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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器岂可私用

2021-11-30蒋伟

新湘评论·上半月 2021年11期
关键词:公私分明私心公权

蒋伟

南宋文学家周紫芝在《竹坡诗话》中记载了一段“公烛之下,不展家书”的清廉佳话。北宋时,有位李姓博州(今山东聊城)太守为官极其廉洁,公与私的区分极其严格。一天晚上,他正在明亮的烛光下处理公务,突然衙役给他送来一封来自京城上司的信件,他收到后一言不发,立即认真读起来,谁知才看了一半,他命衙役趕紧吹灭官家的蜡烛,自己取来私人的蜡烛,重新点燃后,他才继续读完剩下的文字。原来,这封信的后面夹带的是在京城的家属捎来的一封家书,他认为应该做到“公烛之下,不展家书”。

《后汉书》也记录了一则类似的故事:“巴祗为扬州刺史,夜与士对坐,处暝暗之中,不燃官烛。”巴祗是东汉末年少有的廉吏,曾任徐州刺史、扬州刺史,有友人半夜来访,他宁愿与客人对坐在黑暗之中畅谈,也不使用公家的蜡烛。虽几度任刺史,他却不将妻儿家人接来府邸同住,日常开支也严格控制不超出自己的俸禄,厉行节约,绝不动用公款。

“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历史上,那些严格做到公私分明的官员留下了很多佳话。北宋著名书法家米芾曾任职涟水军使(掌军中赏功罚罪的官),元符二年离任时,他对家人立下规矩:“凡涟地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临行前,他特将笔端残墨置于池水洗尽,以示“来清去白”。

人民教育家、教育思想家陶行知一生公私分明,为了工作方便,他特意为自己缝制了一件“工作服”:上衣缝了两个口袋,一只袋放公款,一只袋放私款。一次,他外出募捐,返校途中搭公交车时,他摸了摸,发现放私款的口袋一分钱也没有了,他又摸了摸另外一个口袋,募捐来的款还在。按常人思维,陶老完全可以用公款先垫付买车票,回学校后再补上。可陶老并不这样做,而是拖着疲惫之躯,从十几里以外步行返校。

“大贤秉高鉴,公烛无私光。”无论是案头的一支公烛,还是笔端的数滴残墨,都是公器不能私用的具体体现;无论是李太守、巴刺史,还是米芾、陶行知,他们在意的并不是一烛一墨、一厘一毫,在意的是公权一定不能私用,公事面前绝不能存私心。“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各种腐败问题,从本质上可以归结为以公谋私的问题,公与私的界限越分明,腐败现象就越少;公与私的界限越模糊,腐败现象就越严重。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对各种各样的“潜规则”,绝不可掉以轻心,不注意小节,否则就会守不住大节,最终难逃“大劫”,坠入贪腐的深渊。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大量案例表明,腐化堕落往往就是先从一次次红包礼金、一次次不守“小节”、一次次公权私用开始蜕变发展的。

北宋思想家程颢、程颐在《二程集》中有句名言:“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在他们看来,当政者是否具有公心,关乎国家兴亡,有了公心,可以使国家兴盛;没有公心,一切从私心出发,就会使国家灭亡。公私分明是从政的基本底线,做人的起码规矩,更是衡量党性的一个重要尺子。作为党员干部,当深知谨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公权,是公器,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不属于任何个人,更不是任何个人的特权、私权。公者千古,私者一时。只有始终心存敬畏,心有所戒,行有所界,才能不为私欲所动,不为私情所困,不为私利所惑,才能保持本色,善得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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