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高频关键词解读
2021-11-30胡孔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卫生检验与检疫研究所北京100176
胡孔新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卫生检验与检疫研究所(北京,100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 《生物安全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 年10月17 日通过,自2021 年4 月15 日起施行[1]。 法律出台适逢COVID-19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全球大流行期间, 根据一直追踪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数据的worldometer 发布的实时统计数据, 截至北京时间2021 年1 月26 日7 时, 全球新冠肺炎累计确诊病例已经超过1 亿例,达到100203700 例,累计死亡病例超过214 万例,达到2147411 例,也就是说全世界已有超过200 万人死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2]。截止目前,新冠病毒感染引发的全球疫情仍未展现受控态势, 学术界主要的预期共识是自2021 年4月15 日起我国《生物安全法》施行时,该疫情受控的可能性依然很低。 我国《生物安全法》此时出台,更加迫切需要实现普法,实现更大范围地理解本部法律的立法理念和提高法律保障效果,应该说此时我国《生物安全法》施行正当其时,关键时刻对我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新冠疫情防控策略加强落实, 助力我国为全球疫情防控提供及时的法律保障。 恰如法律文本内容总则第一条所阐述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因此,在我国《生物安全法》即将施行之际,在境外新冠病毒持续输入为主、境内多点触发、多载体传播、溯源难度逐渐加大之际,在我国国内发挥举国体制优势,实施人物同防,实施冷链重点监控,实施核酸精准检测和加快疫苗免疫屏障的防控疫情措施落实的关键节点,为更好地协助相关同行理解我国生物安全法的立法意义和执法目标,我们就必须从生物安全法的出台背景进行解读,更要从人类社会的现实生物安全威胁日增的高度来进行多维度解读和理解。
基于此,本文就普及和理解生物安全法条文为初衷目标,就法律内容中的几个高频关键词开展了分析,在总计1 万3 千多字的《生物安全法》法律全文中,通过对若干关键词出现的高频次检索及其意义解读, 进一步展开对法律条文关注点的思考,希望在我国这部《生物安全法》即将实施时,引发同行关注我国这部特殊时期出台的法律的核心工作,加深这部法律的关键词印象。
1 关键词“监测”,新法特别突出了监测活动的重要性,充分展现了注重预防为主的动态风险管理理念
我国生物安全法涉及重大人类和动植物疫情防控、外来生物入侵、生物技术谬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及生物资源管理、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防范以及微生物耐药等诸多领域。 总览全文,“监测”一词在《生物安全法》全文中合计出现了20 次, 属于高频出现的动词, 进一步组合词“风险监测”出现5 次,与之意义相近的“风险调查”则出现7 次,而“检测”和“预测”这二个与监测较相关的动词,也各出现2 次;这个结果充分彰显了该法强调了“监测”工作在立法意义和执行过程中的特殊重要性。
“监测”高频词条目多达20 次,这里略举文中2个例子进一步展开,如“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该条款其中出现了主动监测、病原检测、风险监测等关键词。 再看“第二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植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专业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和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测和职责权限及时发布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该条款其中陆续出现了监测、预测等前瞻动作性质的工作动词。 风险监测是风险分析的前提和基础,其核心就是风险管理。 因此,生物安全法强调监测工作,执法层面上就意味着不仅强调了对信息的主动监测,也强调了对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的生物技术主动监测的内容,管理层面上归结起来体现的就是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
2 关键词“科学”:新法凸显专业技术作用,专业技术人员或机构既是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参与者,也是生物安全法管理的重点对象,展现了新法更加注重科学性的特点
按照法律条文自定义,我国《生物安全法》中所指生物因子,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他生物活性物质,显然这是一部生物专业学科相关的法律,检索法律全文,“科学”一词出现23 次,组合词“科学技术”出现12 次,科学研究”一词则出现7 次;“专业”一词出现8 次,组合词“专业技术”则出现4 次。 例如条文第二十九条提到的“专业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 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条文第六十九条则直接将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纳入遵法施行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生物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和生物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推动生物基础科学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 国家生物安全基础设施重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资格,相关信息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岗位培训。 ”
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生物安全法的监督检查执行,重点体现在“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
而对专业技术作为生物安全法执行对象的强调则几乎贯穿了生物安全法全文,包括专业技术活动、人员、单位等,强调了生物安全相关活动对伦理的关注。 如“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以及,第三十五条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的安全负责,采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强化过程管理。 ”
因此,“科学”和“专业”词的在条文中高频度出现,与前述“监测”这个具有技术含量的高频动词,实际上在以防控微生物有害因子为主的安保领域,内涵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共同意义,展现了这部新法更加注重科学性的特点。
3 关键词“能力”,新法与国际上生物安全领域法相关立法理念一致,规范强调了能力建设在应对高度不确定威胁中的基础性作用,突出了高度可执行性特点
新法全文“能力”一词出现14 次,组合词“能力建设”则出现6 次。 更为重要的是,新法设置专门章节列入生物安全能力建设,而且对能力建设的规定非常明确,见第八章 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充分体现了生物安全法规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其中的“第六十六条 国家制定生物安全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物安全事业发展,按照事权划分,将支持下列生物安全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列入政府预算:(一)监测网络的构建和运行;(二) 应急处置和防控物资的储备;(三)关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四)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五)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的调查、保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生物安全事业。 ”
新法如此明确地强调能力建设,这与国际上相关生物安全法的立法思路基本保持一致。 如由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该条例关键内容之一就是要求各缔约国应当发展、加强和保持其快速有效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核心能力,包括发现、评估、报告、通报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均有具体达标要求,进一步展开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及应对、实验室能力和生物安全管理、出入境口岸核心能力、人畜共患病防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化学性和核辐射事件防控等公共卫生核心能力等,非常明确具体,并形成可以考核的一系列附件表格,展示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核心能力建设关键要求[3]。同理,美国政府2018 年通过的《美国国家生物防御战略法案》对生物威胁形势做出了6 个基本判断:①生物威胁具有持久性;②生物威胁来源多样化;③传染病无边界,在互联世界中任何地方的疾病威胁都可能全球扩散; ④多部门协作对于预防和应对至关重要;⑤多学科方法对于早期预防和发现传染病的跨物种交叉传播非常重要; ⑥科技在全球的持续推进,既会带来解决方案和医疗进步,也会引发生物技术的恶意滥用。 该法在此6 个基本判断基础上,提出了该法案立法五大目标:一是增强生物防御风险意识,二是提高生物防御单位防风险能力,三是做好生物防御准备工作,四是建立迅速响应机制,五是促进生物事件后恢复工作。 对比这五大目标与我国《生物安全法》能力建设内容,显然都是非常明确具体,具有可考核性的。 因此,这五大目标与我国生物安全法强调的能力建设内容具有立法逻辑上的同理性,也让我国的生物安全法内容具象化。 虽然该法面对的是看不见和不确定的威胁,但在法律执行操作层面上既看得见也摸得着,进而得以实现有效保障国家生物安全[4]。
综上所述, 本文通过对新法高频关键词 “监测”、“科学”和“能力”关键词词频及词义关联分析,管中窥豹,应可窥见我国《生物安全法》之数个关键立法和执行目标关注点,体会该法的一些突出工作特点和主要关注点。 众所周知,生物安全领域的威胁来源多、时空广、频谱全,生物危害因子绝大多数属于微生物,肉眼不可见,传染性强且具有变异性和不确定度高等特点;同时,当今社会人口增加、老龄化及交通工具便捷化等趋势, 也日益增加威胁,因此应对生物安全威胁,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整体谋划、全盘考虑、全域防御,构建系统性、全谱性的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的战略设计和战略规划,对国家生物安全领域的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战略部署,明确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路线图,为国家生物安全工作提供行动指南。 如今科技发展处于日新月异的时代,而生物医药领域又属于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战略新兴产业,再加上生物技术本身具有两用型特征,突发的新冠疫情国际大流行态势尚不明朗,中美贸易战、科技战等大国竞争的关键时刻,我国生物安全法的及时出台,对于完善生物安全保障法律体系、保障国家安全、及时助力防控新冠国际大流行等应具有重大意义。 当然,我们对以上关键词分析只是由点出发,从个人专业关注和理解的角度进行生物安全重点进行尝试解读,目的是引发相关同行更为关注生物安全领域的常态监测工作,更为关注生物安全科学研究工作,更为关注我国的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个人认为,我国的生物安全法是集体领导智慧的结晶,是主要的专家共识,生物安全保障工作专业性很强,预防为主的理念如同军队:“养兵千日,用在一时”,生物安全法普法需要管理层、专家层、社会各阶层等开展持续地讨论,特别需要不同行业和跨学科领域开展系统梳理和多维度研讨,以尽快促进我国全体的国民生物安全意识提升, 贯彻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促进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常态运行,提升生物安全科研技术水平,加大各级政府对我国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投入的重视,以实现法律所期待的全面实现各类生物安全风险管理规范化,形成全国范围成熟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最大限度地杜绝或降低我国生物安全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