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对制度公正的启示意义
2021-11-29周宇
周 宇
(周口师范学院设计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1)
任何意欲研究现代国家制度公正问题的学者,无论东西方都无可回避的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社会正义的理论”。罗尔斯在研究中,首先将其理论预设在一个他认为的“原初状态”之中,并且对这个状态给予了一系列的条件限定。其次,将其理论的逻辑基础定位在“公平的正义”上。他认为,在“原初状态”假设中,只要保证此假设能够实现纯粹程序的正义性,其按照固有的逻辑推理后,结果都将是正义的。进一步演化,也就是,他的理论中提到的“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原初状态”的假设下合力推导出来的;从而,在这两个正义原则指导下的社会必将是良序的社会。暂且不论其理论本身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有其实现的可能性,但是他的此种理论建构之方法论思路和逻辑结构,对新时代的中国处理纷繁复杂的社会制度的公正问题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逻辑框架
(一)“公平的正义”是良序社会的道德前提和最终目标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为解决西方当时社会所面临的各种国家治理问题在制度领域所做的抽象分析。他始终坚信在所有的价值理念中,唯有正义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除却正义再无其他。他打比方说,这就好比真理是所有思想体系中最首要的追寻一样。既然正义是作为首要价值存在的,是位列第一位的,那么,它就内在地具有了绝对的先在权。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抑或一个民族,无论处于何种状态下,在任何层面要想治理得好,都不能忽视正义的伦理维度,也必须依赖于这个维度。因为一方面,正义优先于自由;另一方面,正义又在保障自由。对公民个体而言,正义规制着个人权利的边界,“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了一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1]也就是说,只有把个体自由规制在一定的共识的框架下,才能避免霍布斯所称之“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反之,没有规制的自由,任何人就可能加害于任何人,甚至国家和社会。这也是为什么罗尔斯在其理论中把正义作为理想社会思想体系开端的原因。
罗尔斯的“正义”基于如下假设:①由理智个体在同意且了解所有情况的前提下组成自由联合体;②联合体形成具有拘束力的、有利于参加者利益的行为规则;③参加者要能够在行动中遵守上述规则;④最后能够达成协作利益分配和冲突解决最大利益的契约。这些就是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原则。这些原则既规定了社会基本制度中如何分配权利与义务的方法和手段,也规定了社会合作中的收益与负担的恰当分配形式。在此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良序社会”的正义目标。他认为,一个良序的社会,要保证其秩序良好,当然不能仅仅被设计成只为了推进其成员的个体利益,还必须能够有效承受着一种公共正义观的管理。
罗尔斯的理论重点是超脱于原有政治哲学强调的个人德行的,其社会正义的主旨是公正的社会制度,具体讲就是用公正的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原初状态”下个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协作产生的利益划分方式。依照此理论,公正的社会制度设计会带来有序的社会运转方式,满足个体公正的利益诉求,协调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良序社会的目标。相反,不平等的基本权利义务分配、不合理的个体利益划分就会导致社会主要制度的不公正,也会使得社会陷入混乱不堪之境地。由此,罗尔斯把其对于社会治理的模式的探索所形成的一系列理论概括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这既是其正义理念的道德前提,也是其正义理论的最终目标。
(二)“原初状态”是确立最终目标的逻辑起点
在“原初状态”下,如何让所有人都能够公正地选择和认同分配权利义务和划分利益的方式,而且又能够使得程序和结果都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就成为最为棘手的问题。罗尔斯给出的答案是,必须规制一定的前提条件,且这个条件的选择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这就是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的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理论。“两个正义原则”是构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地基,也是达成其良序社会目标的出发点。罗尔斯认为,个体的选择如果不加以限制和规范,就会受到自然的、社会的、自身的种种因素的影响,会使得人们在原初状态中所选的原则不符合正义性的要求,因此,为了尽可能消除各种潜在的“交易优势”,各种可能的坏的影响,首先是必须使每个进入选择状态时的主体在起点上处于一个公平的地位。其次是必须保证每个主体在选择过程中具有平等的“自我”特性,使他们不存在身份等级差异。再次是必须保证每个主体自始至终的自由选择权利,以避免被强迫之嫌。最后,罗尔斯进一步强调,“原初状态”中的个体只需了解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信息即可,不必知道除此之外的其他特殊信息。当然为保证选择主体的平等自由权利,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提出意见、建议,并阐述同意或拒绝的理由。这是被允许的,也是必须保证的,当然,这所有的选择都必须在理智状态下进行。同时,各方可以积极运用博弈理论中“最大最小值规则”,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较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对象。这就为最终目标的实现奠定下坚实的逻辑基础。
(三)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是目标达成的核心
那么,两个正义原则又该如何确定呢?罗尔斯给出的解释是,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绝不能是无序的、任意的,必须是处于一种“词典式序列”中的所有原则中的两个,第一个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个原则必须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两个正义原则”的理论要义是为了在社会治理中能够平等分配个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又能够平等地分配个体之间的利益和负担,必须首先保证每个参与其中的个体拥有平等的分配起点,不能因为自然的、社会的原因剥夺个别人获取权利、享受利益的机会,除非是那种可以给最少受惠者都能带来利益的不平等分配才能被允许,否则,所有人都不能获得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利和利益。同时,每个人除了拥有平等的权利外,还必须拥有自由的权利,选择的自由、放弃的自由都必须赋予每个理智参与其中的人,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个体的选择是出于本身的意愿。正是因为个体拥有自由的权利,拥有机会的公正平等,才会产生第二个原则中提到的差别的问题。社会的调节无论如何运转都会产生差别,为了防止差别的产生是基于一种特权,而不是个体自由的选择,不是个体基于平等的机会的自由选择,就必须坚守住第二个原则。只有两个原则协同发力,才能最终保证良序社会目标的达成。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不能颠倒两个原则的逻辑顺序,有了第一个原则,才能使用第二个原则。
二、对于制度公正的启示
(一)如何理解制度的公正性
要想理解制度的公正性,必须要解决的就是对“制度”本身的解读,尽管各国学者众说纷纭,观点不一,但总体概括而言,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制度必须是一定时空维度下的规范体系;第二,制度必须依靠某种权威机构来维系,保证其运行;第三,制度必须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相适应。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其一,制度的存在不能脱离时空界限,必须是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域范围内的规范理论体系;其二,制度的规制对象只能存在于社会公共领域;其三,制度的目的必须符合社会共同的目标;其四,制度的运转必须符合权威机构的治理模式;其五,制度要想长久地被社会所接纳,就必须与时俱进,适应当时当地的社会发展以及民众的利益诉求。所以,在任何社会共同领域,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就成了不可或缺的理论品质,它当然不同于纯粹伦理意义上的公正和道德意义上的美德。因为,在制度被建构之初,这种公正性的理性要求就被人们意识到,要想让一种制度为社会群体所接受并有效运行,必须考量两点:其一,制度是不是在正义观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其二,这种正义观基础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性。这就是制度的公正性的源起。
(二)公正制度的特点
既然我们已经了解了制度是可以拥有公正性品质的,那么,清楚认识怎样的制度才是真正公正的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公正制度应该具有怎样的特点呢?
1.工具性和合目的性相统一
制度作为一种受制于特定时空界限,必须被某些权威机构制定并保证运行的、存在于社会共同领域的、特殊的“规范体系”,其存在本身就必须符合工具性的要求和目的性的要求。工具性的要求体现在,制度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把社会公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防止其恣意扩张或被非法行使;另一方面又要切实保障社会公权力在适当的人手里得到公正地使用。这并不是说,制度的运行就不需要合目的性。制度的目的性要求体现在,它必须关切到参与其中的个体本身。须知,人类创设制度的原因就是为了保障人类自身的权利和利益,而调节个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原因,也是为了人类本身能够更好地生活和发展。所以,制度被创设的目的也不能够脱离人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由此可知,一种公正的制度必须具有工具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特点。
2.追求民主和法治
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己选择自己的生活。在不同的制度下,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之分,但是无论民主的形式是怎样的,公正的制度都必须是经过民主的决策来制定并运行的。因为不经过民主决策,制度极可能成为单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器,甚至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法治就是任何个体或者群体都必须在制定好了的制度框架下行事,尤其是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既然普通民众让渡出部分权利于政府,政府就必须在合理的规则下行使各项权利,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民众能够根据已有的公正法律制度来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只有每个生活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的个体或者群体都能够认同、尊重法治的权威,不翻越法治的制度围栏,社会运行就会井然有序,人民生活也会安定祥和,良序社会的目标就不再遥远。当然,追求民主和法治的制度本身,其实就内在地体现了公正的要义。
3.统一权利和义务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任何政府、任何制度最基本的正当性或合法性所在。要想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制度,在绝对意义上是不可能的,但是在相对意义上是必须的,因为公正制度本身就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平衡个体权利和义务的不均等,利益分配的不恰当。所以,为了能够在原有自然的、社会的以及自身的各种影响因素之不同状态下保障公正制度的有效运行,就必须保障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的最大利益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平等地履行在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时所要承担的相应义务。在制度的规范框架下,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权利也形同虚设。所以,任何制度的运行都必须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好,进而让广大民众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一个制度如果是公正的,生活其中的公民必须是有自然状态下的义务去维护和拥戴这一制度的。
4.兼顾自由与秩序
自由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任何公正的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尽管各个时代、各种制度下对自由的理解有异,但是这种对自由的追求在无论怎样的制度环境里都是相同的。纵观历史可以发现,人的适应性是极强的,人是能够生活在无自由、有秩序的社会中的,但是却难以生活在有自由、无秩序的社会之中。在人类社会中,绝对的自由带来的绝不可能只是个体权利的无限行使,反而可能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状态,因为没有规范的限制,个体的自由就可能损害他人的自由。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每个人行使自由,又免于陷入对他人自由的损害,社会的运行就需要一种秩序、一种规范。当这种规范被绝大多数人所接纳,并且上升为理论体系的时候,就可能会成为一种制度被规定下来。这种制度的出现充分表明了在人类社会中,秩序对于自由的不可或缺性。同时,又表明自由的追求并不会沦落为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它内在地也包含了秩序的价值禀赋。所以,公正的制度应当兼顾秩序与自由。
(三)制度如何运作才是公正的
任何社会形态下构建制度都不会是为了娱乐、好玩,无论追寻何种意义下的目的,至少我们都会承认,为了更好地达成原有之目的、让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制定公正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最广泛民众的支持和拥戴,也才有希望建成秩序良好的社会。在公正的制度建立后,怎样保证其有效地执行和良性地运转,是我们该密切关注的另一问题所在。因为制度本身只是一套人为建构起来的规范体系和社会活动模式,即便它是公正的制度,如果不能运转,它也只是社会或者共同体所期望的、在观念上的可能力量。所以,要想让公正的制度真正成为推动现实社会治理的助推器,就必须把它付诸社会实践中。这个实践过程主要包括两部分:“客体”部分——制度自身的公正运作;主体部分——道德自觉的发挥。“只有主客体互相发挥作用且动态的公正制度才有可能真正具有生命力,并不断向理想的价值目标趋近。”[2]
1.制度自身的公正运作
如前所述,我们预设了制度是基于一定的正义观而建立起来的,而其运行本身也是为了实现其正义观基础的,更是为了实现良序社会的目标的。在实现这种正义观的过程中,制度自身的运行是“依章而行”的,也就是说它只需按照其所确定的规范、规则和社会活动模式运行即可,且是不以任何个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制度的自身运作对它自己而言明显具有他律性和强制性特征。所以,制度终极力量的实现就必需依托特定的权威机构来保障。
2.主体道德自觉的发挥
制度是理性的人类群体内在意识的外在物化和概念化,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社会需要的产物,并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它是个体需要在公共领域中协调其利益关系的社会化形态,因此,其产生和发展都不可能离开人而独立自存。制度是参与者角色互动、意见对话与整合的场所,它本身就包含着个体遵守精神这一内在机理。如果制度的创制、实施和遵守等方面的公正理念不能达到主体的道德自觉,制度的公正运行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因此,将制度公正与道德自觉关联起来加以考察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
道德自觉是指社会主体有效地发挥主导性和能动性,自觉遵循普遍的规范体系,使主体的行为与规范体系保持协调,并促使其优化的认识和实践过程。现实的公正制度创制后,并不必然导致人们对它的服从,所以,道德自觉的能动性居于关键地位[3]。要想让制度真正在实践中有效运转,那么,在制度的制定之初和运行过程中以及最终的结果检验中都不能缺失主体道德自觉的发挥,缺失了就会如无水之木,最终走向终结。积极主动去运用,制度的公正运行才能发挥超常作用。
三、现实选择
(一)制度选择必须符合民情、国情、世情
任何现世存在的国家,都有各自不同的民情、国情和世情。国家情况不同,对于制度的选择需要考虑的东西也就会各有侧重。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任意照搬别国、别地的制度绝对解决不了自己的问题。我们可以去借鉴、去学习别人好的东西,吸取别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但是决不能不考虑自己的情况不假思索地照搬照抄。我国特殊的民情、国情、世情决定了我们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做出恰当的选择。
(二)制度安排必须与时俱进
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导致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相应地,制度公正的内涵也会有所改变。如果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无视现实情况的变化,不去完善制度公正的内涵,势必阻碍我们的社会发展。因此,在不断趋近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一人类终极价值追求的过程中,我们的制度设计必须扎根现实背景,既不能落后时代,导致制度安排凝固化或制度公正缺失;同时,也不能超越时代,一味追求纯粹理论预设,这将导致制度公正性超出现实价值合理性,即现实乌托邦。
(三)制度意识必须培育
任何制度都是人类架构起来的的规范、约束。制度不是原来就有的,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才出现的,制度意识亦然。制度意识的出现得益于人们现实的制度实践,但是这种形成是无意识的。要想让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为人所用,就必须主动去培养人们的制度意识。这种培养必须通过教育的力量潜移默化地让人们懂得制度之于我们生活的重要性。只有每个人心中有制度,才会在行动上自觉遵守制度,并且会去努力维护制度,这样我们的发展才更有章可循,也更有保障。所以,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绝不是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