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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2021-12-03刘建喜蔺胜权

新疆农垦科技 2021年3期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委托备案

刘建喜,蔺胜权

(1.兵团种子管理总站,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2.兵团第一师十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新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是新形势下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网络,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力度,保障种子质量,实现种子质量追溯的重要举措。

1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1.1 出台的背景

为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突出种子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 号),提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对种子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 号),提出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市场营销网络。《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 号)提出,将种子作为重要农产品纳入全程可追溯监管范畴,实现种子可追溯管理,需要以种子生产经营持证企业为主体,加强种子生产、加工、贮藏、营销等各环节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委托生产、委托代销的监管制度。基于上述原因,《种子法》中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种子管理制度出现。

1.2 意义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是种子管理部门提升种子市场监管水平的重要抓手。形成了种子从生产、加工、仓储、销售全产业链的有效连接,是完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给种子生产经营者营造了一个公平、开放、共享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也给种子使用者提供了一个健康安全的购种市场环境。能够充分发挥种子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主要内容

2.1 备案的类型

《种子法》第三十八条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作了明确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这4种类型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2.2 备案的职责部门和备案时间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备案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委托生产备案,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办法》明确了备案受理部门和备案时间。依据《办法》规定,兵团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部门是各师农业农村局或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部门。

2.3 备案的处罚规定

《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款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明确了备案是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义务,违反备案规定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进一步明确了备案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

3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基本程序

3.1 种子企业注册账号

持证种子企业登陆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填写信息,完成注册。注册后登录系统进入信息完善页面,填写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基础信息,完成后进入种子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分支机构、委托代销、委托生产相关信息并获取相应的流水号。需要注意此操作是由种子企业完成。

3.2 用户网上备案

备案用户登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用户系统自行注册,进入用户备案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印证材料上传提交等操作完成备案。要求填写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和完整。要注意分支机构、委托代销、委托生产这3类用户需要向种子企业索取流水号方能完成备案。经营不分装备案不需要流水号,自行在网上注册备案。

3.3 备案受理

县级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机关登陆备案管理系统,对备案用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是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信息进行查看,审核无误的给予通过受理,否则将被驳回并反馈驳回意见。

4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4.1 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备案是指行政机关为收集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信息,加强行政监督检查,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材料,并对报送的材料收集、存档和备查的行为。

4.2 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政许可属于实质性审查。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行政机关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法定期限内的实质性审查并决定是否颁发证书,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业务。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者,必须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后,方能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格的经营者不能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备案属于形式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报送材料的,不影响其从事相关行为。就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若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观察,行政机关对于备案材料仅具有形式审查的义务,行政备案在行为类型上应归属事实行为;若从相对人的角度观察,由于行政备案并不影响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无论是否备案都不影响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的自由,因此行政备案对相对人而言是一种程序上的义务,如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者,只要在网上提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备案材料,其生产经营活动就可以进行,行政机关是否受理该项业务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5 小结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是农作物种子质量全程可追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种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提升种子市场监管水平,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备案工作是保证种子质量,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1]。能够有效保障农业安全、种业安全和用种安全,进一步推进现代种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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