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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纪检机构监察范围及职能定位研究

2021-11-30周文君刘红烈

经营者 2021年13期
关键词:内设层级监察

周文君,刘红烈

(长沙市中心医院〔南华大学附属长沙中心医院〕 内部监督科,湖南 长沙 410000)

一、引言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督体制改革工作持续推进,成效显著,尤其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纪检监督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督导,不断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督工作,压实“两个责任”的主体意识,强化从严治党的领导工作。然而,即便在这种局势下,我国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依然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事业内设的纪检监督机构未充分发挥职能,存在形式主义问题,缺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公立医院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是管理与技术等层级体系的人员聚集的事业单位,且公立医院的部分职工还具备一定的公职权力,在自身岗位上对某些事件具备一定的表决权。应当重点监督这些具备公权职能的工作人员,加大纪检监督执行力度,保证公立医院的健康发展。纪检监督机构是公立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工作和查漏补缺的重要部门,因此,提高纪检监督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能够有效推进监督体制改革的贯彻落实。除此之外,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并不能仅靠公立医院内设的纪检监督机构,上级纪检监察组还需要进驻配合,连同内部纪检机构协同监督,这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手段。

二、公立医院人员的构成及分类

公立医院的人员构成相较于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而言更为复杂,主要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后勤服务保障人员三类。而这三类人员又有更细致的分类,如管理人员包括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层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则涉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而后勤服务保障人员包含保洁人员、引导人员、保安等为工作人员及患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公立医院的医护人员根据不同的专业技能,分布在不同的科室,如胸外科、皮肤科、骨科、普外科、口腔科等。

三、公立医院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

《监察法》的条款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监察对象应当是管理人员和具有公权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公立医院的监察对象分两种,一种是按照身份标准确定的监察对象,即具备能够行使职能权力的医院各管理层级人员;二是按照权力标准确定的监察对象,即具备公权能力的岗位人员。这两类人员都应当列为内设纪检机构及派驻纪检监察组联合督查的对象。公立医院是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以为社会各类人员提供医疗健康服务为己任,因此,医护人员在工作期间必然会为了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使用国家公权力。同时,公办医院不仅是具有国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也属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因此,公立医院的医护人员也享有社会公权力。所以,公立医院的监察对象应当是享有国家公权力的人员,而非是全体人员。

四、公立医院纪检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职责履行权限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如“三严三实”“四种形态”“六项政治纪律”,工作要深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坚持按政策执行。

(一)职能定位

公立医院的纪检工作应建立在医院党委和派驻监察组的领导之下,纪检监督过程中的各项信息收集、案件查办都应当及时整理并逐级上报,确保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实时掌握监察工作的各种情况。同时,纪检监督机构应当全面服从党的领导,履行职能职责,配合医院党委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工作和反腐败工作,形成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作风。公立医院的监督范围应当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立医院党组织,另一类是公立医院的全体党员同志,但重点督察的应当是公立医院各层级管理人员,不仅包括本部医院,也应当包含下属公立医院。除此之外,公立医院内设的纪检机构还应当为各下属医院的纪检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在管控过程中不断推动医院纪检工作的执行。同时,应当处理好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职责履行权限

1.日常监督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各级党组成员要深入学习的思想,同时也是公立医院各项管理制度、行为准则、工作作风、行医治病的指导思想。因此,公立医院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全力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督医院及下属医院各层级党委人员、全体党员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拓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深度和广度,以党史理论引领自身岗位工作,增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把理论学习收获转化为正确的工作思路,有力地推动和指导自身工作,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和各级党委的决策部署,根据督查组的巡视整改要求,及时做好梳理和整改工作,做好“三重一大”权力的运行管控工作,持续推动公立医院的政治建设工作。公立医院纪委书记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职责,密切与医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做好汇报和沟通工作,听取医院党委的指导意见。同时,要根据党委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各层级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约谈,明确工作问题清单,要求限期整改,持续压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定期就党纪、党风工作组织开展专题研讨会,不定期组织开展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宣贯学习活动。对医院内部的人员任用、岗位晋升、职级评定、荣誉评选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党风廉政意见,建立健全医院领导层级干部的廉政档案,每年进行廉政报告的自查总结。与医院的审计部门、工会部门做好协同联动工作,充分运用党委会议、约谈提醒等方式,及时提醒和警示存在潜在问题的人员。对于存在违法违纪的人员,要按照违法违纪的程度采用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谈心谈话等方式,医院核心领导层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上报上级纪委。

2.问题线索处置

公立医院内设纪检机构应当建立信访举报或问题线索台账,对收到的信息及时进行等级处理,并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规定处理期限。应当对医院核心领导层级的成员迅速作出反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纪委;而除医院核心领导成员外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公权职能的岗位人员,应当移交医院纪委进行立案处置,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上报至派驻督查组;至于医院一般工作人员,应当由相关科室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置。除此之外,对于问题线索人员的处置,应当根据不同的层级采取不同的方式,例如拟对中层正职进行谈话,应经院党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准备开展初步核实,应先制定核实工作方案和安全预案,审批通过后才可依方案实施,报批与开展谈话两者的报批程序是相同的;准备予以了解或者给予谈话提醒等处理的,应经院党委书记批准后实施;准备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等处理的,须先征求监督检查室意见,后经院党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3.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

公立医院内设纪检机构根据问题线索情况进行处置,上报至上级纪委的案件经由安排后协助其进行初步的调查和核实,并审查案件中其他涉嫌违法违纪的党员;对于上报至派驻督察组的案件,应当协助督察组按照一般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对于严重违纪并涉嫌犯法的线索问题,应当报送至上级指定管辖部门;对于需要立案处理的问题,应当经医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送市级纪委批准后实施。要采取合规的审查措施,确保审查过程安全。拟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先提请相关市直单位案件审理组协审,院党委书记同意后,再通过监察室报市纪委批准实施。

4.问责整改

公立医院内设纪检机构应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医院各层级管理人员、具备公权能力的岗位人员、全体党员,应依法问责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通报、罚款、降级等处罚。纪检机构在问责过程中,应当严谨严肃,始终遵循“一案详查”的原则,在处理案件使用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的同时查漏补缺,不断地优化管理办法,为后续的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其中,提出对象为院党委的,经监察室报市纪委批准后,以市纪委名义作出;提出对象为党总支(支部)的,经监察室审核后,以院纪委名义作出。

五、有关公立医院纪检机构监察对象范围及职能定位的思考

(一)要厘清纪检监察“三转”的深刻内涵

2014年,王岐山同志作了“三转”的专题研究报告,“三转”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在此专题研讨会上,王岐山同志重点强调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深刻内涵,提出了对“三转”职能的深化工作,要求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职责。“三转”的核心内容是转职能,因此,公立医院应当在设立纪检机构的同时强化部门的职能建设,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工作。纪检机构应当设置专职负责人,其不得兼职其他工作,在弄通弄懂“三转”的深刻内涵的基础之上,建立健全纪检机构部门的体系、机制,严肃管理人员和纪检队伍建设,以身作则,通过行动体现纪检工作的标准。

(二)要厘清纪检监察的对象及范围

公立医院的人员构成较为复杂,虽然按照《监察法》的要求,能较为清晰地划分监察对象的范围,但是公立医院非党员工作人员的监察范围仍然不够清晰。《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公办的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虽然“从事管理的人员”这一范围过于宽泛,界定也十分模糊,但根据公立医院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身份标准和权力标准,也能够划分出两类检查对象,分别是具有公权行使能力的管理人员、技能人员和后勤服务保障人员以及具备党员身份的各层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公立医院的核心领导层人员。

(三)要厘清与卫生管理部派驻监察组之间的工作关系

确定公立医院纪检机构监察对象范围及职责履行定位应当厘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主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健全医院各层级党委的工作报告制度,二是成立接受上级纪委指导工作的相关部门,三是完善与派驻检监察组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纪检监督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岗位工作性质,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并根据深化推进监察改革的指导理念要求,及时调整和更新公立医院的职能职责,尤其要与卫生管理部门派驻的监察组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派驻监察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公立医院的监察对象实行进一步的严格监督,因此,其不仅具备部分内设纪检工作的内容,两者之间的协同联动也形成了对公立医院全体员工的全覆盖督察。这种工作关系的良性运转能极大地缓解内设纪检机构面临的一些问题,如人手不够、取证困难等,也能避免内设纪检机构工作人员出于报复心理、嫉妒心理等对熟人“下手”的可能性。

(四)要厘清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医院的纪检机构与派驻纪检监察组不是从属关系,两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混谈混用,各自侧重点不同。医院纪检机构主内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主外监督,实际工作中避免不了工作重叠、交叉等情况,要建立相互沟通、协商的机制。只有这样,工作开展起来才会目标明,任务准,真正做到监察全覆盖,不留死角,没有盲区。

六、结语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是在当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下践行的重大决策部署,公立医院作为我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不但享有抑制国有公权力,同时享有纯粹社会公权力,理应积极响应国家改革发展的号召。除此之外,公立医院的职责是为社会各群体提供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实堡垒,应当加强党风廉政意识建设。纪检机构作为这一工作的主要部门,应当严肃行使部门职责,构建行之有效的监察运行体系,同各相关部门建立起良好有效的沟通机制,明确工作规划和管理方法,健全追责问责机制,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公立医院的健康发展和服务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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