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毕业生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2021-11-27崔馈讽张鑫杜冰王素娟
崔馈讽 张鑫 杜冰 王素娟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共享经济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生产力和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一方面给社会带来了大量并且全新的工作岗位,增加了新的就业创业机会;另一方面基于平台共享的特质,最大限度的节约了社会资源,践行了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处于新生阶段的共享经济也不例外,伴随着其快速发展,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新矛盾,我们要做的就是择其优而发扬之,择其短而避之改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共享经济背景下高职毕业生现状
(一)高职校园里的共享经济
高职校园里共享经济在一些特定领域发展的如火如荼,最普及的以共享单车、共享篮球为我们所熟知。以共享单车为例,通过走访部分高职院校的学生,发现学生们基本上都有过使用共享单车的经历,在校园里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成为了共享单车的忠实追随者。这种现象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新时代的高职学生是在共享经济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一代,共享理念已经潜移默化的深入到学生心中,所以当这些学生在步入社会择业的时候,思想观念上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上的工作种类和工作形式,他们甚至更青睐于这种共享经济下新的就业形式。
创新型人才是高职院校育人的目标之一,共享经济给这个目标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舞台。只要勇于探索创新、有资源,就能实现快速创业,已经有一部分学生在校期间就兼职于共享平台,既扩大了勤工俭学的范围,又增加了工作经验;也有一部分学生利用共享平台在校就开始创业,毫无例外这些学生毕业后很大程度上仍会选择共享经济下的工作平台。
(二)共享经济下的高职毕业生
共享经济成了当下越来越多高职毕业生就业的选择,其独有的一些特性更符合当代学生的需求。当今的高职学生就是伴随着互联网、手机成长起来的一代,他们对电脑手机网络的运用非常的娴熟,更愿意从事与之相关的工作。
他们活跃在共享经济下的各个行业,有偏技能型的电商主播、在线咨询师、电子竞技员;偏知识型的软件设计、创意策划、在线教育、云客服;也有偏熟练型的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工作,岗位涉及方方面面的领域,工作内容也灵活多样,同时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成为越来越多高职毕业生的就业选择。
二、共享经济背景下高职毕业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表现:
(一)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后盾弱化
基于共享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双方的关系不那么固定、紧密,双方的自由空间都较大,还有相当一部分参与者属于兼职。当前社会共享经济形态下的新型劳动关系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关系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平台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合同有的是服务合同,有的是合作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可实际上双方的关系在某些方面也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但当双方发生争议后,却不能像劳动合同那样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适用民法,对劳动者一方的保护就大大弱化。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对法院定性判案有一定的难度,有时候就要靠法官自由裁量;另一方面判决结果也很难做到让双方都心服口服,尤其是不利于保护弱势的劳动者一方。所以针对新型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权益的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二)共享经济下的平台企业决定权大,从业者在工作中地位更显弱化
由于目前法律没有对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有明确界定,所以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少,主要是针对高层管理人员才会给签劳动合同,其他基层员工一般签的是合作协议或是承揽服务合同,对为其服务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职业安全保障、有关休假的福利等方面都不涉及,这样主要造成两种结果:一是人员流动性大,虽然好多人是愿意把工作干好,并且想要长期在这方面发展的,但工作一段时间后就感觉心里不踏实,因为平台不给上社保,加上职业安全问题也没有保障,所以这些人慢慢就开始想找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工作岗位了;二是从业者的工作时间、工作环境、节假日的休息等权益得不到满足和监督,好多从业人员没有正常的节假日、工作时间长,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制度上对这类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也是存在着欠缺,所以这部分劳动者心里上没有归属感,对平台的感情也弱化了很多。
(三)纠纷解决机制单一,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
我国现有的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很成熟了,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保护是针对传统的就业方式而言的,也就是说劳动者权益保障建立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如果双方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后,不仅可以通过协商,还可以通过工会、劳动仲裁等诸多手段解决问题,这些手段费用低、花费时间短,有利于快速解决问题。反之,劳动关系如果不能确立,那么针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一系列有效途径都不能发挥作用,要想解决问题只能走诉讼程序,与协商仲裁等比较起来,诉讼程序费用高、耗时长,如果双方争议数额不大的情况,再去走诉讼渠道反倒有点得不偿失的感觉,所以好多劳动者就自认吃亏,直接放弃自己的权益,长此以往也会助长企业不好风气。
三、共享经济背景下高职毕业生劳动权益保障路径
(一)国家制度层面
首先,应扩大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外延。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一些新型劳动关系,虽然外在表现是平台加个人的形式,但实际上有些劳动者个人和平台间仍然是传统意义上标准的劳动关系,只因新型用工关系的法律空白,以致企业可以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出发与劳动者签合作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来规避自己的义务,对这种用工形式就要从法律角度明确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其他,这样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劳动者受益群体扩大。
其次,对那些确不适合签劳动合同而只是承揽服务、居间、合作等关系的。鉴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要加大国家相关部门对平台企业的监督,防止霸王条款的出现;设立对平台企业的投诉机制,探索建立一套从业者对平台企业的评价体系,如果平台被投诉的多了且经查证属实的,就要重新评估这类企业的营业执照,增强对平台的约束性,加大平台自身的自觉性。
最后,扩大工会的保护范围。工会现阶段的服务对象主要集中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者,共享经济下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会组织的很少。工会应积极发挥其自身特长,将共享经济下的从业人员组织起来,建立起属于他们自己的工会或是把他们吸收到已有的工会组织中来。同时工会还有劳动者所不具备的优势,他们能及时的获取社会上的一些供需资源,这样为那些兼职从业者或找工作的毕业生就能提供更多的岗位机会,既增加了劳动者的收入,又解决了社会上的用人需求。
(二)平台企业方面
不仅是就业者,平台单位也是共享经济的受益者。作为一个单位来说,要想长远发展放在首位的那必须是劳动者的利益,而不是眼前单位的经济利益。唯有这样才能留住真正想干事的人,也才能留住人才。而不能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单方面制定未经和从业人员论证的格式合同甚至霸王条款,不应该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毫不考虑从业人员的利益,如果双方是纯粹的经济利益关系而没有人情味的体现,试想这种关系早晚会被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导致关系破裂,这样单位还需要重新招人重新沟通,增加了用人成本,也不符合单位的经济效益追求。
在双方签订协议前,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承揽服务合同,或是单纯的合作关系,毕竟从业者属于弱势群体,单位是否可以多站在员工的角度来制定协议内容:能签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别的合同,能上社保的就都不要拒绝上,上不了社保的也要最大限度的上其他保险,给员工以足够的安全感,做一个有温度有社会责任感的平台企业,创造一个和谐的用工氛围。如果秉承这样的理念来发展,平台企业势必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
(三)高职院校方面
既然共享经济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我们的学校教育也是服务社会发展的,那么在学校的课程设置上,是否可以考虑开设有关共享经济下劳动权益保障的课程,或是请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定期来学校开展有关共享经济方面的讲座,及时向学生传递最新的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使学生们在学校阶段就对共享经济有了与时俱进的了解,同时也不自觉的树立起了权利维护意识。
针对有想从事相关工作的学生,在顶岗实习或实训阶段学校也可以找相关企业对接,让同学们在毕业前就对这种新的业态有切身的理解和体会,增加学生们在走上工作岗位后应对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的经验和提升处理问题的水平。
(四)高职毕业生自身方面
要想自己的合法权益享受公平公正对待,除却以上外力因素外,自己也要多学习,主动了解民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多看新闻,了解共享经济下各行业的最新动态和相关政策法规,这样遇到问题时才会多一层意识层面的保障。
此外还要跳出传统劳动观念的束缚,虽然从业者与平台间的关系不像传统工作上的员工与企业间的关系紧密,但当自己正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的去和平台沟通解决,解决不了要及时寻求其他途径,不要以为自己没有劳动合同,就理所应当的认为自己要对自己受到的伤害负全责。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权益保障意识,一方面保护自己的应得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规章制度的不断改革提升。
高职院校毕业生是民族复兴伟大进程的参与者和生力军,也是共享经济不可或缺的主力军。在共享经济日益深入到生活方方面面的今天,在新型劳动关系到来的今天,共享经济要想走的更好更远就要切实的建立起一套共享经济主力军之一的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我们要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从企业、院校及毕业生自身方面多方位多层次共同完善,将共享经济的优势进一步发挥出来,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