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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成效分析

2021-12-01

农业技术与装备 2021年3期
关键词:调运屠宰场大同市

刘 军

(大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西 大同 037000)

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农牧医发〔2020〕6号)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大同市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和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取得良好成绩。

1 具体措施

1.1 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督促生猪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尽快与养殖场户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下发动物检疫申报告知书等,让养殖经营户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实行县区报乡镇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报养殖场户的网格化管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2 严格关键管控措施

1.2.1 织密生猪调运监管网络

全市设立省界监督检查站6 个、县内检查站3 个。百日行动以来,抽调了精兵强将48 人,共检查运猪车辆194 台(次),检查生猪16 060 头,未发现违法违规调运行为。加强对指定通道政策的宣传,加快对东小村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能力的建设,增加人员和设施设备,加大检疫工作力度。

1.3.2 加强产地检疫

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下发了动物检疫申报告知书2 000 余份,督促养殖场户按照规定时限提前积极申报检疫,由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凭养殖场户委托书代为申报检疫,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监测报告等关键检疫环节。严格产地检疫证明领取、使用和管理,加强检疫证明电子出证账号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禁“隔山出证”、倒卖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依托大同市畜牧兽医大数据平台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对通过农业农村部备案的6 个生猪屠宰场、1 个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厂、1个指定通道进行全程监控,严格监管。实行了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相联通,对未备案车辆不予出证等管理制度。

1.3.3 加强调运环节监管

大同市10 个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均确定专人为联络人,协同开展百日打击行动。同时3 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了生产、运输环节、市场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形成了百日打击行动合力。

1.3.4 严打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调出调入生猪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加大对经营、运输染疫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一旦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1.3.5 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为保障百日行动顺利开展,大同市各县区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广播电视宣传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有关生猪调运政策规定。新荣区、灵丘县、平城区等县区对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养猪户、屠宰企业负责人开展了培训,培训人员达760人次,提高了养猪、运输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意识。

1.4 加强督查,推进百日行动有序开展

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大同市农业农村局二级调研员高飞带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深入各县区进行督查。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对本县区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落实养殖场户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告知其应当履行的动物防疫义务,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落实落细各项动物调运的监管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累计督查120余次。

2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人员流失

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处于改革期间,乡镇畜牧兽医站已划归乡镇管理,检疫监督队伍人员问题相当突出。基层检疫人员不足。如云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只有8 人,下辖3个生猪屠宰场,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仅驻屠宰场官方兽医就要求12人,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2.2 未通过农业农村部备案的生猪屠宰场难以管理

大同市有5个生猪屠宰场未通过农业农村部备案。上级文件只要求撤出官方兽医,未要求关闭屠宰企业。撤出官方兽医之后,不加盖验讫印章、未附检疫证明的肉品照样上市,监管处于真空状态。

2.3 业务水平低

基层官方兽医业务水平相对较低,年龄老化,尤其机构改革使得乡镇兽医站人员划归乡镇管理,使得基层检疫面临人手不够、力不从心等问题。

3 下一步工作计划

3.1 规范产地检疫出证行为

健全养殖环节监管记录,严格产地检疫申报制度;严把屠宰检疫关口,做好屠宰场“瘦肉精”抽检工作,实现产地检疫率达百分之百,屠宰检疫率百分之百的目标。加强跨省跨市动物调运管理工作,继续完善生猪贩运经纪人和车辆备案政策。

3.2 加强监督

开展定点屠宰场专项督查行动;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落实好中央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3.3 加强动物检疫和官方兽医队伍建设

完善检疫申报点的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开展官方兽医培训,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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