保证概念在学术研究中的自洽、交流。因而,必须以“法治”为主线,总结法治中国的建设经验与建设成就,形成一整套表达中国法治叙事的概念、术语、范畴,为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奠定话语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