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林长制 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2021-12-02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林草生态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区内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还很脆弱,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草原沙化退化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生态环境正处在“进则全胜、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在内蒙古全面推行林长制,就是要在继续加大林草生态建设的同时,构建最严格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制度体系,实现山有人管、林(草)有人造(种)、树(草)有人护、责有人担,从根本上解决保护发展林草资源力度不够、生态保护责任不清等问题。全面推行林长制,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
2021年7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精神,在吸收借鉴安徽、江西等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河湖长制运行的成熟做法并紧密结合了自治区地域特点和实际。内蒙古拥有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多种生态系统,在全国生态保护修复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实施意见》将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四大生态系统全部纳入林长制责任体系,充分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同时,考虑到内蒙古草原面积辽阔、是全国草原大区,《实施意见》提出,盟市级以下可以结合当地森林、草原资源实际情况,设立“林长”“草长”或“林草长”。鉴于沙化土地治理和湿地资源保护是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内容,且内蒙古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居全国第二位、湿地面积居全国第三位,《实施意见》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湿地纳入林长责任范围,一体管理、一体保护。
全面推行林长制是内蒙古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实践探索,要切实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修复、加强沙化土地治理、推动林草产业发展、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强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完善森林草原湿地监测监管体系、加强基层管护能力建设,奋力绘就美丽内蒙古新画卷,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出应有的贡献。
苏木山林场 孟宪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