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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视域下唐代尊老养老社会风气的生成机制研究

2021-12-01文媛媛

中州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祖父母养老

文媛媛

(九江学院 社会系统学研究中心,江西 九江 332005)

唐代尊养老人政策是对先秦汉魏以来中国尊老养老政策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并对宋元明清尊老养老模式的逐渐完善起到借鉴作用,在中国尊老养老文化史的地位可谓是承上启下。在对前代相关礼制的继承和发展过程中,唐代尊老养老政策呈现出营造尊老孝亲和谐氛围、统治者率先垂范和树立社会典范、礼仪和制度约束、对不尊养老人行为进行法律惩戒的特征,使得中国的尊老养老风气在之后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大致遵循着“导向——示范——约束——惩戒”的良性发展模式,孕育了良好和谐的尊老养老社会风气,具有时代进步性。系统研究唐代尊老养老风气的生成机制,对于全面了解唐代老人状况以及改善当今尊老养老社会风气,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政策导向

政府的政策导向在良好社会风气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全民精神追求的潮流。唐代统治者通过实施各种尊养老人的政策来引导全社会塑造尊老养老的美德,营造尊老养老的和谐社会氛围。

“立国之道,始于亲亲。所以厚骨肉之恩,明教化之本”[1]387。通过亲族宗法关系建立起来的社会结构,支撑着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因而统治者十分重视强调崇尚骨肉亲情的美德,以达到教化明、民心顺的目的。古人将孝视为百善之首,在统治者看来,顺应长辈的孝义之人,会更好地对国家尽忠。天宝三年十二月,唐玄宗“诏天下民间家藏《孝经》一本”[2]218,令百姓精勤颂习。唐政府对80岁以上老人,依据年龄分别配给侍丁人数不等,“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皆先尽子孙,次取近亲,次取轻色丁”[3]79。至天宝八年,将给侍的年龄范围扩大到男子75岁以上,女子70岁以上,“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岁以上、妇人七十岁以上,宜各给中男一人充侍,仍任其自简择。至八十岁以上,依常式处分”[1]54。侍丁可根据家丁人数择其一二免除徭役,为了使百姓高年得到存养,对于单丁之家,特令不再派发防边御寇等劳役。

唐代几乎所有皇帝都有赏赐高年、版授高年的记录,且一般在皇帝行幸(34%)、祭祀(11%)、改元(10%)、加尊号(8%)、宴请(6%)、即位(5%)、平叛(5%)、立太子(4%)、巡狩(3%)、封禅(2%)、疾愈(2%)、立皇后(2%)、出征(2%)、其他(6%)[4]42等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时实施。根据老人年龄大小,赐物数量和版授级别有所差别。“天下百岁以上老人,版授下州刺史、米粟五石、帛十段;九十以上,版授上州司马、米粟四石,帛七段;八十以上,版授县令”[1]19。有时还会赐予老人笏和杖,“特赐老人九十以上绯衫牙笏,八十以上绿衫木笏”[2]158。“九十以上,宜赐几杖。八十以上,宜赐鸠杖”[1]460。安史之乱后,随着战事频繁,财政吃紧,赏赐高年的记录虽无前期那么频繁,对高年赐物数量也有所减少,但有唐一代,统治者对尊养老人问题的关注从未停止。另外,版授高年的对象不仅有老年男子,而且对老年妇人也行版授和赏赐。“老人年百岁以上者,版授下州刺史,妇人版授郡君;九十以上者,版授上州司马,妇人版授县君;八十以上者,版授县令,并妇人节级量赐粟帛”[1]15。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妇女在唐代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提高。除此之外,还对素有才望且能身体力行的老人委以职任。开元二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敕,每乡置“望乡”,“取耆年宿望、谙识事宜、灼然有景行者充”[5]1195。唐武宗时,因僧尼还俗,悲田养病坊无人主持,敕令诸州府“各于本管选耆寿一人勾当”[2]607。这样的措施一方面使得人尽其才,另一方面也可充实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朝廷允许年老的官吏退休,对于退休后的官吏,朝廷给予禄料,以供他们安养晚年。另外,统治者还会根据官阶对现任官的父母给予追赠和授予邑号。安史之乱后,为了安抚藩镇,对魏博、镇州、幽州等藩镇大将的父母也格外优恤。“其大将等,虽已颁赐官爵,或虑有遗,并判官等,宜委弘正具名衔闻奏。如或父母在者,别具上闻,当加优恤。”[1]611因犯事而遭贬斥的官员,如遇父母亲丧或年老疾病,可据实际情况,允许其放还服丧或停官终养。天宝十三年二月九日赦文:“左降官承前遭忧,皆不得离任。孝行之道,所未宏通,情礼之间,深可哀恤。如有此类,并宜放还,仍申省计至服满日,准法处分。自今以后,编入常式。”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节文:“其左降官,非反逆缘坐及犯恶逆名教、枉法强盗赃,如有亲年八十以上,及患在床枕,不堪扶持,更无兄弟者,许停官终养。”[5]860

与此同时,对孝子顺孙加以旌表赏赐,对有才能的孝亲之人则举荐为官。“其有孝悌闻于郡邑,力田推于邻里,两事兼著,状迹尤殊者,委所由长官,特以名荐。”[1]542至德二年正月诰:“其天下有至孝友悌,行著乡闾,堪旌表者,命县长官采听闻奏,孝子顺孙,乐于玄化也。”[1]523朝廷旌表的事情是官方提倡的意识形态,目的是为了纠正社会上不孝敬老人的倾向。旌表的事实也未必完全反映当时老人的实际处境。但是,这种官府旌表活动对于遏止家庭里虐待老人的行为、倡导尊老的社会风气无疑也有正面意义。[6]

唐代的尊养老人政策既包括对老人给侍、存问、赏赐、重用、优恤孤寡等,也包括对孝子的旌表和举荐。给侍制度、优恤孤寡保障了老有所养;存问、赏赐体现了老有所尊;对老人进行重用,实现了老有所用;旌表、举荐孝子则是通过荣誉激励的方式引导世人懂得孝敬老人是值得尊崇的美德,由此从国家政策角度形成了尊老养老的正面导向。

二、行为示范

示范在社会风气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统治者和典型人物的行为示范会起到感染作用。如唐太宗励精图治、善于纳谏就对后代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昔在太宗,勤求理道,纳谏如响,任贤勿疑。致俗于太平,垂范于永代。”[1]391上行下效,统治者的垂范不仅对之后历任统治者起到示范作用,也会引得众人对其行为的效仿和精神的推崇。唐代统治者在尊老养老方面不仅率先垂范,而且对民间孝行进行表彰宣传,树立典范,用以教化百姓尊养老人。

唐代历任皇帝皆重视孝道和《孝经》的宣传。开元年间,唐玄宗亲自为《孝经》作注写序,并令天下百姓家藏《孝经》一本。唐高宗李治尚为太子之时,便因孝行感天下,成为万民之典范。“皇太子爱敬所覃,格于四海,仁孝所感,周于百姓。自春监国,既处定州。首创风规,在乎兹境。所以事亲敬养之道,有隐无改之情,爰自中山,流乎率土。地居宣化之本,人禀纯孝之深,有足可嘉,特须优异。其定州管内,孝行著闻者,宜与宗姓老人,同赐宴会。”[1]458永徽初年,高宗令弘智于百福殿讲《孝经》,并召中书门下三品及弘文馆学士、太学儒者参加讲筵学习。高宗对众臣表示弘扬孝道的重要作用,“朕颇耽坟籍,至于《孝经》,偏所习睹。然孝之为德,弘益实深,故云‘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是知孝道之为大也”[2]4922。用孝道侍奉父母,德行便会感化百姓,从而树立典型于天下。上元末年,代宗李豫尚为皇太子之时,“两宫不豫,太子往来侍疾,躬尝药膳,衣不解带者久之,及承监国命,流涕从之”[2]268。唐宣宗李忱在位期间,勤政爱民,力行节俭,“非母后侑膳,辄不举乐”[2]645。

唐宪宗、唐宣宗、唐懿宗皆曾下达因侍亲疾而辍朝之敕。唐宪宗元和十一年三月,又因皇太后寝疾,下达权不听政敕:“朕闻事亲之礼,问安虽限于晨昏;为子之心,就养在勤于左右。斯实虞帝明训,周王遗风,朕率而行之,不敢有坠。伏以皇太后母临万国,子惠兆人,存神保和,养素全道。属韶阳改候,濡露感思,旧恙有加,常膳顿减。夙夜惶惕,不知所宁,今当专奉庭闱,躬尝药饵。脱冠解带,且无暇于寝兴;负扆临轩,安能亲于听断。起今月三日以后,权不听政。故兹宣示,宜体朕怀。”[1]429唐宣宗大中二年五月,因太皇太后寝疾权不听政敕:“朕闻孝发乎心,勤于遗体。周典著问安之范,戴经存就养之文。垂为格式,式示达礼。……起今月二十日以后,权不听政,故兹宣示,宜体朕怀。”[1]429咸通六年十一月,唐懿宗因太皇太后寝疾权不听政敕:“朕闻存养之道,发于内心,诚敬之文,著在前典。平居以问安自慰,寝疾则省侍宜专……起今月三十日以后,权不听政,故兹宣示,宜听朕怀。”[1]430

唐初,雍州万年人宋兴贵家累世同居,躬耕致养。唐高祖听闻此事后,深为嘉许,下令对其进行褒奖,以树立典范,垂教世人。武德二年,诏曰:“人禀五常,仁义为重;士有百行,孝敬为先。自古哲王,经邦致治,设教垂范,皆尚于斯。……宜加褒显,以劝将来。”[2]4919唐代宗大历五年下令对孝义之行进行旌表并颁示天下,为众人之典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事迹著者,特加旌表,颁示中外,知朕意焉。”[1]483雍州武功人元让,因母亲生病,躬亲药膳,承侍致养,数十余年不出闾里,“及母终,庐于墓侧,蓬发不栉沐,菜食饮水而已”。唐高宗咸亨年间,下令旌表元氏门闾。因其孝行,人们感佩于心,将其奉为榜样,对其倍加信任。邻里之间出现纷争之时,不到州县找官府解决,而是找元让出面裁决。苏州吴郡人丁公著,丧父之时,悲痛难抑,“居父丧,躬负土成坟,哀毁之容,人为忧之,里闾闻风,皆敦孝悌”[2]4936。受其影响,附近的乡邻也都敦睦孝悌之义。

言传不如身教。唐代尊老养老政策中的版授高年,无论是版授州级官员还是县级官员,除了显示对老人本身的尊敬外,还为了更好地发挥高年的地方表率作用[7]110。唐代皇帝不仅用政令来引导百姓崇尚尊老养老之风,而且通过身体力行感化百姓,使得百姓更加信服。通过树立典范教化百姓,使得尊老养老社会风气更加深入人心。

三、礼制约束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这两种形式对应到唐代,可以解释为礼仪规范和制度(政令)约束。对尊老养老行为进行礼仪规范,对可能存在的不尊养老人的行为进行制度约束,是良好社会风气生成的必要因素。

唐太宗贞观十五年六月诏:“父老宜约勒乡党,教导后生,亲束子弟。务从忠孝,使风俗敦厚。”[1]601在唐代统治者看来,忠和孝是使风俗敦厚的主要因素,也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关键,因此诏告父老约束教导乡党和后辈,以使他们成为忠君孝亲之人。唐代乡间主要通过举行乡饮酒礼来倡导尊老养老的社会风气,举行乡饮酒礼之时,依据年龄高低,座次和菜肴均有所差别,以此来显示对年高望重之人的尊敬。唐代统治者十分重视乡饮酒礼的推行。贞观六年诏曰:“比年丰稔,闾里无事,乃有惰业之人,不顾家产,朋游无度,酣宴是耽,危身败德,咸由于此。每览法司所奏,因此致罪,实繁有徒。静言思之,良增轸叹,自匪澄源正本,何以革兹俗弊?当纳之轨物,询诸旧章,可先录乡饮酒礼一卷,颁行天下。每年令州县长官,亲率长幼,齿别有序,递相劝勉,依礼行之,庶乎时识廉耻,人知敬让。”[5]580开元六年七月十三日,“初颁乡饮酒礼于天下,令牧宰每年至十二月行之”[5]581。

丧礼是中国古代众多礼节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尤其对重视“以孝治天下”的朝代更是如此。唐代统治者十分重视丧礼的仪制,只要不是从军之人,不分贵贱,都要按制度规定为父母服丧。武德二年正月四日,尚书左丞崔善奏曰:“欲求忠臣,必于孝子。比为时多金革,颇遵墨缞之义。丁忧之士,例从起复,无识之辈,不复戚容,如不纠劾,恐伤风俗。”至九月,制曰:“文官遭父母丧,听去职。”[5]805武德七年夏四月庚子,借颁行新律令之机,再次重申,“以天下大定,诏遭父母丧者听终制”[2]15。仪凤二年十一月六日,太常少卿韦万石奏:“太常博士弟子等有遭忧者,请百日之后,量追赴上。”奉敕依。侍御史刘思立奏曰:“窃以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睦亲化人,莫先于孝。所以三年之礼,贵贱咸遵。”长安三年正月二十六日敕:“三年之丧,自非从军更籍者,不得辄奏请起复。”至广德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敕:“三年之丧,谓之达礼,自非金革,不可从权。其文官自今以后,并许终制,一切不得辄有奏闻。”[5]806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不遵从亲丧之礼”的不正之风,龙朔二年三月敕:“如闻父母初亡,临丧嫁娶,积习日久,遂以为常。亦有送葬之时,共为宴饮。递相酬劝,酣醉始归。或寒食上墓,复为欢乐。坐对松槚,曾无戚容。既点风猷,并宜禁断。仍令周线捉搦,勿使更然。”[1]462令文中明确规定,初遭父母丧,不得嫁娶、不得欢宴,禁止一切对父母不敬和有伤风化的活动。

另外,唐代崇尚累世同居,以使高年之人得到给养,对于百姓中父母健在却别籍析家之人,令州县勘察劝诫。“如闻百姓之内,或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以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1]21对于百姓不孝敬父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施行杖责甚至发配边远之地。“百姓中有事亲不孝、别籍异财,点污风俗、亏败名教,先决六十,配隶碛西。有官品者,禁身奏闻”[1]384。“其有父兄见在,别籍异居,亏败名教,莫斯为甚。特宜禁绝,勿使更然。并亲殁之后,亦不得令有分析。郡县切须勒令在籍推行。自今以后,如有不友不恭、伤财破产者,宜配碛西,用清风教。”[1]417

开元四年七月六日下令,不准差遣父母年迈且家中无中男以上之侍丁,“缘山陵所科夫匠等,有父母年老,家无中男以上者,其侍养不须差遣”[1]531。天宝元年敕:“侍丁者令其养老,孝假者矜其在丧,此王政优容,俾申情礼。而官吏不依令式,多杂役使,自今后不得更然。”[1]21天宝四年六月十四日又重申:“顷以乡闾侍丁,优给孝假,官吏等仍科杂役,天宝初已遣优矜,如闻比来乃差征镇,岂有舍其轻而不恤其重,放其役而更苦其身?眷言及此,良用恤然。自今后,将侍丁孝假,不须差行。”[5]1799

旌表孝义、赐高年粟帛是树立尊老养老社会风气的重要形式,然无论是唐前期还是后期,都有贯彻不力的现象,只能通过敕令敦促所司尽快将赐予高年的粟帛等物落实到位。开元十一年规定,诸州侍老,百岁以上赐粟七石,九十以上赐粟五石,八十以上赐粟三石,令“所由速付,勿淹时日”[1]373。咸通七年规定,天下百姓,年九十以上,各赠米五石、绢两匹、绵一屯、羊酒有差,并令各县县令就家存问。然而,“今州府官员多不给付,所用无几,系体则深。宜令上供余钱物充给讫,各具分析闻奏”[1]491。

道士、女冠和僧尼是唐代比较特殊的两种人群,有唐一代,道教和佛教在不同时期所处地位时有反复,但是几乎历任统治者都强调无论道士、女冠,还是僧尼,都要依礼拜会父母,而不能受父母及尊者礼拜。唐高宗龙朔二年六月乙丑,“初令道士、女冠、僧尼等,并尽礼致拜其父母”[2]83。显庆二年二月诏曰:“释典冲虚,有无兼谢;正觉凝寂,彼我俱忘。岂自遵崇,然后为法。圣人之心,主于慈孝,父子君臣之际,长幼仁义之序,与夫周孔之教,异辙同归。弃礼悖德,朕所不取。僧尼之徒,自云离俗,先自尊高。父母之亲,人伦以极,整容端坐,受其礼拜,自余尊属,莫不皆然。有伤教名,实斁彝典。自今以后,僧尼不得受父母及尊者礼拜,所司明为法制,即宜禁断。”[5]979-980唐玄宗开元二年闰二月癸亥,“令道士、女冠、僧尼致拜父母”[2]172。开元二十一年十月敕,“道教释教,其归一体,都忘彼我,不自贵高。近者道士女冠,称君子之礼,僧尼企踵,劝诫请之仪。……自今以后,僧尼一依道士女官例,兼拜其父母,宜增修戒行,无违僧律,兴行至道,俾在于兹”[1]589。

四、法律惩戒

唐律以法令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法律的主要作用是惩戒,违法者要受到相应的制裁。唐律在继承秦汉魏晋律令的基础之上,对不尊养老人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惩戒规定。

对不尽心尽力供养父母的子孙,剥夺其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服劳役。“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8]1636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故有缺者。各徒二年。”“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8]936对于祖父母、父母健在,而子孙另立户籍及分割财产者,给予剥夺三年人身自由的处罚。作为官吏,如果祖父母、父母患病不侍奉在侧,而委托他人照顾;在父母丧礼期间,生子娶妾、另立户籍分割财产,居丧期间求仕等,都将给予罢免官职的处罚[8]217-218。另外,“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即妄增年状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8]806。可见,有以上这些不尽心尽力供养祖父母、父母的行为,除了免官外,还将剥夺一年的人身自由。

对诅咒、谩骂、殴打父母及长辈的不尊行为,据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实施徒刑、流刑、绞刑或斩首。“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8]1561“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殴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8]1565除辱骂殴打父母外,殴詈尊长也会受到相应的刑罚。另外,无故或父母无重大过失而状告父母者也会受到极其严重的刑罚。“诸告诸父母、父母者,绞。”疏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敬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告者,绞。”[8]1623只要父母没有犯谋反、大逆及谋叛之罪,其余子孙告父母皆处以绞刑。另外,状告尊长也会受到相应的惩戒。“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8]1629如遇祖父母、父母被他人杀害,私下与仇家议和者也会受到严重的刑罚。“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8]1287作为官员,遇父母死,理应解官居服,但若内心贪恋虚荣权位,诈称其他亲属死亡而不辞官者,将被处以两年半的徒刑;而祖父母、父母健在,为了求假期诈称父母死者刑罚更重。“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若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余亲减一等。若先死诈称始死及患者,各减三等。”[8]1755

对在父母犯罪受刑期间、居父母丧期间,不举哀反作乐者,视情节轻重实施杖责、徒刑、流刑等惩罚。为官者,在祖父母、父母因犯死罪被囚禁期间,还作乐及嫁娶的,给予罢免官职惩罚。“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8]212父母丧期未满而嫁娶者,处三年徒刑,明知故犯的受连坐。“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8]1023“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8]1027至亲身陷囹圄,而子孙却行嫁娶之事,为名教所不容,故根据至亲所犯罪行轻重对子孙施以相应的惩罚。除嫁娶外,作乐亦不允许,“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者,徒一年半”[8]807。隐匿父母死事者、丧期未满改换吉服者、忘哀作乐者、杂戏者,都将受到相应的徒刑。“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8]799即便是遇到奏乐而顺便倾听者、恰逢吉席而参加礼宴者,也将受到杖责一百的惩戒。另外,居父母丧期间,为他人主婚的,也会受到杖责一百的惩罚。

当一个社会有良好风俗的时候,法律就是简单的;反之,当一个社会风俗败坏的时候,法律就是严峻的。通过免官、杖责、劳役、流放、绞刑、斩首等刑罚对不尊养老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性的法律惩戒,一方面警示人们不尊养老人必受法律制裁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也让世人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从而形成尊老养老的良好社会风气。

唐代尊养老人社会风气的生成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唐政府通过“政策导向——行为示范——礼制约束——法律惩戒”的模式,有针对性地引导人们树立尊老养老的正确态度,生成了良善的尊老养老社会风气。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这一尊老养老社会风气的生成机制也为后世及周边国家和地区所效仿,具有时代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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