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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立法完善

2021-12-03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私法保护法民法典

李 钰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0 引言

算法推荐如今在手机APP里已经随处可见,它通过对碎片化的个人信息进行整合、分析,会得出关乎个人习惯、喜好等的深层次数据,组合成一个个精准的用户画像。基于用户画像,企业得以有针对性地对客户端进行个性设计、提供服务。虽然算法推荐能精准、实时、主动地为用户提供可能会感兴趣的事物,却在诱使人们一步步走进其织就的“信息茧房”,尤其是“大数据杀熟”。

算法推荐对个人信息安全产生的威胁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背后反映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不完善。回顾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我国先是通过《民法总则》第111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了“个人信息受保护”这一笼统的规则,后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但是《民法典》并非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其相关规定也只是为后续《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提供纲领性、原则性的指引。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问世,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架构逐渐清晰,而结合算法推荐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完善,无疑将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完善注入时代的色彩。

1 人工智能与算法推荐

人工智能已然成为国际竞争新焦点[1]。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领域或智能科学领域的研究、设计、应用智能机器的一个分支[2]。智能机器具有社会性,参与社会活动必须通过收集和分析数据才能实现。人工智能只有经由大数据驱动才可以为人类提供更为精准的服务[3]。同时可以确定,大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也是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向。得到大数据助力的人工智既能从微观上给各行各业提供重要指引,又能从宏观上预测社会发展的方向。

自2018年起,作为人工智能的核心要素,“算法”这一概念开始为大众所熟知。它最开始兴起于电商平台,利用平台自经营以来沉淀的海量用户数据,例如注册信息、所在区域、消费偏好等,描绘出用户画像,分析用户的购买需求。在电商平台取得了成功后,它逐渐扩大应用至社交平台、新闻平台、短视频平台等,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吸引了众多法学研究者的目光[4]。它赋予人工智能超强的信息整合、分析判断的能力,能够增强人类的决策能力,甚至有可能代替人类作出决策。

人工智能算法是利用计算机模拟人的思维,按照设定的程序,在有一定内容输入的前提下,完成特定功能的输出[5]。通过以高效、廉价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并进行整理和分析是算法技术平台得以搭建的前提。在这个视角下,可以将算法技术平台看作用户行为信息的收集分析器,它掌握着大量的资本、技术和资源,在获取平台用户信息上得心应手。

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了海量信息,使其无法快速发现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在这一情形下,更能契合用户需要的算法推荐的重要性也愈发得以体现。只要新闻的元素与算法所抓取、分析的用户兴趣符合,该新闻便能自动推荐给用户,既高效又满足大众需要,可谓人与信息的“搭桥术”[6]。诚然,算法推荐给公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人们也在被“技术中立”蒙蔽,只会看到算法推荐能精准、实时、主动地为用户提供可能会感兴趣的事物,而较少关注算法推荐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的现实危害。

2 算法推荐对个人信息的危害

2.1 致陷“信息茧房”,剥夺信息自主

“信息茧房”的本质是算法推荐的单一运用。用户只爱获取使自己愉悦的信息,其兴趣聚焦于某一方面而非全方位,就像今日头条的标语“你关心的,才是头条”。在信息过载的当今社会,运用算法技术推送用户感兴趣的内容本应值得称赞,但若信息业者为了吸引流量不加节制地推送同质内容,便有造就“信息茧房”导致用户变成“井底之蛙”之嫌:在算法推荐的诱导下,用户被锁定在了算法自动决策出的固定类别的信息中,而后会对这类信息形成稳定的阅读习惯,很难再关注其他领域的信息,对实时信息也不再敏感[7]。

2.2 助推“算法歧视”,损害交易公平

电子商务领域的“大数据杀熟”是算法歧视的典型表现。“大数据杀熟”即信息业者根据用户在其平台上留下的痕迹,搜集、整合其消费行为,从碎片化的消费信息中分析习惯、喜好等深层次的数据,制作精准用户画像,利用算法在其可接受范围内定价,做到精准营销,致使同物不同人不同价,使收益最大化[8]。因此,对于新用户,电商平台会以低价换取用户黏性,而对于频繁在某一项上进行消费的用户,平台通过算法技术进行记录、分析后,便会以高于低频购买者或者首次购买者的水平定制价格,从而弥补在新用户上的亏损。

“大数据杀熟”有违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规则,挑战商业道德底线。企业为制作用户画像收集了大量个人信息,而对这些信息的不正当使用将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导致企业间的竞争演变成依赖用户信息钻法律漏洞,有损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3 算法推荐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

在算法推荐的视角下,个人信息作为公民享有的受独立保护的权益,需要更加多元的公法和私法保护。

3.1 个人信息需要独立保护

权益是否具有独立性体现在能否与相似权益作明显区分上。从《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可以看出,判定个人信息能与相似权益作区分从而证明其具有独立性的焦点集中于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区分上。

隐私与个人信息有着较强的关联性,在划分界限上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曾有学者认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通过扩大已有的隐私权保护范围的方式进行[9]。但是,尽管个人信息与隐私联系相当紧密,但是两者在众多方面的表现都不尽相同:第一,个人信息具有“身份识别性”,而隐私并不具备;第二,个人信息可以重复多次利用,而隐私一经披露就不再被称为隐私;第三,个人信息之于主体的意义更多侧重于积极的“控制”,而隐私更多侧重于消极的“防御”。

综上可以看出,个人信息与隐私有着不同的利益指向,个人信息所需要的保护并不能够为隐私权所全部涵盖,而是需要独立。

3.2 个人信息需要公、私法的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横跨公共与私人领域,需要公、私法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10]。既应该从公法的角度,明确信息管理者收集、整合、分析、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法定义务,并对违反义务的行为加以惩罚;又应该从私法的角度确认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权益,在信息主体的权利被侵犯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法有着私法不能代替的作用。一方面,公法可以对信息安全进行源头控制。在网络信息社会中,现代科技的进步导致个人信息种类增多、范围扩大。面对这些情形,传统的私法保护已经难以满足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而公法可以通过为信息控制者设定义务的方式对其行为严格管理,从源头遏制违法行为,消除潜在危险。另一方面,公法可以维持市场经济秩序。随着个人信息蕴含的经济价值被逐渐发掘,算法歧视等现象也逐一涌现,个人信息逐渐沦为商家竞相争夺的创造财富的工具,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此时需要公法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维持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私法的作用更是显而易见。一方面,私法可以赋予信息主体民事权益。此举不仅可以唤醒公众的权利意识,还可以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调动公众的积极性来争取救济。另一方面,私法可以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提供正当基础。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信息主体合法的民事权益,私法的保护体现了民法对这一权益的认可、对人格尊严的尊重。私法可以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

4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完善的路径

近年来,为追求经济利益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频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借助算法推荐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在当今时代的保护需求之后,立法完善的着力点也更加清晰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首要目的是要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利益,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

4.1 选择统一立法模式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存在两种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立法模式[11]。前者只是在相关行业或者领域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规定,而后者是国家通过制定基本法的形式对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一系列行为进行规制。这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其优点,分别展现了不同国家面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立场。

而我国尚未建立起成熟且健全的自律组织机制,不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管,无法支撑分散立法模式运转,只能选择统一立法模式。通过基本法来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预留充分空间以方便后续的安排和配置,符合我国当前立法现状。

4.2 完善法治体系

《民法典》只是对个人信息保护起到了总的指导作用,无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各个方面进行详尽规定。个人信息包含丰富的内容,无论是其中涉及的技术规范还是侵害个人信息导致的法律责任,都无法纳入《民法典》规定中,需要在《民法典》外制定特别法详细规定。

为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维护信息主体人格利益,我国有必要尽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行。同时要明确,虽然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不容亵渎,应不遗余力地加以保护,但是,身处这个经济、科技迅速发展的社会,就不得忽视个人信息带来的商业机会与经济价值——个人信息并非不能使用而是应当合理使用。因此,所要建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能够对包括算法推荐在内的人工智能时代技术进步有所回应的法律,一部对个人信息进行恰当保护与合理使用相结合的法律。

法律的制定仅围绕基本的概念、原则、制度等层面,仅凭借《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仍然无法做到万无一失,具体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仍要依赖于法规、规章等加以完善[12]。因此,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大致应呈现这样的局面:《民法典》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地位、权力属性以及基本精神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规定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监督管理与相关法律责任等基础性问题;互联网移动通信、电子商务、公共管理等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领域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甚至行业标准。由此形成有机的法律保障体系。

4.3 增强公民权利保护意识

国家法治发展离不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公民自己才是自身权利的最佳保护者,增强公民权利保护意识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意义重大。一方面,个人信息来源于信息主体,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也将承受个人信息被侵害造成的一切后果。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可被反复利用,一旦遭到侵害后果难以估量。因此,要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事前预防,增强信息主体的权利保护意识,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4.4 加强行业自律

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与信息主体相对应的是信息管理者,其对个人信息进行利用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保障信息主体权利得以实现。

信息业者是信息管理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科技为信息业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科技在悄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的同时,也在一次又一次地冲击着大众的认知与理解范围[13]。在科技进步面前,行业自律在规范信息业者行为上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首先,作为一种柔性约束机制,行业自律可以灵活协调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促进双向受益。其次,面对网络日新月异的发展向法律稳定性发起的挑战,行业自律可以弥补法律滞后性的不足。最后,行业自律更具有针对性,能够对不同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精准指导,从而更合理有效地规范相关行业的行为。信息业者可以从两个方面加强行业自律:一方面,建立权威自律组织对相关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建立相关行业准则严格约束相关行业的行为[14]。

5 结语

面对算法推荐等现代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与应用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的威胁,显然需要立法予以回应,但是面对一个新问题,法律应作何回应,不能将其视为发现空白从而加以填充的过程,而是要通过这种现象去探究社会的本质需求。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关键时期,应当立足于当下现状,于细节之处探求改进空间,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体系,方为个人信息保护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只有先使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才能作出下一步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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