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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儿童组织发展道路的基本特征

2021-12-02浙江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章秀英

少先队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少先队依法

浙江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章秀英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意见》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基本特征是“各群团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团结服务所联系群众、依法依章开展工作相统一”。2015年6月1日,李源潮受党中央委托,在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祝词中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儿童组织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儿童组织发展道路是群团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具有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团结服务少年儿童、依法依章开展工作相统一的基本特征。深入阐释“三个统一”的辩证关系,分析少先队工作中不利于“三个统一”问题并提出改革策略,对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儿童组织发展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儿童组织发展道路“三个统一”的基本特征

“三个统一”确保少年儿童组织发展道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发展,体现了中国特色与优势,党的领导、团结服务少年儿童与依法依章开展工作之间具有相互统一关系。

1.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是团结服务少年儿童与依法依章开展工作的根本保障

党的领导为团结服务少年儿童和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少先队组织的创立与发展是团结服务少年儿童和依法依章开展工作的逻辑前提。最早的少年儿童革命组织——劳动童子军,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共产儿童团和少年先锋队,抗日战争时期的儿童团,解放战争时期的儿童团和上海地下少先队,新中国成立后的少年先锋队都是在党的关怀和领导下建立。而且,党将团结教育少年儿童作为少先队建队宗旨,确定了“全童入队”组织方针,保障了少先队组织在少年儿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的法定地位,新时代又明确了少先队群团组织定位,为少先队组织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领导为团结服务少年儿童和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制度是指组织规范化或定型化的举止、行动或行为原则的载体,是长期演化而成,是支配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关键性领域。《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作为少先队组织的行动纲领和指南,其制订、修改历史浓缩了少先队组织基本制度变迁。党是少先队的领导者,党委托共青团直接领导少先队,并构建了全团带队制度落实共青团直接领导权,自建队以来延续至今的委托领导制为少先队提供了领导制度保障。因少先队基层组织设置在中小学校,党设置了团教协作机制促进共青团和教育行政部门合作,保障少先队组织日常运作。随着党的执政能力不断提升,少先队工作日益制度化,少先队代表大会的创立保障了少先队员当家作主的权利,少工委的设立完善了经常性领导机构,辅导员制度创立为少先队工作提供优质人力资源保障,少先队组织工作规范化推进,少先队员激励机制、少先队实践活动品牌、活动课程建设等少先队教育规则体系不断制定完善,为依法依章开展团结服务少年儿童的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最后,党的领导为团结服务少年儿童和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提供了资源保障。中国共产党拥有强大的执政资源,给与了少先队丰富的资源保障:其一,政治资源,中国共产党将少先队作为党——团——队政党延续的基础环节,将少先队定位为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为少先队团结服务少年儿童和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提供了组织资源和权力资源。其二,经济资源,党的领导为少先队提供了丰富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党通过少先队干部选拔机制,辅导员兼职制度、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保障必要的编制,为少先队工作队伍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高素质人力资源;保障了少先队稳定的工作经费;为少先队开拓校外活动阵地,搭建社会化工作平台,争取法律援助、心理支持等各类服务产品提供了财力物力支持。其三,意识形态资源,党通过意识形态宣传和灌输,阐释儿童组织仪式和象征物的意义,赋予少先队在国家仪式中特殊的地位,将少先队打造成充满荣誉感、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少年儿童先进组织,不仅提升了少先队组织形象,增强少先队组织吸引力,也为少先队团结服务少年儿童和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提供了稳固的社会认同与支持。

2.团结服务少年儿童是党领导少先队依法依章开展工作的基本宗旨

少先队有着鲜明的政治宗旨,要始终引导少先队员听党的话,跟党走,将广大少年儿童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竭诚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把少先队员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团结服务少年儿童是党领导少先队依法依章开展工作的基本宗旨。

少先队团结服务少年儿童宗旨内蕴于党的宗旨。中国共产党是少先队的创立者和领导者,党的宗旨决定少先队的宗旨。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儿童是社会的希望、未来的主人,关心和爱护少年儿童是党的一贯宗旨。胡耀邦在第二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像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那样的热爱和关心儿童。1989年,在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修改方案》说明中,增加了“维护少年儿童的正当权益”。1992年,在全国少工委二届三次全委会暨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第五次年会上正式提出少先队要全心全意为少年儿童成长服务,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来搞好少年儿童的服务保障。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少年宫同全国各族少年儿童代表共庆“六一”国际儿童节时指示:“少先队组织要更好地为少年儿童服务。”团结服务少年儿童的组织宗旨是党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

团结服务少年儿童的宗旨决定于少先队组织属性。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要以群众为中心,要争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忠实践行者、党的群众路线的坚定执行者、党的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少先队既具有群团组织团结服务工作对象一般职责,也具有不同于其他群团组织的特殊性,因少先队员的年龄特征决定了少先队的主责主业是育人,且要体现出少先队育人的独特性。为此,以主体性为逻辑起点、为中心、为主线而展开,是我国儿童组织与儿童运动的正面经验和优良传统。早在20世纪40年代,毛泽东题词:“儿童团结起来学习做新中国的新主人”,胡耀邦在第二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中强调:“少先队是发挥他们独立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好办法”。胡锦涛在全国少代会报告中提到:“要引导队员从小在自己的组织里学习当家作主……为将来当家作主做好准备,长大后成为思想解放、敢想敢说、主动积极、具有首创精神的新时代的主人”。尊重儿童的主体性,通过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和实践教育,让儿童扣好人生第一粒纽扣,为党和人民事业薪火相传,接力奋斗,团结教育儿童的基本宗旨取决于少先队组织独特使命。

3.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是党领导少先队团结服务少年儿童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九大将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运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儿童组织就是少先队在党的领导下依法依章开展团结服务少年儿童的工作,这也是少先队工作的基本方略。

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必须体现在少先队依法依章工作的全过程:首先,党领导少先队制订相关章程法律规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法律规章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主张,保障了少先队群团组织属性与功能,坚持了少先队团结服务少年儿童工作的生命线。其次,党带头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等与少年儿童相关的法律章程,支持少先队在法律框架下进行重大事项决策,借助法治力量推进少先队工作改革创新,保证和支持少先队依法依章开展团结服务少年儿童的工作。最后,党领导团、教两家及相关机构对少先队依法依章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少先队领导机关的权力规范,强化制约机制,谋划推进少先队工作法治化,监督保障少先队依法依章工作成效。

依法依章开展工作促进了党对少先队领导方式的现代化。党对少先队领导的现代化过程就是民主化、法治化与制度化进程:首先,促进少先队治理民主化。共青团章程和少先队章程赋予少先队群团组织的组织定位,享有法人权益,负有社会义务,其制度政策保障了少先队员的民主权利,通过少代会等途径吸收民意,弱化原有的管控模式,使得少先队组织结构更加开放、科学。其次,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规章是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必须不断修订完善少先队组织的规章制度,根据时代变化和需求修改少先队章程,废除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依据时代需求创制新制度,规范少先队组织标识使用、少先队礼仪等,使少先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依、有规可循。最后,以法治精神引领少先队文化建设,增强少先队依法依章工作理念。法治精神就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切实贯彻与实施,少先队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就是要求少先队规章和少年儿童工作相关的法律得到坚定不移的贯彻与实施。唯有如此,党对少先队的领导地位才能获得保障,团结服务少年儿童的宗旨才能得到贯彻,少先队组织运行才能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

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能够有效保障少先队团结服务少年儿童需求。“群团组织要大胆履职、积极作为,依法依章开展活动、维护群众权益,最广泛吸引和团结群众”。服务少年儿童是新时代少先队组织的生命线,少先队要成为少年儿童信得过、靠得住、离不开的贴心人,就要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正义社会环境,不断提升依法依章服务意识,增强依法依章服务能力,创新依法依章服务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等法律章程制定出台,为服务少年儿童总体上实现了有法有章可依。但法律规章的制定离新时代少年儿童的权益保护诉求还有差距,特别是应对校园欺凌、拐卖儿童和性侵害等不法侵害行为,在事关儿童权益保护的公共政策制定等方面还缺乏制度化渠道及有力的手段和平台。因而,新时代少先队改革要聚焦少年儿童的权益保护、危机处理、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加强依法依章开展工作的能力,才能更好地满足团结服务少年儿童宗旨。

二、 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儿童组织发展道路“三个统一”改革策略

新时代,少先队工作还存在不利于“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团结服务少年儿童与依法依章开展工作相统一”的问题,深入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改革策略,突出少先队在立德树人中的独特作用和贡献度、价值度,才能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儿童组织发展道路的独特优势。

1.强化党的领导,优化全团带队机制,为“三个统一”提供领导机制保障

党委托共青团直接领导少先队,全团带队,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团结服务少年儿童工作。首先,加强党的领导,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纠正部分团干部的思想偏差,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团干部的政治站位,从培养好少年儿童是战略任务的高度认识少先队工作的意义。其次,在立法层面明确少先队作为党的群团组织法律定位,将少先队改革纳入共青团改革总体方案,将少先队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听取团组织工作汇报、研究青少年工作的专题会议和青少年事务联系会议制度。最后,构建监督评价机制,将队建和团建、党建联系在一起做好考察督导工作,通过任务清单和任务领班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团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团委书记的少先队工作绩效和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加强少先队工作监督评价机制,为少先队“三个统一”提供领导保障。

2.完善团教协作制度,为“三个统一”提供运行制度保障

少先队主阵地在中小学校,少先队日常工作只有取得教育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保障党的领导、团结服务少年儿童与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运行顺畅,这是“团教协作”制度的缘起,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儿童组织发展道路的独特优势之一。首先,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与教育部做好顶层设计,将少先队工作融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格局,做好少先队与学校相关部门的分工与协作,团教共同规划、共同组织、共同考核、共同表彰,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教育、实践教育和自主教育优势,形成“立德树人”教育合力。其次,搭建县(区)团教协同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县(区)级以上团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研究少先队工作机制,建立县(区)级以上团委和教育部门重大工作及时沟通机制,将团教协作情况作为团建和教育部门督查考核的内容。最后,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学校少工委建设。完善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制度,推动督促各地中小学成立学校少工委,将中小学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纳入学校少工委,将学校少工委工作要求和改革举措具体化、操作化,对学校少工委运行情况纳入党建考核、教育督导考核内容,通过建立台账制度、通报制度,完善团教协同的基层运行机制,为“三个统一”构建制度保障。

3.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为“三个统一”提供人才队伍保障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实现党的领导、团结服务少年儿童、依法依章开展工作相统一的人才基础。首先,明确辅导员的专业定位,将辅导员职称评审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提升辅导员系列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完善辅导员激励机制,辅导员从事少先队研究的成果、奖项与其他学科一视同仁,纳入职称评聘和绩效考核系列,激励辅导员投入少先队工作的外在动机。其次,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辅导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将辅导员培训纳入中小学师资培训系统,通过网络课程、考察交流、集中培训、学术研讨等多种形式提升辅导员专业知识素养,让辅导员充分了解少先队组织知识、党—团—队知识,明晰少先队组织的工作职责和时代使命,了解少先队组织的独特作用。最后,县(区)少工委要整合区域资源,在区域层面构建辅导员成长共同体。县(区)少工委依据各个学校校园文化特点与优势,促进活动课程的校本化,拓展校外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通过“工作坊”“沙龙”“圆桌会”等形式加强区域内辅导员的沟通与交流,利用每年的儿童节、建队节等节假日的少先队活动展示、观摩和学习,提升基层辅导员开展活动课程的能力,实现区域内少先队活动资源的共享与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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