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礼文化稽考
2021-12-04李岩刘伟
李 岩 刘 伟
1981年《云梦睡虎地秦简》一书出版,《日书》甲种、乙种随之公布于众,学者们对此展开了深入探讨,据统计至2014年底睡虎地秦简《日书》(以下简称《日书》)的研究论文已发表270余篇,研究专著4部,主要从文本整理、古文字学、数术学、社会风俗等方面加以研究,但未见以礼文化为研究专题的成果问世。(1)田雪梅:《睡虎地秦简〈日书〉研究综述》,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2344。《日书》虽属巫卜之书,却受“较多的礼制影响”,(2)林剑鸣:《〈睡简〉与〈放简〉〈日书〉比较研究》,《文博》1999年第5期,第19页。其中有不少涉及礼文化的部分,主要包括祭礼、婚礼、丧礼等,其中尤以祭礼为最、内容最多,婚礼、丧礼次之。《日书》更多地反映出大众层面的生活风貌,以“礼”为切入点可以管窥周秦社会的行为规范及文化习俗。
一、祭礼文化
《日书》中祭礼的内容明显较其他礼仪多,一方面固然与祭礼的重要性有关,另一方面还与《日书》本身属于巫卜之书,其内容多与鬼神打交道有关。《日书》主要涉及祭礼的种类、祭祀对象及所用之牺牲品等三个方面:
(一)祭礼的种类
《日书》中的祭礼可分为重大祭祀与普通祭祀两种。重大祭祀主要有“大祠”“大祭”两种,普通祭祀包括“祭”“祀”“祠”等三种。其中“大祠”“大祭”的对象是最为尊贵的天帝,“祭”“祀”“祠”的对象为普通神祇。
1.重大祭祀
《日书》中的“大祠”出现过3次,其中两次内容相同,见于甲种《毁弃》(以下未特殊标明的简文皆指甲种)与乙种《除室》篇,(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41页。其文曰:“正月、五月、九月之丑,二月、六月、十月之戌,三月、七月、十一月之未,四月、八月、十二月之辰,勿以作事。大祠,以大生(牲)大凶,以小生(牲)小凶,以腊古吉。”(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97页。还有一次见于乙种《见人》篇,其文曰:“春三月戌,夏丑,秋三月辰,冬未皆不可以大祠,可有求也”。(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41页。“大祠”的含义及对象学界没有定论,《日书》的整理者未做说明,陈戍国推测当指礼典之隆重或对象之尊。(6)陈戍国:《中国礼制史·秦汉卷》,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7页。《日书》中“祠”字多次出现,当为“祭祀”之意,其中的“大祠”当为进行较大规模的祭祀,与“大祭”同义。“大祭”《日书》中仅出现过一次,《除》篇云:“秀日,利以起大事,大祭,吉。”(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1页。关于“大祭”,《周礼·天官总宰·酒正》云:“凡祭祀,以法共五齐三酒,以实八尊。大祭三贰,中祭再贰,小祭壹贰,皆有酌数。”郑玄注:“大祭,天地;中祭,宗庙;小祭,五祀。”(8)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3页。据郑注可知,“大祭”本是指祭祀天地。《日书》属于秦国,而秦国本为诸侯国,按照礼制的规定,只有天子才能祭天,诸侯只能祭祀境内山川。《日书》中的“大祭”“大祀”含义相同,既指典礼之隆重又指对象之尊贵。“大祭”“大祀”的真正对象当为“帝”“上帝”。《史记·秦本纪》载昭襄王五十四年“王郊见上帝于雍”。(9)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18页。可见,秦人有祭祀上帝的传统。《史记·封禅书》又载秦国祭祀白、青、黄、炎四帝,特别重视白帝:“秦襄公既侯,居西垂,自以为主少皞之神,作西畤,祠白帝,其牲用骝驹黄牛羝羊各一云”。(10)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358页。《日书》中的“大祭”“大祠”的对象当为四帝,即白、青、黄、炎四帝。此外,《日书》有《啻(帝)》篇,是对上帝(白、青、黄、炎四帝详见下文)的“大祠”“大祭”,与《史记·封禅书》的记载相符合。
此外,《稷辰》篇还出现“祠外”一词:“利以祠外、以生子,吉”。(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5页。“祠外”,《日书》的整理者未作解释,王子今认为这是指“外祀之祠。外祠即郊祀”。(12)王子今:《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15页。《日书》乙种《秦》篇认为“外”读为“禬”。(1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35页。“祠外”是否为郊祀祭天之礼,尚需进一步探讨。姑且不论“祠外”释为“外祀之祠”是否合理,郊祀这种祭天之礼与生子等日常生活之事连在一起似有不当之处,由此看来,“外”读为“禬”似乎更合理。
2.普通祭祀
《日书》中的“祠”“祭”及“祀”为普通的祭祀之礼,据我们统计“祠”出现的次数最多,共有81次;“祭”次之,有18次;“祀”最少,只有12次。《日书》中“祭”与“祀”,“祠”与“祀”往往一并出现,如:
阴日,利以家室,祭祀、家(嫁)子、取妇、入材、大吉。(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1页。(《除》)
外阴日,利以祭祀,作事、入材(财),皆吉;不可以之野外。(1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1页。(《除》)
敫,不可临官、饮食、乐、祠祀。(1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5页。(《稷辰》)
阴,以祠祀、饮食、哥(歌)乐,吉。(1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5页。(《稷辰》)
以上简文中的“祭祀”“祠祀”与“祭”“祀”“祠”同义,对象都是普通的神祇。简文指出祭祀神祇的禁忌时日,如“阴”日、“外阴日”是吉日,“敫日”是凶日。
(二)祭祀对象中的“帝”与“皇”
《日书》中出现许多祭祀对象,但等级最高的莫过于“帝”与“皇”,对这两个至尊神的祭祀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
1.帝
《日书》中“帝”出现过7次:
弦望及五辰不可以兴乐□,五丑不可以巫,帝以杀巫咸。(1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6页。(《衣》)
春三月,啻(帝)为室申,剽卯,杀辰,四废庚辛。夏三月,啻(帝)为室寅,剽午,杀未,四废壬癸。秋三月,啻(帝)为室巳,剽酉,杀戌,四废甲乙。冬三月,啻(帝)为室辰,剽子,杀丑,四废丙丁。(1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95页。(《啻(帝)》)
戊子以有求也,必得之。虽求告啻(帝),必得。(2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6页。(《人字》)
《衣》《人字》中的“帝”当为“上帝”之意,至于《啻(帝)》中的“帝”整理者未言明,吴小强释为“上帝”,(21)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第85页。饶宗颐认为“啻(帝)”当读为“适”,为“适宜”意。(22)饶宗颐、曾宪通:《云梦秦简日书研究》,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24页。我们认为《啻(帝)》篇出现的“帝”即是青、赤、白、黑四帝。《礼记·月令》《吕氏春秋》十二记将春、夏、秋、冬与四帝匹配:春为青帝太皞,夏为赤帝炎帝,秋为白帝少皓,冬为黑帝颛顼。(23)关于四帝的记载又见于《史记·封禅书》:“(秦襄公)自以为主少皞之神,作西畤,祠白帝,其牲用骝驹黄牛羝羊各一云。”(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358页。)此外,睡简《日书·病》有将东南西北四方与青、赤、白、黑四色相关联的记载,也可作一参考。这种将四帝与四时匹配的传统在战国时期已经存在。总之,《啻(帝)》篇与《礼记·月令》《吕氏春秋》十二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该篇又指出青、赤、白、黑四帝在四季有不同的禁忌之日。
2.赤帝
《日书》中“赤帝”出现过3次,都在《行》篇:
凡是日赤啻(帝)恒以开临下民而降其英(殃),不可为百事。……凡是有为也,必先计月中间日,句(苟)毋直赤啻(帝)临日,它日虽有不吉之名,毋(无)所大害。……凡是有为也,必先计月中间日,句(苟)毋直赤啻(帝)临日,它日虽有不吉之名,毋(无)所大害。(2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0页。
关于“赤帝”,吴小强指出:“按照五行说法,赤帝属火,是主宰南方的至尊上帝,他应是楚国的守护神”。(25)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第100页。银雀山汉墓《孙子兵法·黄帝伐赤帝》篇云:“[黄帝南伐]赤帝,[至于□□],战于反山之原”。(26)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一)》,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32页。“赤帝”为南方主宰神,《史记·封禅书》云:“唯雍四畤上帝为尊,其光景动人民唯陈宝”。张守节《正义》引《括地志》云:“鄜畤、吴阳上下畤是。言秦用四畤祠上帝,青、黄、赤、白最尊贵之也。”(27)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376-1377页。《行》篇的“赤帝”当为《史记·封禅书》中的“炎帝”,青、赤、白、黑“四帝”之一,南方的主宰神。
3.上皇
《日书》中的“皇”是以“上皇”的形式出现,但仅有一次,《毁弃》篇云:“毋以子卜筮,害于上皇”。(2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97页。“上皇”,吴小强等人据《楚辞·九歌》指出:“‘上皇’就是东皇太一,又据《庄子·天运》指出‘上皇’是指帝王,两说皆通。”(2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97页;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第85页。“害”当是指“加祸”之意。《易·谦》彖云:“鬼神害盈而福谦”。孔颖达正义曰:“骄盈者被害,谦退者受福。”(30)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81页。“害于上皇”即被“上皇”加祸。《毁弃》又接着说“害于骄母”,(31)按:“害于骄母”,据《日书》的整理者指出“骄”疑读为“高”,本句是说被高祖母的鬼魂祸害。(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97页。)实际上讲的是鬼神降祸福于人。《毁弃》说子日卜筮会被“上皇”加祸,据简文可知此处的“上皇”当为“天帝”之意。
总之,睡虎地秦简《日书》是秦、楚两国文化的结合体,其中既包括秦国的最高神青、赤、白、黑四帝,也包括楚国的最高神“天帝”,《日书》中的“帝”“赤帝”“上皇”等词汇的出现再次证明了此种情况的存在。
(三)祭祀用的牺牲用品及其颜色
《日书》中的牺牲用品主要包括“大牲”“小牲”及钱帛等物品,此外《日书》提及牺牲品的颜色有青、赤、黄、白、黑5种。它反映出祭礼文化的传统性与地域性相结合的特点。
1.牺牲用品
关于具体的祭祀用品,《日书》有所论及,如《毁弃》记载:“正月、五月、九月之丑,二月、六月、十月之戌,三月、七月、十一月之未,四月、八月、十二月之辰,勿以作事。大祠,以大生(牲)大凶,以小生(牲)小凶,以腊、古吉”。(3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10页。“大牲”,《周易·萃》卦云:“亨,利贞。用大牲,吉。”李鼎祚集解引郑玄曰:“大牲,牛也。”(33)李鼎祚撰、李一忻点校:《周易集解》,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年,第387页。“小牲”,用羊、狗、猪等。《毁弃》中的牺牲当涵括用牛大牲及用羊小牲。“腊”“古”,《日书》的整理者认为是“干肉”“鸟干肉”。《礼记·月令》云:“腊先祖五祀。”郑玄注:“腊,谓以田猎所得禽祭也。”(34)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50页。可见,“腊”当为祭礼的一种,其内容是以狩猎得到的禽鸟肉祭祀祖先等神灵,“腊”“古”在《毁弃》中的含义当指以禽鸟、走兽之肉祭祀祖先等神灵。《毁弃》篇说如果在正月、五月、九月的“丑日”,二月、六月、十月的“戌日”,三月、七月、十一月的“未日”,四月、八月、十二月的“辰日”等特殊时日进行祭祀,用牛的“大牲”大凶,用羊、狗、猪的“小牲”小凶,用禽鸟、走兽干肉祭祀祖先则吉利。可见,祭祀用牲有禁忌之日,这些特殊时日里的祭祀一定要谨慎。
此外,《日书》又提及其他的祭祀品,如《梦》篇云:“赐某大幅(富),非钱乃布,非茧乃帑。”(3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10页。《梦》篇出现了祭祀司梦神的用品——钱、布(镈币)、蚕茧和丝织品。以钱币、布帛奉献神灵以求福佑的情况在古代的确存在,据《后汉书·祭祀志上》载:“武帝封禅至泰山下,未及上,百官为先上,跪拜,置梨枣钱于道以求福,即此也”。(36)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168页。汉武帝封禅时百官曾将钱物掷于道路上祈求神灵保佑。可见,这种习俗在汉代仍然存在并为上层社会所接受。
总之,《日书》针对不同的对象所用祭祀品也不尽相同,等级越高,祭祀品越隆重,反之亦然。祭祀青、赤、白、黑四帝时用牛(“大牲”);祭祀其他神祇时用羊、狗、猪(“小牲”);祭祀祖先用禽鸟、走兽干肉;祭祀司梦之神时用钱、布(镈币)、蚕茧和丝织品。《日书》中牺牲的种类多与礼经记载相合,但也有不同的地方,一方面反映了传统祭礼文化在秦国的传承,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秦国礼文化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
2.牺牲品的颜色
关于祭祀用牺牲品的颜色,《日书》有所论及,如《啻(帝)》云:
北乡(向)门,七月、八月、九月,其日丙午、丁酉、丙申垣之,其生(牲)赤。南乡(向)门,正月、二月、三月,其日癸酉、壬辰、壬午垣之,其生(牲)黑。东(向)乡门,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其日辛酉、庚午、庚辰垣之,其生(牲)白。西乡(向)门,四月、五月、十月,其日乙未、甲午、甲辰垣之,其生(牲)清(青)。(3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95页。
《啻(帝)》篇中出现祭祀神灵的牺牲颜色。其中“北乡门”“南乡门”“东乡门”“西乡门”分别对应的牺牲颜色为赤、黑、白、青,据前文四帝与方位、颜色对应可知,“北乡门”“南乡门”“东乡门”“西乡门”等四门的位置当为南、北、西、东。由此可知,对“北乡门”“南乡门”“东乡门”“西乡门”祭祀用的牺牲当为纯赤、纯黑、纯白、纯青的动物,这是古人“五方”与“五色”结合理论的又一体现。孙占宇指出本段简文:“用运的数术是五行相生法。七月、八月、九月为秋季,秋季金旺,金生水,水主北方,故此三月利筑北门;正月、二月、三月为春季,春季木旺,木生火,火主南方,故此三月利筑南门;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为冬季,冬季水旺,水生木,木主东方,故此三月利筑东向门;四月、五月、六月为夏季,夏季火旺,火生土,土生金,金主西方,故此三月利筑西向门。”(38)孙占宇:《放马滩秦简日书整理与研究》,博士论文,西北师范大学,2008年,第53页。孙占宇从五行相生的数术法分析《啻(帝)》篇四门的生成原因较为难得,但将“北乡门”“南乡门”“东乡门”“西乡门”四门等同于北门、南门、东门、西门实际是不对的,如果孙说成立,那么对应祭祀用的牺牲为赤、黑、白、青等颜色则说不通。
二、婚礼文化
《日书》有部分涉及婚礼中“六礼”的内容,如请期、亲迎等,同时也有部分简文涉及夫妻交合之礼的内容。
(一)请期之礼
请期之礼据《仪礼·士昏礼》云:“请期,用雁。”郑玄注:“夫家必先卜之,得吉日,乃使使者往辞,即告之。”(39)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8页。可见,“请期”必定要先占卜吉日。“请期”之礼在《日书》中有所体现:
平日,可以取妻,入人,起事。……收日:可以入人民、马牛、禾粟,入室取妻及它物。(4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3页。(《秦除》)
(秀日)不可取妇、家(嫁)女,出入货及生(牲)。……(危阳日)不可取妇、家(嫁)女,不可见人。……(敫日)不可取妇、家(嫁)女,出入货及生(牲)。不可临官、饮食、乐、祠祀。以生子,子不产。取妇、家(嫁)女,两寡相当。(阴日)可取妇、家(嫁)女、葬狸(埋)。(4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4-185页。(《稷辰》)
离日不可以家(嫁)女、取妇及入人民畜生。(4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90页。(《玄戈》)
戊申、己酉牵牛以取织女而不果。不出三岁。弃若亡。(4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8页。(《取妻》)
春三月季庚辛,夏三月季壬癸,秋三月季甲乙,冬三月季丙丁,此大败日,取妻,不终。(4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8页。(《取妻》)
壬申、癸酉,天以震高山,以取妻,不居,不吉。(4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8页。(《取妻》)
子、寅、卯、巳、酉、戌为牡日。丑、辰、申、午、未、亥为牝。牝日以葬,必复之。十二月、正月、八月为牡月。三月、四月、九月、十月为牝月。牝月牡日取妻,吉。(4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9页。(《取妻》)
赢阳之日,利以见人、祭、做大事、取妻,(冠)带,君子益事。(4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31页。(乙种《除》)
以上简文中既有娶妻的禁忌之日如“秀日”“危阳日”“离日”,又有娶妻的吉日如“阴日”“赢阳之日”。对此,吴小强指出:“嫁娶生子必须择良从吉,千方百计回避凶忌之日,是战国秦代社会婚姻家庭生活的最显著观念”。(48)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第316页。《仪礼·士昏礼》和《礼记·昏义》未言明“请期”的具体日期,《日书》则加以明确,但这些日期通用与否,尚需新的史料证实。至于不可娶妻的原因,简文也有所论及,如“戊申”“己酉”(49)简文说牵牛娶织女的日子是“戊申、己酉”,可见当时的婚礼至少是连续两天。等日是牵牛娶织女的日子,但二者的婚姻没有好结局。春三月季庚辛日、夏三月季壬癸日、秋三月季甲乙日、冬三月季丙丁日等是“大败日”,娶妻不吉利。壬申日、癸酉日,天雷击高山,娶妻不吉利。《取妻》还指出“牝月牡日取妻,吉”,牝月即阴月,指三月、四月、九月、十月。牡日为子、寅、卯、巳、酉、戌。可见,三月、四月、九月、十月的子、寅、卯、巳、酉、戌日是举行婚礼的吉日。反推之,十二月、正月、八月(牡月)的丑、辰、申、午、未、亥日也应是婚礼的吉日。总之,牝月结合牡日或者牡月结合牝日当是婚礼的吉日,这是阴阳和合思想的反映。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有《牝牡日》《阴阳日》等篇也表明“牝牡日”即“阴阳日”。古人认为男为阳,女为阴,婚姻是男女(阳阴)结合,结婚的日子也应是阴阳和合。
(二)亲迎之礼
《日书》中有涉及“亲迎”礼的简文,《星》篇说:“轸,囗乘车马、衣常。取(娶)妻,吉。”(5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92页。陈戍国指出此段简文有“彩礼”色彩。(51)陈戍国:《中国礼制史·秦汉卷》,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67页。此段简文不是“彩礼”(纳征)而是“亲迎”。关于纳征,《仪礼·士昏礼》云:“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贾公彦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春秋》则谓之‘纳币’。”(52)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618页。纳征主要用“币”,简文出现车马、衣裳主要与“亲迎”有关。《仪礼·士昏礼》说:“主人爵弁,裳缁袘。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郑玄注:“爵弁而裳,玄冕之次。大夫以上亲迎冕服。冕服迎者,鬼神之。鬼神之者,所以重之亲之。裳者,衣缁衣。不言衣与带而言袘者,空其文,明其与袘俱用缁。袘,谓缘。袘之言施,以缁缘裳,象阳气下施。从者,有司也。乘贰车,从行者也。毕犹皆也。墨车,漆车,士而乘墨车,摄盛也。执烛前马,使徒役持炬火居前照道。”(53)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8页。这些记载说明,亲迎之礼要求新郎乘车、服“冕服”、戴礼帽迎娶新娘,《星》篇简文虽有残缺,但反映出娶妻乘车马、穿礼服的情况还是可以确定的。总之,《星》篇“取(娶)妻,吉”一句正与“轸,囗乘车马、衣常”一句相承接,前一句说的是亲迎之礼,后一句讲的则是礼成之后结局很吉利。
(三)夫妻交合之礼
《日书》中有3条涉及夫妻交合之礼的内容,古人常将此种礼以隐晦的词语表达,如用“同衣”“入宫”等词语表述。
1.同衣
《日书》中的“同衣”凡二见:
凡且有大行,远行若饮食、歌乐、聚畜生及夫妻同衣,毋以正月上旬午,二月上旬亥,三月上旬申,四月上旬丑,五月上旬戌,六月上旬卯,七月上旬子,八月上旬巳,九月上旬寅,十月上旬未,十一月上旬辰,十二月上旬酉。(5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1页。(《除》)
夫妻同衣毋以正月上旬午,二月上旬亥,三月上旬申……(5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42页。(乙种《寄人室》)
“同衣”,吴小强、刘乐贤皆认为是指夫妻同房,(56)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第93-94页。又见刘乐贤:《睡虎地秦简日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157页。此说可从。以上两段简文说夫妻交合的禁忌时间是正月上旬午日,二月上旬亥日,三月上旬申日等。
2.入宫
《日书》中的“入宫”仅一见:“人若鸟兽及六畜恒行人宫,是上神相,好下乐入,男女未入宫者毄(击)鼓奋铎桑喿(噪)之,则他不来矣。”(5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13页。“未入宫”当指未婚者即未行交合之礼的人。
此外,《衣》篇说:“丁丑媚人,丁亥灵,丁巳安于身,癸酉多衣。”(5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6页。“媚人”,吴小强认为是“惹人喜爱”意,(59)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第219页。王子今则认为是指“性关系”。(60)王子今:《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22页。吴说可从。简文说丁丑日制衣惹人喜爱,丁丑日制衣有福报,丁巳日制衣能够安身,癸酉日制衣衣服多,如果按照王说则文意不通。
三、丧礼文化
丧礼属于凶礼范畴,《日书》有涉及葬礼的部分,主要是命赴之礼、卜葬之礼、下棺之礼、外除之礼及外丧之礼,虽然记述不多,但能反映出秦国丧礼的一定规制。
(一)命赴之礼
关于命赴之礼,《行》篇云:“有为而禺(遇)雨,命曰央(殃)蚤至,不出三月,必有死亡之志至。”(6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0页。整理小组指出:“死亡之志”当指讣闻。(6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1页。此说可从。“讣闻”即命赴之礼,将死者死亡的消息告知亲友。《行》篇的这段简文说做事(具体不详)正好遇到下雨,叫作“殃早至”,不出三月必有丧事。《日书》认为某些正在做的事情被风雨等自然现象打乱是不祥的征兆。
(二)卜葬之礼
“卜葬”主要是指依靠巫祝选择吉日而葬。“卜葬”在《日书》中记载较多,兹举几例:
(正阳)可葬狸(埋),雨齐(霁)。……(阴日)可取妇、家(嫁)女、葬狸(埋)。……(结日)不可又为也,而可以葬狸(埋)。(6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4-185页。(《稷辰》)
葬日,子卯巳酉戌,是胃男日。午未申丑亥辰,是胃女日。女日死,女日葬。必复之,男子亦然。凡丁丑不可以葬,葬必参。(6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6页。(《衣》)
毋以辰葬,必有重丧。(6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97页。(《毁弃》)
子、寅、卯、巳、酉、戌为牡日。丑、辰、申、午、未、亥为牝日。牝日以葬,必复之。(6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6页。(《取妻》)
以上简文涉及“卜葬”之礼,与“三礼”记载不同的是《日书》指出具体的吉日与忌日。如正阳日、阴日、结日是吉日宜下葬;丁丑日是忌日不宜入葬。《日书》又据“男日女日”埋葬理论指出埋葬的禁忌礼俗,如《衣》篇指出“子卯巳酉戌”是“男日”,“午未申丑亥辰”是“女日”,男日死,男日葬,女日死,女日葬会“复之”,不吉利。《取妻》篇亦云子、寅、卯、巳、酉、戌为牡日(男日),丑、辰、申、午、未、亥为牝日(女日)。牝日葬,会“复之”。同样,牡日葬,也会“复之”。有学者指出:“(男日女日埋葬理论)体现了阴阳和谐和对立统一的思想”,(67)孙占宇:《放马滩秦简日书整理与研究》,博士论文,西北师范大学,2008年,第26页。此说可从。男日(牡日)为阳日,女日(牝日)为阴日。《衣》和《取妻》等篇说男日死,男日葬,女日死,女日葬不吉利,可知阳日死当阴日葬,阴日死当阳日葬,体现出阴阳调和的理念。这是阴阳思想与礼文化相结合的具体表现,是战国时期礼文化发展的一大特色,对后世葬礼产生了深远影响。(68)王充《论衡·讥日》篇记载《葬历》云:“葬避九空、地臽,及日之刚柔,月之奇耦。日吉无害,刚柔相得,奇耦相应,乃为良吉。不合此历,转为凶恶。”(王充撰:《论衡》(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第232页。)此外,《唐书·吕才传》《葬》篇云:“后代葬说,出于巫史。一物有失,便谓灾及死生,多为妨禁,以售其术,附妄凭妖。至其书乃有百二十家。”(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065页。)可知唐以前葬书较多,这些葬书深受巫史之书的影响,《日书》作为巫书之一,对后世的葬俗起到一定的影响。
(三)下棺之礼
《日书》中有下棺之礼的记载,如《直(置)室门》篇云:“戌不可以为床,必以肂死人。”(6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0页。简文的整理者认为“肂”是“下棺置地中”之意。(7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0页。《仪礼·士丧礼》云:“掘肂见衽。”贾公彦疏曰:“肂,训为陈,谓陈尸于坎,郑(玄)即以肂为埋棺之坎也。”(71)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98页。可见,“肂”为下棺之礼。本处简文中的“肂”当指“陈尸”之意。简文说戌日不可以做床,否则一定会陈尸。此外乙种《梦》又云:“辰不可以哭,穿肄(肂),且有二丧。”(7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48页。本文中的“肄”即“肂”,是下棺之礼。简文说辰日不可以哭,不能开凿墓室并下棺,否则一定还会有丧事。
(四)外除之礼与外丧之礼
《日书》中有外除之礼及外丧之礼的记载,外除之礼是关于父母的丧礼,外丧之礼是关于兄弟的丧礼。关于外除之礼,《稷辰》云:敫,可以穿井、行水、盖屋、饮乐、外除。(7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5页。吴小强认为“外除”是指“驱除外边的邪气”,(74)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第39页。刘乐贤、王子今等人则认为是指“服父母之丧”。(75)王子今:《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05页。此说当是据《礼记·杂记下》所载:“亲丧外除,兄弟之丧内除”。关于“外除”,孙希旦引黄干云:“内服、外服皆谓日月已竟,服重者外虽除而未内除,服轻者则不惟外除而内亦除也”。可见,“外除”有两种说法,第一种是指为父母服丧,第二种是指时间已过,服丧之人虽去掉丧服但内心仍然为父母守丧。无论是哪种说法,“外服”都与父母之丧有关。关于外丧之礼,乙种《盗者》篇云:“卯,会众,其后必有子将弟也死,有外丧”。(7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21页。关于“外丧”,《礼记·杂记下》记载:“有殡,闻外丧,哭之他室。”孔颖达疏曰:“外丧,谓兄弟丧在远者也。”(77)孙希旦:《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085页。可见,“外丧”是指在外的兄弟之丧。乙种《盗者》篇的这段简文说卯日与众人聚会后来必有子弟会死,有在外的兄弟之丧。
四、结语
《日书》不仅指出某些礼仪的适宜及禁忌之日,同时又进一步解释此种禁忌的根源,如《星》篇说“柳”宿当值之时,百事吉。《娶妻》说戊申、己酉等日是牵牛娶织女的日子,这些天不宜举行婚礼。“斗”宿当值之时,可以进行军事征伐等。实际上,这是“万物有灵”“天人一体”“阴阳五行”等理念在礼文化领域的具体体现。在这些理念的影响下,先民们认识到天地、神祇对人类有着绝对的影响力,天地、神祇的一些禁忌、祥瑞也渐渐成为了人类的礼俗。同时,阴阳五行理论也是人类社会必须遵循的法则,否则必遭天谴。婚礼、埋葬之礼需要遵循牝(阴)月+牡(阳)日、男(阳)日+女(阴)日的原则。在五行观念下,东方属木,青色;南方属火,赤色;西方属金,白色;北方属水,黑色;中央属土,黄色,《日书》中对天帝祭祀品的颜色正与此相合。《病》篇的青、赤、黄、白、黑五色与东、南、中、西、北对应,也是这一观念的应用实例。随着研究的深入,更多关于《日书》中礼文化内容将会展现出来,这将为人们更加准确地认识其所反映的社会生活面貌提供资鉴。鉴于所掌握的史料及认识水平有限,《日书》所见的礼文化研究尚需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