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述论*
2021-11-30王淑梅
王淑梅
(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2)
为了摧毁封建婚姻制度, 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进一步解放妇女和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 中共中央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但是, 《婚姻法》在执行过程中成效很不平衡, 除了一部分群众工作基础强或比较强的地区外, “一般还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还有一部分地区处于婚姻半自主的中间状态”[1]325。 鉴于此, 中共中央决定于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土改未完成地区外), 展开一场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 以根本摧垮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 树立男女平等、 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326。 关于这场运动, 学术界给予了一定的关注, 从而为探索婚姻改革进步之规律, 奠定了理论基础。 但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多表现为对某一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历史考究或微观透视, 而对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整体研究尚付阙如。 本文基于特定历史背景, 立足相关史料, 从整体上梳理研究、 客观审视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 这对于准确把握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引导社会变革、 推动《婚姻法》贯彻实行以及新的婚姻风尚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的现实背景
1950年, 《婚姻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 其重大意义不言而喻。 回溯历史不难发现, 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之所以必要, 不仅在于其颁布后贯彻执行效果的不尽人意, 还有着深层次的客观历史背景。
1.1 摧毁封建婚姻制度的现实要求
几千年来, 封建婚姻制度将一代又一代妇女同志推向痛苦的深渊, 严重束缚了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 更是束缚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 尽管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为实现男女平等奠定了法律基础, 婚姻家庭关系有所改善, 但是由于《婚姻法》在全国各地的贯彻情况很不平衡, 不少地方封建婚姻制度的陋习仍然存在, 妇女受压迫、 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层出不穷, 甚至出现因逃避旧势力迫害而自杀或被杀的悲剧。 据1952年调查显示, 在诸如山西河津、 广东兴宁、 浙江及山东新区等一些地方依然存在着严重的包办婚姻现象, 在广东等地依然存在蓄婢纳妾的恶习, 广大妇女还在忍受着精神和肉体上的残酷折磨。 在新民主主义国家里, 将广大妇女群众从封建婚姻制度的桎梏中解救出来, 是党领导人民群众亟待解决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
1.2 推进社会各项民主改革的目的要求
经济社会是一个包含各种相互制约关系的复杂系统。 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不仅是新民主主义改革的重要内容, 还是巩固其他社会各项民主改革成果、 推动社会整体变迁的重要一环。 新中国成立初期, 随着农村土地改革、 城市厂矿改革等包括社会改造在内的一系列民主改革的完成, 社会文明建设需要提上日程, 用先进的思想取缔落后的思想, 以巩固民主改革成就, 推进社会全面进步。 在婚姻家庭方面, 几千年封建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给广大人民群众留下深深的思想烙印, 其封建残余始终是束缚思想解放和生产力发展的枷锁。 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作为上层建筑的变革属于人民内部的思想斗争, 必须通过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才能更为彻底地转变广大民众的婚姻家庭观念, 从而转变社会面貌; 《婚姻法》的颁布及实施作为推动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的抓手, 只有经过长期艰苦的宣传教育和严格的执行检查, 才能更为彻底地摧毁封建陋习的根基, 解放思想, 从而推进社会各项民主改革。
1.3 推进宣传贯彻《婚姻法》工作的自我要求
法律的生命在于落实执行, 实施的主体在于干部群众。 广大干部群众能否坚决执行是《婚姻法》宣传贯彻成效的关键。[2]791《婚姻法》颁布后, 中共中央分别于1951年和1952年连续下发关于宣传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通知和指示, 以保证《婚姻法》顺利实施。 但是, 在部分地区, 仍有不少政府工作人员对婚姻法认知不到位甚至误解, 没有认真宣传执行。 有些乡村基层干部对妇女的合法诉求熟视无睹, 对其合法斗争横加阻挠, 甚至滥用职权乱给争取婚姻自由的妇女群众扣帽子, “不但未予妇女的合法斗争以积极的支持, 反而以官僚主义的态度”[2]791待之。 还有一些党员干部自身存在重男轻女思想, 错误地认为《婚姻法》是妇女专法, 是女人压迫男人的工具。 上述情形不仅没有维护《婚姻法》的权威, 反而助长了落后舆论滋生和迫害妇女事件的发生。 “贯彻婚姻法的工作是当前各级政府和全国人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3], 要深入推进贯彻《婚姻法》工作, 使《婚姻法》在广大群众中贯彻实施, 必须首先教育训练各级政府干部, 使其端正思想, 认识到改革封建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明确政策、 方针, 采取正确的工作方法。
2 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具体举措
2.1 成立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作为专门领导组织机构
为了使运动有领导地顺利推进, 1952年底《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明确提出, 要尽快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 并以人民监察、 民政、 司法部门及妇联、 青年团干部为基础, 成立办事机构。[1]329-330根据指示要求, 1953年1月14日“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在京成立”[4]86, 这标志着有组织地贯彻婚姻法运动正式开始。 随后, 各级政府按照指示要求陆续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监督、 检查、 请示报告制度, 以便密切上下级联系, 及时了解情况, 正确指导运动。 在运动中, 他们加强领导, 交流经验,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 处理解决婚姻问题。 在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的领导下, 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广泛动员干部和社会各界群众, 将中央部署落到实处, 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有序稳步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2.2 开展典型试验, 积累工作经验
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根据贯彻《婚姻法》的指示, 于1953年1月、 2月间, 先后在农村、 工矿、 街道等地进行了 2 726个典型试验, 训练了347万余基层干部和大批宣传员及人民群众中的积极分子, 同时印发了 2 000多万份宣传资料。[3]85首先, 根据各地区群众基础、 发展状况、 《婚姻法》贯彻情况等条件确定了一批试点单位, 如北京市东郊区慈云寺村、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大阜区北岸乡等。 其次, 抽调一批干部组成工作队, 负责对“点”试验工作。 在试验工作中, 教育训练干部, 向群众宣传动员, 组织学习《婚姻法》, 选择受迫害者控诉封建婚姻制度, 揭发违反《婚姻法》的种种问题, 组织群众订立建立民主和睦新型家庭公约等。 最后, 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 将“更多更成熟的经验, 报告中央, 以资推广”[1]330。 比如, 陕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在试点后发布了《陕西省贯彻婚姻法试办工作经验》, 以供其他地区参考学习。 尽管中央明确了本次运动的基本方针是宣传教育, 但在典型试验中, 还是出现了急躁冒进的偏差。 为此, 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 指出试点工作中的错误思想和做法, 再次明确运动的任务、 方针、 政策界限和举措等, 及时纠正了工作中出现的偏差。 典型试验工作的意义不仅在于积累工作经验, 使宣传贯彻工作建立在广泛尝试和科学总结的基础之上, 而且其政治影响营造的社会声势及带给广大妇女群众的期待也远远超过试点本身。
2.3 集中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
中共中央在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中把1953年3月定为集中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 在这个月中, 全国各地(除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外)都要充分发动各方群众, 将宣传《婚姻法》和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工作。 经过1月、 2月的筹备阶段, 各地结合试点经验和具体实际全面开展工作。 一方面, 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婚姻法》。 在运动中, 报纸、 广播、 电影、 戏剧等众多喜闻乐见的传播媒介纷纷出场, 同时印发各种宣传手册, 在基层设立宣讲棚, 对迫害妇女群众的典型案例、 封建器具等进行展示, 以揭露和批判封建婚姻思想和封建陋习, 从而达到《婚姻法》家喻户晓、 入脑入心的目的。 另一方面, 检查各级政府干部对《婚姻法》的执行情况。 各地根据试点经验, 先进行一般动员和宣传教育, 然后开展座谈会, 针对不同情况予以表扬、 改善或者检查处理, 再订立公约予以规范, 最后进行工作总结。 通过集中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 民主和谐的家庭数量增多, 按照要求进行婚姻登记的人数显著增加, 买卖、 包办婚姻等现象大幅下降, 虐待妇女现象普遍减少, 新民主主义婚姻观念深入人心, 新社会风尚逐渐树立起来。 需要指出的是, 由于我国刚刚建立新兴人民政权, 各地情况复杂迥异, 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完全建立不是集中开展一次运动月就得以实现的。
2.4 采取正确的工作方法, 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分阶段有步骤推进工作
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从1952年底开始酝酿, 先后经过准备、 高潮、 总结三个阶段。 纵观运动过程, 中共中央在运动的不同阶段, 根据运动开展情况, 采取正确的工作方法, 保证了运动的健康发展。 在准备阶段, 中央先后两次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 对运动的性质、 任务、 方针、 政策界限、 工作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又于1953年2月18日、 2月25日分别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和《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 指出运动中的问题, 再次明确运动的方针和工作方法。 在运动月期间, 针对不同地区的运动开展情况给予批复或批示, 如《中共中央关于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对严重犯罪分子检查处理时间界限意见给华东局的批复》 《中共中央对华南分局关于贯彻婚姻法的补充指示的批示》等。 在运动总结阶段, 中共中央于1953年4月19日发出《关于结束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 要求各地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于4月、 5月份结束运动, 并于两个月内将总结报至中央, 并明确了总结工作的注意事项。 横看运动主体, 妇联、 新闻、 出版机关等各级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协助作用, 使贯彻婚姻法运动得以快速在全国范围内延伸展开。 例如, 妇女联合会通过加强妇女群众的文化、 政治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 宣传解读《婚姻法》, 促使广大妇女婚姻自主意识觉醒。 再如, 为了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关于贯彻婚姻法的宣传工作, 新华社总社于1953年1月26日下发《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报道提示》, 就宣传报道的内容、 步骤和方法提出意见等。 中共中央和各级政府既从大处着眼, 提出前瞻性的工作思路, 又从小处着手, 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法, 抓好落实, 有条不紊地推进工作, 成为宣传贯彻《婚姻法》和检查执行情况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
3 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历史检视
3.1 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 消灭封建婚姻陋习,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 广大妇女群众政治上没有自主权、 经济上没有独立等, 而列强的入侵更是将中国妇女推向了前所未有的苦难深渊。 太平天国运动中颁布的政策、 戊戌维新运动中倡导的女学、 辛亥革命兴起的女子参政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中国妇女觉醒, 但是没有触动封建根基的女权运动终究还是败下阵来。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之所以能够造成新旧婚姻家庭制度交替成功, 带领广大妇女走向光明前景, 在于善于动员和组织各界群众, 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 开展与中国革命紧密联系的群众运动。 在党领导的根据地如此, 在新民主主义国家里更是如此。 在此次贯彻婚姻法运动中, 中共中央及各级政府成立专门机构, 动员和组织妇女联合会、 新闻、 出版机关、 共青团等各界群众, 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 其中, 妇联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党和政府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得力助手。[5]148他们通过定期讲座宣传《婚姻法》和新式婚姻典型, 揭露和批判典型婚姻陋习, 召开各种妇女代表会议等, 使新式婚姻逐步占据了绝对优势。 根据1954年对11个城市和1955年对27个省市的统计,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 已占95%-97%。[6]283同时,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深入人心, 婚姻登记制度普遍施行。 中共中央规定, “婚姻登记是贯彻《婚姻法》、 保障婚姻自由的重要工作。 今后结婚, 应执行登记制度”“对已经建立的区(乡)婚姻登记机关应加强领导, 未建立的应迅速建立”[7]85。 据内务部统计, 1954年春全国适婚青年进行婚姻登记申请的达40余万。[8]婚姻登记制度, 作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有效举措一直沿用至今。 半个世纪以来, 该制度始终是稳定婚姻家庭关系、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 这也是此次运动的特殊意义所在。
3.2 将贯彻《婚姻法》与社会生产相结合, 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使人民参与生产的积极性
恩格斯曾说: “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的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9]72在此次运动中, 中共中央领导人民群众将贯彻《婚姻法》与社会生产相结合, 使长期被排斥在社会生产劳动之外的妇女群众普遍地从家庭领域走向社会化生产的公共劳动中。 一方面, 在探讨贯彻《婚姻法》问题时, 以不妨碍社会生产为前提, 同时通过比较不同婚姻家庭关系下所产生的生产状况, 将人民群众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热情引导到生产工作中去, 促进生产发展。 另一方面, 在社会组织生产中, 注意发现与解决因婚姻家庭关系影响生产的问题, 通过制定男女同工同酬的制度等与贯彻《婚姻法》工作形成良性互动, 提高妇女经济地位。 由此, 传统的父权、 夫权等封建观念受到批判, 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大幅度上升。 例如, 在1953年的普选运动中, 妇女在省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中占20%左右, 在市和城市的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占比更高。[7]127妇女地位的提高, 又促进了家庭民主和谐以及社会风貌的转变, 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生产的热情和积极性空前高涨。 特别是随着封建主义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消灭, 越来越多的妇女群众加入到社会生产建设中来, 并涌现出一些积极分子和模范代表, 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 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民主革命成果的巩固以及国家社会主义建设。 事实表明, 贯彻《婚姻法》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生产, 反而成为促进生产的动力。 当前,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 广大妇女群众越来越成为社会生产发展和事业进步的生力军。 特别是农村地区, 大量男性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 广大妇女群众被推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地位。 在新时代背景下, 如何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调动妇女群众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成为党和国家需要思考解决的现实问题。
3.3 及时纠正偏向和不当做法, 教育和锻炼了各级干部, 为贯彻《婚姻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运动过程中, 各地曾出现不同程度的急躁冒进或松弛懈怠的错误思想。 急躁冒进的偏差源于他们对《婚姻法》缺乏正确的了解, 没有认识到宣传贯彻《婚姻法》所要解决的是人民内部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问题, 涉及的不仅仅是青年男女的迫切要求而是全社会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不经过长期艰苦的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难以撼动封建婚姻制度, 清除封建思想和封建陋习。 企图一蹴而就, 解决所有问题是行不通的。 松弛懈怠错误思想源于他们一部分人本身难以摆脱封建思想的束缚, 对执行《婚姻法》采取抗拒态度, 从而对待中央指示采取“走过场”的形式主义搪塞之。 为此, 1953年2月1日和2月18日, 中共中央相继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和《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 再次重申运动的性质是人民内部的思想斗争, 明确工作要求和方法, 纠正偏向和不当做法, 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明确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必要性, 认识了贯彻《婚姻法》的长期性、 复杂性和艰巨性, 纠正了他们的错误思想, 锻炼了他们的工作能力, 并涌现出一批优秀干部, 保障了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深入开展和稳步进行。 更重要的是, 在这场运动中, 漠视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和疾苦的现象得以纠正, 广大干部深刻认识到群众路线是最根本的工作路线, 群众观点是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从而为贯彻《婚姻法》经常性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与其他民主改革等运动相比, 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范围广、 规模大、 时间紧促, 但运动进程总体平稳, 关键在于中央对运动的明确部署、 对运动动态的全面掌握和及时纠正偏向。 这也为运动有领导、 有计划地稳定推进提供了有力保证。
3.4 运动的成效呈现地域差异, 必须开展长期、 深入、 细致的工作
婚姻关系的伦理性、 社会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复杂性, 特定历史的婚姻家庭关系受到社会经济、 政治、 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在诸多方面取得了成就, 但由于运动的范围广、 时间短、 运动的广度深度不平衡, 加之广大妇女文化知识水平浅薄、 自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 《婚姻法》对婚约等制度规范不够具体以致处理部分婚姻问题时缺乏法律依据等[10], 运动的成效呈现出地域差异。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显示, 能够按照中央指示普遍深入执行、 按照《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处理各种婚姻问题, 干部划清了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 基本实现婚姻自由、 男女平等的地区约占15%左右; 大部分干部划清了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 新婚姻制度开始实行, 夫妻、 婆媳关系初步改善, 但是仍有一部分人对婚姻自由、 男女权利平等存在顾虑和怀疑的地区约占60%左右; 干部和人民对《婚姻法》缺乏全面正确的了解, 还持有怀疑和误解, 甚至存在封建婚姻陋习的地区约占25%左右。[3]不可否认, 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成效整体向好, 但要彻底解决问题并使各地区取得普遍性显著成效还有待于继续努力, 开展长期、 深入、 细致的工作。
4 结 语
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是一场重大的社会改革运动。 通过这场运动, 我国处理了许多婚姻问题, 革除了旧的婚姻习俗, 确立了新制度, 树立了社会新风尚, 推动了社会变革。 同时, 我们也应该看到, “贯彻婚姻法运动”是一项涉及经济、 政治、 社会等的复杂系统工程, 从筹备到试点, 从全面展开到检查纠偏, 从建立制度到转入常态化工作, 这对任何政府来说都是巨大的考验。 只有立足当时的历史条件, 从整体上梳理研究、 客观审视这场运动, 才能准确把握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引导社会变革、 推动《婚姻法》贯彻实行以及新的婚姻风尚形成的历史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