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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脑死亡立法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

2021-11-27李卓达蒋宇武晓宁

智慧医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脑死亡医学心脏

李卓达 蒋宇 武晓宁

摘要:随着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世界上有很多发达国家对死亡的标准有了新的定义,并且出现了相应的法律来进行实施。首先在传统意义上心脏跳动的停止就是死亡,但是他并不准确,因此在医学专家的研究下发现大脑的死亡(脑死亡)才是真正的死亡。而目前为止我国思想偏为保守仍未对脑死亡立法,虽然近些年来脑死亡立法已然成为医学界与法律界等最关心的问题。因此本文接下来就是对脑死亡立法是否能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做一个讨论和分析。

1.脑死亡的概念的提出以及他的发展

脑死亡概念及其诊断标准的提出到目前为止已经有40多年了,他是人类对死亡标准的重新认识,是医学科学发展深入到一定阶段所认识并揭示的一种科学现象。同时“脑死亡”这个词的概念首先产生于法国。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法国学者P. Mollaret和M. Goulon首次提出“昏迷过度”(Le Coma Dépassé)的概念,同时报道了存在这种病理状态的23个病例,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这是他的第一次出现。之后在1968年的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与此同时,日本脑电图协会也宣布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大脑,小闹的脑部功能不可恢复性(不可逆性)损伤.接着1974年日本又接着提出了新的脑死亡标准,在1976年,英国皇家医学院又进一步将脑干功能永久丧失作为临床评估的最重要因素。比不可逆昏迷前进了一大步。这些都是脑死亡最先发展的历程,由于我国的医疗和经济实力落后,在初期并没有参与到其中的研究中。因此我国的脑死亡的理論研讨与临床实践在20世纪70年代才逐步发展,接着分别在1986年、1989年、1999年于南京、上海和武汉制定类似脑死亡诊断标准,在研究充分之后在2013年、2014年分别颁布脑死亡判断标准与技术规范(成人版)和脑死亡判断标准与技术规范(儿童版),来进行教育。至此,人们对脑死亡的研究还在继续。

2.脑死亡立法的背景以及优势与科学性

背景:首先我国从古至今一直有一种心死亡便是人死亡的说法,其次由于当时社会背景,医疗和科学并不发达,人们获取相关说法的能力只凭自己的眼睛,因此当一个人的呼吸停止或者心脏不跳动,人们就会认为他死亡。但是随着医学理论和科学进步的发展,心死亡学说本有的缺点漏洞一一显现出来,比如很多患者在出现心脏骤停的情况后可以借助相关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手段之后,便起死回生,这更使得通过“心死亡”学说来判断人是否已经死亡抱有巨大的争议,按某种说法来讲客观的促进了脑死亡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

因此从医学科学的角度来讲,脑死亡判断标准相对于心肺死亡更加科学,而刚好脑又属于器官的范畴,制定相关的法律可以促进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

优势:

(1)生命价值

脑死亡立法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器官移植供体的范围,缓解我国器官移植供需不协调的矛盾,推进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发展,挽救更多人的生命,使更多的人拥有一个更健康的身体。

(2)经济价值

在医疗水平的对比当中,我们与西方国家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我们的医疗资源及其匮乏和珍贵。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只拥有全球2%的卫生资源,但是却在为全球22%的人服务。在病人确定脑死亡后,医护人员继续对脑死亡者进行医疗援助只是一种安慰性的措施,这无疑是对医疗资源的极端浪费。

(3)司法价值

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去解决许多医疗方面的黑幕同时可以准确的判断一个人的死亡时间,在司法工作中十分重要。如果死亡时间不能得到确认,会给司法工作造成混乱。

(4)医学价值

如果出现相关法律确认脑死亡标准,医生们也会相应的改变先抢救心脏的理念,同时可以更好的和家属去解释,在抢救的时候目的可以更加明了,有利于在发生脑死亡之前积极抢救。理念的改变可以使医生在抢救时进行更有效的评估和判断,决定是否放弃救治,宣告死亡,抢救程序会变得更加正确和规范化。最后,由脑死亡引起的医疗纠纷,会因脑死亡立法得到避免,更使得医患关系得到进一步的缓解。

3.讨论脑死亡在我国立法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在中国,脑死亡立法的标准是针对死亡问题上的一次主观观念的转换。在中国人观念之中,心脏乃是一个人的根之所在,是一个人身体最主要的地方,他连接身体的任何部位,因此心脏的跳动被视为人是否还有活着的气息。正是因为这样的看法,脑死亡的立法受到了宗教、伦理和道德传统的影响,因此还存在着有些病人的家属难以将还有温度、心脏仍然在跳动之中的患者视作死者。与此同时,我国的医疗水平和社会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因此更多的人对脑死亡存在盲点,使得医学界和法律界对脑死亡的法律争议不断,更使脑死亡处与法律和医学的灰色地段,纵容了许多相关产业的不规范,例如明明患者已经脑死亡,但家属仍扔大笔的钱去医疗,造成了医疗资源的过度浪费。但是现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脑死亡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促进社会,医疗和法律的发展。

与心死亡脑相比,闹死亡所表达出死亡概念更符合实际。用医学的专业角度来说,死亡的本质在于功能丧失的“不可逆性”,也就是“不可恢复性”,而研究表明只有在全脑(脑干为主)死亡时,这种不可逆性才会出现,而心-肺功能的停止只是暂时性的功能丧失,并不存在不可逆性,举个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我们现在最基本的人工呼吸和按压都是可逆性的功能丧失,在经过一定的外力刺激后,功能可以恢复到最初的状态。而且,在1968年的日本就已经成功实现了心脏移植手术,因此进行脑死亡立法可以更好去家属去接受和了解,不会因为法律知识淡薄而去做出一些伤害医生的举动。同时将脑死亡立法后,脑死亡可以促进法律法制的完全,将其纳入法律,意味着脑死亡将会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使得判定死亡标准更具有明确性和权威性,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更好的去解释。

最后在器官移植上这个方面上,脑死亡立法的实现后,医生们可以经过家属同意后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仪器保持脑死亡患者的生理机能,维持相应的生理状态,使得脑死亡患者肺、心和其他器官避免衰竭和损坏,加大遗体器官利用率,使得器官资源不在那么匮乏,从而使更多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人间多一份热心。

4.总结:

脑死亡立法目前在我国仍属于新鲜事物,在伦理上还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但脑死亡立法的合理性和优势已经逐渐被百姓了解,我国很大程度的会逐步实现与传统死亡判定标准并行到单一标准的过渡,可以更快的摆脱一种无法可依的局面,更好的去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吉银 论采用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挑战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9年02期

[2]边芳 脑死亡立法的现实可能性和可行性 实用医技杂志 2003年10期

[3]蔡昱 对我国脑死亡的立法形式、立法内容及判断程序的建议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9年02期

[4]郑海鹏 浅谈我国脑死亡立法 法制博览 2018年04期

[5]屈伸   浅谈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2016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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