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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正义的可能性
——从关注到实现来看

2021-11-29詹秀娟

关键词:正义个体环境

詹秀娟

(安徽大学 哲学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

古往今来,人类在对未来的预期与对历史的回顾之共振中奋力创造文明,文明徐徐铺展的画卷不仅顺应了历史演进的趋势,也为人类的行动提供了方向与理由。人类以其独有的理解力与创造力实现理由要求之事。偶然性与随意性并不真正属于理由,“理由是由事实给予的”(1)[英]德里克·帕菲特:《论重要之事》,阮航,葛四友译,北京: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5年,第3页。。事实在我们的观看中得以解蔽,在相互照面中,事实为我们的行动给出了理由。我们理解理由,并意识到理由给予了我们行动的方向。“如果对这些理由的意识使得我们去做或努力去做我们秉持这些理由会做之事,那么我们就是在回应这些理由。”(2)[英]德里克·帕菲特:《论重要之事》,阮航,葛四友译,北京: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5年,第4页。据此,在回应中,我们创造了璀璨的文明。作为生命之源,环境是个体自我实现的基础和必需品,伴随社会的发展、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演变,环境正义问题闯入了文明建构的视域。它始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靶心却落在对有关正义的思考;积极推进不同对象间环境正义的实现是我们面临的时代问题。这个问题向我们敞开了两个向度:其一,我们缘何关注环境正义?如何理论证成?其二,怎么实现?当面向事实给出的理由时,我们如何去推进不同形式的环境正义?通过关注到实现,环境正义的可能性得以论证。

一、环境正义视域的开启

一般而言,面对出现的新奇事物或着力促成之事,我们都会自问关注它的理由。通过叩问视域边界,自问将会帮助我们辨明方向。环境正义是全球性的时代命题,我们对它的思考与关注有增无减,近年来愈发凸显。故而自问依然重要,它会进一步澄清问题的本质以及显示对我们提出的要求。为从根本上厘清关注环境正义的理由,我们必须基于现实根基,探明事实到底给予了我们什么理由。

其一,环境现状与环境问题必然推动我们对环境正义的关注。人类的命运与文明轨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受制于周遭的环境,纵然文化与技术的出现帮助了人类适应外在环境,提升了人的基本生存能力,但它们“并没有将人从对自然界的依赖中解放出来”(3)[美]J.唐纳德·休斯:《世界环境史》,赵长凤等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第21页。,直至工业革命出现了反转。依赖科技革命,人从古老的生态束缚中解放出来,恣意利用自然满足自己过度的需求,而环境问题也日渐严重,自然依旧能够随时褫夺人类的生命,比如至今让人心有余悸的“八大公害事件”。人类从危机边缘中惊醒过来,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灾难与反思”或许可以用来描绘20世纪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中,环保运动兴起,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环境问题,但解决不了根本危机。因为这个星球上的人类需求已经超出了地球能够提供的容量之界限。《地球生命力报告》中的一些数据表明:“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人类每年消耗的资源已经超过了这个星球当年的资源再生量。”(4)[美]德内拉·梅多斯等:《增长的极限》,李涛 王智勇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第4页。这意味着地球的生命透支了;也意味着我们不能仅仅透过“大写的人”思考与环境的关系,还要基于地球自身的修复与资源再生能力,思考个体生命需求与环境的关系。

视角的转换触及了不同个体、群体、种族在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分配上的不平等。著名的“拉夫运河案”和“沃伦抗议运动”让不公正的现象得以浮出水面,揭开了经济逻辑的面纱,即“在低收入地区建立有毒设施并不会对财产价值产生多大影响,所以任何有毒设施‘最优的’最低成本的选址,策略都指向穷人所住的地方”(5)[美]戴维·哈维:《正义、自然和差异地理学》,胡大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24页。。受限于地球自我修复与资源再生能力,穷人的健康在经济效益和资本积累的偏好下被牺牲掉了,以致美国环保署在1992年的报告中勉强承认,少数民族和低收入人口确实不公平地受到了环境危害的影响。个体生命与自然的依存关系,决定了环境善物为人们所欲,环境恶物则为人们所避,这必然滋生出具有诸多优势条件的个体、群体、种族攫取最大量的环境善物,并最大化地让他人承担环境恶物的社会现象。这种不平等势必推动着人们对环境正义的关注,它关乎着生命的生存与发展。

其二,文化与教育奠定了我们对环境正义的关注。文化是为人的,演绎着人们的活法,是社会动态性的脚注,在社会的变化与发展中调适。文化的调适在于在社会变迁中为人找到合适的活法,即文化蕴含着目的性,旨在“要使人类能维持他个人和种族的生存”(6)费孝通:《文化与文化自觉》,北京:群言出版社,2016年,第9页。。故而文化的变迁是历史的趋势,又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文化既是整体性的文化,又是个体性的文化。而教育作为推手至关重要。缺少了教育,文化难以达到个体自觉的高度。这个时代证明了我们再也不能专制地(对自然的专制、对他者的专制)行动,而应与周围的环境(种际间、人际间)维持稳定的平衡。对人类和种族生存的维持是在分化之后形成的整合,是在重视每个个体基本权益的基础上提出的整体性要求和规划。文化与教育涵养了个体对自身权利与责任的思与行,体现了社会进化与文明进步,面对当下的环境现状,它必然会引发人们的思考与行动,要求获得平等的环境权利。对个体基本权利的尊重与积极保护是文化与教育濡染与教化的卓越成果,它使我们能够不断深入地关注诸对象的环境正义问题。

其三,信息的传播与生活的迁徙催化了我们对环境正义的关注。在现时代,我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等都在快速地变化,以前我们生活在本土本乡,思维与活动基本上是稳态的;但在这个科技时代,本土本乡的生活纽带正在经受不同程度的断裂,我们的思维急剧变化。纵然有的人从未离开故土,但依然会历经本土本乡的分化。这种分化与他接收的异乡的信息源有关,它冲击着本土本乡的信息源,更遑论那些只身离开故土身处异乡的人。不同区域的持续迁徙加速了异乡信息的传播,我们接收、加工这些信息。信息的传播与生活的迁徙大大开阔了我们的视野,推进了文明的进程,同时对推进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与解决也大有裨益。环境正义是与所有个体息息相关的重要社会问题,但每个个体对它的认知程度却存在差异,它能得到普遍关注的进程将非常缓慢。但信息的传播与生活的迁徙却极大地催化了对环境正义的关注。人们在乡村与城市、城市与城市,有的甚至是国与国之间不断地迁徙,在感受性上自然会对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的分配情况产生强烈的反差,并去深究背后的原因,关注环境正义问题。信息的传播进一步强化了前面的思考与行动,地方性的斗争得以与普遍性的斗争联系起来。人们基于同质性思考,捍卫和扩大地方性斗争中的特殊利益,当它以普遍性斗争的方式集合起来,则成了普遍利益。“从‘不要在我家后院’的政治到‘不要在任何人家后院’的原则,发生在美国的这种转向比其它任何地方更明显地体现了上述联系。”(7)[美]戴维·哈维:《正义、自然和差异地理学》,胡大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49页。通过这些方式,环境正义得到了普遍关注。

它们从不同维度、程度不等地促使我们去关注环境正义,其合力为环境正义视域的全面开启提供了充要条件。环境的现状与问题从现实维度提供了必要性,文化与教育从观念维度提供了可能性,信息的传播与生活的迁徙从路径维度提供了必然性。第一个因素的存在表明我们需要去关注,但不一定会去关注,而其他两个因素的出现则推动着我们去关注。当然,观念的改变需要以路径为导向,予以强化。(如每天生活在高楼大厦、绿色小区的人们依赖道德想象力关注环境正义,观念极为脆弱与模糊,因为这些“消费者/污染者意识不到自己正在耗尽资源并制造垃圾”,源于“贸易流通掩盖了现实”(8)[美]J·唐纳德·休斯:《世界环境史》,赵长凤等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第261页。。在市场贸易下,生产、消费、废物处理是分离的,这种远离很难让人自觉地规约其行为。但信息的传播与生活的迁徙却能重新拼接这种分离,犹如让我们亲历消耗行为对他人施加的负担。显而易见,它强化了观念的改变,并向行动进一步落实。)当然,紧迫的现实问题是前提条件,否则讨论将成为多余。可以说,缺少了其中任一维,都难以展开对环境正义的关注,但它们发挥作用的程度不一。对环境正义的关注,早期因现状问题被提出,之后从观念方面深入反思,最后从路径方面加以强化。这并不是说这些过程只有一种维度在起作用,而是说在特定的时段某种维度起显性的主导作用,其他维度起隐性作用。故在环境现状与问题改善后,关注环境正义的热度并没有减退,反而被深入推进,因为其他因素在起显性的主导作用。面对强而有力的理由,我们必然会普遍关注环境正义,这是环境正义得以可能的前提和基础。

二、环境正义合理性的根据

环境正义运动得到了各界持续关注与推进,环境正义的对象由种族扩展到了低收入群体、没有话语权的弱势群体,以及在国际秩序中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乃至自然与未出生的后代,环境正义也被细分为国内、全球、代际、种际的环境正义。当下,讨论最多,也是最基础的是国内与全球的环境正义,它们是可能推进代际与种际环境正义的先导;倘前两者不能被顺利推进,后两者则很难进一步展开。而较之全球环境正义,国内环境正义面临的障碍更少些。从理论上证成国内环境正义,或许能为其他环境正义提供理论上的可能,为此,我们应先确证国内环境正义的合理性。

首先,公民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衍生了环境正义的要求。基本权利是任何主体都不能无视、拒绝或剥夺的权利,它是“每一个人对自己的人性的最低程度的合乎情理的要求”(9)徐向东编:《全球正义》,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7页。。在人们的权利主张历程中,环境权是近些年被囊括进来的,这与环境变化相关。环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当其足够丰富,在人际间不会出现明显的利益冲突,则不会被纳入权利主张的范围。但环境的恶化给人类敲响了警钟:环境资源的相对稀缺,导致人际间发生严重的利益冲突,环境问题成了公共问题,关联的是个体最基本的生存,环境权由此成了个体基本的权利要求。作为一项公民在环境领域里的基本权利,环境权是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机会平等权在时代背景中的新要求,给予当下每个人在这些方面的尊重与保护,是最低程度的合乎情理的要求。“由于人们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他们对作为社会善的机会和自尊的分享,而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的分配又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健康,因而,对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的分配应当遵循基本的正义原则。”(10)杨通进:《环境伦理:全球话语 中国视野》,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第382页。环境权为不可拒绝的人们享有的基本社会善进行辩护,为一种生存、健康、机会所必须包括的合乎情理的东西进行辩护,为环境正义的要求进行辩护。以上辩护确证了环境正义存在的合理性。

其次,人的尊严进一步确证了环境正义的合理性。一直以来,人的图景中就有其脆弱性的一面,但我们却从未怯弱,在坚持不懈地劳作与合作中,建构人类文明,捍卫超拔于其他生物的人的尊严。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类具有尊严与社会性的双重特征,这些特征暗含着每一个人都有资格得到善意的对待,这种资格只因他们是人类与社会性的,而不论他们的身份,以及生活所遭受的脆弱性程度如何。我们应该理所当然地为这种资格辩护,且“为资格设置辩护不是程序上的,而是包含着人类尊严的直觉理念以及论证如下的结果,即在人类尊严的理念中某些资格是不言而喻的”(11)[美]玛莎·C.纳斯鲍姆:《正义的前沿》,陈文娟,谢惠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6页。。不言而喻的资格包括生存的资源与能力,未受污染的空气、水、食物,适当的藏身之所等等。但是环境问题致使有些弱势群体丧失了这些资格,甚至最基本的生存都难以为继(因环境问题失业、歉收、致病等),更别说体面生活。而且他们的恶劣处境并不尽然是自然所致,很大程度上是某些个体、群体、国家的外部性行为分摊在他们身上造成的结果,且他们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由人类尊严而来的资格辩护蕴含着环境正义的价值旨向,即在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的分配方面应符合正义原则,满足个体不言而喻的资格。

人类尊严蕴含了环境正义的要求,环境正义得到进一步的辩护与承认,其诉求就是为了“阻止或消除导致人们可能生活于他人支配之下的那种脆弱性”(12)徐向东编:《全球正义》,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8页。,以具备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能力。这从理论上证成了国内环境正义的合理性。作为国家政治共同体的一员,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健康权、生存权和发展的机会,拥有不言而喻的资格来维护人的尊严;而当下环境资源的相对匮乏,决定了个体必然要求在环境事务方面的正义对待,这是一个文明国家对国民的责任与义务。当然,这需要我们转换对传统的正义环境的认知。一种典型的观点认为我们建构正义的环境必须在适度的缺乏下,并具备权利相对平等与互利互惠两个条件。对于那些未满足这两个条件的个体(如残障人士),人们只是出于同情、友善等情感想象,才会考虑他们的利益,但他们不是正义的考虑对象。而环境正义所要求的正义环境从尊重、社会性、基本需要出发,承认每个个体平等的权利与尊严,同等地考虑所有个体与生命的环境利益,为每一个个体设定不容妥协的最低标准。

在传统的正义环境中,为那些未满足条件的生命制定的不同标准,传达的是一种危险的信号。因为“如果开始就假定我们不能或不应实现的昂贵目标,它就成为一种摆脱困境的简易方式”(13)[美]玛莎·C.纳斯鲍姆:《正义的前沿》,陈文娟,谢惠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32页。。对于一个互利的社会而言,为那些无法进行社会合作的生命裁量的特殊标准,更像是额外的负担,且它被排除在社会正义之外,就极有可能遭到社会的忽视,甚至被放弃,也就没法维护生命的尊严。但在公平的社会,倘若在同一阶段设定最低限度的环境权益,把它视为不容拒绝的基本权利,并不懈地努力,我们就能保有与此相关的权利、尊严、资格、能力。且文化、教育、信息传播、他者经验等因素则促使我们从人类与生命平等的高度反复平衡什么对人类与生命而言是最好的、正义的,并不断促进人类观念的进步,从而在基于权利与尊严的正义环境中建构全球环境正义。

基于对国内环境正义的理论证成,关注环境正义的诸因素进一步推进了对环境正义的思考。假如仅囿于在一个国家内来解决环境问题,并不符合现代环境的全球性特征,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它逼迫人们应从全球的视野来思考这个问题。基于历史发展与当下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事实,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权益方面显然存在严重的不对等。纵然不是同一个国家政治共同体的成员,但他们同为人类的成员。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人民也同样需要基本的健康权、发展权和不言而喻的资格,则足以证成全球环境正义的要求。因此,在全球推进环境正义是人类迈向文明进程的大势所趋。在进步中,观念不断打破限制,拓展共同体的边界;如果我们能超越狭隘的民族主义,则也能跨越代际,理论运思就会继续被拓展到代际环境正义,因为我们坚信“我们对人的关怀到哪里,环境正义的极限也就到哪里”(14)黄之栋,黄瑞祺:《环境正义论争:一种科学史的视角》,《鄱阳湖学刊》2010年第4期。。

总之,人的尊严与基本权利确证了人际间环境正义的合理性,表明了要求环境正义不仅仅是因为互利性与合作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出于我们对人的尊重。它们给予了我们决定性的道德理由去推进环境正义。决定性的道德理由不同于道德上的决定性理由。道德上的决定性理由只是说明了去推进的理由在道德上压倒了所有不去推进的理由,而决定性的道德理由则说明了去推进的理由是决定性的,我们没法拒绝,否则就是一种不当的行为;决定性的道德理由陈述的道德信念是“我们必须相信我们总是有决定性的理由不做不当的行动”(15)[英]德里克·帕菲特:《论重要之事》,阮航,葛四友译,北京: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5年,第119页。,但道德上的决定性理由依然无法决定所给出的理由在非道德意义上是否也具有决定性。促使我们去推进环境正义的理由是决定性的道德理由,它们从综合(道德意义与非道德意义上)角度来看都具有决定性。基于这些决定性的理由,我们证成了人际间环境正义的合理性。以上可能没有直接证成种际间环境正义的合理性,但对人际间环境正义的理论证成将促成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或许我们作为道德存在物会出于对对象需要的尊重来对待自然,考虑如何更好地推进种际间的环境正义。它们表明了环境正义是人类在处理环境事务方面正当行动的不可拒绝的要求,是行动的依据与准则,否则其行动就是不正当的。

三、实现环境正义的可能条件

为保证环境行动的正当性,我们在实践行动中要以不同的方式回应不同的环境正义的要求,努力推进环境正义的实现。那么,当前,我们如何去推进环境正义?或者说,实现环境正义需要具备什么可能条件?

第一,观念的改变。观念的改变体现在诸多方面,如正义、人与自然、人与人、国与国、代与代的关系等。环境的现状以及文化、教育、信息技术的演变与发展传递出一个信号:正义的理念与技术发展状态相关。正义的原理应该适时调整,以便适合于同一时期技术发展状态。如果“我们调整原理的速度不如我们采用技术的速度那样快的话,我们将经常在一种不适当的正义原理下工作”(16)[美]彼得·S.温茨:《环境正义论》,朱丹琼,宋玉波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6页。。在全球化的信息时代,我们与时俱进,改变观念,不断修缮传统的互利互惠的正义理念,在基于尊严、资格、基本权利、公平的正义环境中进行解读。对人与自然、人与人、国与国、代与代的关系的认知,正确基调应是尊重、和谐、共生,这是追求利益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以上观念的改变直接导致我们改变了对待环境问题的观念。当下,环境问题紧迫性的程度还不足够高,其原因在于在全球的生态系统中存在“生态过程极大的惰性”(17)[法]帕斯卡尔·阿科特:《气候的历史》,李孝琴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2011年,第271页。。生态上的时间计算可能是一个世纪,甚至更长,人类行为的结果可能要历经一个世纪之久的时滞才能显示出来,生态惰性使得人们往往会忽略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另外,环境问题涉及的不仅仅是人类错误地对待自然造成的恶化问题,还有与承认、分配问题糅合在一起的环境正义问题。“环境正义是一个承认的问题”(18)王韬洋:《环境正义的双重维度:分配与承认》,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8页。,环境正义承认自然与所有的生命个体,赋予包括未到场的所有人类个体同等的尊严与基本权利。我们在改变观念的同时,要善于反思,对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进行公平地分配。运用自己的道德想象,想象正在经历着的环境恶化,若得不到及时改变,终将殃及人类自身及后代;想象人类同为命运共同体,应责无旁贷地促进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在人际间的公平分配,不管他出生在哪个群体、阶层、国家,以及是否出生;想象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作为代理人,以正义的方式照看好自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我们身为道德存在物,从良知出发,以正当的价值诉求,不断地更新观念,拓展尊重、承认的边界,推进环境正义,这是实现环境正义的根基。

第二,个体能力的提升。进步的观念提升了个体的道德能力,道德能力在践行中,还离不开个体的行动能力。个体能力是思与行的先决条件,决定了我们如何思考好的生活,努力实现什么样的世界。个体能力在阿马蒂亚·森看来就是个体的实质自由与可行能力。个体的可行能力指“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即可行能力“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19)[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63页。。可行能力与实质自由的异质性与多样性,决定了同一度量标准并不一定能提升个体的能力。比如说,收入、福利能够提高能力,但并不必然提高,它还取决于具体境况。与健康人相比,残疾人即使拥有同等的基本物品,甚至更多,但是他可能依然较多地缺乏实质自由。我们重视个体的可行能力与实质自由,但在实现哪些功能性组合方面存有争议。争议是社会的常态,在公开讨论中就争议达成共识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体现。在共识中进一步拓深功能性组合方面的内容,允诺开放更广泛的实质自由,不断提升个人的可行能力是建构文明社会的标志。就环境正义问题来看,个体唯有在实现尊严、健康、安全、生存权利等功能性活动中具备了可行能力与实质自由,才能够持续地推进环境正义。试想,一个不被尊重的个体,缺少生存的基本资源,怎么可能主动地去推进环境正义,他的视界与全部的活动仅仅只是操劳生存问题与卑微地活着。或许他深受其害而不自知,或许有所意识,但更多地也仅限于改变自己的处境,而难以把它发展为普遍的斗争。或许其中有部分人发起了早期的环境正义运动,但获得了眼前利益,就放弃了长远的价值诉求。他们缺乏深入思考的条件与可行能力,所以无力从深度上思考并推进人际间、种际间在环境事务方面的正义问题,更遑论解决问题。所以,唯有个体能力的提升,主体才有可行能力深入思考不同环境正义的价值诉求,并努力实现。

第三,制度的保障。观念的改变与能力的提升都需要制度的保障。文明社会是人类脆弱性的“护城墙”,对于正义的公共要求,公众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社会应使其制度化。罗尔斯认为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种由公共的正义观念有效规范的社会,而且“社会的基本结构——即它的主要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以及它们结合成为一种合作体系的方式——能满足这些正义原则。”(20)[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6页。因此,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其基本结构应该体现环境正义的价值取向,并使其制度化。制度的正义取向与正义的制度化允诺了我们的尊严、资格、权利不被伤害,为可行能力提供了最基础的保障。制度保障以其设计理念引导个体形成正确的观念意识;以社会责任与使命关怀个体的处境,引导个体采取正当的行动。制度保障与“丧失的观点”是相对的。对后者而言,至关重要的在于“结果是否实际上来自有意识的决定,在做这种决定时,当事人有意识地拒绝了一些特定的选择”(21)[美]托马斯·斯坎伦:《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陈代东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83页。。丧失观点认为只要是自己有意识的决定,那么对于任何结果,他都丧失了抱怨、责备、要求的资格,是他自己的决定让他放弃了抱怨受到伤害的权利。丧失观点关注的是基于个体决定的责任担当问题,但缺乏了要求制度、社会等方面提供预防、保障措施,以避免个体做出不当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观点推卸了社会的责任与担当,在个体获得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方面缺乏关怀与爱,从而也会导致公众对社会丧失信心与希望。制度保障考虑个体的诸多不足与脆弱性,提供的不仅仅是事后的补救与预防,还有对个体的保护、对正义的积极推进。受边界所限,由于与政治权力的关系,制度保障的强执行力和稳定性主要表现在国家内部;而在国际上,国际制度保障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可能并不会被相关国家执行。因此,制度保障在处理环境事务方面体现为:一方面在国内以正义为价值取向,保障个体、未出生后代的生存权与健康权,保护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另一方面以国际正义为价值取向,本着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积极呼吁国际合作,不断达成共识,共同治理全球环境。通过这两方面,为实现环境正义提供保障。

作为可能条件,观念的改变、个体能力的提升、制度的保障相互要求、相互作用。观念是能力与制度的思想条件,能力是观念与制度的实践条件,制度是观念与能力的社会条件,三者内在关联、彼此允诺,在渗透中完成转换,共同成为推进环境正义的可能条件。环境正义已得到普遍关注,为实现环境正义,制度是首要考虑对象,它直接制约着另外两个条件。纳斯鲍姆对内在能力与混合能力的必要区分可以予以佐证。或许可以通过教育、观念等养成一种内在能力,但没有制度保障,欠缺了混合能力,可能会导致内在能力得而复失。因此,即使我们已经养成了环境正义的观念与意识,也有追求正义要求的内在能力,但社会却没有提供相应的条件,欠缺了实现环境正义的混合能力,慢慢地环境正义的诉求也就丧失了。因为“混合能力可理解为内在能力与自由实践能力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综合”(22)[美]玛莎·C.纳斯鲍姆:《寻求有尊严的生活》,田雷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6页。,混合能力的具备依赖社会关系、政治经济权力结构、话语权力结构等诸多因素。所以,它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制度构型的过程极其复杂,通过呈现社会组织形式与各种权力结构,规定各种资源的分配方式;在对现实的权衡与反思中,引导社会如何行动。合理的制度旨在拓展观念进步与能力提升的空间,并最终在现实中生根发芽。从环境恶化到资源分配不平等的问题转换,环境正义运动牵扯出在环境因素背后的诸如社会关系、权力关系、物质实践、文化等影响因素;而对它们的制度性探究,则是推进环境正义的关键。因此,环境正义实现的可能性路径在于:制度先行,观念与能力两翼并进。

上述路径展现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经验之先进性,说明了中国为什么能够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习近平强调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2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362页。中国政府以生态文明理念治理环境,以精准扶贫提升个体的可行能力,提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生态环境问题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又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为谋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我们要变革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终身追责制,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强化公民的环境意识,提升他们的行动能力,不断推进国内环境正义的实现。同时,中国政府提出绿色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反复强调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根基,留下优美环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依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携手共建生态良好的地球美好家园。中国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展现的卓越理念与实践智慧对于在新时代全球如何推进环境正义的真正实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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