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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思考

2021-11-28吴有富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1年10期
关键词:监测站环保部门环境监测

吴有富

(丽水市庆元生态环境监测站,浙江 丽水 323800)

近几年,国内多个省份发生企业排污信息造假事件,其中涉及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参与伪造自动检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设备等问题,造成了工业废气、废水超标排放。基于错误的监测信息对企业污染评估的部分环境管理工作也因此失效,给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带来严重的障碍。

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近些年,国家为了加强对环境的监控,在各地建立了自动监测点。截止2014年底,全国有338个地级市以上的城市建立了1 436个国控站点,形成相对全面的环境监测网。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各地监控站点传输数据审核中却发现了多个站点在一些时段数据异常的问题[1]。经调查发现一些监测站点的监测设备被人为干扰,或堵塞监测设备采样头、或安装干扰采样设备的设备、或更改或删除监测站点数据等行为。以上行为造成了上传的环境监测数据有假,进而造成环境评估的错误。部分监测站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配合造假,上传虚假信息。这类行为严重阻碍着生态环保工作。

为提升环境监督性监测采样数据的质量,确保国控监测站点监测信息上传的真实、及时、有效,现对干扰环境监督监测采样的行为进行研究。研究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对于分析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及提升环境监测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2 国内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性监测的发展现状

现阶段,国内的环境监测正处于向市场化过渡的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国内的监测技术获得了迅猛的发展。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且规模和标准化程度也在不断的进步。这也推动第三方环境检测行业迅猛发展。该行业正以平均5年增长30%的速度快速发展。截止2016年底,第三方监测行业的市场规模已经超过500亿元。为促进环境检测市场化转型,国家提出了更多支持条件及宽松的发展环境。目前,虽然第三方检测行业已初具规模,但事实监督监测的质量却参差不齐,且标准化检测服务相对滞后。随着市场管制对该行业的放松,一些第三方检测机构违法弄虚造假的检测行为层出不穷。在第三方测试服务方面,第三方检测机构面临着严重的检测技术人员不足及流失问题,导致竞争力不足或不良竞争问题的出现[2]。

3 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3.1 服务及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我国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在服务及技术上参差不齐,缺乏规范化和标准化。在现场监测及监督性监测工作中,不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收集资料、现场调查的方式、手段、指标及流程各不相同,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实施情况也因此存在差异。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设备上也存在不少差异,且缺乏先进的设备和先进的设备应用技术。这对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实施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如无人机,存在无人机数量不足、硬件老旧化、系统老旧化、设备类型单一等问题。

3.2 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为促进监测市场化发展,近些年对污染源监督性检测事权不断下放,造成一些污染源监测环保部门向第三方检测机构“一托了之”的问题。过度的事权下放导致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放松。而一些第三方检测机构缺乏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意识,导致监督监测工作不负责或执法工作不负责,甚至是参与弄虚作假行为问题的发生。

3.3 环境监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

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检测技术人员、业务人员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不少机构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数量不足,且普遍缺乏综合素质较高的检测技术人员。

3.4 缺乏对环境监测的全面认识

因为环境监测涉及水质、大气、土壤、固弃物、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多种监测内容,以及监视性检测、特定目的的监测、科研型监测等多类型的监测。各类型监测内容又细分为多种科目。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范围非常广。在实际环境监督监测采样行为管理中,由于环境监测机构缺乏对环境监测的全面认识,忽略了监督监测工作中的很多细节问题[3]。此外,缺乏对环境监测的认识导致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物采样是否超标认识不足,未能及时掌握证据,导致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督查失效。

3.5 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

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是依法对监督对象进行督查和检查的。在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过程中,由于缺乏正确的法律常识,缺乏对相关问题的法律理解,导致环境保护部门法定职责未能及时应用到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中。

3.6 对监督监测采样过程缺少专业的技术部门监管

环境监测机构在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过程中,没有专业的技术部门进行全程监管。而且采样过程是一个专业技术很强的环节,样品的不完整,将对后面的实验分析、数据的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所以监督监测采样环节存在着监管空白,将严重影响环境管理部门的科学决策。

4 提高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督监测数据质量的策略

4.1 促进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标准化

为了便于实施一体化的环境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管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尽快统一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流程,制定环境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管理规范。

4.2 加强环保部门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监测连带责任

根据发生的环境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弄虚作假案,大部分造假的环境监测行为与环保部门过度放权和完全委托有着紧密的关系。因为全托,环保部门对环境监督性监测的审查有所放松,才给造假监测采样的发生提供了机会。预防这种问题,应该加强环保部门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连带责任,用责任来强化环保部门的审查作用。

4.3 加强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在环保要求日趋严格的今天,环境监督检测任务压力较大。为适应更多监督性监测采样业务管理,各级环保局要加强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业务培训。在人才培养方面要根据市场的污染监测需求与学校联合制定培养计划。在人才管理上,应提高专业检测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的薪资待遇,优化薪酬管理制度,吸引更多的技术人才、业务人才进入到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人员业务的培训,应根据技术需要、业务需要组织人员参与定期培训与考核。特别是一些新仪器、新方法的使用及管理。此外,还应关注地方级环境监测标准,熟悉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和地方级环境监测标准以及监督性监测采样的管理流程,来提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采样的质量。

4.4 加强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基础行为建设

要规范环境监督性检测采样行为,必须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行为加以建设,提高污染源监督监测的重视度。基础行为建设应包含服务行为、人员素质行为、软硬件基础、督查行为等。地方环保局要对所辖区域内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进行规范,并通过抽查、摸底搞清污染排放源头、排放去向以及排放标准,并制定统一的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体系给予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参考。此外,对于企业自监测应由环保部门加强监测站点记录及其监测人员审查,对监测采样行为实施严格的监督。

4.5 加强监督性监测采样的监察并加大对弄虚作假的监督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环保部门应当不定期地审查监测站点污染物监测采样行为是否异常,并对其中不规范的行为加以引导或行政处罚[4]。一旦发生地方监测站点监督性监测行为不合理,地方环保部门应责任连带接受行政处罚。这种处理能有效地预防地方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后不闻不问的局面。执法监察过程中应该有多部门联合协作,由监察部门与环境监测部门配合采集样品,实施现场测试工作。对现场监测采样与上报数据不一致的,应取证记录,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 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是为了提高环境监督监测的效率和质量。若第三方检测机构无视职责、亵渎值守,导致污染物监测采样失效,并促使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就会造成生态环境监测失效,加剧环境污染问题。本文基于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监测现状及问题,分析了国内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行为的要求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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