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教育惩戒对我国高中学校的启示
2021-12-01□周铭
□周 铭
教育部于2020 年12 月23 日颁布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试行)》 (以下简称 《规则》),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对教育部门的惩戒目的、适用范围、实施规则、实施方式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各学校结合本校学生特点,健全实施惩戒的具体规则。《规则》 的颁布对于中国的教育现状是亟需的,同时也对各学校如何实施教育惩戒提出了挑战。
教育惩戒即学校和教师依法对学生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的行为进行惩戒。[1]高中生处于青春期的后期,有其特殊的心理特点: 一是高中生年龄基本上在15—18 岁之间,虽然接近成年人,但人格仍未成熟,性格仍有可塑性,故而在对其进行教育惩戒时,需要体现发展性与教育性;二是高中阶段是人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阶段,学校教育的小环境,对学生如何认识世界、如何看待世界至关重要,这使得对他们的教育惩戒,更应该体现科学、合法、合理性;三是这个阶段的学生的性格特征存在自主性、闭锁性、不平衡性、社会性。[2]这就要求教育惩戒方式要更加民主与尊重他们。国际上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的教育惩戒已经实施了很多年,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创造了很好的教育矫治模式。本文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国外好的做法与启示,从教育矫治政策、教育矫治实施程序与教育矫治实施方法三个方面,探讨高中学校如何实施教育惩戒。
一、建立支持性教育惩戒政策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教育惩戒,都经历了从体罚到全面禁止体罚、从惩戒入法到零容忍惩戒、严格惩戒到灵活惩戒三个阶段的演化过程。[3]而日本的学校矫治制度则相对平稳,由体罚到惩戒,并在教育实践中不断完善。[4]这些国家最后的惩戒政策都更加趋近于支持性教育惩戒。这种方式对人格尚处于不稳定期的高中生来说也是合适的,与我国提倡的立德树人理念基本一致。
支持性教育惩戒,强调采取预防和惩戒并行的 “双管齐下” 的综合管理方式,引导学生自律、改善其不良行为。这种方式更加强调,从源头上杜绝学生违纪行为的产生,而非强调对违纪行为的惩治。[5]其主要做法有: 一是创设积极的校园氛围,为学生营造一个积极的校园人文环境,以利于学生更好地发展;二是明确细化学校的校风、学风,对学生提出较高期望,通过学科课程、德育课程与研究型学习课程加以实施;三是根据 《规则》制定本校的校纪、校规,作为惩戒教育的最后防线。
为了更好地实现支持性教育惩戒,需要对不同的违纪行为进行分类。澳大利亚的各级学校在学生行为规范和惩戒条款中,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了分类,主要有: 一是学术不端行为,如考试作弊、剽窃他人作品等;二是在校与他人相处的不当行为,如打架、校园欺凌、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三是处理财产或信息不当行为,如损坏他人财产、滥用紧急设备;四是违反学校规定,如抽烟、不遵守课堂秩序。[6]我国中小学在制订惩戒条款时,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条款进行分类,针对学生不同的违规行为,在惩处方式上有所区别。如校园欺凌或打架就可以实施 “恢复性” 惩戒方式,不仅让学生接受惩罚,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去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二、教育矫治的实施程序
传统学校教育矫治实施的程序为: 学校制定校纪、校规,对学生发生违纪行为进行问询、量责,最后实施处分。在这样的程序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校规虽然已经被学生知晓,但有些高中阶段的学生会认为其不合理,当孩子出现问题需要惩罚时,父母也觉得学校做得太过分了。二是校纪、校规涵盖的内容很宽泛,有惩戒权的主体也比较单一,主要为学校政教处,真实情况是无法将所有违纪行为都归到学校政教处,而且行为的惩戒有效性与及时性密切相关,故而很多时候老师的及时惩戒“无法” 可依,也容易引起自我意识比较强的学生,进行反抗或者诉诸法律的现象。三是学校没有申诉制度,当学生或家长认为不公时,觉得无处可诉。家长要么考虑到孩子还在学校上学把情绪憋在心里,对学校、老师有意见;要么去教育局匿名举报学校,进行投诉。这两种方式都不太可取,第一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孩子对老师、学校产生厌恶情绪,从而影响到孩子身心发展;第二种方式,则使得学校不敢惩戒学生,担心被投诉,从而被教育部门斥责。因此,需要完善校纪、校规与申诉制度,确保能够有效地规范学生的行为,使其能够更加健康地成长。四是缺乏违纪登记系统,使得对违纪行为的惩戒,缺乏连贯性。
(一) 校纪、校规的制定
校纪、校规的制定,需要联合学校、家长、学生、社会几方的力量来进行。首先校长及教师代表、家长及学生代表秉承合理、合法的原则,共同构思校纪、校规草案。草案形成后,还要接受老师、家长、学生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修改后才可以正式印发并实施,实施前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 根据不同层级的惩戒,实施不同的步骤
在校纪、校规的实施步骤上,应根据惩戒级别的不同,实施不同的惩戒步骤。[7]如对于层级一,课堂上教师对学生的惩戒的基本步骤为: 询问事实—讲述校规—实施惩戒并告知如何申诉。
而对层级二和三,德育老师及校长对学生的惩戒步骤为: 违纪行为报告 (报上级领导) —上级领导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通知学生(包括惩罚内容,以及做出处罚所依据的规章) —通知其家长 (包括学生的违纪行为、将要受到的处罚、做出处罚所依据的规章,以及如何申诉) —执行处罚—结束处罚—处罚结果报告。学校要详细记录每个环节。
学生申诉的权利及其程序为:学生家长对其子女所受到的处罚进行申诉,申诉部门为上一级部门,如针对德育老师的申诉,家长可以诉诸校监,申诉时间及答复期限也要明确。
(三) 明确惩戒行为实施主体
在校纪、校规中,需要明确教育惩戒行为的层级及实施主体。如规定层级一中的口头批评、罚站的实施主体为全体教职员工;层级二中,对在教学区内使用手机的惩戒实施主体,应规定为德育老师;层级三中,对学生实行停课一周的惩戒,其实施主体应规定为校长。
三、高中学校教育矫治实施的方式与方法
我国中小学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矫治方法比较单一,一般是让学生填写违纪记录及反思表,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这种方法首先对学生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没有针对性,其次只是惩处,但没有让学生通过惩戒得到发展,如懂得承担责任,培养某方面的品质,或者遇到类似问题时知道如何解决。国外针对这些问题有一些比较好的探索,如基于责任承担的 “恢复性会议”、基于品质培养的 “圆圈会议法” “品质培养计划”、基于问题解决的 “4W 表” 记录法。本文接下来进行逐一介绍。
(一) 恢复性会议
“恢复性会议” 主要针对校园欺凌与打架行为,在开始这样的会议之前,首先学校会开一次预备会,以决定是否要对学生实施 “恢复性” 惩戒 (受影响的各个主体是否选择 “恢复性” 惩戒、失范学生是否认错并愿意参与进来),其流程为: 一是提出要讨论的问题;二是参会人员从自己的角度陈述对其造成的影响,一般围绕以下几个固定的问题进行陈述: 发生了什么? 该行为对谁造成了伤害或影响? 你对该行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你觉得怎样才能修复该行为所造成的伤害? 三是所有参会人员共同商讨方案,来恢复已经造成的伤害,避免未来发生相似的行为;四是实施恢复方案。[8]
(二) 圆圈会议法
“圆圈会议法” 有点像中国的团体辅导法,这种方法往往被用于心理健康课程。人本主义心理学认为: 人不是问题,问题才是问题,故而学生违纪并非证明学生不是好学生,而是学生身上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方法,更加需要社会的支持,圆圈会议不仅可以给学生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在群体中可以获得支持。会议由教师或其他成年人主持,所有违纪学生围成圆圈坐下: 一是主持人告知本次会议的具体安排;二是违纪学生按照顺序围绕主题自由分享和表达;三是通过热身活动破冰,之后围绕相应主题设计相应的活动和情境,帮助学生亲自体验和反思,如围绕 “如何守时” 开展活动;四是活动结束后,学生反思现实生活中自己应该如何做;五是学生总结和评价 “活动发生了什么?” “你在活动中有何感受”。[9]
(三) 品格培养计划
英国蔡培尔恩乐中学,借助情绪和行为困难支持队,为情绪行为困难学生提供支持。他们采用课堂观察、一对一咨询等方式判定学生的需求,并给予学生所需的帮助。美国的堪萨斯州的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学区制定适合品格培养的年级课程。[10]“品质培养计划” 和中国的学生发展指导有点相似,针对学生心理、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扰,实施长期有效的指导,让学生具备某方面的品质,从而解决其遇到的问题。高中生在情绪调控、人际交往及意志力方面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可以就这些方面结合学校实际,邀请校外专家实施长期有效的品质培养。
(四)“4W 表”记录法
“4W 表” 是指当学生发生违纪行为时,需要填写相互关联且依次递进的四个问题,分别是行为违背何种规则、何种原因导致、当时情境下应如何解决问题、未来面对此类问题时如何解决。[11]“4W 表”记录法,有点像中国学校通常采用的方法,对违纪学生进行违纪记录与反思记录,都是旨在促进学生进行深入反思,并进行系统思考,有效改进自身行为规范。而 “4W表” 记录法,更加注重解决问题,也就是在思想上训练学生培养恰当的行为,更加具有针对性。中国学校也对被三次记过的学生实施停课处分,只是这种处分,很多时候并不是校长给予的。而由校长给予的方式,显得更加恰当。
总之,中国刚刚为教育惩戒立法,故而也会经历其他国家教育惩戒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但我们可以吸取国外在实施政策、实施程序及实施方法方面的经验,更好地实现教育惩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