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数据共享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21-11-29范亚慧郑建华
范亚慧 朱 亮,2* 赵 华,2 郑建华,2
(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81;2.国家新闻出版署农业融合出版知识挖掘与知识服务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81)
1 引言
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研究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研、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1]。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科学数据已经遍及科学活动的方方面面,成为信息时代最基本、最活跃的科技资源。实施科学数据共享不仅可以验证现有研究,还有助于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更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很多国家已经逐渐意识到科学数据共享在知识创新体系中发挥的重要战略作用,纷纷开展科学数据共享相关工作。但是,在科学数据共享的道路上依然存在一定的障碍,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一个突出问题。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美国就推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欧盟通过了8 个关于数字化问题的知识产权保护指令(Directives),指令打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主张采用“特别权”对不符合版权保护要求的数据给予保护;美国通过了《数字化前年之际版权法案》。1996 年欧洲议会创新性的提出了对数据库进行知识产权保护[2]。Creative Commons 针对数据著作权认证问题提出了Science Commons[3]。2017年,欧盟在“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开放获取”为主题的研讨会中指出知识产权是确保不同知识产权创造者努力得到相应回报必不可少的工具。我国关于科学数据共享研究起步晚,2002 年我国实施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在不同领域启动了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的建设与共享服务试点,2011 年,国家数据共享工程全面运行,但数据共享初期的服务目标定位在数据的收集和整合,因而很长一段时间内忽略了共享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导致出现了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目前政府、科研界、法律界对科学数据共享的知识产权问题高度关注[4],邹中才等研究了科学数据发布与重用阶段涉及的授权许可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问题[5]。司莉等[6]从数据共享中的授权方式、制度法规、技术保护措施、数据出版及引用、科学数据重用五个方面展开了相关问题的研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7]也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调研了科学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论文,基于已有研究,探索科学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二者关系,梳理当前科学数据共享面临的主要知识产权问题,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我国科学数据共享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方案。
2 科学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2.1 知识产权概念
科学数据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主要体现为科学数据的版权,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8]。科学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包括:科学数据的署名权、公开权、加工权、完整权以及与科学数据发布、交流、传播相关的邻接权等。
2.2 科学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
罗伯特·考特与托马斯·尤伦在《法与经济学》[9]中指出:“没有合法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由此可见,两者是对立统一的。这是因为科学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相同的目标。科学数据共享是通过开放、共享的方式使科学数据的价值最大限度的得到发挥,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和交流。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为了平衡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垄断利益和使用者的公共获取利益而进行的规范安排。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科学数据共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协调二者的冲突,最终实现科学数据的有效传播和科技社会的不断进步。
2.3 科学数据共享知识产权保护必要性
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调动生产积极性。科学数据的形成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如果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成果可以随意获取,那么就会大大削弱他们继续创造的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使知识产权创造者获得保障和尊重,使他们能够感觉到智力成果带来的回报,激发他们继续创造的动力,为科学数据共享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
推动科学数据资源有序利用和持续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不是限制智力成果在社会的传播,而是为了能够实现智力成果在社会更好地传播利用,而将其纳入到健康、有序的法制轨道,从而形成良好的共享环境,使科研人员可以掌握更多的科学数据资源,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前沿,减少重复的工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实现科学数据的有序利用和持续创新。
3 科学数据共享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3.1 国外研究现状
发达国家很早就认识到科学数据的价值以及科学数据共享在提升综合国力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也充分发现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早在20 世纪已经开展关于科学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研究,美国最先提出科学数据开放与共享,并将“完全与开放”共享定为国策;2008 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开展数据共享工作,制定了与共享相关政策和汇交规范[10]。2010 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委制定数据共享政策,提出了申请项目附带“数据管理计划”的规定[11]。2011 年,英国研究理事会发布数据共享政策,要求由资助项目产生的数据实施负责任态度开放共享[12]欧盟认为信息数据的传播与共享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基础,并把它提升到了战略地位[13]。政策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如何保护研究参与者,而且还要考虑如何保护数据生产者来鼓励研究创新[14]。美国出版协会最早提出了用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来解决数据共享中数字资源的重复链接和知识产权保护[15]。2005年,德国国家科技图书馆申请成为了第一个科学数据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以下简称“DOI”)代理注册机构,在此基础上,成立了Data-Cite系统[16],推动了科学数据出版和引用的发展。
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在数据汇交、法律法规、激励机制的建立方面已经相当完善,以此来确保科学数据共享体系的规范化运行。
3.2 国内研究现状
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实施的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标志着大规模开展的科学数据共享研究的开始,2018 年,国务院发布《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出台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表明我国在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的决心。2020 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7]中也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陈一[17]指出,当前我国科学数据共享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研究、平台建设研究、参与主体以及服务机制研究。很少有学者关注到共享与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科学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朱雪忠等[18]指出我国科研经费主要来源是政府机构,导致科学数据产权模糊,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黄心正等[19]分析了我国科学数据共享现状,指出数据使用者需在成果中充分体现数据提供者的署名权。我国相关部门和机构也制定了关于数据共享政策,中科院的《科学数据库数据共享办法(试行)》规定了相关主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对气象数据相关使用做出了规定。我国学者也在科学数据出版领域开展了研究。贾丽琼等[20]在相关研究中指出,科学数据产出者的学术权益没有得到相应保障是影响科学数据共享的关键因素,针对这个问题,经过他们长时间探索以及前期实践,证明了在DOI技术支撑下的科学数据出版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解决路径。吴立宗、王亮绪等[21]探讨了推进科学数据出版面临的关键问题,并提出构建针对科学数据的评价指标体系,使数据成果在学术界得到认可。中国西部环境与生态科学数据中心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做出了很多努力,在处理科学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仍需要提高数据引用机制的规范化[22]。
我国在探索科学数据共享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制定了一些行业层面的政策和措施,在科学数据出版领域也展开了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科学数据保护的发展,但是缺少国家层面的统一调控。
4 科学数据共享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4.1 科学数据产权界定不清、利益相关方责任不明确
明确科学数据的权利性质以及相关利益主体责任对开展科学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许多科技计划中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共享性质难以确定,造成科学数据的产权归属、权责不清等问题,如果科学数据的权属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将影响科学数据共享的发展进程,进而影响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
4.2 科学数据共享缺少统一的政策管理和引导
科学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依赖于成熟的法律制度,国外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而我国在共享政策指导、法规体系和管理机制的建设上仅停留在行业层面,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对科学数据共享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宏观调控,难以创建公平的法律环境,科学数据共享的实现缺乏相应制度保障。数据汇交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各地科学数据共享发展不均衡。
4.3 科学数据出版动力不足、引用不规范
数据出版是科学数据共享的一种新模式,既可以用来解决当前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可以促进科学数据有序共享和重用,通过科学数据出版,数据所有者的署名权[21]能够充分体现出来。面对当前科学数据出版动力不足问题,主要是科学界对数据成果不重视,科学数据未被纳入科研评价体系中,科研工作者不能获得相应的学术声望,导致不愿意共享数据。
5 对策研究
科学数据共享是实现科学数据价值最大化的必然选择,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优化知识创造环境的保障。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科学数据的开放和使用。
5.1 明晰科学数据产权归属、平衡各主体利益
科学数据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作为科学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大多通过政策法规来推进保障科学数据生产者的产权利益。英国大部分高校和科研资助机构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到了数据提供者、数据平台以及数据使用者的责任,对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等相关问题有做详细的规定。我国关于数据产权的归属与分配还处于立法空白。厘清各权益主体的权力、义务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类,依据不同机构各自数据生成流程和现有版权许可方式,明确不同性质数据产权归属[17]。许燕等[23]从不同出资主体的科学数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同时,科学数据所有者应积极参与,在科学数据汇交前,应提供知识产权归属证明、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等[24]。在平衡各主体利益方面,邢文明[25]从权力获取方面和履行义务方面进行了各方利益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使三方权利主体相互促进与制衡,保证科学数据共享的顺利进行。
5.2 建立政府引导机制、全面发挥政府作用
在科学数据共享系统中引入中立的调解人,并将一定的权力赋予该协调人,就会出现稳定解,从而实现科学数据共享[26]。当前,我国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还处于空白。政府应加强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将科学数据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有针对性的制定领域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法规,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科学数据应给予不同的保护。
其次,开展科学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教育。通过加强全社会关于科学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教育有效提升全民保护意识,对于实现科学技术发展,提高国际竞争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科学数据知识产权讲座,提高产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针对数据使用者,也要培养其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最后,加强监督管理、成立专业人才队伍。政府要加强对各行业的宏观监管,通过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对贡献者实施奖励,对侵权者实施严惩,规范数据的产权交易。成立专门的利益协调组织可以解决数据共享中复杂的利益关系,利益协调组织的成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背景,通过对异议进行审核,评估,理顺利益关系,并做出最终决定。
5.3 加强科学数据出版、推动科学数据引用
科学数据出版是一种全新的数据共享模式,当前期刊社应鼓励论文作者将科学数据与论文一同提交评审,或者以Data paper 的形式发表数据论文,期刊社和数据中心都要确保数据和论文的双向链接。另外,制定合理的数据利用指标,将科学数据纳入学术评价体系中,增强科学数据出版的动力。数据引用是科学数据出版环节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对数据引用者故意对引用数据不标注时,数据提供者可明确提出要求其在对应成果中进行数据引用标注,同时也可以通过期刊社编辑、评审专家等多方主体共同引导或提出强制要求;对数据引用不规范的问题,可向用户提供规范化的引用格式,如2012年3月基础科学数据共享网项目组制定了《科学数据引用规范》,以及吴立宗提出的四种典型引用格式[27]。DOI具有跟踪价值、引用价值,基于DOI的科学数据引用是促进科学数据出版的重要环节,通过数据的引用,在保障了科学数据生产者知识产权同时又能够对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追踪。
5.4 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持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使侵权行为变得更为隐蔽,一旦科学数据被未授权用户使用并传播,侵权行为就会发展到一个不可控的状态,科学数据所有者面临追责难得问题。因此,在传统解决共享与产权纠纷手段中融入网络自身技术来降低网络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信息技术通过授予用户权利范围,规范用户行为方式来保障数据所有者的权力及利益。目前最常见的技术主要有,访问控制技术、防火墙、账户控制等,通过计算机安全技术来达到事先预防恶意侵权的目的。当前区块链技术应用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还处于空白[28],科研人员的版权信息一旦记录在区块链上,就赋予了其集体维护,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性。解决了当前共享体系中缺失的明确的、可记录的、可视化的追踪。这相当于给研究人员提供了一份不可篡改的数字化证明[29]。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科研人员可以通过查询区块链上科学数据的原始信息以及流转信息实现数据确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 结语
日渐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直接影响了科学数据共享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关于科学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科学数据共享存在产权界定不清晰、利益主体权责不明确,数据共享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本文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文献,初步探讨了科学数据权责划分、政府在科学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引导作用,并结合当前科学数据出版面临的出版动力不足提出了解决对策,网络侵权隐蔽性提出创新技术保护措施。对科学数据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现了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制度充分认可科学数据创造者的智力成果,保证了科学数据传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科学数据共享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