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科举保结制度的发展
2021-11-28牛明铎李双英
牛明铎, 李双英
( 河南师范大学 旅游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7 )
以乡里举保、 生员互保和官员保结为主要内容的明代科举保结制度主要是保举品学兼优的生儒参加科举考试, 同时防范冒籍、 匿丧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试, 对当时的科举考试产生了深刻影响, 但学界除了郭培贵、 吴恩荣等学者相关论著中稍有涉及外, 至今仍未对其进行专门研究①。 鉴于此, 笔者不揣谫陋, 通过探讨其创设、 发展和成熟的全过程, 试图揭示其内在运转机制及影响, 以求教于史学界前辈与同仁。
一、 初创期
明朝建国初期, 明太祖朱元璋在继承前代科举保结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明初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了一系列富有积极意义的改革, 从而形成了明代科举保结制度的基本模式。
洪武三年(1370)五月初一日, 朱元璋颁布《初设科举条格诏》[1]1541, 初步制定了科举保结制度, 其内容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次, 规定参加乡试的考生必须 “各具籍贯、 年甲、 三代、 本 《经》 ”, 由 “乡里举保”至州、 县, 然后 “申行省印卷”。 明代科举保结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对参加科举生儒的籍贯、 年龄、 三代和所习本 《经》 作保; 保结程序是先由 “乡里举保”, 再申送府、 州、 县, 府、 州、县勘查无误再 “申行省印卷”。 与宋、 元科举保结制度相比, 无论是应试生儒的保举条件还是保举者的责任都有所放宽: 取消了应试生儒的年龄限制; 保结者也不需要 “结罪保举”。 这主要是因为明朝建国初期亟需人才。
再次, 规定 “仕宦已入流品及曾于前元登科并仕宦者” 和 “有过罢闲人吏、 倡优之人,并不得应试”。 科举取士是朝廷强化专制集权和扩大统治基础的需要, “仕宦已入流品” 即流内官如果再参加科举考试, 一方面削弱科举对寒士的吸引力, 另一方面会影响施政的连续性, 这条禁令贯穿这个明朝; “曾于前元登科并仕宦者”被排斥在科举之外则具有明显的易代特色; “有过罢闲人吏” 因触犯刑律被 “罢闲” 的 “人吏”自然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 “倡优之人” 则属于“贱民”, 也不允许参加科举考试。
洪武十七年(1384)三月初一日, 礼部颁行《科举程式》[2], 形成了明代科举保结制度的基本模式。
首先, 规定了科举考试条件—— “国子学生、 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 儒士之未仕者、 官之未入流而无钱粮等项黏带者”。 与洪武三年所定保结制度相比, 明确规定各级学校生员作为科举的首类应试者, 是因为此时科举与学校教育已经空前紧密地结合了, 郭培贵教授统计明代各省历科乡试所录取举人的身份类别之后, 推测来自国子学、 府州县学的考生 “至少可以占明代科举全部考生的95%以上”[3]93; 取消了 “曾于前元登科并仕宦者” 及 “各色人民并流寓各处者”等具有明显易代特色和过渡性的规定; 流外官参加科举考试的前提条件是 “无钱粮等项黏带”。
其次, 规定了有司保举的对象、 内容和程序。 有司保举的对象是符合上述条件范围内的“性资敦厚、 文行可称者”; 保举内容依然是考生的年龄、 籍贯、 三代和所习本 《经》; 保结程序虽然还是由县、 州申府, 府申布政司逐级申报, 但取消了 “乡里举保” 环节, 大概是为了防范应考生儒与乡里邻右串通作弊所致。 与洪武三年所定保结制度相比, 增加了对保举对象的要求—— “性资敦厚、 文行可称”, 从人品和文化水平两个方面规定了生儒的应试条件, 这也是有明一代科举保结制度的核心内容。
再次, 规定 “学官及罢闲官吏、 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 并不许入试”。 与洪武三年规定相比, 被排除在科举考试之外的人员多出 “学官” “隶卒之徒” 和 “居父母之丧者”。 学官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是因为其职责是“专教生徒”, 如果允许他们应试, 无论结果如何, 都将影响学校教育的正常进行; “隶卒” (指衙门中的低级差役)社会地位低下, 故不允许其参加科举; “居父母之丧者” 参加科举则是不孝, 不孝之人又怎能忠君? 一心恢复 “汉唐衣冠”、 以儒家思想治国的朱元璋当然不允许他们参加科举了。
需要说明的是, 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认为 “惟吏胥心术已坏”, 规定全部 “吏胥” 都不许参加科举考试[4], 应是出于个人对元末胥吏贪横虐民的痛恨。 这一规定在朱元璋死后就被打破, 建文元年(1399)己卯科, 江宁县富户充礼部架阁库吏王亨中浙江乡试[5]501; 永乐十二年(1414)甲午科, 浙江 “乌程吏” 杨显中式[5]512,福建 “都司吏” 陈豫和 “按察司吏” 黄和、 张宗中式[6], 河南 “布政司吏” 张顼中式[7]; 永乐十八年(1420)庚子科, 福建怀安县林玉、 长乐县戴均皆 “以吏” 中式[8]; 永乐二十一年(1423)癸卯科, 河南 “布政司通吏” 卫峄中乡试第 99 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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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展期
洪宣至嘉隆时期是明代科举保结制度的发展期, 其主要内容依然是为科举考试保送学行兼优的生源。 如洪熙元年(1425)十一月, 四川成都府双流县知县孔友谅奏准, 参加科举考试的士子必须 “平日乡党称其孝悌, 朋友服其信义, 资质端重、 学业优赡”, 然后由 “里邻结状” 付之有司; 有司勘实无误后方许入试[9]。 因应考生儒品行标准是 “平日乡党称其孝悌, 朋友服其信义”, 故又把 “里邻结状” 作为保结制度的最基础环节。 同时防范罢闲官吏、 倡优之家及匿丧之人参加科举考试。 但由于当时社会环境已经与明初有很大差异, 如出现了冒籍应试及新的考生类型, 这些都无疑为保结制度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首先, 防范冒籍应试成为这一时期保结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 洪熙元年(1425)九月, 行在礼部奏定各省直乡试按规定解额录取后, 就有“奔竞之徒利他处学者寡少, 诈冒乡贯应试” 的现象[10]205。 因此, 明代科举保结制度就增加了防范冒籍应试这一内容。 如正统九年明廷规定,“各处应试生儒人等从提学官考送”; “在京各衙门吏典、 承差人等” 参加乡试, 要 “听本衙门保结”, 同时还需要 “行原籍勘实”; 无论应试生儒, 还是吏典、 承差, 都不许 “扶同诈冒”[2]。
各省直按解额录取制度创建伊始, 就有士子利用其父在科举实力较弱省直任职的条件在其父任职地应试的现象。 如江西新建县人熊文, 因其父熊琛时任广西全州吏目, 遂于正统三年(1438)中广西乡试第10 名[11], 又中正统七年(1442)会试第89 名[12]。 江西泰和人刘锴, 因其父刘裔时任云南临安府学教授, 遂以 “云南临安府学增广生” 身份参加正统六年(1441)云贵乡试, 中第 2 名[13], 后又中次年会试第 84名[12]。 这种士子在他们父亲任职地应试, 无疑是对当地解额的侵夺, 故朝廷于景泰四年(1453)明令禁止 “官员子侄人等于宦所冒籍科举”[10]4934。 正德十年(1515)则详细规定了 “两京文职衙门及各布政司” 官员的子侄回原籍参加乡试的程序: 首先 “赴告本州县取结明白”;然后 “转送提学官考试入场”; 且严令不许 “径于仕宦衙门移文起送”[2]。 嘉靖十二年(1533)再次重申不许 “仕宦子弟于父母原任衙门移文起送”, 应与其他考生一视同仁, 必须由户籍所在地府州县 “申送”, 经提学官科考通过 “方许入场”[14]207。 也即, 防范仕宦子弟在其父任职地冒籍应试成为这一阶段明代科举保结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 仕宦子弟保结程序与其他考生一样, 先由 “本州县取结明白”, 逐级保结后通过提学官主持的科考, 即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后才允许“入场”。
因顺天府科举实力相对较弱, 且 “多四海九州之人, 人不相识”, 所以一到开科之年, 多有改名冒籍以图科举者 “奔走都城, 寻觅同姓,假称宗族, 贿属无耻乡官, 拴同保结, 不得府学则谋武学, 不得京师则走附近, 不得生员则求儒士, 百孔营求, 冀遂捷径”[1]1573。 为此, 嘉靖十六年(1537)七月, 经礼部尚书严嵩奏准, 顺天府 “应试儒士, 务要查审辨验籍贯明白者, 方许保送; 其附籍可疑之人, 取有同乡正途出身官印信保结, 方许应试”[2]。 也就是说, 相比其他省份, 顺天府乡试保结更为严格, 有司衙门要对每一位应试生儒的籍贯勘实才能保结应试; 如果不能确定其籍贯, 还需要同乡正途出身京官作保才能参加科举考试。 也即, 对于顺天 “附籍可疑之人” 的保结, 又增加了 “同乡正途出身京官印信保结” 这一环节。
其次, 这一时期增加了教官、 医士、 医生等许多考生类别[3]97-133, 无疑也为科举保结制度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明初教官一般由副榜举人充任, 而教官中除了教授属于 “流内官” 最低一级——从九品外,其余学正、 教谕、 训导等均 “未入流”; 而举人若出任行政官员, 一般是被 “授小京职, 或授府佐及州县正官”[15]。 二者比较, 就显得教官属“职之卑闲者也, 虽有安静之乐, 而无势利之荣”[16], 所以越来越多的副榜举人认为 “教官秩卑, 不足以行其志”[17]而拒绝就教。 为了鼓励举人充任教职, 朝廷不得不做出让步, 从天顺八年(1464)开始允许举人教官 “九年考满该升, 年四十以下” 者参加会试[18]。 嘉靖六年(1527)经直隶河间府景州东光县训导金廷桂奏准, 由各处提学官将 “各该省府岁贡出身教职” 中 “历任三年、 教有成效及年力相应者” 严加考试, “屡考优等者” 允许其在 “见任府省应试”[19]。 也就是说, 这一时期, 举人教官参加会试、 岁贡教官参加乡试都是有条件的; 而这一时期保结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则是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官进行保结, 同时防范不符合条件的教官应试。
监生按制应参加两京乡试, 但天顺八年(1464)起明廷允许依亲监生在通过本处提学官科考后可参加 “本处乡试”[2]。 嘉靖二十二年(1543), 明廷又对监生应试进行了详细规定:“在京应试监生, 备查在监、 在历, 果无增减月日、 托故迟延及选期未及先到等项情弊, 方许收考; 其援例监生有志进取者, 许赴原籍提学官处同生儒考选应试。”[14]432也即, 在京应试监生需要两京国子监及其历事衙门对其 “在监、 在历”时日等项进行保结; 在原籍应试监生则由该处提学官负责保结。
这一时期, 天文生、 阴阳人、 医生、 医士以及各卫官余、 军余等也可以有条件地参加科举考试[20], 当然, 也都需要有司衙门为他们保结,否则不允许应试。
由上可知, 保结制度自洪熙元年(1425)至嘉靖年间获得了长足发展。 但与此同时, 其缺陷也很明显, 虽然明廷三令五申规定府州县要对应试生儒的籍贯辨验明白、 勘实无误方许他们入试, 但却丝毫没有提及对保结不实官员及生儒邻里的惩罚措施。 虽然嘉靖十六年(1537)礼部尚书严嵩奏请, 若应试生儒冒籍应试, 要将 “原保人连坐治罪”, 但世宗皇帝并未采纳这一建议[21]。 显然, 没有任何惩罚措施, 保结者可能就会不负责任, 甚至玩忽职守, 就会出现 “无耻乡官” 受贿假保的现象。 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惩罚措施的保结制度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制度, 而是一种虚弱、 甚至可以说是脆弱的制度。
三、 成熟期
明万历时期, 科举保结制度进入成熟期而臻于完备,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 参加科举考试的考生除了要 “乡里举保” 和有司保结外, 增加了考生之间相互结保这一环节, 从而使明代科举保结制度在程序上趋于完善。
万历间, 为了确保应试士子学行兼优, 同时防范不符合条件的士子应考, 明廷规定, 除了以往 “乡里举保” 和 “有司保结” 外, 增加了考生之间的相互结状。 “始以里老邻右之甘结, 谓居相近者知之必真; 继以师生之互结, 谓学同庠者信之必审; 又继以司、 府、 州、 县官吏之印结, 谓干系重者勘之必严。 如此乎则保之密也。”[22]冯琦 《宗伯集》 载:“同袍保结不扶、 并无违碍者, 方许赴试。”[23]明末名臣左光斗曾“接都察院准礼部咨文考试辽东生员”, 查出伪生180 名, 而准 420 名 “互相保结识认者” 参加考试[24]。 也即, 如果没有同学的保结, 生员就不能参加科举考试。 直至南明政权, 依然要求北直、 山东、 河南、 山西、 陕西、 辽东等处流寓无归、 进取无路生员 “互相保结, 照各省直地方廪、 增、 附名色, 分寄应天府学, 学臣一体考试作养”[25]。
另外, 明代科举中还要求教官为学生保结。如万历十六年(1588)明廷令 “各监临御史、 各提学严督所属提调及儒教官, 将应试生儒逐一查核保结, 但有冒籍来历不明之人, 一概不准送考”[1]1599。 同年顺天府乡试主考黄洪宪在其 《辩科场第五疏》 中疏辩, 中式举子茅一桂若确曾被问革, “则自有保结师生及起送府县官当任其责, 与考官何与焉”[26], 即: 考生应考也有其儒学教官为之保结。 应武举者所保内容与文举不尽相同, 除姓名、 年龄等信息外, 还需要开写其“平素谋勇、 习学、 骑射、 兵法, 并无曾经问发等项”, 其中应两京武举者, “各卫所保送各府,类送中府; 上十卫并武学径保送中府”[27], 如果没有教官保结则不许应试。 《实政录》 载:“凡武科之年, 不由武师、 教习保结起送者, 不准科举。”[28]454这样, 先由里老邻右保结, 再由师生互结, 然后由 “提调官研审是否真确印结送府,府官亦如前审实印结, 类送布政司”[22]的明代科举保结制度在程序上就臻于完备了。
其次, 保结者因保结不实要受到相应处罚。
明代科举保结制度臻于完备的第二个表现就是增加了对保结不实的保人处以相应惩罚的规定。 “夫 ‘保’ 者, 事发连坐; ‘结’ 者, 要以终身”。 保结虽只是 “书一名、 画一押”, 但“干系至重也”。 因其责所保之人要 “身家并无违碍”; 责保人要 “如虚甘罪”[28]231。 如万历十三年(1585), 因冯诗、 章维宁等浙人冒籍顺天应试, 万历皇帝就将督北畿学政的提学官董裕降职调外②。 但这一事件只是万历皇帝一时有意“严察科场弊习” 所为, 并未形成制度。
万历十六年(1588)六月经礼科都给事中苗朝阳奏准, 着令各省监临御史、 提学官要 “严督所属提调及儒学官, 将应试生儒逐一查核保结”, 如考生冒籍应试, “本生照例黜退”; 教官和保结生员、 邻里 “坐赃, 究问如律”; 负责勘验的有司及提调官要被 “参奏罚治”。 同时还加强了监督措施, 着令各监临御史在科场事毕后,“即查中式人等中间有无冒籍人等, 具奏一次,今宜限定本年十二月以前通行奏到。 如有场屋前后交代接管者, 俱宜一体遵行”[1]1599。 这样, 对保结者——无论是考试邻里、 同学、 教官, 还是负责勘实的府州县官员, 保结不实就有了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同时还增加了监临御史监督复查“中式人等中间有无冒籍” 环节。 如此严密切实的惩罚措施及监督机制, 无疑会对为考生提供保结的相关人员起到督促和约束作用。
四、 结语
明代科举保结制度为科举取士、 选拔人才提供了有力支持。 如景泰五年(1454)进士孔公恂,“闻父病亟” 而欲归不赴廷对, 时任殿试读卷官的李贤等人极力劝阻, 认为 “讣音未至宜就试”, 孔乃 “黾勉从之”, 其任官后 “敷奏详雅,恭慎不怠, 士林莫不重之”[29]。 也即, 经过逐级保结考中进士的孔公恂无论人品还是文化水平都是很优秀的。 可以说, 有明一代、 特别是明中期以前, 大多数经过里邻、 有司保结参加科举者都是品学兼优的。 另外, 明代保结制度也有效地防止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举子应试。 如有华亭人曾“冒籍上海小试” 而被拒[30]; 成化间, 有一“江西人王姓者, 曾到云南要冒籍报名科举”,为有司所不容[31]; 万历初, 浙江余姚人孙时泰,“冒籍顺天武清县入学, 充增广生员”, 但参加乡试时, 为 “武清县不容”[32]。 只要保结制度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特别是府、 州、 县官认真履行保结职责, 不符合条件士子应试的现象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禁止。
但明朝后期, 官场腐败, “无官不赂遗, 而人人皆吏士之为矣; 无守不盗窃, 而人人皆僮竖之为矣”[33]。 保结制度也随之失去了其应有的效用。 师生 “贪其厚赂, 一概纵容, 全无顾忌”[34]; 乡官亦纳贿成风, “拴同保结”[1]1573。最终结果是 “覆实者久无其人, 与结者不知所谓; 虽有行不齿于家邦, 人可投之豺虎, 一试高等, 众皆刮目; 苟工铅椠即谓贤才, 保结故纸耳”。 时任礼部尚书的沈鲤因此奏请改进保结制度:“为今之计, 不敢远引古人乡举里选之法,惟责其有保结之实而已; 亦不敢遽求士以六德六行之详, 惟望之无大过而已。”[22]在这种情况下,保结制度所能发挥的作用自然大打折扣。
总之, 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的明朝, 科举保结制度只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存在并发挥作用的。 在政治清明时期, 保结制度能为明代科举保送一大批品学兼优的士子, 同时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试。 政治腐败时期, 保结制度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效用, 甚至成为腐败的工具。
注释:
① 据笔者目力所及, 对明代科举保结制度进行研究的只有郭培贵 《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明代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年9 月版) 中 “科考确立之前的‘有司保举申送’ ” 一节, 吴恩荣 《科考、 遗才与大收——明代乡试资格考试述论》 (安徽大学学报)2013 年第5 期)一文; 另外, 王兴亚 《明代考试舞弊的防范及其查处》 (《黄河科技学院学报2002 年第3 期》及王增科《试论中国古代科举考试的公平性》(《历史教学》2006 年第6 期)等文论及明廷为防范冒籍应试, 需要生员互相保结。
② [明]王世贞 《弇山堂别集》 卷八四 《科试考四》(北京: 中华书局 1985 年点校本, 第 1594 页) 与[明]吕毖 《明朝小史》 卷一四 《万历纪·清冒籍》(《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19 册,第572 页下)皆载:“谪提学董裕于外”; 而 [明]吴道南 《吴文恪公文集》 卷一六 《明太子少保刑部尚书扩庵董公神道碑》 载, 将董裕 “谪副行人司” (《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 31 册,第 531 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