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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政策学的角度浅谈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机制
——以z市J县为例

2021-12-02黄丽珠

农村实用技术 2021年1期
关键词:环保法中央政府环境治理

黄丽珠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1)

1 绪论

近些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农村环境问题,更是令人心忧。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发布了不少的环境治理机制,如我国的《环保法》,在时代的更替下不断地进行修订,这充分地说明了我国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因此,不管是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需要对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机制进行分析,从而发现其中的问题,并运用公共政策学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不断地完善环境治理机制。

2 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缺乏约束力

从公共政策学的角度来说,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缺乏约束力。

各个国家都是依靠自身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作的,这也是对环境治理的一种有效地保障,能够让环境治理变得更加合理。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在环境治理这一方面的制度化不够全面。虽然,我国的《环保法》时不时地在更新,每过一段时间就会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旨在让《环保法》能够让农村环境治理得到一定的改善。我国政府会颁布《环保法》,但是地方政府却不一定会按照《环保法》去执行,这也是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机制中缺乏约束力的表现之一。

Z市J县是我国闻名的竹乡,位于杭嘉湖平原的西北部。就J县本身而言,其环境良好,植被茂盛,但是,在20世纪的80年代,J县并不是这样地美丽动人。当时,为了让J县发展得更快,J县政府决定走上“工业强县”的道路。事实证明,当时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设备根本无法让J县走上工业强县之路,只能让J县的环境恶化得愈演愈烈。

2.2 缺少协作

从公共政策学的角度来说,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缺少一定的协作。

就农村的环境治理机制而言,我国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是金字塔式的。通过我国中央政府制定一定的环境治理机制,再让各级地方政府实施,但是,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中央政府将责任下达给各级地方政府之后,各级地方政府往往从自身的角度出发,首先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再根据中央政府下达的命令执行,而这样带来的后果则是环境治理机制变了味。不仅如此,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能存在着交叉的现象,这就导致各个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而环境治理方面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1]。而这追根究底是因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缺少一定的协作,在治理环境时,往往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而不从大局出发,导致环境治理问题一再耽搁。

2.3 监督不到位

从公共政策学的角度来说,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之是三是监督不到。中央政府给各级地方政府下达了命令之后,各级地方政府是实施这项法则的责任人,那么,中央政府以及人民就需要对各级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可是,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的监督却是流于形式的,监督的方式也往往是抽查和视察。抽看和视察都是先闻声后见人,简而言之就是各级地方政府能够收到上级政府前来抽查和视察的消息,从而成为了迎检查而准备,上级政府更是为了检查而检查。除了上级政府这一方面外,还有人民对各级地方政府的监督。其实,人民是和环境治理情况有着直接关系的群体。可是,当人民发现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却不知道如何将消息反馈给监管部门。因此,无论是从上级政府还是人民这一角度都无法起到到位的监督,这就使得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问题多了不少的挑战和困难。

3 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机制的建议

3.1 保障环保法的权威性

为了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机制中存在的缺乏约束力这一问题,应该从保障环保的权威性入手。

一是出台相应的环保法,明确环保的地位。在出台相应的环保法的同时,应该贴合农村这一角度,不能仅仅从大的范围内制定,而是应该根据农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这样才能让农村的环境治理得到一定的改善。如Z市J县在改善环境方面就做出不少的努力,不仅编制了《J县生态文明建设纲要》,更是编制了《J县农村环境保护规划》。这些法制建设不仅使得J县受益,更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使得更多和J县有着相似背景的农村环境得到改善,也使得J县的环境治理有着非凡的借鉴意义。

二是当环保法和其他政策发生冲突时,应该先考虑到环境因素。在农村中,人们最容易忽视的就是环境问题。村民由于自身学识的限制,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也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所以,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村民会选择经济利益,而不是保护环境。因此,当环保法与其他政策发生冲突时,应该首先考虑到环境。无论是哪一方面的具体政策与环境保护有冲突,都应该以环境保护为第一位,其次才是其他方面的原因。正是有了政府的坚持,才能让《环保法》更加具有权威性,从而使得环境保护扎根到每一个村民的心中去。

3.2 寻求有效的协作方式

为了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机制中存在的缺少协作这一问题,应该从寻求有效的协作方式入手。

一是明确各个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权利。在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机制中,各个地方政府一直秉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理念,其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就是将上级政府所传达的命令一缩再缩,再根据自身政府的情况进行操作,最后能够实际运用到工作中去的却少之又少。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能会有所重叠,当职能重叠之时,就会导致两个或以上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而相互推诿的结果就是农村环境治理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所以,各个部门之间互相扯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中央政府在下达命令时,应该明确各个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权利,还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利,避免到时互相扯皮,影响了农村环境的治理。

二是要充分地调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作得到调动之后,还要关注到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因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是无法避免的,有效地调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才能够使得环境得到有效地治理。J县在环境治理方面考虑到今后的发展,不断地加大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对农村环境的改善,让更多的村民受益,这也少不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如J县的D村小岭头进行了一系列的大改造:修建厕所、处理污水、刷白墙壁、整改线路等,这些都是J县为农村环境治理做出的改变,而这样的改变并不是暂时的,而是需要长期的坚持,更是需要各个部门的协作,才能使得J县的环境治理变得如此具有意义。

3.3 提倡公共参与机制

为了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机制中存在的监督不到位这一问题,应该从提倡公共参与机制入手。

一是让上级政府的检查不再流于形式。上级政府的检查形式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不再仅仅是一群人来到地方政府检查,这样的检查方式只会让地方政府有所准备,也失去了检查的意义。检查应该关注到的是地方政府平时的状态。J县在建设生态和美县时就充分地发挥出了监督的作用。如在J县的X村的建设过程中,不仅邀请到了本村的领导人员进行检查,更是邀请到了有关的专家和领导进行检查,起到双重检查的作用。这样的检查方式才能让领导的检查不仅仅流于表面。在今后的农村环境治理机制中,也可以借鉴这样的方式,不仅让上级的领导参与到检查中来,更是让相关的人员和专业人士参与到其中来,这样就使得检查更加具有意义,也不再是仅仅为了应付而做。

二是让更多的人民参与进来。环境保护治理不应该是一个部门或一部人的责任,而应该是全民的责任和义务。全民参与到监督机制中很有必要是因为缺乏必要的渠道反映人民的想法。提建议是一种参与方式,还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政府的治理工作中来,起到监督的作用。政府部门让愿意参与到监督中来的群众可以有机会来到政府部门,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从而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有一定的了解。通过监督,人民群众可以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当有了相应的了解之后,更能够起到监督的作用。这样的监督方式不应该是一年一次,而是应该保持着较高的频率,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适当地了解到政府部门的工作以及环境治理的情况。当出现环境治理方面的问题时,再通过相应的反馈渠道进行监督。

4 结语

我国农村环境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大问题,只有真正地正视农村中的环境问题,才能发掘出其中存在的原因,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使得我国农村环境得到有效地治理,有了良好的环境,才能使得我国的经济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环境治理有着非凡的意义,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让环境治理变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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