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运行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2021-11-28陈勇
陈 勇
(扬中市环境监测站,江苏 镇江 212200)
我国在长期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下,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如果在当下的发展背景下不注重环境问题的处理,将难以在世界上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国家在近年来积极开展了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这些工作的全面实施,为环境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但因为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运行之间所存在的关系,为保障各项工作的高效开展,尤其要注重关系的协调。
1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内涵及关系
1.1 环境监测的内涵
环境监测指的是利用现代化的监测技术和设备来进行特定环境中污染因子的获取,通过对监测数据和结果的分析,相关工作人员可掌握污染源对区域环境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在这些工作基础上,政府有关部门可更好地履行环境管理与监督职责。环境监测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能:
(1)对辖区环境质量监测与分析,掌握关于辖区内的污染物类型、来源、分布特点等方面的信息,使得相关人员可依据这些信息进行环境污染未来趋势的预测。
(2)对污染防治效果加以评价与监督,在此工作的开展中,相关人员可了解区域内的污染物成分、结构特点。
(3)环境污染源的调查,可使得专业人员掌握环境污染的危害程度,给后续的污染仲裁提供相对准确的数据。
(4)环境数据的监测,可引导相应的环境污染模型建立[1]。
1.2 环境监察的内涵
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此项工作主要由国家环保行政机关来负责,具体的工作进行中,需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流程和方式,对辖区内的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与监督。
从根本上看,环境监察的实施更为强调现场和处理,就是要求有关执法人员要深入到环境工程现场,开展一系列的监督与管理活动,根据所掌握的环境现场情况,进行相应的工作调整[2]。
就当下环境监察的工作要求来看,其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全面的检查与评估,评估环境工程实施中“三同时”的执行情况;对企业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执行开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一些特殊的企业及时进行排污费用的征收,督促高排污量企业的减排;对辖区中的自然生态和农业生态环境加以全面评估与检查;妥善处理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各种冲突与纠纷。
1.3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关系
在环境工程的实施中,环境监测与监察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关系,根据二者的工作职能划分,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之处。
1.3.1 共性特点
不论是环境监测还是环境监察工作的实施,都是为了解决辖区内的环境问题,以通过这些工作的全面落实来实现区域环境的保护与恢复。因此,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行为目标相同。开展这些工作的根本目标是为了进行环境保护,以满足国家对环境工作的要求,经由环境监测的实施,可给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技术前提,各项环境指标的监测,可对区域环境开展定量和定性分析,使得后续的环境监察工作有数据支持[3]。
(2)工作对象相同。在各自的工作进行中,都将环境污染物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3)工作范畴相同。在开展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时,都需参考国家相关部门所出台的工作标准。
1.3.2 个性差异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虽然在很多方面有着高度的一致性,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环境监察的强制性突出,由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来负责此项工作,具体的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以国家陆续出台的政策规定、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市场上的企业主体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些政策规定。环境监测工作的进行中,更侧重于监测技术的应用,以通过现代化监测技术来完成监测任务,以得到关于辖区内环境污染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结果。
(2)环境监察因为是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参与此项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在环境工作中,更多地充当监督者和管理者,主要负责对部门、企业和个人行为的环境影响监督。而环境监测工作的进行中,工作人员主要在环境工作中充当的是服务者,通过自身所掌握的监测技术,经由实时、动态监测来掌握环境污染的类型、污染程度、变化趋势等信息[4]。
(3)由于环境监察工作的执法强制性要求较高,就要求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要有极高的执法能力,熟悉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灵活应用这些知识与能力,保持环境监察工作的公平性与公开性。环境监测工作主要侧重于监测人员对监测技术与设备的应用,并能通过新的监测技术,来保障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2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运行的实施策略
2.1 构建联动机制
因为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存在着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为保障这些工作的高效开展,就需要在实际的工作进行中,由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双方之间的协作,构建联动机制。比如,国家环保部门需给环境监测与监察构建崭新的联动机制,采用科学化的方式,使得不论在环境监测还是环境监察过程中,均可发挥各自的工作优势。目前,我国虽然开展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的一系列工作,但是关于二者合作的项目还相对较少,关于环境监测与监察,更多的是由各自来执行其工作的,由于二者的工作协调性不够,导致环境保护成效不明显。未来的工作中,环保部门需充分以当地的环境状态和变化趋势作为出发点,综合两个部门的能力,设置对应的联动机制,加强两个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联动。在联动机制的设置过程中,需注意以下方面:
(1)明确规定两个部门各自的工作内容,理清其中互补与互斥的方面,结合二者之间的任务联系,选择最佳的联动方式,提高整体的环境保护效果。
(2)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为确保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联动效果,需在工作过程中保持信息共享,但为实现信息共享,就需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作为基础,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确保环境监察部门和监测部门之间可就环境工作进展开展交流,通过双方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最后,制定关于环境监察和监测方面的考核机制,经由考核工作的全面落实,使得监察和监测部门可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工作调整。
2.2 协调环境监察与监测之间的职能关系
根据对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的对比,发现二者在职能方面表现出高度的相似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区别,这种联系和区别使得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这些方面的关系把握。如果在环境工作的开展中,难以保持环境监测与监察的协同与互助,势必会给另一方的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
就现阶段的环境监察工作现状来看,监察部门在环境执法的过程中,常常没有制定科学的评判依据,后续的执法工作开展时,因为执法依据的缺失,执法效果不佳。环境监测部门在监测工作的进行中,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敏感性欠佳,长期的这种工作状态,导致环境监测部门、监察部门的工作效果都无法达到预期,未来的工作过程中,必须要加快推进二者的协同。为有效实现环境监察和监测之间的职能关系协调,需从以下方面来开展工作:
(1)在所构建的信息平台上增设与环境相关的信息通知模块,环境监察人员及时将与环境监测有关或者待监测的环境数据等上报,环境监测部门在接收了这些数据以后,可及时组织专人深入到现场开展相应的调研,掌握关于区域内的环境变化、污染情况,并将所监测到的环境数据整理成报告,交由环境监察人员。
(2)成立应急事项处理小组,在环境工作的进行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各种的突发性问题,经由应急事项处理小组的成立,可在突发性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应急事项处理小组成员由监测和监察人员所构成,在出现了相对紧急的环境污染情况时,需由小组中的监测人员来进行污染源的分析和调查,在得到了结果后,由监察人员和监测人员协商,共同就此紧急的环境污染事件,制定最为有效的解决方案。
(3)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协调工作模式,只有在协调工作模式下,才可使得在环境工作的进行中,二者的职能可保持高度的一致性,保障环境工作水平。
2.3 建立新型环境监管制度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都是环境工作领域相对重要的工作,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高效开展,需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使得在对应的制度下,环境监测与监察部门都可正常履行其职责,全面保障整个工作的实施效果。首先,环保部门要对其内部的各个科室有清晰明确的了解,熟知每个科室的工作范围和职能规定,并了解每个科室的人员配置情况,保障在环境工作方面人员调配、职能划分的合理性,使得各个岗位人员都可在自身的工作过程中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能[5]。其次,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用该制度指导和约束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但在监管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必须要保障制度的完整性与可行性,需对相互影响的制度加以调整,按照当下的工作现状来进行对应的制度建设,制定崭新的监管制度,使得监测和监察部门可在各自的工作过程中,能够以崭新的监管制度来指导相互的工作,确保二者工作的协调一致。最后,成立监管机构,使得在环境监测和监察的过程中,能够由该机构来负责二者协同的工作,为保障工作成效,应配置专业的监管人员,一旦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了环境监测、监察协调性不够的问题,及时组织专人来负责处理。
2.4 打破常规,共同应急
在环境工作的进行中,对于一些常规性的监察工作,为保障工作成效,要由环境监察部门结合对辖区内环境情况的掌握,来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委托专业的监测部门来负责监测工作。环境监测部门在实际的工作进行中,需在年初就开展全年的监测任务安排,以使得在后续的工作中,各项监测工作可按照计划来实施。这种科学的工作安排,可有效避免由于监察部门临时要求的监测任务对其监测工作的影响。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监察与监测部门需在事件出现的第一时间,就安排专人来负责应急性工作,启动应急性工作程序和应急监测预案,快速组织专人进入到现场开展环境监测。监察部门需根据监测部门所提供的监测结果,开展有针对性的事故处理,保持在应急事件处理中环境监测与监察部门的协调性。
2.5 各取所需,相互协作
在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过程中,两个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和所具备的能力都有着一定的区别,为全面保障环境监测和监察的目标实现,就需要两个部门之间要形成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监测部门应主动向监察部门提供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与数据,所提供的数据中包含有地表水质量、环境空气质量等基础数据,监察部门需主动向监测部门提供污染企业的基本数据、排污申报、日常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对环境监察部门而言,其在展开工作的过程中,应结合监督监测情况,对重点企业开展严格监管,尤其是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更是要保障监管的全面性,通过各种监管工作的全面落实,来对这部分企业的超标排放原因等加以全面调查,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在企业整改结束以后,也需及时将企业的整改情况与监测部门沟通,由监测部门来负责该企业的后续监测。其次,监察部门要通过所得到的环境质量报告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在区域内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比如,对地表水环境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可组织沿河企业的污染治理;空气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可组织蓝天工程、扬尘治理。
作为环境工程中的重要参与者,环境监测部门需在自己的工作中切实履行好各方面的职责。首先环境监测部门要根据监察部门所提出的企业排污台账信息,建立重污染企业监测信息台账,在该台账中应包含企业原料、产品、基本工艺、主要污染因子等方面的信息,与监测部门就环境监测达成一致性意见,使得环境监测部门的工作更具针对性,能够在该企业的监测工作实施中,取得良好的监测效果。其次,监测部门应根据环境信访、日常监察结果,及时对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加以科学调整,比如,可对监测重点加以调整,如果有重要信访或者监管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对于这部分企业,应将其作为环境监测的重点,对这类型企业,应加大监测频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测,掌握关于环境污染的第一手资料。
2.6 建立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协调运行机制
在整个社会经济领域,为保障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的高效开展,需根据环境监测与监察的工作特点、职责范围,构建协调运行机制,使得在该机制的约束和指导下,监测部门和监察部门可在各自履行好其职责的基础上,做好双方之间的工作协调。在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协调运行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必须要从根本上保障机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借鉴相对成功的经验,并结合区域环境问题的表现、治理成效,确保协调运行机制中相关规定的可行性。就当下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来看,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诸多的不完善之处,已经出台的一些环境法律法规,在实际的工作中,执行力度不够,因此,协调运行机制的建立中,应该从法律法规的完善出发,根据环境工作中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进行法律条款的适当调整,形成可行且有效的法律规范。
2.7 提升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
环境工作的开展中,不论是环境监测还是环境监察工作,都有着极高的专业性,为提高整体的工作成效,需从根本上保障参与到此项工作中的人员素质和能力。监测人员和监察人员的专业水平决定了整体的环境工作成效,就需要环境监测部门和监察部门,都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好人员培训和引进工作。首先,在人员培训方面,需根据最新的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岗位工作要求,组织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在培训工作中,向人员传授最新的工作规范和要求、技术等,通过培训来提高监测人员、监察人员的工作水平、职业道德素质,确保每个人员都可在自身的工作岗位上高质量完成工作。其次,在人才引进方面,主要是要在部门内形成完善的人才引进机制,在人才引进的过程中加强对人才的专业能力评估与考核,只有考核通过的人员才可从事环境监测、监察方面的工作。
3 结语
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在环境工作领域密不可分,为提高这些工作的整体水平,相关部门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需根据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的工作要求和标准,加强两项工作的协调性,通过机制建设、制度调整、人员配置,来提高环境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