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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思考

2021-11-29都玉玲

焦作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市域法治化行政

都玉玲

(焦作大学人文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市域是城市行政管理的全部地域,是统筹城乡一体化的有效载体。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市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主体多元,手段多样,面对的问题关联性、复杂性特定突出,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1]。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既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又为市域层面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提升和完善提供了法治保障。

1.优化顶层设计,完善市域社会治理行政立法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以法律形式明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行政规章的立法权,与行政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相结合,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并存,市域层面社会治理行政立法可达到全覆盖。因而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应在立法层次上体现法治化。坚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时代性、人民性,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良法。

1.1 以人为本,弘扬民本理念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2]。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前提是确保社会治理的每个环节均有法可依,发挥法律预设性、指导性的功能。目前,市域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体系不健全,不同部门制定的规章内容重合交叉甚至相互矛盾,可操作性不强,笼统性规定多,针对性规定少。因而应优化顶层设计,结合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形势,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清理、修订现行规章制度中不合时宜的内容,多方协作,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人为本,增进人民福祉,反映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避免立法滞后情况的发生,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2 科学立法,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时代性,时代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特性。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显示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其时代性特点不容忽视。新时代,完善市域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应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立法、颁布行政文件等途径对国家法律及政策进一步细化,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地方规章、规定,充分调研,科学立法,立时代之潮头,发思想之先声,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能够更好落地实施,使法治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1.3 “开门立法”,充分反映民众心声

法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要建立促进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话语体系,畅通诉求渠道,反映民众心声[3]。在政策设计与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改变认知,尊重不同群体的主体性地位,将他们的视角纳入整体发展布局,为长远发展做更多考量。打破行业壁垒、专业限制,弯下腰、蹲下身,在化解多元矛盾纠纷过程中,让专业的法律术语贴近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尤其涉及公众重大权益及切身利益的制度设计,应当沉下身去广泛开展调研,依靠群众,发挥民智,扩宽公众参与立法,表达意见、建议的途径。运用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等民间规范的调节功能,发挥传统中国文化的凝聚力,整合传统法治文化经典思想,确保立法符合社会实际及人民期待,努力把矛盾风险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促进纠纷解决方案的合法性与合情理的统一,切实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融合信息技术,完善市域社会治理行政执法机制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之必行,需遵守行政法治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二者贯穿始终,与信息技术相融合,使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理、高效便民。

2.1 加大信息领域投入,为行政执法提供技术保障

有效的治理,以科技为支撑。积极推进市域信息基础设施联通、数据融通,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将行政执法服务内容放到网上、连到掌心,构建线上线下的智能化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形成市域社会治理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运用,使政府决策部署更加科学,公共服务更加便捷,风险防控更加精准。信息技术与行政执法领域深度融合,提高了城市治理与运行效率,促进了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

2.2 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素养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是对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约束,亦是严明纪律,强调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和执法过程的合法合规。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抓好执法人员这个关键,增强法律素养,构建法律知识体系;树立法治思维,在思想上、观念上、行动上,时刻用法治思维方式指导决策思路,匡正执政理念,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决策。落实责任倒查及责任追究,不违纪、不违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决策有据、依法解决。

2.3 适当引入行政协商机制

行政协商是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前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法定程序为保障,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解决行政纠纷,实施行政管理,这种方式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平和,又因反映当事人意志而利于调动积极性[4]。市域层面社会治理的行政协商,是基于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也具有协商民主的特征,有意识地将行政过程纳入协商民主的范畴。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行政协商机制,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行政优益权的不同,就要求在新时期社会治理过程中应适当引入行政协商机制。

3.提升共治理念,推进市域社会治理行政监督机制

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充分调动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民等多元行动主体的积极性,做到共建、共治、共享。市域社会治理,要将共治理念融入社会监督,提高法治化水平。

3.1 培育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改革开放至今,城乡治理模式和体系为适应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而真正有效形成社会服从秩序治理社会的,是社会公正的维护机制[5]。长期以来,作为单一治理主体的政府,一方面难以形成面对受众的应责和代表的职能,另一方面难以实现对社会事务进行面面俱到的治理。政府角色发生变化,由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客观上要求政府对自身限权,让利于民,让权于民。对个体而言,实现权益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作保障,更需要有表达诉求的具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社会文明的进步,公民素质的提升,公共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等,实现行业协会依法自治,公民参与政府听证,使得治理主体多元化成为现实。

培育和保障多元主体有效参与社会治理,政府应从深度、广度上发力。首先,政府提供好、搭建好公众参与的平台,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其次,政府应帮助多元主体获得政治认同,赢得政治整合优势,要建立社会治理组织体系,使其提供可以依靠的组织责任,从而为政府承担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责。最后,政府应重视基层社会组织的连接、庇护、协调、应责和代表机能,发挥基层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监督功能。

3.2 提升公众法治信仰,打造法治文化

法律的权威在于被信仰,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在于在全社会确立法治的共同信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与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但长期以来民众对政府的管理形成依赖,服从意识强,法治思维弱,缺乏依法保障自身权利及依法参与社会治理活动的意识。在监督层面,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关键在于公众能否积极参与。

加大城市治理公共事务决策的普法宣传力度,要不断健全社会公共事务法律宣传机制。通过八五普法宣传、微信公众号推送、民法典答题竞赛、市域层面行政机关发放宣传手册等,在全社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执法部门落实普法责任,多种形式吸引民众参与。用普法的方式引导民众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让市民正确理解各项公共决策的法律意义,积极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如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环节,有效行使法定权利,有效实施对行政的监督,凝聚社会治理的最大共识,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守法意识增强,监督行为自觉[6]。同时,还需在全社会营造法治文化氛围,使民众真正自觉信任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只有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价值观认同,才能自觉履行法律规定义务,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才能在与政府及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就社会治理事项互相沟通、协商、合作的过程中,实现理性、平和的自我管理并提升社会责任感。

3.3 市域层面建立网络监督渠道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数据治理全球化的趋势下,只有在保障市民对于政府公共数据信息依法获取信任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市民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将法治化建设与数字化建设相结合,打破各政府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壁垒,将各项司法行政审批事务和法律公开信息查询、法律咨询等各项对接形成“一网通办”,形成数据信息、智能辅助的全程贯通、全网覆盖,以数字化促进执法公开化、决策过程科学化。

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直接目标是化解市域社会矛盾,解决市域社会问题,终极目标是促进市域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以法治为依托,政府应严格遵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敢于自缚双手,让出空间留给其他社会参与者自由发挥、自行治理,从行政立法、执法和监督环节,加强过程化治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进行精准治理,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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