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法理念对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影响
2021-11-27张娟娟
张娟娟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引言
现代的法律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讲,始终是经济运动的创造物。在经济社会中构造法律体系,人们从社会实践中已广泛接受了经济法律制度这种功能独特的制约手段。《仲裁法》正是架在经济社会的混乱与有序之间的一座桥梁。
一、仲裁法理念
理念是隐含在法条背后,更深层次支配法律基本原则、法条具体内容的灵魂性的总纲。理念反映社会实际最本质需求,支配着立法者的立法趋向。理念表达了客观实践,同时也对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于仲裁法理念符合国际商事纠纷实践特点和需要,所以仲裁法理念的变化会对国际商事纠纷产生实质意义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深远的。
(一)仲裁法的传统理念
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公正,仲裁效率。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仲裁法理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法理念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和改变。
(二)仲裁法的新理念
1.仲裁的民间性
仲裁员解决争议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不是行使司法权或行政权,仲裁机构为民间组织。争议是否适用仲裁解决与当事人决定,仲裁员的挑选,仲裁庭的组成都与当事人决定。仲裁活动不受司法权行政权的干预,具有民间性。
2.仲裁的契约性
商事仲裁的基础是契约即仲裁协议。商事争议的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选择仲裁的方法来解决商事争议,仲裁协议事实上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契约。约定按某一种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活动,这属于一种契约行为,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对商事仲裁的主要问题做出约定,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适用的程序,仲裁地点等,在仲裁过程中还可以对仲裁协议中没有规定或明确的程序问题达成协议,这种事后补救行为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适用,这突出地反映了商事仲裁的契约性。
3.仲裁的服务性
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商事仲裁服务的核心是仲裁员以个人专业知识经验解决商事纠纷的服务性活动。仲裁员的素质对于案件审理质量具有决定作用。仲裁员在审理仲裁案件时要有服务意识,对待当事人态度不能居高临下,不可一世。仲裁员要从总体上综合性的把握纠纷,理清各种关系,仲裁裁决要有说服力,公正合理。仲裁机构的作用主要是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辅助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4.仲裁的多元化
仲裁的形式是多元化,不仅包括机构仲裁,还包括我国不承认的临时仲裁。临时仲裁内容灵活、形式多样、经济实用。临是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而非常设性仲裁机构时行审理并做出意见书的仲裁。机构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其仲裁协议,将它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某一常设性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形式有很大的灵活性,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和特定争议的实际情况。临时仲裁的主要不足就是它的有效进行将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如果当事人在程序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很容易时仲裁拖延误时。
5.突出仲裁庭、仲裁员
从商事仲裁发展历史来看,仲裁由临时仲裁发展到机构仲裁,这就反映出商事仲裁的核心是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及其秘书处主要是对仲裁程序进行管理,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服务,并宣传和推广商事仲裁的服务机构。仲裁事项的解决主要是依靠仲裁机构的程序和仲裁员的实践经验,离开了仲裁庭和仲裁员仲裁事项是无法解决的。在我国,商事仲裁机构长期以来被视为行政事业机构,仲裁员依附于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决定仲裁员的去留,其报酬也由仲裁机构确定。仲裁员、仲裁庭的核心地位并没有突出出来。仲裁收费不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清晰的划分为仲裁员报酬和仲裁机构管理费。仲裁费用大部分上交仲裁机构,小部分留仲裁员。这种机构模式和收费体制,导致仲裁员和仲裁庭很难独立于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仲裁员权力很大,报酬却很低,不能形成权力与报酬的适当平衡,也对案件审理的质量和公正性造成负面影响,所以要突出仲裁庭和仲裁员。
二、对国际仲裁法理念对国际商事纠纷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加深,跨国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国际商事纠纷出现的频率日渐增多,形式也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实践中,从事跨国贸易的商人也越来越倾向于采用国际商事仲裁这种非诉讼方式来解决国际商事纠纷,避免由各国间迥异的司法体系和民商事法律制度带来的法律障碍。仲裁的产生和发展是基于商事纠纷存在的必然性,仲裁法的理念是来源于客观的主观意识,主观的能动性能够反作用于客观。正确的主观意识能够促进客观的发展,反之,错误的意识会阻碍客观的进步。毋庸置疑,仲裁法的理念将会对商事纠纷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仲裁的民间性对国际商事纠纷的影响
仲裁机构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而不是司法机构或是行政机关,决定了仲裁可以抛开司法机构行政机关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忠实于事实、仲裁规则和当事人的意志(即仲裁协议的意志),因而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纠纷当事人的心理压力,便于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和执行。仲裁裁决是纠纷当时人授权机构做出的,当事人对裁决抵触情绪小,便于裁决的执行。从经济角度上看,节省了大量的执行费用,便于商事纠纷的解决。
(二)仲裁契约性对国际商事纠纷的影响
1.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体现,当事人享有更多的法律选择自由,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国际商事纠纷如果通过诉讼程序,需要支付大量的诉讼费用,不利于降低商事成本,不符合国际商事纠纷追求高效经济的要求。又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法律适用的确定要浪费大量的时间,使得涉外诉讼周期过长,特别对一些鲜活食品季节性强的产品很难来利用涉外诉讼来解决争端。
2.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仲裁法的理念:意思自治,给纠纷双方提供通过合议解决纠纷的机会。纠纷双方可以最大限度约定选择的事项,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又为其提供了对各自双方最为有利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在最大程度上鼓励交易,为交易提供方便。鼓励国际贸易的发展,鼓励跨国交易的开展。方便了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国际间的流动,加快交易的速度,事实上加快了资源的优化配置速度,促进了国际分工的形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提供有力的支持。
3.减少国际商事纠纷的发生
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使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多协商、充分沟通,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既节省司法资源,又缓解了商事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国际商事纠纷的发生。
三、仲裁的服务性对国际商事纠纷的影响
仲裁机构是服务于当事人的,仲裁机构于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仲裁机构相当于第三人的角色,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作仲裁工作。仲裁机构没有凌驾于当事人之上,而是有偿的服务机构,从纠纷当事人心理上来收有利于接受仲裁机构提出的建议和做出的裁决,便于纠纷的解决。
仲裁机构的服务性要求仲裁机构的业务,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纠纷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国际商事纠纷有何种新需求,仲裁机构就应当提高哪方面的业务水平。仲裁机构服务性强业务面广,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早日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
四、仲裁的多元化对我国商事纠纷的影响
我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但国际上却普遍承认此种仲裁方式。相较于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更能突出当事人意思自治,更为灵活、快捷和经济。中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这样造成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通过临时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临时仲裁裁决也无法在法院强制执行。而且,由于1958 年纽约公约承认临时仲裁的形式,这就导致外国的临时仲裁决可以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我国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却可能因为我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的仲裁方式,临时仲裁协议被认为无效,而无法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我国的临时仲裁裁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而外国的临时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可以得到保护。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当事人可以更具自己具体情况选择仲裁方式。仲裁机构之间可以形成良性竞争,进一步提高仲裁水平。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外国仲裁机构已经瞄准中的广大市场,我国仲裁不采取多元化的形式,是很难与外国仲裁机构抗衡的。
五、仲裁的服务性对国际商事纠纷的影响
仲裁机构是服务于当事人的,仲裁机构于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仲裁机构相当于第三人的角色,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作仲裁工作。仲裁机构没有凌驾于当事人之上,而是有偿的服务机构,从纠纷当事人心理上来收有利于接受仲裁机构提出的建议和做出的裁决,便于纠纷的解决。
仲裁机构的服务性要求仲裁机构的业务,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纠纷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国际商事纠纷有何种新需求,仲裁机构就应当提高哪方面的业务水平。仲裁机构服务性强业务面广,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早日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