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现状及创新分析
2021-11-30钟一鸣
钟一鸣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00)
一、前言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城市经济发展、保证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基础,也是稳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逐渐扩大。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投融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不利于持续推进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还会阻碍城市化进程,阻碍城市经济发展、人文构建等。因此,需要提高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问题的重视,积极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完备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管理模式,才能更好地保障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二、构成要素探讨
(一)构成主体分析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指的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投资者和融资者,以及在项目增值时获得收益的主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可以是单一主体,也可以是多个主体,但主体形式以政府机构、国企、私企、经济实体等为主。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的资金性质划分,又可以划分为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两大主体,其中国有资本指的是政府机构、国有企业等,而非国有资本指的是独立投资者、金融机构、私营企业等,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国外资本也已经开始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中。
(二)构成环境分析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环境主要是指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能对项目投融资活动造成影响的因素,其中多指外部影响因素。这些外部环境影响因素主要有国家的方针政策、经济计划、市场导向、政治因素、文化因素、自然因素等。分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环境能帮助投资者及融资者更好地了解项目的可行性,判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预期收益等。
(三)构成渠道分析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渠道指的是项目投资及融资资金的来源。随着我国经济方面相关政策的不断成熟及完善,以及经济发展开发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渠道也变得更加丰富。现阶段,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渠道主要有国债、股票贷款、民间资本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渠道的不断丰富有利于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向着更加多元化、开放化,更具包容性的方向发展。
(四)构成方式分析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式与投融资主体有一定的关联,但二者并不相同,所以一定不能将其混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式主要有政府投融资、BT(建设—移交)模式、PPP模式等,不同类型的投融资方式的稳健性、收益、优势以及管理要求等不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及作用也不同,所以一定要有区分地研究投融资构成方式。例如,PPP模式指的是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合作的一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这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形成通力、监督与约束。
三、常见问题分析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投融资的法律法规仍需完善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抑或个人都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各项工作发展中也都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与约束,但这并不代表着我国各项法律法规都是十分完善的,其中很多建设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未完善,这给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例如,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PPP模式下,并没有哪一款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在相关合同中的作用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不利于建立公平对等关系,企业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中也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投融资渠道需要进一步开放化
虽然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渠道丰富多样,但与部分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将不利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长足发展,容易诱发一些问题与风险。例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仍以政府投资为主导,其中国有企业、政府部门参与项目的机会往往较多,而其他类型的企业及国外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中的机会相对较少,这增加了政府的资金压力、管理压力等,同时政府需要承担的风险也比较大。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过于依赖这种投融资渠道,项目一旦出现问题与风险,很难做到及时托盘与接盘,这也会降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和质量。此外,投融资渠道的进一步多元化与开放化能够进一步调动资本运作的积极性,合理地分担风险,增加更多投融资主体的经济收益。
四、创新发展策略
(一)积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这是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基本要求。首先,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重视。为了更好地助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政府要根据发展需要及管理需要等,及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其次,要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过程中涉及的法律纠纷的问题加以关注,要给予投融资主体应有的法律待遇及保护。再次,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后一定要及时跟进并做好监督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其中的违法行为。最后,要增强法律法规的严谨性与科学性,要根据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整体的发展布局、走势、规划等确定投融资结构、方向等,再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二)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渠道需要进一步拓宽,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投融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够保证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进步以及质量的提高。一方面,政府要懂得放权,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面要更加开放,要鼓励民间资本、境外资本等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并为这些资本主体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与便利;另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关乎国家建设、人民生活保障等,在逐步放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渠道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加大对投融资主体的管理力度,保证各方投融资资本都能够合规、合法地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
(三)坚持走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路线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要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这是一条科学的发展道路。政府主导指的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发展必须在政府管理与控制下进行。因此,政府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在政策制定、项目规划等多个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既要扮演管理者的角色,又要扮演参与者的角色。此外,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坚持政府管理与控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本质需要。市场运作指的是在基础设施投融资过程中既要坚持运用宏观调控引导,又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自主发展能力。社会参与主要指的是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后的胜利成果要惠及整个社会。因此,要积极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改革及创新发展,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创新发展提供建议。
五、结语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唯有保证充足的资金才能够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才能够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满足建设的要求,最终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而这必须依靠投融资作用的发挥。因此,做好投融资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非常关键,也非常重要。希望文章中的有关分析能够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一定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