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021-12-01河北经贸大学白晓雨
河北经贸大学 白晓雨
1 农村纠纷的特点
农村地区的纠纷特点不同于城市中的纠纷。城区的陌生人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比较冷漠,很少发生熟人社会的轻微口角,城市的市民受教育、经济、法制的影响,其纠纷多数就是直接可被上升为司法层面的法律纠纷,而村民之间的纠纷往往不是什么大事,更多的是一种口角,摩擦。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也大量的参与到市场中去,加之在农村推行的各项改革,农村的纠纷并不再是以往的单一模式,土地的流转、拆迁、宅基地等问题成为农村地区新的纠纷焦点,由此,不能再以单一的形式划分农村矛盾。笔者认为,农村问题大致可以分为:(1)摩擦(2)纠纷(3)冲突。针对不同的矛盾,应该予以不同的解决方式。
在中国的乡村社会中大家自祖辈开始就生活在一起,繁衍生息,村民之间多少都有血亲关系,不仅有家的单位,还有族的概念。各个家族的联合而得以成为一个村落,这样一来,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便不再是单纯的个人矛盾,极有可能上升成为家族与家族之间的矛盾,其后果的辐射范围自然是更广的,一个纠纷解决的发展模式很有可能是这样的:纠纷——调解——冷战——不满——再纠纷。如此一来,一般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机制就不足以解决这一复杂问题了,于是,我们就该探索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2 农村纠纷及其解决方式的现状
2.1 农村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及其原因
纠纷解决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司法救济三种救济方式。但是当前社会条件下,多数农民更多的还是选择非讼的方式解决自己和乡亲的纠纷问题,例如村民或村长调解、双方和解等,而很少选择司法救济的方法,甚至直接把诉讼方法排除出去。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可以文化、思想角度为切入点,全面、系统的分析这种现象的成因,以便更好地完善农村地区纠纷解决机制,使农民能够自行选择和平的、合适的方法去化解矛盾,从而促进乡村的和谐稳定。
2.1.1 文化层面:对“人情”的顾及
农村相比于城市是一个“熟人社会”,村民世世代代生活在一起,基于血缘,宗亲等因素,纠纷双方的关系基本上是亲戚,最低也是熟人,这样一来,当双方有了矛盾,倘若直接诉诸法律,在村民眼里,打官司更为复杂,这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多少有点撕破脸皮的意思,而大家日后还是要生活在一起,抬头不见低头见,这样的解决方式对以后的相处不利。在其他乡民眼里,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也会被认为是一个不好相处的人,对邻里关系的和谐也不利,从而破坏村庄的整体安宁。这便是乡土社会中阻碍其发展的原因:血缘。相比现代社会,缺少的则是“理性”,毋庸置疑,理性才是维持社会良好发展的良药。
2.1.2 思想层面:传统“以和为贵”的思想根深蒂固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崇尚和平、稳定的国家。民间的许多俗语,比如“家和万事兴”“以和为贵”等,都体现了这一传统思想影响的深刻。孔子也一直致力于对无讼的追求,认为诉讼是对“礼”的破坏,是教化的失败,这种自古以来就深深扎根于中国人民内心深处的秩序观念,也恰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村民们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矛盾,将村民小范围的矛盾带入到司法层面,在村民看来,是对农村和谐的直接破坏,不利于农村地区,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稳定。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较城市地区当然还存在较大的一段距离,我们应该站在农村的“土地”上去看待、解决农村问题。
2.2 当前农村解纷机制面临的困境
时代的更迭与发展,使得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步。然而,这些进步主要存在于城市当中,法治成为文明的一种标志。但是不是什么纠纷都需要且适合运用诉讼的方式解决。所谓法律不是万能的,动辄使用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之一也是在于国家对调解等非诉范围解纷方式的观念普及、立法制定等方面有所缺失,导致农民只知诉讼而不知调解,极大的影响了解纷的过程和效果,也不利于解纷机制的完整性。
2.3 农村解纷机制建立的意义
中国社会迈入新的时代,对法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制的进一步健全,无疑对于全社会的发展有所助力,同时提高了全国人民的福祉。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使得人民在遭遇矛盾冲突时,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让纠纷有效解决的前提下,也能更加经济、适用。如此一来,既节约了社会资源,又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同时,人民通过诉讼及调解制度的运用,也会改变大家的固有观念,在这一层面上也是对人民的一次教化,对非讼观念的一次思想上的解放。
法律是一个整体,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法制建设一直在进行,但这也是由法律的性质—滞后性决定的:法律不能解决一切现实社会中遭遇的问题。面对不适于运用法律来规范的问题,我们就应该积极寻找其他的解决方式,此时便有了调解、和解等非诉的解纷方式,这对于法制的完整性当然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弥补法律的缺陷,解决人们的纠纷。
3 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3.1 加强农村地区法制建设
中国的法制建设处在进行时,从前的普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大家意识到了应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但农村地区的特殊环境,就使得司法工作无法有效的推行。因此,司法部门在加强法制改革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加快制定农村解纷方面的法律,首先做到最低标准——有法,司法的前提是有法,只有做到科学立法,才有公正司法的可能,这样再逐步引导他们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拒绝暴力,防止恶劣事件发生,维持社会稳定,做到良法治理。
3.2 引导村民树立诉讼观念
逐渐改变村民无讼的观念,司法部门可以从涉及农村纠纷的典型案件入手,以现实案例的示范作用,直接地向村民展示调解甚至是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良好结果,以实例表现效用。有些不适合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微小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和解或调解。调解从另一角度说就是一种教育的过程,从而使矛盾双方各退一步,握手言和。而这一良好局面的形成,需要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做好准备工作,特别是做好“法治下乡”工作,类比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到不是村民不懂法,不识法,不重法,而是在长期农耕模式下运行的广大农村地区中,大家习惯以习俗、惯例、情理去治理乡村,维持其稳定、礼制的秩序。不是不用法,而是他们拥有一套自己的维稳手段,我们不能因为现行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就否定在农村运行几千年的“礼法”,而应该为多种解纷机制的发展和运用提供制度层面上的支持。
3.3 建设优秀的调解队伍
培养长期驻于农村地区的调解甚至是法律人才,及时发现村民的矛盾,将纠纷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我们现在呼吁加强调解制度的建设,不是要否认中国人民从前在法制建设中所取得的胜利和功绩,而是新时代下社会的日新月异,使我们重新审视,创造新的、适合农村地区需要的纠纷解决制度。借鉴“枫桥经验”,我们应该认识到,当前调解制度对纠纷解决具有重大意义。调解队伍的建设,重要的落脚点还是在于“人”,一支优秀的调解队伍,需要的是“多功能”的调解人员,它们需要对农村地区的人文、情理、风俗习惯等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同时具备法律知识,以便更好的发挥作为调解人员的作用。
4 结语
当前中国农村已不是从前的运行体系,现代中国也早已不是当年单纯的农耕社会的一元模式。随着商业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到来,商业化也进驻广大农村地区,给农村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农村的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化,农村纠纷的处理变得更加艰难。为了合理的处理这类纠纷,我们应该探索出一种多元化的处理方式,鼓励农村地区人员打破传统思想的禁锢,选择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不放弃调解解纷的可能性。这样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可以做到维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对于微小标的的纠纷适用调解机制解决也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