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 “互联网+”数据信息平台优化动物调运监管的策略分析
2021-12-03邴啟政
邴啟政
(青岛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青岛 266000)
动物调运对实现区域之间的有序流动、保证动物养殖过程中的引种扩群和不同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畜产品供应有重要意义。但是伴随着动物跨区域之间的调运流动,相应的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也与日俱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外来输入性动物疫病方式,严重制约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在实际动物调运过程中,区域间的价格差、品种优势差、产品需求差使得部分动物贩运人员铤而走险,违规违法调运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动物调运流动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隐患。2018年发生的非洲猪瘟疫情,2020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都对动物调运监管提出了更高、更新、更严的要求,而移动互联网、手机、平板的大量普及,与之匹配的APP也相应开发,对于实现移动便捷办公和便民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支撑。为此本文借鉴“互联网+”大数据信息优势,整合动物调运审批信息、动物贩运信息、养殖户出栏信息、屠宰企业落地信息和检查站查验信息,提出了明确动物调运运行轨迹、掌握动物来源去向的大数据信息平台监管方式,力求从根本上杜绝违规调运动物引起的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以期为动物调运监管提供理论参考。
1 应用大数据进行动物调运监管的优势分析
1.1 实现大数据的互通有无
之前的动物检疫出证信息与动物调运信息、动物出栏信息、检查站检查信息、落地确认信息相互独立运行,不同的监管人群无法互通相关信息,数据之间存在着断片现象。应用大数据进行动物调运监管,能实现不同环节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为全面加强动物运行轨迹无缝隙追溯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提高动物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信息化水平是监管手段方式创新的一种体现,更是提升监管效能的具体举措[1]。在整合移动互联网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开发集动物出栏检疫申报、官方兽医检疫信息上传、沿途检查站查验、到达目的地动物现场确认为一体的动物检疫调运APP,实现了出栏动物远程申报、官方兽医到场检疫、贩运户远程委托报检、电子检疫证随货主本人通行的目的。
1.3 杜绝违法违规调运动物的行为发生
在分散状态独立运行的检疫监管模式下,动物贩运户钻检疫监管的空子、利用合理的手段规避、套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达到违规调运动物的目的。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信息平台可堵塞监管漏洞,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实现动物从出栏检疫申报到现场实施检疫、沿途监督检查、到达落地监管的全环节无缝隙运行。
1.4 为实现后续环节的记录衔接奠定良好的基础
调运目的地养殖场的引进动物记录、屠宰场的入场动物查验记录与养殖场的出栏记录密切相关,是动物调运流动的延续。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管信息平台在实现动物出栏申报、检疫出证、调运监管的基础上,为后续屠宰企业、目的地养殖场的落地确认、入场前管理奠定良好的信息基础[2,3]。在屠宰企业全面推行肉品可追溯管理过程中,应用衔接“互联网+”大数据信息可全面掌握屠宰动物的健康状况,为规范化推行肉品可追溯管理提供信息支撑[4]。
2 应用 “互联网+”大数据信息进行动物检疫调运监管的模式设计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进行动物检疫和调运监管是以移动互联网数据为依托,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为主体整合屠宰企业信息、动物贩运户信息、养殖户信息等[5],利用动物耳标信息、现场照片视频等建成的动物检疫调运基础信息平台。
2.1 强化基础信息的整理导入
动物检疫调运大数据的基础信息有贩运户信息、养殖户信息和动物运输车辆备案信息等组成,在系统设计上应先进行相关信息数据的整理导入,确保系统运行过程中动物检疫调运相关人员的闭环运行,杜绝人为擅自添加造成的监管混乱。
2.2 突出运行模块的构思设计
系统的模块设计上大致分为调运动物审批模块、检疫申报模块、电子出证模块、落地监管模块,在各模块具体细化上检疫申报模块依据动物调运的主体不同设置贩运户模块、养殖户模块、动物运输承运人模块。调运动物审批模块以政务大厅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为基础,审核通过后向检疫出证系统上传相关信息。电子出证模块设置动物检疫人员登录权限,由专人负责操作。落地监管模块设置跨省调运动物落地监督、省内动物调运落地监管和屠宰动物落地监管栏目,由养殖场负责人、屠宰场负责人和驻场官方兽医(动物检疫人员)登录,分别上传落地确认和隔离观察信息。
2.3 完善大数据信息采集上传
大数据信息的来源由动物调运审批、动物养殖信息、现场检疫申报信息、出证信息、运输车辆信息及运行轨迹、贩运户信息、到达目的地确认信息、隔离观察信息等组成,其载体主要为视频影像资料、动物耳标信息资料。在运行过程中由动物贩运户、养殖场负责人、动物运输承运人、动物检疫人员、屠宰场负责人进行采集并上传至后台数据库,经管理员审核后推送至公众平台,便于群众扫码查询。
2.4 注重动物与信息流向的无缝隙运转
在动物检疫与调运大数据库的基础上,应对接好动物从养殖场到屠宰场或其他养殖场的有序流动和相关信息的按环节转运。动物正常流动过程中,相关的信息随动物闭环运转,起到便于监管、方便查询的目的。同时在此过程中大数据信息的建立为食品加工企业产品可追溯机制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3 动物检疫监管大数据系统的运行方式
动物检疫监管大数据系统的运行方式与动物调运监管的前一阶段基本相似,区别主要体现在后期的落地监管上。依照动物饲养、屠宰的用途不同,分为出栏申报阶段的操作,检疫出证阶段的操作和落地监管阶段的操作。
3.1 出栏申报阶段的操作
需饲养的动物货主扫码注册相关信息通过省政府政务系统提交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审批,非种用乳用动物的可提交当地县区政务大厅办理跨省引进动物审批,需屠宰的动物屠宰场提前扫码注册相关信息,提交拟调运动物的区域、种类、数量和到达地点。同时,货主、贩运户、承运人、养殖场负责人分别扫码登录系统注册相关信息,提交身份证明、运输车辆备案证、养殖场动物免疫记录、出栏动物健康保证书、委托贩运户收购动物的提交上传动物委托收购证明等相关信息资料。后台审批通过上述相关材料后自动转入动物检疫系统进入下一环节的现场检疫出证。
3.2 现场检疫出证的操作
动物检疫人员扫码登录进入电子出证系统,依据系统转来的相关信息资料,赴现场开展动物产地检疫的验证查物、耳标号码采集、现场照片视频材料拍摄,需要采取实验室检测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并上传检测报告。动物检疫人员凭采集的相关信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将电子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回传到货主、贩运户、养殖场负责人、承运人手机上,并在承运人、货主等随货同行人员手机上反馈查询二维码,途经检查站时方便监督检查人员扫码确认。
3.3 落地监管阶段的操作
动物到达目的地后,目的地动物检疫人员和养殖场负责人扫描承运人、货主等随货同行人员手机上反馈的二维码进入落地监管环节,由动物检疫人员和养殖场负责人进行落地动物的隔离观察监管,并在大数据APP上提交动物隔离观察记录。到达养殖场后由养殖场入场查验人员和驻场官方兽医扫描货主、承运人等随货同行人员的手机反馈二维码,查验确认拉运的生猪数量和耳标信息,并上传现场视频照片。
4 小结
当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仍存在生产数据模糊、信息化水平低、动物调运监管不足等问题,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交融,改变以往官方兽医老旧的监管模式,优化动物调运监管新模式,使监管数据化、全程可追溯、疫情科学管理,推动动物卫生监管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牧原股份:2020年净利润274.51亿元
牧原股份2021年4月15日公布2020年度业绩快报。2020年营业总收入约562.77亿元,同比增加178.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74.51亿元,同比增加348.97%。
牧原股份盈利水平同比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生猪价格上涨;2020年生猪价格持续高位,商品猪全年销售均价为28.04元/kg,较2019年上涨51.40%。二是生猪销量增加;2020年生猪销售量1 811.5万头,较2019年增加76.67%。其中商品猪1 152.4万头,仔猪594.8万头,种猪64.3万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