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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2021-12-01河北经贸大学曹静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
关键词:执法人员民法纠纷

河北经贸大学 曹静

1 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1.1 网络虚拟财产概念与特征

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虚拟空间中产生的,通过网络技术完成交易活动,必须依赖网络环境才能存在的虚拟物品。如:电子邮箱、用户ID账号、网络游戏装备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空间存在的,可以流通的,有一定价值的虚拟游戏产品,例如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英雄角色、游戏皮肤。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虚拟财产不像现实中的物品有一定的形状和体积,它实质上是由电子数据组成,通过编制好的程序呈现出来。

虚拟财产的技术性同样至关重要。网络技术是虚拟财产得以存在的基础。虚拟财产的产生伴随着网络的发展与进步;交易活动离不开网络技术;虚拟财产的存在必须依赖网络技术提供的平台。此外,网络游戏开发商利用一系列电子数据设计游戏程序并将其固定,同时对游戏产品的价值进行固定,用户只能按照该程序活动,在规定的购买价值内进行交易活动,不能也无法随意更改。当运营商停止经营时,会导致用户无法继续参与。同样,用户作为消费者也具有随时终止的权利。但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空间,不可避免会遭遇账号被盗、感染病毒、或者黑客入侵等情况,从而丢失虚拟财产,所以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1.2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目前存在四种盛行的观点:第一种是物权说,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但虚拟财产同样具有价值,拥有虚拟财产的用户通过网络完成相关的交易活动,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游戏开发商只是负责财产的保管。第二种是债权说,网络运营商为用户提供服务,用户通过支付金钱享受网络服务,二者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用户支付的金钱是用来购买这种服务的,而不是购买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第三种是知识产权说,一种观点认为,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诸多电子数据类似于《著作权法》中的软件,软件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受法律保护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在用户参与游戏的过程中产生的,用户投入了时间金钱和智力型劳动,由此产生的虚拟产品具有了用户的独创性;第四种是新型财产说,该学说认为虚拟财产有其存在的网络基础,现有法律中关于财产属性的规定都不适用于虚拟财产,应单独分为一类。

可见,无论是哪种学说都不能全面准确地概括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所以把虚拟财产权作为复合型财产权更恰当一些。原因是虚拟财产存在于个人独有的网络账户中,用户利用网络技术对其进行管理,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完成和线下无差别的线上交易活动,实现物权的分配。从这方面看,虚拟财产符合民法中关于“物”的客体的规定。

但是虚拟财产还具有债权性质。用户与运营商签订服务合同,用户才有权要求网络运营商为其提供一定的服务,这是二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体现。在虚拟财产纠纷中,用户与运营商是债权债务的主体,用户向运营商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相对性。运营商有权随时终止服务合同,说明用户与运营商的协议是有期限的,符合债的特征。

2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易被侵害原因分析

和普通债权履行方式不同,当出现虚拟财产纠纷时,须得网络运营商配合才能使用户权益得到现实保障。但是,《民法典》总则中只是笼统地规定,没有对不同的网络侵权行为做出区别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使案件的解决陷入困境,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用户的虚拟财产权利。

在执法中,虚拟财产纠纷的执法主体一般是政府,这可能导致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从而不能使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此外,解决纠纷的执法人员拥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这要求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但在实践中有些业务素质不足的执法人员,面对虚拟财产纠纷等“新事物”往往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没有接触过”“上面没通知”成为执法人员规避业务风险的借口,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从用户角度来说,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大多数是用户提起诉讼,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虚拟财产由网络运营商制定开发并存在于网络系统中,用户很难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保护自身权益。

3 加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建议

在立法方面,《民法总则》中有一条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民事法律尚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进一步细化,也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明确的司法解释,所以我国立法机关应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界定虚拟财产的范围、法律属性以及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办法等,确保在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有法可依,进而使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在执法上,为了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时更方便更快捷,有必要明确具体的执法机关。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三种:第一,用户之间的纠纷,即一般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严重违法的,比如金额巨大、社会影响范围广,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以维护虚拟财产市场的安定和谐。第二,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纠纷,此类纠纷应该由我国的信息产业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处理,对运营商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维护虚拟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虚拟财产所有权的纠纷,这类纠纷应由我国人民法院进行处理,通过案件的审理,按照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确定权利的归属。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执法行为必须有自己严格的规范。尤其在面对网络虚拟财产这类新兴事物时,更要加强执法人员执法的规范化,坚持执法为民的基本原则。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的技能培训,只有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才有望推进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财产安全和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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