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疆各民族文化扎根于中华文明沃土的制度保障*
2021-11-30管守新
管守新
(新疆大学 学报编辑部/新疆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新疆 乌鲁木齐830046)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与生活的地方。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族人民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共同进步,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化与风俗习惯。这些文化与风俗习惯在不断的民族融合与社会变革过程中之所以能够保留下来,并得以继续发扬,是与我国历代中央政府所秉持的“大一统”的天下观及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所实行的特殊政策分不开的。
一、中国各民族认同“大一统”天下观的文化基础
中华民族是以黄河中下游为中心的华夏(后称为“汉”)族为主体,不断融合其他民族而逐渐形成的。中华文化也是在中华民族形成过程中,由各民族文化在不断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此过程中,由于华夏(汉)族的人数不断增多,活动地域范围宜居,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影响力较大,认为自己的“国家”居于“天下之中”,称之为“中国”;又是经济文化发达之区,冠带礼仪之邦,故又自称为“华夏”;①《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十六,杜预注,孔颖达疏曰:“夏也,中国有礼仪之大,故称夏;有服章之美,谓之华。华、夏一也。”参见《十三经注疏》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148页。把居于自己周边、认为“落后”于自己的民族或部落笼统地称为“四夷”,即东夷、南蛮、西戎、北狄,从而产生了“夷、夏之别”的思想观念。从上所述可以看出,这种区分观念产生的基础,不是基于种族与民族,而是基于文明。
虽然“内诸夏”“外夷狄”的思想观念贯穿于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叙述之中,但是由于中华民族的形成,本身就是华夏与夷狄等各民族不断融合的结果,因此,当西周建立后,随着众多部落、邦、国,或分封,或羁縻,置于周王统属之下后,就形成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卷十三《北山》的“大一统”的天下观。这一思想,不仅被历代汉族执政者所接受,而且也被少数民族执政者所接受。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共识,是因为它被看作是“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2]卷十七《汉纪九》,555。一方面它强调了君王“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3]卷十二《洪范》第六《周书》。“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无论哪个民族的执政者都乐意接受的。如匈奴执政者在统治了中国北方的广大地区后,即自称“天所立匈奴大单于”“天地所生日月所置匈奴大单于”;“②参见[汉]司马迁撰《史记》卷一百十《匈奴传》,载《二十四史》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2896、2899页。南有大汉,北有强胡。胡者,天之骄子也。”[4]卷九十四上《匈奴传第六十四上》,3780因此,当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中国”)后,为了证明自己“天子”地位的“合法性”与“正统性”,无不强调他们与华夏(汉)同源,或与华夏(汉)有着某种亲缘关系,如十六国时期的匈奴人刘渊之所以把国号定为汉,即说自己是“汉氏之甥”,是在继承汉业。①参见[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一百一《载记第一·刘元海》,载《二十四史》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2649页。北魏的建立者鲜卑拓跋氏自称为黄帝之后;北周的建立者鲜卑宇文氏自称为炎帝之后;清朝的建立者满族为了消弭“夷夏之防”的区隔,谕说:“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5《]世祖章皇帝实录》卷四十,顺治五年八月壬子,谕礼部等,都是此意。由此,他们也自觉肩负起了维护国家统一的责任。比如,前秦氐族首领苻坚在统一中国北方后,即以“四方略定,惟东南一隅未宾王化”[6]卷一百十四《载记第十四·苻坚下》,于是发兵南下,意欲一举消灭东晋,统一南北。另一方面,随着统辖范围的不断扩大“,夏“”夷”交往交流交融的不断加深,儒家思想影响的不断深入,为了维护王权的尊严与民族的统一,获得各民族的认可与支持,在思想上又逐渐产生了“四海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7]卷六《颜渊第十二》,85的思想意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基本采取“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7]卷八《季氏第十六》,121-122的自愿向化原则,并不一味以武力相加。不同时期、不同政权治下的不同属民,即便有地域、称谓的不同,也就如清朝雍正皇帝所说:“本朝之为满洲,犹中国之有籍贯。”[“8]天朝中华一统。”[9]无论华夏、夷狄、同姓、异性、本部、藩属,都是一家人。只不过二者的关系是,“中国,根干也;四夷,枝叶也”[10]卷一百九十五《唐纪十一》。所以,当建武二十八年(公元52年)南匈奴已经归服汉朝,北匈奴单于遣使请求和亲,并请求率领西域各国“胡客与俱献见”的时候,汉朝政府就明确指出:“汉秉威信,总率万国,日月所照,皆为臣妾。殊俗百蛮,义无亲疏……今单于欲修和亲,款诚已达,何嫌而欲率西域诸国俱来献见?西域国属匈奴,与属汉何异?”[11]卷八十九《南匈奴列传第七十九》在汉朝政府搜选五经饱学之士,加强对期门、羽林等官员进行儒家文化教育学习时,“匈奴亦遣子入学”[12]卷四十五《汉纪三十七》,1450。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无论是何民族,来自哪里,处于哪个政权的治理之下,能够被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则是大家共同的愿望。于是就形成了上至天子、下至庶民的全国大一统的思想观念。从而也就形成了以儒家文化为中心,各民族文化共存、交融的中华文化体系。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执政者在制定国家政策时,鉴于自身发展的经历与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情况,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逐渐形成了“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因俗而治”的边疆施政政策。也就是在不改变、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社会制度、风俗习惯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制定当地的政治管理制度,从而达到“因俗施治”的目的,以保证地方社会的安宁与国家的统一。
二、“因俗而治”政策在新疆②本文所用“新疆”的范围,是指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所定的范围,而历史上的“西域”所指的范围,则是包括今天的新疆及其周边的广大地区,因此,为了叙述的准确,文中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西域”与“新疆”并用。的实施
汉朝统一西域后,根据西域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设置西域都护、派兵屯田并保护派驻机构与官员及来往使者、商旅安全的同时,保留了当地社会的组织结构与各级首领的地位,由中央政府给他们颁发金印紫绶或铜印墨绶“,自译长、城长、君、监、吏、大禄、百长、千长、都尉、且渠、当户、将、相至侯、王,皆佩汉印绶,凡三百七十六人”[4]卷九十六下《西域传第六十六下》,3928。“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2]卷二十一《汉纪十三》,686把他们纳入汉朝的官吏体系,享受汉朝的俸禄与不时的“赏赐”,而这种“岁时赏赐,动辄亿万”[12]卷四十五《汉纪三十九》,1515,其中“供给南单于,费直岁一亿九十余万,西域岁七千四百八十万”[12]卷四十五《汉纪三十九》,1529,并由他们管理当地的具体事务。这与匈奴在西域设置“僮仆都尉,匈奴盖以僮仆视西域诸国,故以名官。使领西域,常居焉耆、危须、尉黎间,……赋税诸国,取富给焉”[2]卷二十《汉纪十二》,658的政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所以,在东汉建立之初,西域“虽属匈奴,不相亲附。匈奴能得其马畜旃罽,而不能统率与之进退”。相反“,西域思汉威德,咸乐内属”[4]卷九十六下《西域传第六十六下》,3930。成了西域诸国人心向汉的重要社会基础。汉朝政府正是通过他们,使“汉之号令班西域矣”[4]卷七十《郑吉传》,3006。
唐朝统一西域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先后设置安西都护府与北庭都护府两大军政管理体系,管辖天山南北及中亚地区军政事务。在靠中原较近、汉族居民较多的东部地区,实行与中原地区相同的州县制度。在西部其他民族聚居的地区则采取“分置酋领,统其部落“”因其俗而抚驭之”[13]卷七十三《安北都护府》的羁縻府州制,即在这些地区按照部落或地区的大小,设置羁縻府、州、县,保留各部落或地区首领的地位与权力,任命他们为都护或都督、刺史、县令等官职,享受国家相应俸禄,肩负国家相应使命,接受唐朝法令约束。唐朝政府通过这种方式,把政令植入周边诸族社会内部,分割了诸族君长的统治权。①参见王义康《因俗而治与一体化:唐代羁縻州与唐王朝的政令法令》,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34卷第4辑,2019年,第54-62页。唐朝也因此对“声教所暨,皆边州都护、都督所领,著于令式”[14]卷四十三下《志》第三十三下《地理》七下。给予这些地区极为宽松的政策,在他们保持对中央政府忠诚、履行守边职责的前提下,各羁縻府、州、县除向安西、北庭两大都护缴纳有限的财物,以保障都护府的部分开支与给养外,其它地区性的具体事务均自行处理。
清朝统一新疆后,借鉴前朝治疆经验,在实行军府统治的前提下,在乌鲁木齐及其以东的东疆地区,实行与中原地区相同的州县制度;在北疆的蒙古族、哈萨克族等游牧民族中,以及归服清朝较早的哈密与吐鲁番的维吾尔族地区,实行与蒙古地区一样的札萨克制度;在南疆与伊犁地区的维吾尔人中,实行传统的伯克制度,但却不得世袭。通过制定《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等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在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使清朝的政策与法令得以贯彻实施。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不仅少数民族上层的利益得到了保障,被纳入到政府的官吏体制中,享有相应政府官员的权利,确保了其地位与待遇,增强了其对中央政府的向心力,而且本民族的社会制度、风俗习惯与文化,也从法律制度上得到了尊重与保护。就是在新疆地区处于割据状态时,这种惯性也得以延续,这在《二十四史》等有关新疆历史的文献记载与出土文物中,我们既可以看到中原文化在新疆地区继续通行的情况,也可以看到新疆当地不同文化、风俗习惯精彩纷呈的呈现,就是很好的例证。
三、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政策的制定及其在新疆的实践
中国共产党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从建党初期就主张民族平等,并付诸实践。在1922年7月于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发表的《宣言》中,明确提出了在“蒙古、西藏、回疆(即新疆——引者注)三部实行自治”[15]。1931年11月7日至20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把党的民族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强调保障少数民族权力的同时,强调“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16]。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指出:凡是居住在国内的各族“劳苦人民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而不加以任何限制与民族的歧视”[17],并在苏区付诸实施。1947年5月1日,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②参见《内蒙古自治政府布告(第一号)(1947年5月30日)》,载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128页。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方式,在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18]中国共产党不仅是这样提的,也是这样做的。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筹建准备工作。1951年2月5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在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内设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组织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逐渐充实其文字”[19]。保护与发展进入实施阶段。
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确立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9月,新疆省第二届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决议,成立“新疆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次年10月,中共中央批准新疆分局拟定的《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办法草案》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办法草案的批语(1953年10月5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编《新疆工作文献选编(1949—2010年)》,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06-113页。,新疆民族区域自治进入实施阶段。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经过不断修订完善,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20]明确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在这一制度下少数民族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该承担的义务。同年,经中央批准,新疆成立了5个自治州,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6个自治县,即:焉耆回族自治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在此基础上,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式成立。②参见董必武《在庆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大会上的讲话(1955年10月1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编《新疆工作文献选编(1949—2010年)》,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38-140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得到全面贯彻与落实。
为了使宪法赋予少数民族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于当年10月1日颁布实施。该法全面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风俗习惯的传承,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21]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具体法律中细化规定,加以保障。
正是在上述一以贯之的一系列法律政策的保护下,在我国,“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他53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语言,有22个少数民族共使用27种文字。……截至2017年,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共有195个广播电视机构使用14种少数民族语言播出广播节目,263个广播电视机构使用10种少数民族语言播出电视节目”[22]。“新疆各民族主要使用10种语言和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社会公共事务等领域得到广泛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提供维吾尔、哈萨克、蒙古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文稿和同声传译。新疆本级和各自治州、自治县机关执行公务时,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各民族成员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选举或诉讼。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课程设置和各类招生考试中均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每年一度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新疆使用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5种文字试卷。”“新疆使用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锡伯6种语言文字出版报纸、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新疆电视台有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4种语言电视节目,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有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5种语言广播节目,《新疆日报》用汉、维吾尔、哈萨克、蒙古4种文字出版。”[23]以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昭苏圣佑庙、克孜尔千佛洞为代表的109处宗教文化古迹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各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风俗习惯,都得到了尊重。春节、中秋节、古尔邦节、肉孜节等各民族传统节日,都能享受法定假期。
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古籍的保护,198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与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搜集、整理和出版新疆少数民族古籍的通知》,并于1984年成立新疆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办公室、2008年成立新疆古籍保护中心,整理出版了维吾尔族古典文学名著《福乐智慧》、哈萨克族医药巨著《医药志》、柯尔克孜族英雄史诗《玛纳斯》与蒙古族英雄史诗《江格尔》等一大批少数民族重要文化典籍。到2017年,新疆“完成古籍整理普查14 980种。已收藏的古代典籍文献包括汉文字(汉文字、西夏文和契丹文等)、阿拉美文字(佉卢文、帕赫列维文、摩尼文和回鹘文等10多种)和婆罗米文字(梵文、焉耆-龟兹文、于阗文、吐蕃文等)三大系统,共19种语言、28种文字,内容涵盖政治、经济、社会、宗教、天文、数学、医学、艺术等领域”[23]。已完成1 500多册少数民族古籍数字化扫描工作。充分反映了新疆各少数民族文化在中国历代中央政府特殊政策、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尊重、保护与支持下得以保留、传承与发展的情况。
文化,是指人类全部精神活动及其活动的产品,从人及其实践活动的角度来看,还是人与世界的对话形式和意义建构。文明,是有史以来沉淀下来的,有益于增强人类对客观世界的适应和认知、符合人类精神追求、能被绝大多数人认可和接受的人文精神、发明创造以及公序良俗的总和。文明与文化一样,都建立在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基础之上。文明本身是指“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的”[24]形式和实体,没有文化的积累就不可能有文明的进步,而人类社会文明建设过程亦是在践行着文化。文明通常分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现代意义上还包括制度文明,即物质交换及社会关系的一种自觉、合理、历时的规约,它构成了人类文明的基本单元,成为在文明多样性的比较和对话中衡量治理水平的参照。恩格斯说:“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是社会的素质。”[25]新疆各民族接受了中国历代中央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所实行的“因俗而治”政策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就意味着接受了中华文明中的“制度文明”,也即接受了中华文明;认可了国家权力在当地的行使,也就意味着承认了自己是中国的国民。正是在中华文明的宽容、尊重、支持、保护与滋养下,新疆各民族文化长期交流交融,并得以保留、传承与发展,呈现出枝繁叶茂和欣欣向荣的景象。这正是“中国之治”这一人类文明伟大实践的真实体现。如果中国历代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采取的不是“民有慕义欲内属,便处之;不欲,勿强”[26]卷二十八《汉纪二十》的宽容、尊重与保护政策,而是与之反向的强制同化、甚或是“灭绝”政策,那么,今天,中国还会有56个民族,新疆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还会保留如此完好并有所发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