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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鸿胪井刻石碑文断句新说商榷
——基于语言文字学的视角

2021-11-28汪澎澜高云海

关键词:刻石王力断句

汪澎澜 高云海

唐鸿胪井刻石,这尊最初矗立于辽宁旅顺黄金山下、刻有“敕持节宣劳靺羯使鸿胪卿崔忻井两口永为记验开元二年五月十八日”等29字碑文的驼形巨石,以其无比珍贵的文物史料价值及宣示国家主权方面的思想文化价值,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成为了近年来学界一个比较热门的研究课题,并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其中,著名刻石研究学者王仁富教授早在1995年11月,针对其29字碑文的传统断句“敕持节宣劳靺羯使鸿胪卿崔忻,井两口,永为记验。开元二年五月十八日”所提出的“断句新说”,以其高度的“创新性”和挑战性,声震学林,多获佳评,影响甚大。例如,有研究者说:原断句“不大通顺和令人感到别扭”,“王仁富先生撰文指出‘忻’字本系动词,当‘开凿’讲,不应作为人名,并重新句读”才解决了由原断句导致的“公案”。(1)王仁富:《日本皇宫里的唐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7年,第65页。又有研究者说:原断句“文句不畅,令人费解”,而王那样断句“文通字顺符合文理”。(2)赵德祥:《鸿胪井石刻考略》,《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4年第3期,第14页。还有著作在所附的“作者简介”中评价王先生说:“二十多年潜心研究,使延续400年之久误断碑文舛改了唐朝使臣崔訢名字之误得以纠正”。(3)王仁富:《日本皇宫里的唐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7年。此外,王先生本人又在多地讲学中宣传其说;更多有许多报纸、广电等媒体的赞誉性报道宣传,(4)王仁富编著:《旅顺唐鸿胪井刻石回归探讨》,哈尔滨:哈尔滨出版社,2005年,第85-98页;王仁富:《日本皇宫里的唐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7年,第142-221页。其中包括受众最广泛、最高级别的电视媒体——中央电视台,都在宣传其说。(5)见中央电视台纪录片频道于2019年11月18日至25日播出的《鸭绿江纪事》。如此等等,足见王说影响之大、之广、之深,大有成为定论之势。

然而,在我们钦佩王先生的创新精神和求异思维之余,出于对语言文字的敏感而理性地审视此新说之时,耳边总是不由自主地响起著名语言学研究大师王力先生的谆谆告诫之音:“从前常常听见说某人对某一句古书的解释是新颖可喜的。其实不能切合语言事实,只是追求新颖可喜的见解,那就缺乏科学性,‘新颖’不但不可喜,而且是值得批评的了”。(6)王力:《王力语言学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517页。据此,我们不厌其烦地读之、味之、研之,结果发现:王之新说虽然“新颖可喜”,但我们却认为其是“缺乏科学性”的、是“值得批评”的、甚至是难以成立的。

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笔者却未见学界有专就此说提出深入商榷之文,遂使其真假失辨。有感于斯,我们特撰此小文,试从语言文字的角度切入,在近于“一边倒”的语境下发出“别样”的声音,以期助力去伪存真,并希望对唐鸿胪井刻石的基础性研究有所裨益。是非对错恳请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学界同仁鉴之。

那么,王先生的“断句新说”是什么?王先生又是以何论据来论证其新说的?为说明此问题,兹将其《现藏日本皇宫的唐鸿胪井刻石探讨》一文中的有关文字摘引如下:

笔者的拙见是:“忻”是动词,当开凿讲,不是人的名字。“忻”不应上断为“崔忻”,而要下断为“忻井两口”,与“永为记验”相对。从字义上看,《说文解字》:“忻,开也。司马法曰:‘善者忻民之善,闭民之恶’。”忻与闭直接相对,用的就是“开”义。“忻井两口”,就是“凿井两口”,这正是刻文所必记的事实。从语法上看,“忻”当动词作谓语用,全句才符合语法。“忻”字上断,下余“井两口”三字,是名词加数量词,缺动词作谓语,语法上不通。井是古今一致的名词,是词义比较固定的基本词汇,不适合“变通”作动词。这就是明《辽东志》在“忻”下妄加了一个“凿”字的原因。“忻”字上断,也不合于文风,这是一个主要是说明性的摩崖题记式的碑文,直白简明是最大的特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这29字刻文可断为“敕持节宣劳靺鞨使、鸿胪卿崔,忻井两口,永为记验。开元二年五月十八日”。“忻”是动词作谓语,其上是主语。(7)王仁富:《现藏日本皇宫的唐鸿胪井刻石探讨》,《文物》1995年第11期,第94页。

一、词义论据:将最为重要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忻”字释为“开凿”义殊为不妥

王文说:“忻”是动词,当开凿讲,……从字义上看,《说文解字》:“忻,开也。司马法曰:‘善者忻民之善,闭民之恶。’”忻与闭直接相对,用的就是“开”义。“忻井两口”,就是“凿井两口”。(9)王仁富:《现藏日本皇宫的唐鸿胪井刻石探讨》,《文物》1995年第11期,第94页。忻“作‘开凿’讲,文意允当优美”。(10)王仁富:《唐鸿胪井刻石探讨》,《辽海文物学刊》1995年第2期,第58页。这是其新说最为重要的、最具决定性意义的词义论据。但也正是这条论据,恰恰是最有问题的,因为他将碑文中的“忻”字释为“开(开凿)”义殊为不妥,完全不能支持其断句新说。何以见得?让我们先看王先生所引《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之原文。

《说文·心部》中记载:“忻,闓也。从心,斤声。《司马法》曰:‘善者,忻民之善,闭民之恶。’”(11)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17页。比较王文上引《说文》可知:第一,原文是“忻,闓也”,而王文引作“忻,开也”;第二,原文中的“从心,斤声”不见了,而王文弃而不引;第三,弃引原文中的“(忻)从心,斤声”之后,在具体论证“忻”的词义时又用“忻,从心从斤”(12)王仁富编著:《旅顺唐鸿胪井刻石回归探讨》,哈尔滨:哈尔滨出版社,2005年,第54页。以代之。

这显然不是一时的疏忽,因为这不是个别字句的错讹或不当问题。从内容上看,这三者是有内在逻辑的、应体现一定的“用心”的:第一点引“忻”为“开也”,意在直接说明“忻”为“开凿”义,为其新说提供最重要的词义基础;第二点弃引“从心,斤声”,是因为此字形结构信息不利于其所释词义;第三点又用“忻,从心从斤”以代之,则明显是为其释义提供字形依据。

这当然是不应出现的失误,尤其是第一点。按常理说,《说文》原文明明白白地写着是“忻,闓也”,怎会引作“忻,开也”?是因为“闓”与“開”形近(“开”在《说文》原文用的是繁体字“開”)而误吗?或是因为《说文》中有“忻,闓也”、又有“闓,开也”(13)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48页。——从“递训”的角度看“忻”是“开也”,王文因之就引作“忻,开也”了呢?细思之,我们认为恐怕都不是,因为王先生在其所有的著述中并没有一处对此作过更正或说明。由此看来,王先生所要引用的本来就是“忻,开也”。

我们不能说王先生是故意篡改《说文》,但王先生以其所引为据以证其说则是十分明显而肯定的。不过,建立在错误引证之上的“新说”是否可信值得商榷。

退一步说,虽然王先生所引《说文》有以上问题,作为学术研究固不可取,但如“忻”字确可作“开凿”解,也算“歪打正着”。问题是,此“忻”字是否真的可作“开凿”解呢?如不作“开凿”解,又应作何解?下面我们亦以训诂学的经典之作《说文》为据对此试作探究并予回答。

在季节之书《时节之美:朱爱朝给孩子讲二十四节气》里,作者形象地从造字的角度将雪解释为凝结的雨,雨用手捧了,就是雪。“大雪”“小雪”……二十四节气就像二十四个房间,每个房间都可以让你领略到不一样的风景,获得大自然别致的馈赠。读者在领略时节之美的同时,也能体会到文化与自然的联结,感受到生命的质朴与真实。

《说文·心部》中记载:“忻,闓也。从心,斤声。《司马法》曰:‘善者,忻民之善,闭民之恶。’”(14)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17页。“从心,斤声”这个被王文弃引的信息非常重要,它说明“忻”之词义当是与“心”有关之义。而最为关键的是这里的“闓”为何义?《说文·门部》中记载:“闓,开也。从门,岂声。”(15)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48页。那么,这里的“开”又是何义?是王文所说的“开凿”义吗?为解决这个问题,很有必要参考一下解析《说文》的著述,其中最重要的应是参阅清朝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段玉裁在“忻”字条下注曰:“忻谓心之开发。”(16)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503页。“心之开发”,与“心”有关,与“忻,从心,斤声”的字形正合。又如,段玉裁在“闓”字条下又注曰:“闓,开也。本义为开门,引申为凡启导之称。心部曰:忻者,闓也。”(17)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588页。值得注意的是:段玉裁在这里不但注出了“闓”的引申义是“启导”,而且又紧接着注出“心部曰:忻者,闓也”,意在进一步提示说明:“忻,闓也”中的释义词“闓”是其引申义“启导”之义,而不是其本义“开门”义。据此,可知“忻”字当为与“心”有关的较为具体的“启导”“启发”之类的意义,而非与其有别的“开凿”义。

这一释义,不但可以在《说文》所引《司马法》句中得到验证,而且也可以从当代一些著名学者所编撰的语文辞书中找到旁证。如:汤可敬的《说文解字今释》中将“忻”解释为“开启”,所引《司马法》书证译为“最好的事,是开启百姓的善心,杜绝百姓的恶心”;(18)汤可敬:《说文解字今释》,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第1442页。《汉语大词典》中将其释为“启发”;(19)罗竹风:《汉语大词典》(缩印本),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第4250页。学界所公认高水平的《王力古汉语字典》也释其为“开导”,这一与“心”有关的词义。(20)王力:《王力古汉语字典》,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305页。尽管各种辞书所释用词不完全相同,但都是与“心”有关的词义,而且其书证也都是《司马法》书例。

综上说明,《说文》之“忻”不应理解为“开凿”义,而应是“启导”“开导”等与“心”有关的词义。王文将“忻”字释为不能等同于与“心”有关之“启导”“开导”等意义的“开凿”义,(21)“开凿”义为“挖掘(河道、隧道等)”,“开导”义为“以道理启发劝导”(分别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755、756页),二者是不同的。《说文》所引《司马法》书例“忻民之善”之“忻”,是“开启”“开导”之义;“忻民之善”即把百姓本有的善心启发劝导出来,并不能因为它与下句“闭民之恶”之“闭”相对就是“开凿”义。我们认为实在是很不妥当的。

那么,是否可将王文所谓的“开凿”义,理解为“启导”之类意义的“引申义”或其在碑文中的“具体使用义”,进而肯定王之新说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根据词义的时代性和事理逻辑,也不能将碑文中的“忻”释为“开凿”义。

前文已述及,从《说文》和上述所列举语文辞书书证来看,释“忻”为“启导”之类意义的书证全都是《司马法》书例,何以如此?这只要翻看一下《王力古汉语字典》就可得到明确的答案:此书把“忻”的“开导”义收入“备考”栏中,而本书体例,凡收入“备考”栏中的义项都是“僻义”。“所谓僻义,指的是古书上只见一次的词义。这种词义,后人不再用了,而且往往很不大可靠。”(22)王力:《王力古汉语字典》,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3页。这也就是说:《说文》中“忻”的“启导”“启发”之类意义只在《司马法》中用过,以后就不用了,即此义在其后的语言中已经消失了。凡认真研读过王力先生古汉语著作的人几乎都知道,作为治学严谨的古汉语研究大师的王力先生,在讲到词义问题时他总是强调词义的时代性问题。他说:“语言的时代性,对于古汉语的研究是很重要的。某一个字,在上古时代是这个意义,到中古可能不是这个意义了。因此,用中古的意义去读上古的书,是错误的;用上古的意义去读中古的书,同样也是错误的。”(23)王力:《古代汉语常识》,北京:北京出版社,2016年,第137页。结合上引语文辞书无一例外地只援引《司马法》的书证来看,我们完全可以相信,《王力古汉语字典》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即“忻”的“开启”“引导”之类的词义,只在秦汉以前的作品《司马法》(24)关于《司马法》成书年代,一般认为是春秋时代的著作,退一步说,它至少应是秦汉以前的作品。中用过,这个“僻义”在以后的语言中根本就不存在了。这正如“行李”古代的“外交使节”义在今天已消失了一样。(25)朱振家:《古代汉语》(下册),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81页。对此,《康熙字典》《辞海》等辞书的处理也可以进一步为其提供佐证:《康熙字典》心部中有“忻,闓也。《史记·周本纪》中有‘姜嫄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26)张玉书等:《康熙字典》,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378页。较之前列举辞书,此书书证作了更换。这反映了清代学者的一种认识:“忻”的“欣喜”义(“心忻然说”的“忻”为“欣喜”义)由于是语言中的常用义,故予收取;而“开导”义是“僻义”,故弃收。同样,《辞海》也未收此“僻义”。(27)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第865页。以上均说明:远在《司马法》时代之后的唐代,这个“僻义”肯定是不存在的。

既然“忻”的“开启”之类的词义在唐代已经不可能存在了,从事理逻辑来说,它在唐代哪里还会有什么所谓的“引申义”或“具体使用义”的“开凿”义呢?进而可知,唐鸿胪井碑文中之“忻”怎有可能释为动词“开凿”义呢?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语言研究是讲究实证的,“不能切合语言事实,只是追求新颖可喜的见解,那就缺乏科学性”。(28)王力:《语言学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517页。语言事实有三:一是我们利用黄山书社出版的国家重点电子出版物“中国基本古籍库”对“中国基本古籍”进行了语言调查,没有发现一例“忻”可作“开凿”义解的用例;(29)我们利用“中国基本古籍库”共查得5条“忻”与“井”前后连着的语料,但这5条都是转抄此唐鸿胪井刻石碑文性质的文字,这里的“忻”都应是“崔某”的名字,而不是“忻”与“井”的组合“忻井”,所以实际上并没有“忻”作动词“开凿”义解的用例。二是根据著名学者杜凤刚先生利用首都师范大学研制、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出版的《中国历代基本典籍库》对隋、唐、五代文献所作的语言调查中,也没有发现“忻”作“开凿”义解的用例;(30)杜凤刚:《唐鸿胪井碑文释读》,韩树英、罗哲文主编:《唐鸿胪井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30页。三是除了王先生本人说碑文之“忻”作“开凿”义解外,也没有举出一个“忻”字在唐代可作“开凿”义解的实例,所以这就从事理逻辑与语言事实两个方面雄辩地证明了:作动词“开凿”义解的“忻”字在唐代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既然如此,作为应该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唐代高官鸿胪卿崔某,书写碑文时怎么可能放着常用易晓的“挖”“掘”“穿”等字可选而不用,却单单用一个他所处的唐代根本就不可能具有“开凿”义的“忻”字来表示“开凿”义呢?因此,碑文中的“忻”字,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不可以释为动词“开凿”义的。因此,仅就词义言之,王之“新说”就是注定不能成立的。

二、语法论据:所谓“井”“不适合‘变通’作动词”“井两口”“语法上不通”之说未免失之武断

王文说:从语法上看,“忻”当动词作谓语用,全句才符合语法。“忻”字上断,下余“井两口”三字,是名词加数量词,缺动词作谓语,语法上不通。井是古今一致的名词,是词义比较固定的基本词汇,不适合“变通”作动词。(31)王仁富:《现藏日本皇宫的唐鸿胪井刻石探讨》,《文物》1995年第11期,第94页。这是语法论据。该论据有两层意思:一是“井是古今一致的名词,是词义比较固定的基本词汇,不适合‘变通’作动词”;二是“‘井两口’三字,是名词加数量词,缺动词作谓语,语法上不通”。但从逻辑上说,应是前者决定后者,即只有“井”字绝对不能作动词用时,后者才能成立;如果“井”字可活用为动词“凿井”义,“井两口”就是“打井两口”,后者自然就不是问题了。那么,该“井”字可否活用为动词且在句中为“凿井”义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

先说所谓“井是古今一致的名词,是词义比较固定的基本词汇,不适合‘变通’作动词”的问题。我们认为,此说有失严谨,古代汉语中,属于此类名词“变通”作动词的用例并不难找到,如“生死而肉骨也”之“肉”、“以其子妻之”之“妻”等,皆属“古今一致的名词,是词义比较固定的基本词汇”,但都“变通”用作动词了。与它们同类的“井”字,应该同样也可以“变通”用作动词。除了这个“类推”的理由,还有以下几点可以佐证:

第一,有此用例。用例可能不多,但也不应是绝对没有。例如,曹先擢先生的一书例证为:“农作物要水灌溉,《左传》说‘井衍沃,牧隰皋’意思是在平坦肥沃的地方打井耕作,在低湿多草的地方放牧牛羊……”。(32)曹先擢:《汉字文化漫笔》,北京:语文出版社,1992年,第160页。按曹先生的看法,这里的“井”字是名词用作动词且为“打井”义。(33)《汉语大词典》将此“井”释为动词“设置或划分井田”(参见:汉语大词典编纂处:《汉语大词典》(缩印本),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第142页),与曹先生的解释有所不同。但我们认为,曹书出版于1992年10月,虽在《汉语大词典》之前,但作为严谨博学的古汉语专家的曹先生应是清楚《汉语大词典》这种解释的,对《左传》他也应是熟悉的,所以我们认为曹先生的看法一定言而有据,是可信的。

第二,有史料为证。明代史学家毕恭在其所著《辽东志》关于唐鸿胪井碑文的记述中的“井两口”前加了个“凿”字。(34)王仁富编著:《旅顺唐鸿胪井刻石回归探讨》,哈尔滨:哈尔滨出版社,2005年,第41页。王先生说这是“妄加”,(35)王仁富:《现藏日本皇宫的唐鸿胪井刻石探讨》,《文物》1995年第11期,第94页。但毕恭作为一个有一定语言造诣的史学家为什么会“妄加”呢?“我们怀疑毕恭可能没有实地考察,而是根据几百年民间流传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的”。(36)田启霖:《鸿胪井刻石研究中被忽略的问题——兼试论“井两口”》,《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7年第5期,第70页。而他在根据流传资料整理时,一种可能是流传的资料写的本来就是“凿井两口”;另一种可能是资料写的是“井两口”,毕恭整理时加了个“凿”字。但不管哪种情况都说明在记载者的理解中,“此处”都应是“凿井”义。“井”前如果没有“凿”字,其本身就必然是活用作动词“凿井”义。

第三,有理论为据。从理论上说,“井两口”作为表示某物的名词性成分(37)一般将“井两口”视为定语后置的、表物的名词性结构,语法性质上相当于单一的事物名词。且处于叙述句(38)综观碑文文义,它应是叙述句。中,也应把这里的名词“井”字视为活用作动词“打(凿)井”义为好。古汉语语法学家告诉我们:“叙述句谓语部分找不到动词或其他词语作谓语中心词,事物名词就用如动词。”(39)汤可敬:《新编古代汉语》(上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89年,第67页。

以上论述说明,此“井”字是有理由视为“变通”作动词并可用作“凿井”义的。退一步说,即使上述理由特别是第一点所引曹书之例或有不当,也不能绝对地否定“井”可作动词“凿井”义的结论,因为从逻辑上说,例证归纳法属于不完全归纳推理,而不完全归纳推理所推得的结论应该是或然的。因此,在浩如烟海的语言材料中,对某种语言现象,即使你能举出九千九百九十九个“无”,也不敢保证第一万个仍然还是“无”。就“井”字而言,即使你九千九百九十九次没发现可作动词“凿井”的实例,但也不敢保证第一万次还没有。正所谓“说有易,说无难”。所以,王文所谓“井是古今一致的名词,是词义比较固定的基本词汇,不适合‘变通’作动词”的观点未免太绝对化了。而一旦“井”字可活用作动词“凿井”义,由它所决定的所谓“‘井两口’三字,是名词加数量词,缺动词作谓语,语法上不通”的问题也就自然不复存在了。由此看来,此语法论据是缺乏说服力的。

三、修辞、行文、断句规律论据:所谓“修辞、行文、断句规律”不具断句必然性

王文说:从行文对仗上看。“忻”字上断,以三对四,不合文法。下断,以四对四,既是行文的规律,也是断句的惯例。(40)王仁富:《日本皇宫里的唐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7年,第77页。这是从修辞、行文、断句规律等方面来论证其新说的。首先要指出的是,所谓“‘从行文对仗看’,‘以三对四’‘以四对四’”等,此说法本身是不严密的,因为仅字数相对不一定就是“对仗”。此外,更为重要的是所谓“规律”“惯例”等看法,更是有违于语言表达实际的,至少是以偏概全的。因为“三对四”也好,“四对四”也好,作为一般的散文写作,恐怕并无此固化的规定。诚然,也许有的作家在写作上有“四对四”的表达习惯,就像我们现在有人写作喜用排比句一样,但却没有这种所必须遵奉的“文法”。(41)骈体文以讲究“骈偶”为主要特征,当不在此列。参见:郭锡良等主编:《古代汉语》(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58-862页。所以我们看古代的散文,有“三对四”的,也有“四对四”的。就散文写作观念而言,古人更主张“文从字顺”,强调语言的通畅;认为“文字暧昧,虽有美实,其谁观之?”(42)韩愈:《韩愈集》,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59页。而应“行于所当行,止于所不可不止”“文理自然,姿态横生”。(43)苏轼:《苏轼集》,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488页。就具体的散文创作而言,也正体现了上述美学追求。请看居于唐宋八大家之首的韩愈的《答李翊书》之首段:

李生足下:生之书辞甚高,而其问何下而恭也。能如是,谁不欲告生以其道?道德之归也有日矣,况其外之文乎?抑愈所谓望孔子之门墙而不入于其宫者,焉足以知是且非邪?虽然,不可不为生言之。(44)陈振鹏、张培恒:《古文鉴赏词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7年,第938页。

观其行文,真是“尺水兴波”“波澜开阖、曲折多变”。在这里,我们感受到的是“文似看山不喜平”、是“文理自然,姿态横生”、是“文章要有曲折,不可作直头布袋”,(45)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学院、杭州大学、山东师范学院编:《古人论写作》,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81-185页。哪里有什么所谓的“四对四”的文法和规律呢?

从理论和时代影响来说,鸿胪井碑文写作之时大致还处于初唐末期,此时尚未掀起著名的古文运动,但已处于该运动的准备期。此时,已有人批评某些作品一味追求“骈俪”(即“对仗”)而致的“竞一韵之奇、争一言之巧”的写作之风;而且从两晋到隋,已有人追求“易骈为散”的写法。(46)于非主编:《中国古代文学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542页。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上举韩愈、苏轼等人的写作主张与写作实践,也应是这种“易骈为散”写法的继承和发展。由此推知,在此大背景下,处于初唐末期这一时段的刻石碑文写作,不会一定刻意地去追求王文所说的“四对四”的表达。此外,碑文本身是一种实用性的文字,更应以明白易晓、易于传播为要,怎么非得一定要“四对四”且要用一个极生僻的甚至唐人已“不可思义”的“忻”字作动词呢?至于王文所说的“断句习惯”,恐怕也是经不起推敲的、不具必然性的个人之见。断句的第一原则是“看字句能否讲通”;(47)郭锡良等:《古代汉语》(下册,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84—692页。而在两种断法或多种断法均能讲通的情况下,则应看怎样断能讲得最好,这是从内容着眼的断句原则。而断句的目的恰是为了正确地显示内容,使读者易于把握内容,所以它应是第一原则。比较而言,“三对三”“四对四”等形式特点,最多只是断句的参考,远未上升到“习惯”的高度。总之,该条论据也是缺乏说服力的。

四、称谓表达形式论据:所谓“称姓略名”的称谓表达没有语言事实依据

王文说:从“称姓略名”模式上看。“称姓略名”是中国古代互相间称呼的惯例,是应读者的修养和礼貌,(古代)“多以姓、以衔、以职、以字、以号、以地等来代指代称”。(48)王仁富:《日本皇宫里的唐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7年,第77页。这是从称谓的表达形式上来证明“断句新说”成立的可能性、合理性的。如果我们没理解错的话,王文这里所谓“称姓略名”模式,即指“敕持节宣劳靺鞨使鸿胪卿崔”这样的语言表达形式。王先生说他读碑文“读完‘鸿胪卿崔’,下接‘井两口’时,几次都读不下去”。(49)王仁富:《日本皇宫里的唐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7年,第76页。但以笔者愚见,这好像没什么“读不下去”的,而恰恰是“敕持节宣劳靺鞨使鸿胪卿崔”倒是应该“几次都读不下去”,因为它在我们的语感上读起来实在是“别扭”。当然,我们的“语感”并不重要,重要的还是语言事实。著名学者杜凤刚先生专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没有发现这样的表达实例,他明确地说:他“借用首都师范大学研制、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出版的中国历代基本典籍库,对上述两个假设(50)“两个假设”是指“忻”作动词“开凿”义解和“敕持节宣劳靺鞨使鸿胪卿崔”这样的“称姓略名”的表达形式。的实例,在隋、唐、五代的文献内进行了检索,检索的结果也证明,这两个假设是不能成立的”。(51)韩树英、罗哲文:《唐鸿胪井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30页。这说明,语言中实际是不存在王文所谓“称姓略名”模式的;而且这也进一步证明了“忻”应是“崔”的名字,而不应下断为“忻井两口”。需要指出的是,王文所列举的“崔鸿胪”“崔公”等,实际上并不是王文所要说的那种真正的“称姓略名”形式,与他所要证明的“敕持节宣劳靺鞨使鸿胪卿崔”并不一致。应该说,王文所举“骠骑将军辽东都指挥使刘”(52)王仁富:《日本皇宫里的唐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7年,第77页。这个例证,倒是作者所说的那种表达形式,但仅此孤例,而且又是晚于唐代几百年的明代作品,不足为据。

五、《新唐书》中“河南法曹参军崔忻”生年论据:因重名的客观存在而不足为凭

针对学界的“崔忻说”,(53)指“把‘忻’看成崔的名字、‘忻’字应该上断”的传统观点。王文又举出一个“重要”的证据:《新唐书》中有个“河南法曹参军崔忻”,公元714年“凿井刻石”时此崔忻还未出生,所以“凿井刻石”者不可能是崔忻。(54)王仁富:《日本皇宫里的唐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7年,第70-73页。我们认为,此证据也不足为凭,道理很简单:难道因为有个“凿井刻石”的人叫“崔忻”,就不允许有崔姓人家后出生的人名叫“崔忻”吗?反之,难道因为后代有人叫“崔忻”,就可以否定前代“崔忻”其人的存在吗?吉常宏等编著的《古人名字解诂》中就收有两个“王毅”,且都是元代人。(55)吉常宏等编:《古人名字解诂》,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年,第26页。难道因为元代有叫“王毅”的,就不承认后代“王毅”的存在吗?反之,能因为今天有叫“王毅”的而否定古代王毅的存在吗?文字的有限性和命名理念的趋同性,导致古今重名者多矣!因此,此“重要证据”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说服力。

六、结语

著名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范文澜先生说:“凡立新说,如果显得费力甚大,或通于此处而不通于他处,或新说虽立而旧说依然不曾为有力的证据所推翻,那么这种新说都是值得怀疑的。”(56)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42页。纵观上文论述,不难看出,王之断句应该正是范老所否定的这种“值得怀疑”、甚至根本就是不能成立的所谓“新说”;而“旧说”即碑文的“传统断句”,至少现在“依然不曾为有力的证据所推翻”,所以至少现在看它应该是没问题的,即29字碑文仍应断为:“敕持节宣劳靺鞨使鸿胪卿崔忻,井两口,永为记验。开元二年五月十八日”。“忻”字不是作“开凿”义解的动词,而应是“崔”的名字。

那么应怎样解释《旧唐书·靺鞨传》中的“崔訢”呢?就目前我们掌握的材料和认知水平而言,我们认为刻石之“崔忻”与《旧唐书》之“崔訢”应是同一个人;“訢”与“忻”只不过是“同名异写”而已。(57)古今“同名异写”者实不乏其例。且“、欣、忻”“三字音同义近,实同一词”(参见:王力等编著:《王力古汉语字典》,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266页),再酌之以其他资料(如王力的《同源字典》、高亨的《古字通假会典》及《旧唐书》所记崔出使渤海王国史料等),可知“訢”与“忻”只是“同名异写”的问题。杜凤刚、田启霖等先生也主此说(参见:杜凤刚:《唐鸿胪井碑文释读》,韩树英、罗哲文主编:《唐鸿胪井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35-336页;田启霖:《鸿胪井刻石研究中心被忽略的问题——兼试论“井两口”》,《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7年第5期,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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