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营商环境优化路径探析
2021-11-29黄爱菊
黄爱菊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1.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国家要建设好投资、营商等软环境,遏制资本、人才流出,吸引投资、促进发展。”可见,营商环境建设是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一个地区来讲,优质的营商环境可以促进当地的市场主体更加有活力,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吸引外资流入,推动经济与生产力不断发展。
目前,焦作市整体发展稳步推进,正在加速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作为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一项重大举措,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可以加快我市经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稳中向前不断发展。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放大焦作依山临河、“双圈”叠合等独特优势,加速融入发展新格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持续提升焦作在区域发展大局中的区位优势具有重大意义。
2.焦作市营商环境现状
近年来,焦作市委、市政府不仅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突破口,同时,还将其视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示范城市的主要抓手,高起点谋划、大手笔推进,高度重视一流营商环境的打造,在全市开展高标准营商环境优化行动,以“软实力”支撑“硬发展”。出台了《焦作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焦作市深入实施高标准营商环境优化行动方案(2021版)》等系列政策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营商环境优化取得显著成效。我市成功创建国家级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市;入选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国家试点城市;成功入选全国创新驱动示范市;荣膺中部崛起最佳营商环境城市。
所取得的成绩,彰显了焦作的城市影响力,对于我市的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也深刻认识到,我市营商环境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正如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述,“对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营商环境对标一流仍有差距,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还存在不足,有的同志政治意识、法治思维、担当能力等还不能很好适应新时代、新征程、新要求。”这些不完善的地方都表明,我市的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3.焦作市营商环境的优化路径
3.1 营造亲商便民的政务环境
营造亲商便民的政务环境,目的就是要让市场主体办起事来更加便捷。政务环境优化的关键之处就在于“服务”的提升上。具体来讲,就是以市场主体的满意度为导向,让市场主体切切实实感受到办事的方便快捷。
3.1.1 提升服务意识
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公众管理的权力和合法性都来源于其自身,管理者只应对其进行服务,公共管理活动的最后评价标准应当是公众满意度。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主张为构建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借鉴和指导[1]。要想营造亲商便民的服务氛围,首先必须从服务意识上进行提升。作为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时刻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时刻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彻底摆脱官僚化的作风和观念,跳出以往的行政命令式思维模式,转变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比如,在加快推进基层政府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牢牢把握便民原则,以人民需求为导向,以人民便利为宗旨。意识是行动的指南,思维是行动的先导。只有以市场主体的需求为出发点,才能精准对接市场主体的需求,不断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提升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3.1.2 提升服务能力
政务工作人员对政策理解要透,业务学习要精,观念转变要快,工作要踏踏实实落到实处。要想提供一流服务,就得做到不仅对相关工作操作流程快速、透彻地理解、掌握,还要能够将政策初衷清晰明了地解释给办事人听,并且通过一对一的流程演示,确保办事人能看懂、会操作,使其真正享受到政策带来的便利。比如,焦作市政府将实体办事大厅创新式地整合为综合服务窗口,打造出“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全新工作模式后,通过探索,推行了全程代办制,加强了对综合窗口受理人员和后台办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在相当程度上方便了群众办事。应在此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强化代办队伍的技能培训,比如,通过集中培训、跟班学习和一对一指导,使得每一名代办员熟悉业务流程,成为“一口清”的行家里手,当企业提出审批申请时,能为其提供全程的咨询、指导和代办服务。实现审判材料一次性通过,不断缩减审批周期和企业投资成本。建立企业联系卡,以便进一步为企业提供审批后续服务。全面构建科学有效的代办服务评价体系,提升代办服务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3.1.3 提升服务模式
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不断推动“大数据+政务”工作模式,建立完善的政府数据平台,加快部门、地区、层级间的数据共享交换和应用,加快完善电子政务系统,各个部门协调开展工作。积极推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化,可以打造焦作城市门户APP“焦省事”,切实减少企业申请人时间浪费,为企业减负,让企业办起事来真正感到“较省事”,同时也能减轻政府工作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大数据监管模式,创新大数据监管方式,将诉求模块纳入大数据平台,实现多部门数据线上互通,消除监督壁垒,有效实现服务数据的动态采集与高效分析,用数字化监督助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2]。充分利用互联网,比如,可以建立专门营商环境网,加大相关政策宣传、信息公开公示力度,更好地服务广大市场主体。
3.2 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3.2.1 完善制度保障
规范有序的市场需要科学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要从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强化制度构建。完善的制度能促使企业不断提高预见性,对市场变化趋势能够较准确地进行推测,并及时对市场供需关系变化做出反应,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企业要想能够专注于自身发展,避免因制度漏洞而受到打击或排挤,就需要政府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排除干扰因素。比如,要有专业化、系统化的市场准入机制。我市针对市场准入已经推出了一系列规定,若要不断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政府可以强化专项小组建设,定期开展细致的调研工作,以此来判断眼下的机制是否符合市场需求。通过民众对现实市场准入机制下市场环境的反馈和意见,对当下政策的不合理之处做出科学判断,并在适当的市场准入阶段及时去除那些不合理的内容,或者结合市场所需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准入机制及时、有效,实现准入政策和营商环境建设相匹配。同时,还应在杜绝朝令夕改的基础上,注重制度创新,在新时代背景下,根据企业全生命周期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各类诉求,推进制度创新,因地制宜制定操作性强的各项政策。
3.2.2 强化科学监管
对市场进行科学监管的前提是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要高。这一因素不仅直接影响政府的行政效能,也关乎广大民众对市场秩序的满意度。因此,首先应结合市场监管人员工作特点,进行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提升培养,通过系统培训、实践锻炼、考核强化等途径,培养一支在政策上“专”、在业务上“精”的专业化队伍。同时,定期选拔、调配优秀公务员充实队伍,优化人员配置,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化能力和综合素质,以便切实担负起又好又快履职的时代责任。其次,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措施的科学性。国务院推行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推动监管科学性和执法公正性的重要举措。我市应不断强化其实施力度,严格执行“双随机”抽查理念,加快营造监管环境的公平性,促进监管执法自身发展道路的合规性[3]。同时,应坚决避免针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进行多头重复执法,造成不同执法监管单位人财物资源的占用浪费[4]。还需充分借助互联网平台,用好大数据和云计算,增加数据传递、分析、研判的便利性,加快推动“互联网+市场监管”。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和多部门网络监管联动平台,增强执法监管合力。
3.2.3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长期以来,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近年来,焦作市场规模快速扩大,也证实了营商环境在逐步完善。在此过程中,市政府正确解读政策、恰当采取措施,做出很多努力。但还需要充分认识到,仅靠政策支持,力量明显不足,无法促进经济持续、高速、健康发展,还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进一步放权给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充分体现出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对诚信的市场主体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政策倾斜,同时,打击社会失信者,建立健康向上的市场氛围,在市场各企业间建立平等的竞争体制,引导企业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建立差异化发展路线,形成自身独特的品牌竞争力。对于发展后劲足的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对于发展后劲欠佳的企业选择性支持,对于已经丧失发展能力的企业筛选淘汰,以免对没有市场活力的企业提供继续服务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此外,政府要掌握不同时期下市场的表现形式和特点,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使得企业能对自身发展进行更准确的定位,制定出合理的发展方案,在不断变化的发展环境中适时调整、继续壮大。不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3.3 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蓬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3.3.1 完善营商法规体系
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许多内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各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探索新方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和自主权。因此,我市应该加快速度结合地区实际,用足用活地方立法权,在与上位法不相违背的前提下,加强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制度化程度,增加稳定性和透明度。同时,注重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在出台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时,要提高市场主体的参与度,充分听取并合理采纳企业、行业商会及协会的意见,加强民主性,增强实效性。立法中应规定相应的容错纠错机制,以鼓励改革创新,对于一些符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造成负面影响及重大损失等的情形,可减轻责任。对于阻碍商事交往和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应及时进行废除,以较高的法治化程度为全市市场主体提供明确可靠的指引。
3.3.2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必须以法治政府建设为基础。政府应以完善执法为保障,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加快依法治市进程。严格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彻底打破“求人”“攀关系”的怪圈,消除各类潜规则,健全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实现办事不用求人、只需依法依规的目的。我国没有行政程序法,但有行政程序,因此,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比如,已经明文规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一定要坚决取消,按照国家要求,应当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定要毫无保留地下放。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加快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将权利和义务都进行公示,让政府的行为都有据可查,尤其是公开运行各项权力,满足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使其更加有效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另一方面,通过提升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不断规范执法行为;通过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司法服务质量;完善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绩效考核”的考核办法。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建设阳光政府、透明政府,推进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才能营造出公开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地发展[5]。
3.3.3 加强诚信环境营造
首先是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强化政府公职人员的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加强诚信教育,打造一支诚实守信、守规矩、高效率的公务员队伍。政府必须守信践诺,已经与市场主体缔结的合同,坚决不得以自身的地位和意志进行随意更改;也不应以不正当的理由延迟履行,更不能拒绝履行。如若发生确实无法履行的情形,则应建立相关的补偿机制,比如,发生规划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对合法利益受损的市场主体进行相应补偿。其次是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实施失信受惩戒、守信受奖励的措施。比如,可以利用电影院大荧幕在热播电影播放前的几分钟,播放“已被告知但拒不履行义务”和“失信被执行”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也可以充分利用闹市或各交叉路口的LED屏幕播放失信者情况,同时,也可以在受众面比较广的媒体上播放遵法守法的优秀市场主体简短实例,在广大民众中起到快速传播的直观效果,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和广大民众提高遵法守法意识。以政府诚信带动和促使市场主体诚信,营造社会诚信氛围,打造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3.4 构建既“亲”又“清”的政商关系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为我们在政商关系构建方面指明了方向。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政商双方应该共同做出努力。
3.4.1 政商转变思想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政商转变思想观念是解决不和谐政商关系的关键,也是提升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增长的内在推动力。企业应该明白,政府可以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保障,政府也应该充分认识到,依靠企业才能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双方之间是一种协作共生的发展伙伴关系,应该协力打造政商命运共同体。政府要树立“抓不好营商环境就是失职”的理念,高标准严要求,不仅要高效落实现有措施,还应不断借鉴标杆城市的先进经验,敢于打破常规,突破思维定式,着力打造“流程最短、审批最少、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优质营商环境,真正做到“没有贪心私欲、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企业则应该树立“不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就是失败”的理念,专注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敢于创新,不断实践,讲究实效,完善管理,讲原则,但不放弃灵活,讲企业利益,但不忘社会效益,真正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政商之间构建既“亲近”又“清白”,你为我服务、我为你出谋的协作关系。
3.4.2 政商加强和谐沟通
“沟通”在良好关系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沟通,可以交流思想与信息。“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和谐沟通必不可少,政府可以利用各种平台加强与企业的沟通。比如,我国的各级人大和政协,是我国政府官员和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的平台载体[6]。政府可以充分运用此法定平台,通过交流向企业传达政策和信息。也可以采用各种非法定的平台,比如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行业座谈会、经验分享会、政策对接会等,或者通过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联系企业的形式进行走访调研,或者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多方了解企业的所思所想、所欲所求,准确识别企业真正面临的困境,以便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营造“亲商、重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要发挥好主人翁意识,通过法定、正规渠道反映情况,谈实情、讲真话、谏真言,在政府的各项决策过程中充分表达意见,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实效性。同时,行业协会、同业协会、企业家联合会等民间商会既是企业的代言人,又是市场公平的维护者,能够采取共同行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利益,协调同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增强企业面对政府时的话语权和声音,是政府与企业之间有效的沟通桥梁[7]。因此,应充分发挥这些商会在“亲”“清”政商关系构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