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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问题研究

2021-11-29陈娉婷罗治情马海荣沈祥成

农业大数据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湖北农业农村

官 波 陈娉婷 罗治情 马海荣 沈祥成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技术研究所,武汉 430064)

1 引言

大数据是当今社会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不仅代表着当前信息技术的新热点、产业发展的新方向,更是加快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1]。农业领域是大数据产生和应用的重要领域之一[2],农业科研和生产活动每时每刻都在产生大量数据,集成、挖掘和使用这些数据,推动大数据在农业农村领域的应用创新,开发面向农业生产、流通、销售领域各环节的大数据产品和服务,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3]。湖北省是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之一,近年来在农业农村大数据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加快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数据化和服务在线化水平,将对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破解农业发展难题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4]。

2 湖北发展农业农村大数据的意义

2.1 发展农业农村大数据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

湖北粮食总产连续7 年稳定在250 亿公斤以上,供需总量虽基本平衡,但也暴露出农业产业结构不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农村产业融合机制不活、农业生产经营成本不低和农民收入增长放缓的问题。大力发展农业农村大数据,缩小城乡数字鸿沟,消除信息不对称对农产品供求的影响[5],实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湖北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平衡种养、产品和区域结构,需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全国和区域农业数据的调查分析,在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和了解当前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引导各类涉农主体进行基于数据的科学决策[6]。另一方面,破解价格“天花板”和成本“地板”双重挤压,需要运用大数据提高农业全要素的利用效率[7],增强农产品生产对消费结构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此外,突破资源“红灯”和补贴“黄线”双重约束,需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高效化和服务便捷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8],增强产品市场风险抵抗力,降低产品生产对政府补贴的依赖度。

2.2 发展农业大数据是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全面完成的需要

达到“精准扶贫,不落一人”总体要求,如期实现37 个贫困县脱贫“摘帽”、4821 个贫困村脱贫出列、590 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销号战略目标,重点在精准,关键在落实。要做到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六个精准”:一方面,需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湖北省4 个连片特困区环境的调查分析,精准识别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准确定位扶贫对象;另一方面,需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全省贫困户、贫困人口状况的调查分析,根据贫困情况及其贫困原因,进一步确定帮扶责任人员和具体帮扶措施,并利用云计算、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通帮扶渠道,实现精准帮扶,确保帮扶的效果;此外,需要运用大数据提高扶贫脱贫工作的跟踪能力和管理水平,实现对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基本资料、动态情况的精准管理、动态管理,确保扶贫信息真实、可靠。

2.3 发展农业大数据是引导各类主体进入农业领域创新创业的需要

近年来,农业创新创业在湖北省各地蓬勃开展,农业“创客”们利用新技术、新理念,通过新业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增加了农业的科技含量,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成为推动产业融合、带动劳动就业、拉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与其他领域的创新创业相比,农业领域的综合环境更为复杂,“创客”们也更容易陷入一种“迷茫”的状态。加快数据整合共享和有序开放,充分发挥大数据的预测功能,为管理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更完善的数据服务[9],进而增强创新创业信心、调动创新创业积极性、助力创新创业活动可持续发展,是现阶段引导各类主体进入农业领域创新创业的重要任务。一方面,需要运用大数据提高对扶持政策、区域环境、市场需求等信息的整合、分析和利用能力,为农业“双创”提供必要的基础信息,帮助各类主体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科学选择创新项目、确定创业方向,提高创新创业成功率;另一方面,需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以云计算为重要支撑,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强化农业资源要素数据的集聚利用,为农业“双创”提供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的农业全产业链信息服务。

3 湖北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现状

“十三五”以来,湖北省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按照数字中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数字乡村战略的相关要求,筑牢农业农村大数据基础设施,推动信息技术和智能装备在农业领域的示范应用,促进农业信息化与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

3.1 信息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截至2019 年底,湖北所有行政村、95%的自然村实现了光纤通达,4G 网络实现农村全覆盖,5G 网络建设和各类商业化应用不断提速。湖北电信光网的农村覆盖率达到99.5%,移动网覆盖率达到94%;湖北移动在全省农村地区开通4G 基站3 万余个,实现2.5 万个行政村的4G 网络全覆盖;湖北联通4G 基站的农村占比达到47%,覆盖1.89 万个行政村;湖北铁塔公司新建农村补盲覆盖站址1186 个,投入9400 余万元用于农村基站设施维护和更新。全省每百户农村家庭拥有手机270台、计算机3 3 台,农村宽带接入用户499.8万户,农村互联网普及率约45%。覆盖省、市、县、乡、村的农技服务、信息采集、农产品监测预警、市场监管服务等网络系统不断完善,为全省数字农业发展应用奠定了基础。

3.2 大数据技术应用深度融合

在电子政务类应用方面,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建设的湖北农业信息网为代表,全省县级以上涉农部门尝试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资讯、政策、知识和服务等信息,并提供与部门职能相关的政务服务。在物联网类应用方面,面向武汉城市圈地区,围绕城郊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依托龙头企业,开展物联网技术及智能装备的应用示范,覆盖面积近200 万亩;在电子商务类应用方面,以家事易、楚合商城和绿购网等电商平台为代表,主要开展农产品O2O 网络营销服务,2019年湖北农产品电商销售额近700亿元,涉农电商经营主体超过2.5万家;在数字装备应用方面,研发农机信息化智能管理系统,推动北斗导航技术和智能终端在农机中的应用,累计安装北斗终端1.65 万台套;在综合类应用的探索方面,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在亚洲开发银行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搭建“农事无忧—农业产业信息公共服务云平台”,为各类涉农主体提供农技推广、农产品电子商务、农资直销、农产品质量追溯等线上服务。

3.3 信息进村入户工作全面推进

截至2019 年底,湖北共建设标准型、简易型和专业型等各类益农信息社4647 个,选聘专兼职站点信息员4683 人、益农社专家1275 人,覆盖行政村4234个。依托益农信息社开展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培训15 万人次,实施便民服务32 万人次。截至2018 年底,依托各类益农信息社带动农村各类商务、金融等便民服务撮合交易33.35 亿元;带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39.34 万人次,促进乡村休闲游和农特产品销售4.28 亿元,累计实现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15.31亿元。

3.4 农业监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

武汉、宜昌、襄阳等地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品线上全程溯源管理,实现“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积极探索“互联网+”农业执法工作,建立农资管理执法服务平台,推动农资企业和销售网点在线监管,促进了农业综合执法监管规范化、在线化和农资管理智慧化。

4 湖北农业大数据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湖北是推动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的试点省份,总体来看,全省农业大数据发展与全国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步伐基本保持一致,但受到人力、物力、财力和意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湖北在全面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以下问题。

4.1 农业农村基础数据库缺乏

要推进大数据与农业领域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农业大数据生产“定位仪”、市场“导航灯”和管理“指挥棒”的作用,建设能够满足涉农主体应用需求的各类数据库是基础。农业数据历史长、数量大、类型多,相较之下,却没有与之数量相匹配的数据库对这些海量、多样的农业数据进行组织、存储和管理,主要表现在物种数据库、常见病虫害数据库、农产品/农资通用名称数据库、农业产业服务通用名称数据库、行政区划名称数据库、地理信息数据库、度量衡换算数据库、农户基础信息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库的缺乏。这些基础数据的普遍特征表现为采集发布周期长,需二次加工、核实和规范格式后才能使用[10]。因此,单靠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很难在推进这类数据库建设上取得显著成效。

4.2 农业农村数据标准缺乏

制定农业农村数据标准是推进数据共享开放、发挥各类数据功能的关键一环。当前,口语化、区域化的用词充斥着整个农业农村领域,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涉农产品、资源要素、产品交易、农业技术等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发布和利用标准的缺失[11]。以农产品信息披露为例,需要选取哪些指标反映产品属性、用怎样标准化的语言反映这些指标,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最直接的影响体现在农产品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无法直接通过产品信息对农产品质量优劣进行判断,进而产生购买行为。此外,各农业部门之间数据分类、交换、访问和安全保密等关键共性标准缺乏,基于互联网应用的涉农数据开发利用标准缺失,这些都对农业农村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带来不小阻碍。

4.3 “属农”应用平台(系统)缺乏

信息服务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是数据聚集、整合、分析和提供利用的重要媒介[12],开发体现农业特色、适应农业特性的大数据应用(系统),是发展农业农村大数据的必然要求。当前,农业各领域应用平台(系统)基本上是照搬其他领域应用平台(系统)的设计思路,大多数软件开发公司简单地认为只需要为现有平台(系统)套上农业的“绿色外衣”就能满足农业领域应用需求,成为农业信息化成果:如当前绝大部分的农业政务类、政策类、知识类网站,基本上是套用各软件公司的通用模板进行建设;农产品商务类平台(系统)则是完全照搬工业化产品类营销平台(系统);食用农产品追溯系统也是按工业化产品追溯模式进行设计和开发。事实上,这些平台(系统)在投入应用后,由于无法与农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相适应[13],有相当一部分成为了“僵尸网站”、“鸡肋系统”。总体来说,现有的应用平台(系统)与农业领域融合的深度仍然不够、与农业特有属性的适应性仍然不足。

4.4 信息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不足

信息基础设施是发展农业农村大数据的重要保障,其建设不仅要根据具体需求新建,更要注重与原有设施的叠加[14]。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心机房建设、数据传输能力建设及终端使用设备几个方面。当前,湖北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一是缺乏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二是没有集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应用为一体的湖北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三是仅宽带光纤通村已满足不了农业数据采集、应用的实际需求,要尽快推进实现宽带光纤入户步伐;四是移动网络的覆盖范围、信号强度仍需进一步扩大和提高,数据传输能力和移动端设备的接入能力有待增强;五是基层终端设备的更新换代和智能移动终端的推广应用问题仍有待解决。

5 湖北农业农村大数据建设思路

农业农村大数据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基础是“数据”,关键在“服务”,要实现农业农村大数据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形成“以服务换数据,以数据促服务”的建设格局。以为各类涉农主体提供所需服务为手段,采集农业全产业链各环节原始数据;同时,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挖掘,向各类涉农主体提供更精准的服务,提升服务体验。立足湖北实际、针对主要问题,湖北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要形成“以服务换数据,以数据促服务”格局,需着重开展以下几方面建设:

5.1 开展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建设

面向全省农业农村发展的区域性大数据服务需求,建设省级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并开展特色农业数字化服务。由省级农业科研机构牵头中心建设,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汇聚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由专业的技术、运营、资本团队负责平台的运维,以“数据+市场+服务”的运营模式整合涉农资源,盘活农业资产,提升农业生产水平。

5.2 开展农业农村大数据通信网络体系建设

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实现计算机系统、智能应用系统、物联设备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强乡村通信网络建设,提高乡村网络接入能力,加快乡村光纤网络的部署和建设,推进全省行政村区域内WiFi 覆盖和开放,推动电信运营商升级改造乡村通信网络的基础设施和支撑系统,尽快形成覆盖全省所有行政村的大数据通信网络。

5.3 开展农业农村大数据综合服务云平台建设

根据湖北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和乡村治理、村民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建设农业农村大数据综合服务云平台,开发适应“三农”特点的信息技术、产品、应用和服务,实现云平台上所有应用的数据共享、功能互补和系统协同,向农业全产业链中政府部门、涉农企业、生产经营主体、科研院校、技术服务组织等提供基于大数据的信息服务。

5.4 开展农业农村基础数据库建设

基于湖北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湖北农业农村大数据综合服务云平台及相关系统的应用需要,建设湖北农业农村基础数据库集群,汇聚全省涉农产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类主体及其活动所产生的各类数据,主要包括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政府部门、农资经销主体、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农业技术人员及其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全部数据,完成数据审核、数据清洗、数据存储计算与管理、数据安全、备份等功能。

5.5 开展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指挥中心建设

依托湖北农业农村大数据综合服务云平台,基于涉农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涉农主体利用云平台所产生的各类数据,形成“三农”数据仓库。在此基础上,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数据进行清洗、加工、分析和挖掘,实现湖北全省农情集中展示、农业农村工作远程部署、应急处理现场指挥等功能。

5.6 开展农业农村信息电子地图建设

运用航空影像、卫星遥感、地理信息、计算机制图等技术,制作湖北省农业农村信息电子地图,重点绘制涉农主体、农业产业、土地利用和公共设施4 大类专题电子地图,以三维实景模型全面、直观、真实地反映湖北农业农村发展情况。

5.7 开展数字乡村试点示范

依托湖北农业农村大数据综合服务云平台,为试点村建设数字乡村门户,构建试点村的乡村基础数据库、居民户管理数据库,绘制试点村乡村电子地图,开展网上应用示范和物联网应用示范,实现乡村居民“足不出村”就可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基本问题。

5.8 开展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

选择物联网应用基础较好的企业开展农业生产环境智能监测示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智能监管示范和农业智能化生产示范等物联网应用示范。运用物联网设备和信息技术手段,利用湖北农业农村大数据综合服务云平台,对全省农业生产环境的实时监测、智能分析和提前预警,提高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实现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站)、农贸市场、生鲜市场等农产品安全相关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对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进行智能监管;对生产的环境和过程数据进行分析,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科学的农业生产。

6 推进湖北省农业大数据发展的建议

面对农业大数据发展主要问题,如果继续沿袭以往的、传统的发展模式,显然难以实现湖北农业农村大数据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发展思维、发展路径、发展模式和发展机制上有新的思考。

6.1 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的顶层设计工作

立足全国、全省的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两个全局”,重点厘清湖北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思路、明确各类建设参与主体责权、研究参与主体协同发展机制和动力机制,对如何推进全省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并根据总体目标合理确定阶段目标,采取分步实施战略,实现湖北农业农村大数据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6.2 加快农业农村大数据系列标准的制定步伐

结合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实际,重点制定涉农主体基础信息标准、涉农内容信息标准、基础数据库建设标准、涉农自然信息披露规范与标准、涉农社会经济信息披露规范与标准和涉农主体活动信息标准等系列标准,构建农业农村大数据标准体系,形成农业农村数据采集、存储和共享的标准化范式,约束农业农村信息的传播行为,为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提供一个更加健康、安全、开放的客观环境。

6.3 加快农业农村大数据相关成果的转化

从技术创新、平台研发、数据中心建设和信息产业聚集四个方面[15],加快农业农村大数据相关成果的转化及其相关产品的研发。立足农业行业特性,为现代信息技术添加农业属性,重点加强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和数据应用等关键技术的创新。针对农业农村领域的应用需求,设计和开发涉农专用大数据应用平台,研发涉农专用功能模块和系统。推进湖北省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建设,发展高性能计算、海量数据存储、信息管理分析能力,促进全省涉农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开放。加快农业农村大数据优势产业资源聚集,吸引社会资本,积极推进农业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

6.4 制定推进湖北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配套政策

充分发挥政策指导作用,引导各类涉农主体参与到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的各个环节。设立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农业农村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农业农村大数据综合服务云平台研发、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建设和乡村信息应用能力建设等领域。采取后补助方式引导各类涉农主体从事农业农村大数据专用系统研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数字化管理,支持信息技术、软件研发领域的创新型技术服务商从事农业农村大数据系统软件开发。鼓励各类主体开展线上线下信息(技术)服务,明确服务职责和服务所得的合法性。重点支持农资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和线上产品(技术)咨询服务,支持专家面向各类涉农主体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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