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的制度逻辑
2021-12-03张博源
文/张博源
作为一部为医师提供全方位保障的医师权益保障立法,《医师法》塑造出系统化的权利—义务—责任“法律链条”,以及权利与保障相辅相成的制度架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的通过具有划时代意义。
它是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之后,“健康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座里程碑,它的出台实现了对实施长达20余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的继承与超越,也昭示出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出台之后,我国医疗服务法治发展的新趋势。
《医师法》是一部聚焦医师成长的全生命周期,涵盖医师行业的全部样态,为医师提供全方位保障的医师权益保障立法。我们不妨从以下4个方面解读《医师法》的制度安排。
《医师法》是一部聚焦医师成长的全生命周期,涵盖医师行业的全部样态,为医师提供全方位保障的医师权益保障法。
权益为本的立法定位
尊崇医师的专业技术权威,将医师的权利和利益整合纳入“集体性的组织空间”,是全球医师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经验之一。突出医师群体的权利规范和保障机制,是《医师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相比《执业医师法》的立法宗旨,《医师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置于立法宗旨的首位。通过医师权利的立法确认,辅之以义务机制、保障机制的设置,实现国家对于医师的职业尊重和认可,也是立法值得称道的特色。虽然从直观来看,这部新法并没有大肆扩充有关医师权利的法律条款,第五章“法律保障”的专章规定却根本性地改善了先前的《执业医师法》为医师框定的权利边界。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医师法》是一部地地道道的权益保障法,而非传统意义上规范医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法。
换言之,医师合法权益的保障,意味着医师群体不再是被动接受政府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的“沉默一族”,而是应当得到全社会尊重、肩负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光荣使命的专业群体。依法确认和保障医师在能力培养、行业准入和医疗执业等方面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构成了《医师法》的逻辑主线。
权益与责任的有效衔接
医师职业自主性(Professional Autonomy)主要体现在其临床自主性这个方面。因此,为医师的行业准入、能力塑造、独立执业和职业发展等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制度规范,确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应当是《医师法》的立法重点。
《医师法》详细列举了医师的七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执业中的诊查、调查、处置、出具文书以及专业方案的选择权;获取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待遇权;获得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权;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权;接受专业教育权;建议权和参与民主管理权等。另外,还通过“弹性”条款规定了其他未尽的法律权利。
相比医师权利的概括性规定,《医师法》更加注重医师执业的法定义务的对等性规定,在《执业医师法》规范的基础上作出了更为精细化、具体化的改进,体现出与我国当下立法“与时俱进”的对接。例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增设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又如,规定医师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与先于《医师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持良好的衔接。
法律主体的行为模式与后果模式的对应性,是衡量一国立法质量的重要指标。医师法律义务的精细化配置,内在地要求法律责任设置的具体化。
《医师法》并没有像既往立法那样疏于界定主体的法律责任。医师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细密。其一,在违法行为的列举上,增设了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具体内容,为治理当前实践中存在的“过度医疗”和违规开展医疗技术等行为提供了处罚依据。其二,在处罚方式上也更为完善,对于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等6种行为、严重违法医师职业道德等行为分别增设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终身禁止执业与研究的处罚措施。
伦理与法律的有效融合
任何职业的发展都无法完全依靠外部制度作为依托,内在的精神力量是必须的。“悬壶济世”,济困扶危,博极医源,精勤不倦,方可成就“大医精诚”。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术和艺术的服务,对于一名良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立法对于医师职业精神的概括具有高屋建瓴的价值指引功能。
《医师法》给出了中国医师的“精神画像”,即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这些规定是我国医师的神圣职责与使命担当的法律言说。
研究表明,实践中的医患法律纠纷更多是医师在执业中职业道德约束弱化、严重背离医师职业精神和道德水准所引发的。然而,迫于旧医师法的不健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一些严重缺乏医师道德的恶劣行为,只能视同普通的医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很难对“害群之马”产生震慑作用。而学界对于如何从法律约束向伦理道德约束转化,也始终没有给出妥当的解决方案。
《医师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就在于强调伦理对于医师行为的良性约束作用,也成为新法有别于旧法的显著特征。伦理和法律是规范医师行为的两个重要维度,它们使得对于医师群体的道德塑造和行为指引都有了更为确定的制度参照。
《医师法》把遵循医疗伦理规范,作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法定义务之一,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更值得提及的是,《医师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5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这一规定体现出了国家对于医师职业群体“悖德”现象的“零容忍”的态度和标本兼治的规制思路。
规范与保障双向并重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缺乏保障的权利是空洞的。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医师依法行医,保障和促进国民健康,是政府不容推卸的法定责任。如果说权利—义务机制,是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和职业发展的重要工具,那么综合性保障制度则是医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可或缺的制度资源。对此,《医师法》第五章用了10个条文浓墨重彩地作出了规定,其中8条是立法新增设的条文,也是本次立法最值得称道之处。
这些保障性措施大致可以分为:第一,组织制度保障。《医师法》规定,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西方学者认为除了临床自主性(即医师专业决策自主性)之外,医生群体的职业自主性还包括法团自主性,即“组织起来的职业群体定义有关自身工作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的政治权利”。而组织和参加职业团体正是“法团自主性”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专业标准保障。《医师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缺乏真才实学,专注于生产“学术泡沫”,并非医生的天职和本分。人才评定标准是促使医师专业回归其应然本位的重要措施。
第三,人才待遇保障。《医师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给予经济待遇倾斜。对于在基层和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医师,给予个人待遇、职业发展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四,人才梯队保障。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凸显了我国公共卫生医师的巨大缺口。对此,《医师法》增设法律规范,要求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针对城乡医疗资源匹配不均衡的问题,规定了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第五,执业环境保障。《医师法》要求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严打涉医违法犯罪。还对医院法治提出具体要求,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第六,职业安全保障。我国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问题相当突出,尤其是在处置高风险性的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医疗骨干团队总体职业暴露呈现高危状态。2017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医务人员防护措施。为此,《医师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还规定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执业免责保障。《医师法》的一个突出亮点,是在医师执业规范中设置了一个“免责条款”。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将会极大地激励医师群体积极施救患者的公益性行为。
诚然,有关医师权益保障的制度并不限于上述规范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障措施”的专章规定与《医师法》其他保障性的条款,共同构建出保障医师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制度体系,其中既有对医师执业的具体保障,也有对不同类别、地域医师的“差异性”保障,更有对医师执业外部环境的综合治理。总之,这些保障制度实质上发挥着强化医师权利的制度功效,体现出了鲜明的“寓规范管理于保障服务之中”的人性化立法理念。
综上所述,《医师法》作为一部医师权益保护法,塑造出系统化的权利—义务—责任“法律链条”,以及权利与保障相辅相成的制度架构。通过综合性的政府保障制度,将有助于维护并强化医师的合法权益,逐渐改善医师执业环境,促进医师群体释放更多的“公益性”服务,这无疑将为促进我国医疗服务回归公益性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医师法》作为一部医师权益保护法,塑造出系统化的权利—义务—责任“法律链条”,以及权利与保障相辅相成的制度架构。通过综合性的政府保障制度,将有助于维护并强化医师的合法权益,逐渐改善医师执业环境,促进医师群体释放更多的“公益性”服务,这无疑将为促进我国医疗服务回归公益性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