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环境中版权制度的发展研究
2021-11-27孟靓
孟靓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00)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提供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了较多的负面问题,目前版权的问题是网络环境下比较突出的法律问题。这是因为网络环境中的“共享”概念和版权的“专有”概念碰撞之后极易引发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侵权和版权保护问题。网络环境强调了“知识经济”,也展现了“信息爆炸”,但是却给现行法律和管理秩序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尤其是网络环境中不断更迭的网络技术对于有著作权的作品能够实现完美复制、快速传播、低廉使用,强烈冲击了版权保护体系。因此,探索网络环境中版权制度的发展,成为保护版权人正当权益和版权制度完善的重要途径。
一、网络环境中版权制度的发展机遇
网络环境实质上是推动了版权制度的顺势而为,也引领了各行各业版权意识的提升,并在现有版权制度的大体框架之下根据网络环境以及各行各业的市场规律明确了相应的规范性行为、平衡了各方的利益。这样,网络环境中的版权制度发展就融合了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娱乐产业、制作业等各行各业的具体内容,逐步朝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和维护版权人利益的目的发展。
版权制度的法律内涵和目的是让获取版权保护的作品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促进各行各业的创新性发展。而且,从法律角度和文化发展角度来看,文化作品的发展其实离不开“前人栽树后人乘凉”这一趋势。所以,法律层面也允许文学作品创作过程中可以进行适当借鉴和应用,且需要标注出引用来源,并在适当引用或者借鉴限度内。网络环境中,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媒体产业以及制造产业都是在相互交融和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发展的。所以,网络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版权制度对于相关产业发展推进,并促进了优秀作品的传播。而且,各行业的相互交融和发展以及网络环境的构建过程,也为版权制度提供了发展的思路。
二、网络环境中版权制度发展遭遇的挑战
(一)网络侵权影响严重化
网络环境之下,数字技术、传播技术和信息技术持续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利用高新数字技术、新型传播技术以及高新信息技术等实施的版权侵权行为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是因为网络环境之中,信息的传播过程不再如同传统信息传递过程需要依托物质作为载体进行,网络用户只需要在互联网中通过搜索引擎进行相关作品或者信息的搜索即可“按需”进行获取,这就造成侵权作品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大大提高,侵权影响日益严重化。比如,某些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或者电视剧作品一经上市,网络用户通过一些不法网站就可以找到相应的资源进行下载。
(二)版权侵犯情况普遍化
相较之而言,传统侵权行为的实现在作品复制和传播过程中技术条件不成熟,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极高。例如,盗版书籍或者盗版音像制品的复制过程中,最开始是通过刻录、翻拍、翻录、印刷、复印的形式进行,需要专业的机器设备、大量媒介物质材料、固定的生产场地等;盗版书籍或者盗版音像制品的传播更为复杂,不仅需要销售场所、销售渠道,还需要解决相应的物流运输和仓储等问题。所以,在网络环境成熟以前,物质条件、技术条件使得版权侵犯的情况相对较少,损害版权人的行为大多出现在一些具备经济实力和固定经营场所的人群中,且他们都是比较职业化和专业化的。
网络环境成熟,数字技术和传播通信技术的发展彻底将这一局面打破。作品被赋予“数字化”属性之后,几乎任何一个能够操作计算机和使用网络的人都可以简单粗暴的进行数字化作品的“复制粘贴”,且这种“复制粘贴”的侵权行为不仅质量高,且成本几乎为零。而且,在完成“复制粘贴”侵权行为之后,网络用户又可以零成本将数字化作品上传共享到网站中或者传播给其他网络用户。这样,原作者的作品复制件在网络之中就泛滥起来。所以,盗版者或者侵权者从传统的“职业化”走向了“普遍化”,版权侵犯情况也就普遍化起来,侵权行为和侵权作品的数量急速攀升,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日益严重,传统版权制度挑战日益加大。
(三)侵权执法难度扩大化
传统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因为有着固定的场所、设备和侵权物品销售环节等,所以在侵权者相关侵权责任追究和侵权经济赔偿的处理上相对比较容易。但是,随着侵权影响趋于严重化和侵权行为转向普遍化,网络环境中的侵权执法难度逐渐扩大化。尤其是网络环境实际上属于一个虚拟环境,所以通过网络技术或者信息技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群往往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侵权行为没有盈利目的、侵权人年龄小,侵权发生地域较为分散。在网络环境中逐一找寻侵权人并对其进行法律责任追究,不仅需要网络安全部门、法律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文化执法部门的协同,还需要网络技术专家和信息技术专家的配合。所以,侵权执法不仅费时费力,且在版权人侵权经济补偿的追回上很难实现。
(四)“自媒体”时代创作业余化,版权制度覆盖难
在网络环境尚未成形以前,作品创作或者技术创作都是呈现“专业化”发展态势,即通过专业创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并将作品交由专业的出版机构或者出版单位。无论是专业创作者还是版权出版机构、出版单位等都具有较强的版权意识,在进行版权制度落实和版权维护过程往往比较容易实现。尤其是依托于出版机构或者出版单位,公众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合理利用版权作品的过程中可以联系到对应版权人,在相应的版权使用规范条例或者合同之下,侵权行为不易发生。但是网络环境中数字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发展使得“自媒体”时代应运而生,人人都是“媒体”的概念让作品创作泛滥起来。
三、网络环境中版权制度的国内外发展趋势
(一)网络环境中版权制度的国外发展趋势
自上世纪末网络环境加速发展和逐渐趋于成型以来,国外发达国家就针对网络环境中的版权制度就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通过版权保护机制完善、版权立法修改、市场交易机制创新等推动了版权制度的发展,也促进了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例如,美国通过立法将“盈利为目的的网络作品传播行为”定义为了刑事犯罪,并将“发行权”“展示权”以及“表演权”纳入了版权制度体系之中;澳大利亚把“向公众网络在线提供作品权”纳入版权制度。与此同时,对于通过网络环境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严重化、执法难度扩大化、侵权情况普遍化、版权保护覆盖范围低等情况,也在逐步实施版权制度保护机制的改善。
其次,国外在网络环境中版权制度最大的发展就是实现了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网络服务提供人员等非直接实施版权侵害的侵权人实施了“间接责任制度”。这样,通过对提供网络服务的第三方进行约束和“间接侵权者”判定,有效约束了在版权侵害主体责任人实施侵权过程中为侵权行为提供工具、器材、技术、设备的主体,保障了版权人侵权之后的经济赔偿能够基本实现。同时,通过对“间接侵权者”的相关机制明确和法律界定,列出“间接侵权”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在促进网络信息发展的同时也有效保护了版权人的权益。
另一方面,国外积极通过“技术立法”“商业模式转换”“版权合理使用”“版权法定许可”“复制补偿金”等对版权制度进行了多样化和深层次的优化。从2000 到2015 年,国外各国的版权制度通过创新、完善、优化、修订逐步适应了网络环境。
(二)网络环境中版权制度的国内发展趋势
与国外相比,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较晚,但是从2005 年至今,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却又展现出了迅猛发展的势头。且从2014 年开始,我国的网络信息技术甚至赶超了部分国外发达国家。所以,网络环境下我国版权制度同样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从20 世纪末到现在,我国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令》《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并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进行了多次修订、优化和完善。对于网络侵权类型、形式、内容、特征都作出了详细解释,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和法律补救制度、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的相应侵权责任等也作出了补充。
网络环境中我国的版权制度是在符合我国国情并在与国际接轨下进行发展的,实现了网络环境中版权制度的落实,且做到了版权保护和版权侵害追责的有法可循和有法可依。但是,与国外相比,网络环境中我国版权制度的发展还不能做到完全适应相关产业发展的需求,且我国网络技术近几年发展较快,还应当积极进行改革和完善。具体来说,在立法完善方面,我国应当积极优化间接侵权责任、合理使用范围、法律许可范围等方面的内容,加强“技术措施”的规则引入,并适当将一些侵权行为与《刑法》有机结合,起到遏制侵权行为的效果;在版权制度覆盖方面,不断扩大权益保护的范围和力度;逐步优化和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新型商业行为;鼓励高新科技发展,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积极运用数字化技术的升级换代加强版权保护。所以,我国的版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之下还有漫长的路要走,还需要全方位多层次进行优化和补充,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推动科学化和合理化的版权制度发展。
结束语
随着5G 时代的深化以及6G 时代即将到来,互联网构建的网络环境还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其中,版权作品作为网络环境中的一种信息,其目的在于进行传播,而版权保护的目的也是在于合理合法合规进行传播。所以,版权保护和版权限制是统一且对立的有机结合。现阶段,需要积极研究和加强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和保护,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版权制度,才能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版权作品的广泛传播和合理使用。同样,也只有构建符合网络环境的版权制度,才能推动网络环境的绿色和谐,实现知识和科学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