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雾霾治理困境及其破解思路
2021-11-27张丽伟
卢 滨,张丽伟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山东 临沂 276000)
1 雾霾污染的危害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转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我国雾霾天气的发生频率也在不断增加,受雾霾天气影响的区域也在不断增大。截至目前,全国约四分之一的国土面积受雾霾天气的影响,而受雾霾天气影响的人数高达6亿[1]。雾霾天气对于人体健康、社会经济发展及自然生态产生了较大危害。
一方面,霾的化学成分极为复杂,其包含的化学颗粒物质高达上百种,这些物质中包含了矿物颗粒物、海盐、硫酸盐、硝酸盐等多种气溶胶粒子,这些气溶胶粒子直接进入并粘附在人体呼吸道和肺泡中,容易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同时雾霾天气颗粒物会阻碍人体正常的血液循环,这间接增加了心血管疾病的发病概率;另外雾霾增强传染性病菌的活性,这使得传染病的发病概率增加,并且其对于人体身心健康、生殖能力均有较大危害,另一方面,雾霾对社会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均有较大影响。从经济层面来看,交通运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先导,当发生雾霾天气时,能见度较低,这使得交通阻塞、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大大增加,影响了交通的安全性,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较大影响。在生态环境层面,雾霾会使得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增加,这对动植物生长造成较大危害,严重影响了生态系统的循环性、可持续性。
2 雾霾治理的利益冲突
2.1 生态环境与经济利益冲突
生态环境从根本上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生产活动及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的支撑,这要求人们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环境的绿色性、可持续性[2]。在雾霾治理中,各经济主体应经济承担治理责任,支付雾霾治理成本,共享雾霾治理成果。然而在现实中,利益最大化是经济主体经营发展的根本目标,在这一目标的影响下,有部分主体未能认识到雾霾治理的重要性、迫切性,这使得在雾霾治理中存在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利益相冲突的问题。
2.2 公共集体与区域利益冲突
空间溢出性、空间关联性是雾霾污染的重要特征,该特征表明雾霾污染具有大范围传播的可能,为提升雾霾治理效率和质量,即必须重视雾霾治理的社会参与,确保社会公众均能参与到雾霾治理当中。然而从当前治理过程来看,雾霾成因较为复杂,治理难度较大,在实际治理中,公共集体利益与区域利益的冲突较为严重。雾霾污染常常涉及多个行政区域,但各区域的污染程度各有不同,在进行行政管理决策时,一些地方政府往会更加倾向于行政绩效、成本利益,这使得雾霾治理工作未能真正做到总体布局和部分协调,影响了雾霾治理的整体质量。
3 雾霾治理的主要困境
3.1 行为及表现的分化
雾霾治理行动中,各经济主体行为的差异主要是受到了利益驱动的影响,利益目标不同时,各经济主体在行为上也会表现出较大差异。现阶段,行为与表现的分化是雾霾治理中面临的重要困境。一方面,有较多经济主体的环保意识淡漠,其在生产中会依托现代高新技术过度地开发自然,这使得自然环境沦为经济主体获取经济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人们消费方式的转变,现阶段,家庭消费中的浪费、挥霍问题较为严重,同时有较多消费者仅重视眼前的利益,对于消费带来的后果、风险考虑不足,这些资源的不合理使用会给生态环境带来较大危害,增大了发生雾霾的概率。
3.2 缺乏相应管理制度
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够为雾霾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效支撑。现阶段,雾霾治理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要实现对这些主体有效规范地管理,就必须通过相应的政策、法律制度来发挥警示作用,并实现对不良行为的治理。然而当前雾霾治理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本身具有碎片化的特点:其一,在组织制度方面,各部门、主体之间的配合不足,权责规范不够清晰,这使得雾霾治理职责重复与脱节并存的问题较为明显。其二,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虽然有《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气候变化绿皮书》等文件作为支撑,但对于具体的治理标准、污染源的控制标准、执行效果的规范等均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从而影响了污染治理的质量。
3.3 责任主体机制缺位
雾霾治理主体机制缺位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首先有较多微观主体以为雾霾治理是政府部门的工作,在雾霾治理、污染防治中,这部分主体认识不足,参与度不够,这使得雾霾治理仍局限于较小范围,实际治理效果不佳。其次在地方政府部门治霾过程中,有部分地方政府过分依赖于中央的支持和指导,其自身缺乏应急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导致雾霾治理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最后雾霾治理需要多个主体的联动治理,然而现阶段的雾霾治理主体缺乏联动管理,治理过程中各区域、各部门主体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降低了治霾的实际效益。
4 破解雾霾治理困境的思路策略
4.1 协调治霾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雾霾治理工作容易对各主体的既得利益造成影响,因此,为了激发各经济主体参与治理雾霾的积极性,就必须协调并化解我国雾霾治理的利益冲突与矛盾,继而形成有利于雾霾治理的利益格局。一方面,要优化雾霾治理中的关系。即在现代发展理念下,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当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冲突时,应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作为基本原则和导向,实现雾霾治理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在雾霾治理中要协同区域利益与公共利益,尤其是在地方政府部门治霾过程中,应设置考核指标,并将治霾效果作为评价政府绩效的重要指标,不断凸显并提升这些指标的功能和地位,确保地方政府部门将雾霾治理放在重要位置。此外,新时期的雾霾治理要协调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确保全社会成员能积极参与到治霾实践当中,承担治霾的责任和义务,并减少环境污染、破坏行为,促进雾霾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4.2 重视各责任主体的作用发挥
全社会参与是雾霾治理的基本要求和行动路径,同时也是雾霾治理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4]。首先,各级政府部门首先应认识到雾霾治理的重要性和急迫性,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治霾宣传,同时应依据《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区雾霾治理的相关制度,为雾霾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各项治理工作扎实落实。其次企业应积极承担其环境质量的责任,在生产实践中,重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尤其是在致霾物质排放中,应设计出具有防霾属性的技术与流程,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最后家庭应规范自身的消费行为,减少资源浪费,防控消费过程污染等。
4.3 完善雾霾治理中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对于治霾工作的开展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传统管理模式下,受管理制度不全等因素的影响,雾霾治理工作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新时期,应不断完善雾霾治理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应从法律层面对污染治理的主体进行规范,实现雾霾治理从国家向全社会共同配合的转变。另一方面,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雾霾治理法律制度,在实际治理制度中,应对具体的治理目标、行为和评价标准进行规范,确保雾霾治理的规范性、可信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较为完善的雾霾治理制度后,应加强各主体之间的联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公众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雾霾治理新格局,继而在区域联动中,提升雾霾治理质量。
4.4 进行雾霾治理过程监督激励
相关部门要积极应对雾霾,实现雾霾治理本应是社会各经济主体应积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新时期,要提升雾霾治理的质量,还需对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整理问题进行改进。而在雾霾治理结果激励中,应对积极参与雾霾治理的行为进行补偿;同时应构建雾霾治理的长效机制,实现雾霾治理与各主体的经济利益挂钩;最后应重视技术创新,在雾霾治理技术创新的基础上,通过产业的转型和升级,来发展绿色产业,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5 结论
雾霾治理对于美丽中国建设工作的开展具有非常深远影响。新时期,人们只有系统地认识到雾霾污染的危害性,充分考虑到雾霾治理的利益冲突和具体困境,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雾霾治理方法的优化,才能提升雾霾治理的效果,促进社会经济、生态的绿色、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