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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平台从业人员工伤保险问题探究

2021-12-02胡风华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社会保险

胡风华

(开封市社会保险中心,河南开封475000)

共享经济平台从业人员作为我国不断深入的城镇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建设者与受益者,却由于制度、实践层面的空白,无法与传统就业形态劳动者一起,公平地享受工伤保险带来的保障,使得这一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降低,也不利于共享经济平台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共享经济平台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现状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基本社会保险体系。其中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以及由此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能够从国家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生活保障、职业康复等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与其他同类型商业保险相比,其待遇水平、保障项目都具有明显优势,更因其无过错赔付原则、参保即受益等规定,成为为劳动者提供工作伤害保障的最优选择。

共享经济平台是共享经济的线上载体,通过信息交换,为产品提供者与产品需求者提供一个信用良好、沟通方便的交易平台,由供求双方直接达成交易,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快速实现劳动力和服务的等价交换。共享经济平台工作由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较灵活且从业门槛相对较低的特点,为很多进城务工人员、城镇贫困人口、重大改革产生的贫困人口等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了就业岗位,有效缓解了我国在产业转型升级及城镇化进程中持续加大的就业压力。本文所讨论的共享经济平台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平台从业人员)指在各平台上提供劳动的非标准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例如快递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店客服等,此类人员具有工作时间弹性大、工作地点不固定、收入不稳定、流动性强、社保维权意识差等特点。而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用人风险,往往不与平台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务外包等形式,规避与平台从业人员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使平台从业人员成为了最缺乏工作伤害保障的人群。

据统计,2018年我国共享经济参与人数约7.6亿人,其中参与提供服务人数约7500万人,平台从业人数598万人;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参与人数约8.3 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 万人,平台从业人数约631万人①。伴随着共享经济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大及平台从业人员数量的连年增长,平台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也日益凸显:平台从业人员与平台之间不具有稳定且唯一的劳动关系,平台从业人员只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而我国《社会保险法》只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未包括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台从业人员,尤其是平台中的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在日常工作中受到职业伤害的风险大、自救能力差,因伤失业、因伤致贫的概率高。

二、共享经济平台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存在的难点

我国设立工伤保险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②。平台从业人员在劳动关系、劳动收入、劳动时间、劳动场所等方面与传统就业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存在制度性、操作性、主观性难点。这不仅会阻碍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会给社会留下不稳定因素。

(一)制度性难点

由于劳动关系模糊导致参保难。我国的工伤保险认定是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前提的,大多数平台经营者在雇佣劳动者时,会通过劳务协议、承包合同等制式合同来规避劳动关系,甚至将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平台就业的“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等。平台就业模式相较于传统用工模式,劳动者自主性强,用工方管理功能弱化:平台只负责软件开发、规则制定等,由消费者代替用工方直接向劳动者发布工作任务、由平台制定的奖惩机制及消费者的评价代替用工方实施监督、采取收益分成等形式替代传统的结构化劳动报酬,部分平台甚至只提供统一工作服,交通工具、防护设备等生产工具均由劳动者自行准备。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很难根据法律法规来认定劳动关系,使得平台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处于真空状态。

(二)操作性难点

1.工伤认定取证难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应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平台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场所不固定,受消费者需求影响大,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无法准确界定是否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也无法提供可靠的证人证言,给实际的调查取证造成困难。

2.缴费基数难衡量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④用工方只为少数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其工资总额及工伤发生率均不能为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提供依据,且平台从业人员工资收入不稳定,也无法为工伤参保缴费基数提供参考,社保经办机构无法监管平台企业工资总额,因此在确定其缴费基数时存在技术性难点。

3.人员管理难固定

平台就业人员流动性大,兼职情况普遍,无论是采取单位缴费模式还是个人缴费模式,都对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的参保、转移流程提出了挑战。

(三)主观意愿性难点

1.企业缺乏责任意识

多数企业不与平台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更不愿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些企业出于降低用工成本、人员流动性大、规避责任等原因,将部分业务层层转包,分包主体体量小、管理混乱、劳动安全保障不足。现阶段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防护多采用商业保险的形式。部分平台运营者要求其从业人员自行购买一定金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出现意外,可享受一次性的意外伤害险赔付,不具有工伤康复及康复期间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且现行的工伤保险缴纳、暂停、转移、工伤认定程序复杂,而平台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用人单位为员工参保手续繁琐,也是部分企业不愿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

2.劳动者参保意愿低

与企业刻意回避缴纳工伤保险不同,不少平台从业人员则是主动放弃了享受工伤保险保障的权利。大多数平台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偏低,就业竞争压力大,在达成劳动协议过程中处于相对劣势状态,默许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且平台就业人员年龄结构较年轻,参保意识弱,维权意识差,认为工伤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企业交不交保险无所谓,只要按时发工资即可,甚至愿意主动放弃各项保险的缴费来换取当下的收入。发生了工伤事故,因为怕麻烦、不知道该怎么索赔等原因,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想要申请工伤保险赔付,也会由于劳动仲裁、复议、诉讼、工伤认定等程序的繁琐导致半途而废。而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低、跨地区转移接续缺乏保障等问题,更加降低了平台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三、共享经济平台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对策建议

享受工伤保险不仅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的基础保障。由于平台从业人员的灵活性、流动性、非契约性等特点,决定了无法简单地将其纳入现有工伤保险制度范畴。应当从建机制、优流程、强意识三方面,增强工伤保险对新形势、新业态就业形式的适应性,使其与传统就业形式下的工伤保险制度相融合,最终形成覆盖面广、保障适度的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

(一)建立适合平台从业人员参保的法律制度

1.构建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体系

在共享经济时代,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及用户需求多元化,平台就业人数的增加以及就业形式的灵活多样,对社会保障相关立法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等的保障范畴,明确新业态从业人员作为劳动者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构建有针对性的法律体系;从立法层面不断探索适应新时代、新业态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所涉及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等权益,加深对于新业态劳动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研究。

2.打破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权益的对应关系

使平台就业人员与传统用工方式下的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工伤保险保障,不应机械地照搬现行的劳动关系认定制度,强行要求平台就业人员与某一平台固定劳动关系,也不应“一刀切”地将平台就业人员归为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管理。前者会限制平台就业人员的灵活性,损害平台经济就业灵活的优势;后者则会变相支持平台企业不与平台就业人员明确劳动关系,逃避社会保障责任。因此,应取消劳动关系作为工伤保险参保的前置性条件,改变原来先有劳动关系后有社保关系的观念,使工伤保险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伤害风险,使劳动者无论何种就业类型、职业性质,凡是因工作受到的伤害,均可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二)创新便于平台从业人员参保的经办流程

1.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工伤保险参保办法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缴纳,即工伤保险不能采取个人形式缴费。针对平台就业人员的参保主体问题,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地区行业协会,参照我国现行的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模式,以工伤保险为优先参保险种,为平台就业人员开辟单一险种的参保渠道。鉴于现行的工伤保险缴费规定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因此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参加工伤保险时,应引入个人缴费机制,条件允许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模式,以提高个人的参保意愿。由于平台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不同工种的平台就业人员工伤发生率差别较大,在确定平台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时,应科学核定平台就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基础性规范,综合不同工种工伤事故发生率,有针对性地制定多个缴费定额,采取同工种内按人员定额缴费的方式参保,保障平台就业人员在同工种不同平台间流动就业时,工伤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平台就业人员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参加工伤保险,便于协会对本区域行业内相关从业人员发生的职业伤害事件进行统计与总结,不仅可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还能够为参保后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认定提供可靠参考。

2.探索以大数据为支撑的工伤认定方法

传统就业模式下工伤认定遵循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与平台就业人员灵活的工作时间、机动的工作地点等特点不相适应。因此对于平台就业人员工伤要素的认定应调整为:“工作时间”方面是否处于提供服务期间或合理的工作准备期,“工作地点”方面是否因工作需要做出了合理且必要的选择,“工作原因”方面是否依照平台要求提供了相关服务。

随着我国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更新,工伤认定的方法也应更趋数据化、智能化。对于平台就业人员的“三要素”认定,可通过要求平台就业人员在工作时打开指定的便携型智能设备来完成。智能设备可以实时记录其身体状况、工作情况和行动轨迹,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将智能设备数据与平台数据相结合,为工伤认定提供详实证据。而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大量的智能设备后台数据分析,获得平台就业人员的工作行为偏好、职业伤害发生原因等基础信息,经过大数据分析得出本地区平台就业人员职业伤害数据,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进一步减少职业伤害的发生。

(三)完善平台从业人员参保的服务模式

1.扩大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统一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及工伤认定流程

工伤保险的统筹范围直接决定了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平台就业人员流动性强,应通过统一参保缴费方式、工伤认定流程、工伤医疗及康复机构来实现工伤保险的省级统筹,并进一步实现全国统筹。

2.将强制参保与财政补贴相结合,提高工伤保险参保意愿

一方面通过行政立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强制平台企业为相对固定的职工按企业参保,对于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通过行业协会参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不得从事平台服务工作;另一方面,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引导平台从业人员通过行业协会参保,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

3.通过工伤预防宣传,提升参保意识及劳动保护意识

有针对性地对平台就业人员按工种开展工伤预防培训及相关工伤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在提高他们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增强其对职业伤害及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了解,引导其转变观念,激发平台就业人员对工伤保险的参保意愿。

[注 释]

①数据来源: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http://www.sic.gov.cn/News/557/10779.htm.2021-5-21。

②《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6.5。

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6.5。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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