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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空间”视阈中“为乡村振兴而设计”的理念及行动策略①

2021-12-01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苏州215008

关键词:文化空间村落文化遗产

张 华(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8)

2004年至2021年,连续十八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皆以“三农”问题为主题,彰显其在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的“重中之重”的地位。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设休闲观光园区、乡村民宿、特色小镇,发展乡村创意农业和特色文化产业,“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立足乡村文明,吸取城市文明及外来文化优秀成果,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同时要保留乡村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等等。②参见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要加快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倡导“一村一品”“创新发展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乡村手工业”,强化农产品的商标保护,创响一批“土字号”“乡字号”特色产品品牌,实施数字乡村战略,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业”等等。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并将其提升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③参见 2021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一、传统村落的概念及其文化遗产属性

早在2012年,国家住建部将以往侧重于建筑文化的物质性名称“古村落”更改为“传统村落”,这一名称变化的背后实际反映了学界与政府对于乡村历史遗留的建筑空间从注重其“历史久远”性的历时性观念向注重其“物质”与“非物质”的综合形态的“文化空间”性观念的转变。“它是一种生活生产中的遗产,也是饱含着传统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它与一般意义上的“农村社区”(如自然村落)一样,也是一种既具备实体性、物质性,同时也兼有虚拟性、非物质性的社会空间组织形态。

2012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传统村落”主要“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④参见2012年12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该文件明确了传统村落是集文物、建筑物等物质性、凝固静态的文化遗存、自然景观及活态的、体现人的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体的自然村落实体。近30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证明,“非遗”与传统村落两者彼此相濡以沫。村落是“非遗”不可脱离的、厚重而鲜活的“生命土壤”。可以说,注重文化的本元性、整体性、综合性以及活态性、传承性是“传统村落”文化遗产概念的核心内涵。[1]

在此观念下,传统村落成为了“有形”与“无形”文化遗产的融合体,它包含了世代村民所有的历史创造、乡土建筑、文化景观等一切农耕时代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的见证,成为了一个民族和一个文化重要的“文化空间”。“文化空间”与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范畴内是相互依存和彼此融合的,构成了传统村落一切可感的意象形态与审美的文化基因,构建了一个独特的、活态的“空间”整体。

二、从“空间的转向”到非遗“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

“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作为一个频繁使用的专用语汇最早出现于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通过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该条例将“文化空间”定义为:“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strong concentration)。”《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所采用的最初的译名为“文化空间”。①该文明确国家级 “非遗”项目 “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参见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18号。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东亚五国北京办事处文化项目专员埃德蒙•木卡拉(Mr.Edmond Moukala)定义“文化空间”为“某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的时间。”[2]而200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所收录的译文,采用的不是“文化空间”而是“文化场所”。应该说,“文化空间”和“文化场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类型的表征是异名同质的,其本质和内涵是一致的。倘若从两者的中文字面去理解,“文化空间”与“文化场所”两名词的概念则不尽相同。

“文化空间”通常具有文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综合内涵,而“文化场所”一般特指具有某些具体文化功能、文化现象的地点或活动区域。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从社会学角度论述权利与空间的问题时也曾使用“场所”一词,它与地理学概念中的“地点”(place)不同,不只是物理上的情境和结构,还是互动体系与社会关系聚集的地方。因而,文化空间系“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3]因而成为了非遗的一种表现形式和文化载体。

法国新马克思主义思想家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 对空间和人类日常生活的分析更能帮助我们直观、透彻地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的概念。列斐伏尔主张“社会空间生产理论”,将空间作为“一个社会的产物”认为,空间是通过人类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而产生的。[4]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空间也正是人类日常生活的产物,或者在某种意义上讲,传统村落的文化空间就是人类的日常生活。[5]人在空间当中并与空间不断发生交互作用,形成相互适应和组织化的“人——空间”的结构。这种结构既是社会性的,又是空间性的。因此,“空间关系也是社会关系。”[4]列斐伏尔对于空间和日常生活的研究与文化人类学的研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人类学的标准来界定“文化空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共通之处。列斐伏尔对于人类“日常生活”②列斐伏尔对日常生活的定义即 “是生计、衣服、家具、家人、邻里和环境,……可以称之为物质文化”。参见Henri Lefebvre.Everyday life in the Modern World.London: Tr.Sacha Rabinovitch,1971,p.14.所进行的思考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的本质属性。

在现存的保护系统下,“文化空间”与其他两大类——物质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不相同。高丙中认为:“文化空间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某种自然或者某种存在被抽象化进而符号化,同时这种符号化的存在被赋予了某种固定的意义,使得物的存在状态由使得物的存在状态由‘物理的’存在向‘人文的’存在转换。”③高丙中先生在2007年6月 “城市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上对文化空间的特征所做的概括,他在论题——《中国近世纪以来的文化空间与核心象征》一文中阐述了该观点。但是,从目前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护与利用的状况来看,政府和相关机构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将“文化空间”狭隘地理解为“文化场所”或“文化地点”。在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保护与利用的过程中,还是将所谓的文化空间侧重于古村落、民居如皖南的民居建筑、侗族的鼓楼、汉族的戏楼、庙宇等等这些带有浓厚文化背景的物理性地域或场所,而把这些固定场所里举行的祭祀或庆典活动、庙会、歌墟、节日等活动给忽略掉了。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在于官方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件的“文化场所”译法,造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理解偏差,以至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操作中将“文化空间”片面地理解为一个物理性空间场所,譬如各种学校、居民文化社区、公众聚集的场合等等广义上的“泛文化空间”。这些错误的理解将严重地损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开发和保护。因为“文化空间”的定义愈不明确,其内涵也愈加混乱,这样的后果将影响公众对“文化空间”的正确认识,同时也不利于学界对非物质遗产特别是“文化空间”的定位与保护。

三、乡村“文化空间”的特征与设计振兴

村落的“文化空间”是乡村的活态文化空间,它不仅是乡村原生态民间文化存续的本体,也是“为乡村振兴而设计”的主体和服务对象。乡村建设,保持乡村独特的风貌,留住村庄的乡情味和烟火气,防止千村一面。④参见2021年2月22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办秘书局局长吴宏耀介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关情况答记者问。这是设计为乡村人文和生态景观振兴应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基于“文化空间”与“文化遗址”或“泛文化空间”的概念区别类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区别而决定的。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即一个实践过程,文化体现在实践之中。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在其表现和传承过程中虽然有“物”,但“物”作为精神的载体,其核心是“非物”的也即精神的,这种“精神”因时因地因人而不断地变化,它是活态的;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实践的产物和结果,它是实践的凝聚物,文化凝聚在物中。同时,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有形的物质财富,其意义和价值是通过具体的“物”来体现的,“物”与“文化”合二为一,但其实质仍是“物”,而且物质文化遗产的“物”是静态的且不可变化的,因而它是“死”的。如上文所述,“文化空间”在人类学中具有其特定的内容,既有一定的如建筑、场地、器物等物化的载体,也有族群性节日、庆典等活动,它们周期性地开展和举行成为了文化空间独特的文化表现形式。因此,“文化空间”首先具有物理性,是一个场所,而后再其中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共同构成了人类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认定。譬如,历史上消失的玛雅人遗留下来的玛雅文化遗址,其只能是人类智慧创造出来的物质遗存“地点”,亦即物质遗产或者狭义上的文化遗产。总之,传统村落内一切物质文化如民居、街巷、牌坊、戏台、桥栏与非物质文化如庙会、俗信、手工技艺、地方性知识等民间文化的“生命土壤”和时空载体。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类项目进行保护与利用时,应当结合其自身与文化空间保护的双向原则,不必非得拘泥于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所遴选的文化空间类项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全国各地只要存在这种特有的、原生的、自在的、真实的、具有非物质性且具备保护价值和开发潜力的文化空间都可以尝试地进行保护与利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类项目进行保护与利用的内容,应该是该文化空间内全部文化、生活的创作成果以及该创作的整体过程。它包括全部有形的人、物、环境以及所有的民俗事象,它是特定人群全部有形无形的传统文化生活方式。即特定时间空间的群体在沿袭自身传统的过程中学习和自创的知识、技术等创造力,以及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创造的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时间的和空间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过程的和结果的、经典的和普遍的社会、自然、人文等所有资源。换句话说,文化空间类旅游资源是一种十分生动的,且“见物见人又见事”的、动态的“生活化的呈现”。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项目的记录、抢救和申报虽然是急迫、有效和势在必行的。但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一种消极和被动的保护方式。如何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空间类项目设计和培育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如何在文化空间的保护与利用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契合点,仍是目前需要探讨和思考的难题。列斐伏尔提示关注点应该从“空间中的事物”转移到“空间的生产”上来,[6]即“空间的生产”即文化生产。他提示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的保护和设计不能停留在物质生产的层面上,其精神层面的文化生产远比物质生产更为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空间内所有的物质生产和设计制造最终皆成为一种文化生产,如文化空间的饮食文化、农耕文化、造物文化等无不以一定的物质生产为载体,在物质生产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目前的形势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空间类项目介入旅游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既能丰富和拓展文旅业发展,同时又可支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类项目的保护。对文化空间进行保护与设计利用的实质仍然是对其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开发。

四、乡村文化空间的保护设计原则与措施

虽然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空间项目进行保护与设计的实践过程中也可能会因为设计不当而造成对文化空间的歪曲和损伤,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二者本身,而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类项目的设计方式与手段。虽然文化空间并非为旅游而存在,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类项目的现实境遇与文旅业的设计融合毕竟可达到双赢的结果。因此,借助经济化的设计手段来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类项目仍是一条现实的途径。在遵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下,结合文化空间自身的特性可以提出以下几项设计原则和措施。

首先,为乡村振兴而设计须认识文化空间的生活性,感受文化空间的鲜活特色。文化空间归根结底是一种生活的样式和表现形式,也是生活的过程,或者说就是日常生活本身。因此,保持日常生活的生动性能够使文旅变得生动。对文化空间进行保护与设计的主要方式是让游客从走马观花变为融入到该文化空间的日常生活中去,变浮光掠影为漫游,变快游为慢游,变观光为融入,变短期为长期,变局外人为局内人。合理适宜地将民众日常生活过程中传统民间文化艺术的元素同保护与设计相结合,是保护和发展文化空间最有效的方式,因为民间文化自始至终就存活于文化空间即民众的生活当中。

其次,为乡村振兴而设计须认识文化空间的动态性,切身体验空间的风俗文化。文化空间不仅是一种文化的形式,更是一种文化的结果,同时它又是动态的、正在发展的生活的过程。一定地域或社区内的一定人群,在特定的时间内创造并传承延续的特定的文化样式表现为一种特定的文化。这种文化样式既是在特定的文化基础上的进一步设计和创造,同时又是正在不断设计、生产和创造着的。它是该空间范围内群体共同的日常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不断延续、传承,也是这种生产、生活样式在时代发展过程中受到外来文化、新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影响而产生的发展和变化。认识文化的动态发展过程既是对文化空间的正确理解和设计前提,同时也是认识文化的过程而非观看文化的结果。因此,在对文化空间进行保护与设计的过程中,不仅要向游客展示土特产、手工艺品等设计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完整地呈现文化空间的过程,让旅游者看到或者体验这些设计“成果”产生的过程。而这些过程才真正是非物质文化空间中最鲜活、最动人的东西。这不仅能够带给游客更加生动和深刻的体验,也能增加游客在景区的停留时间和消费需求,从而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

再次,为乡村振兴而设计须认识文化空间的整体性,全面了解文化空间的整体面貌。文化空间是“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文化空间的内容是互相联系、完整一体的,不能单一、割裂开来的。整体性首先是它的生态整体性,包括内部群体丰富多彩的日常生活及生产活动,还包括群体的生存环境和生活环境,例如民居建筑,自然生态环境等等。其次是它的文化整体性。只有完整全面地呈现文化的形态和样式,才是文化的整体空间。因此,不能片面、分割、单一地抽取空间中某一组成部分进行设计开发,而应该坚持非物质文化空间的整体性原则, 整体地、完整地施以开发。例如,截取传统的手工技艺片段进行展示和表演,也可能会损坏这种原生文化的整体性。甚至由于过分追求旅游带来的商业利益而人为地强加一种外来文化来迎合部分游客的喜好,其文化价值也是被严重削弱。文化空间中的任何文化元素的缺损、破坏、湮灭,都是对文化空间的严重损伤。

第四,为乡村振兴而设计须固守乡村文化空间的真实性,真正认识文化的形态和样式。真实性指的是文化空间所应有的原生的、自在的、真实自然的生活化气息。文化空间内部群体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应该是“自在的”或者说“原存的”,也就是说它本身不应受到外界强加的干扰,即使是有所改变也应该是自身自然的改变。然而,我国西南地区的侗族、傣族等少数民族村寨因商业旅游的过度开发而反复举行节日仪式却变成了以商业开发为目的的表演。譬如,西双版纳原本每逢新年才举行的“泼水节”也演变为每天机械的走过场形式[7],无疑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严重破坏。对这种畸形文旅模式设计的遏制甚至杜绝,才能起到保护文化空间的原生性、真实性的整体形态的效果。

第五,对乡村文化空间进行生态保护设计,使其获得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与其自身的地理环境、自然生态、技术条件、生活方式等密切关联,它是特定自然与文化生态基础上的生态性文化。因此,非物质文化空间的自然生态与文化生态都应给予高度关注和悉心呵护。对文化空间的保护与利用中,其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是重要的设计卖点,那些千百年来自然形成的生态环境和地域文化能够带给游客最为纯粹和异样的文化感受,异域文化才能吸引异域的人群。譬如,法国的居住式民俗旅游村将原有村落的房屋、街道等原封不动保存下来,并将其设计成家庭旅馆。其室内设施除增加少量的现代化供暖和洗浴等设备外,家具及家中老人们的照片都悬挂于原位。[8]所以, 保护与设计要注意对非物质遗产文化空间赖以生存和依托的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的保护。如果刻意改造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使文化空间赖以生存的基础遭到人为的破坏和改变,那么文化空间就会成为无源之水而难以为继,文化的特色也会千篇一律,也就失去了保护与设计的价值。

最后,乡村文化空间的保护与设计利用应有形和无形、动态和静态资源相结合。传统村落文化空间内的“有形资源”主要指所有的物化载体,它包括上述静态的有形物;而“无形资源”主要指手工技艺的过程、说唱表演、风俗节日、信仰观念等等精神文化层面的无形产物。在对文化空间进行旅游模式的设计时,应该采取相应的方式和手段促使游览者亲身体验实物的制作工艺并通过亲自使用来感悟其文化空间内的风土人情。将二者结合就是在特定的时间、在特定的地点,特定的人群举行特定的文化活动,即具体的活动要在与之相应的场所举行,不可为了商业利益将具体的人文活动生硬地割裂出来,进行专门性的异地演绎,同时使游人摆脱原有被动地观赏静态实物的局限,将动态的人文活动纳入到旅游资源的开发中来。

结 语

如果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空间类项目进行单纯的保护有失文化的真实面目和生态特征,那么将保护与设计利用与文化空间内民众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方式等日常生活有机结合,才是更为有效和至关重要的保护与传承方式。只有为村落文化空间创造合理适宜的生存空间,才更有益于乡村文化空间的发展。在此方针的指导下,将文化空间与文旅相融合,是对非遗的一种积极的开拓和发展形势。不仅保持了人文活动原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且也保证游客能够参与体验其人文活动丰富而生动的文化氛围,丰富和拓展了文化空间的旅游内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行保护与设计利用不仅能够为我们保护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提供重要的参考,还可以有效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起到更为广泛的宣传和普及作用,同时也是对正在进行的、正在生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保护作用。有时候,顺其自然的引导性开发也许不仅是长期的,更是具有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的。当然,村落文化空间保护与设计利用的具体实践应结合村落的实际情况慎重论证后才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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