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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推动军地协作深度发展

2021-11-27丁利强

政工学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国防协作法治

丁利强

当前,我国军地协作处在由初步协作向深度协作的过渡阶段,军地协作领域各种深层次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逐渐凸显。用法治推动军地协作深度发展,通过法律手段消解协作的壁垒,明晰权责区分,降低制度性成本,不断提高军地协作发展的质量效益,是贯彻习主席关于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的重要论述,落实军地协作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国家战略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

一、用法治催生军地协作发展新动力

推动军地协作深度发展,首先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公平、竞争、稳定、安全的法治经济秩序,充分调动地方各类资源参与国防建设的积极性。一是公平催生参与动力。长期以来,我国国防领域主要靠国家政策指令性建设,国防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在政策制度方面往往给予国有企业、军内机构倾斜性照顾。因此,给予公平对待成为地方资源参与军地协作发展的首要诉求。通过立法明确参与军地协作发展的各类经济主体平等的市场地位,在市场信息提供、招投标确定、产品检验采购、知识产权保护和金融政策扶持等领域给予公平对待,是激发地方各类资源投身国防建设积极性、释放国防经济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二是竞争催生创新动力。竞争需要靠优势胜出,而优势只能来源于创新发展。在国防科技研究、武器装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后勤供应保障等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一方面可以倒逼企业大力投入基础理论及成果转化研究,通过创新驱动取得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国防建设资源合理分配,真正将政策、资金、人才等投入难度大、需求急的建设项目上。三是稳定催生前瞻动力。国防建设是一项需要系统布局、长期谋划的工作,越是关键的项目建设难度越大、周期越长。长期投入虽然往往回报可观,但变数和风险也会增加,所以地方资源在参与军地协作重大项目建设时往往顾虑重重,不敢不愿前瞻布局、长远投资,难以形成梯次搭配的系统效应。提高军地协作深度发展法治化水平,通过军地联合立法将成熟的经验确认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可以大大提高相关政策制度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可预期性,降低地方资源参与军地协作项目的政策风险,催生其前瞻性谋划布局的动力。四是安全催生奉献动力。加强国防建设、保卫国防安全既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也是全体公民的神圣义务,特别是在战时等紧急情况下,参与军地协作发展的各类资源最先成为被动员的对象。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国防动员制度和军事征用补偿赔偿标准,不能打消地方单位和人员“得不偿失”的顾虑心理,显然难以激发其参与军地协作发展的热情。参与军地协作发展的单位和人员掌握了大量国防信息和物质资源,在战时被动员或征用不可避免。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国防动员制度,制定合理合法公开透明的军事征用补偿赔偿标准,是保证地方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国防动员义务、奉献军地协作发展事业的制度保障。

二、用法治提供军地协作发展新保障

推进军地协作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尽快实现军地协作重点领域立法全覆盖,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领、规范、确权和激励等功能,对推进军地协作深度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一是明确顶层设计引领方向。军地协作发展事关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必须全局谋划、通盘考虑,充分盘活军地资源,协调好各方关系。要深入探索我国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特点规律,研究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军地协作发展的成功经验,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发挥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制度优势,解决我国军地协作发展的理论依据、目标任务、推进路径、工作机制、责任区分、阶段划分等重大问题,保证军地协作发展的基本方向。二是统一建设标准减少冗余。长期以来,我国军地实施不同的生产、建设等标准,一方面造成了设施设备难以兼容,工作机制不易对接,产品成果无法共享,另一方面导致了重复研究浪费科研资源,缩小市场限制规模经济效应。要统一建设标准,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建立与军地协作发展需求相一致的具体细化的标准体系,形成军地技术兼容、产品通用、制度相容的共赢局面。要认真论证标准需求,准确划分军用标准、民用标准和军地通用标准,在保证军事安全的条件下,尽量扩大军地通用标准的适用范围,充分利用民用领域科技发展成果。三是明晰权责区分精准奖惩。奖惩是激励制度的核心,而区分清晰的权力和责任则是准确实施奖惩的前提。对推动军地协作发展的职能部门来说,清晰的权责区分一方面有利于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具体职责,建立顺畅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另一方面有利于精准实施奖惩,激励和督促相关组织或个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对参与军地协作发展的地方资源来说,必须严格设置准入条件,加大资格审核力度,依法签订合作协议,详细规定各方权责、时间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设计完备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要增大军地协作发展领域违法违约的成本,通过严格惩罚预防和震慑损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四是设置边界底线确保安全。要合理平衡安全与效益的关系,采取清单列举的方式对军地协作发展的具体领域进行明确,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要严格监管军地协作发展的项目,定期组织对项目进展、企业运行、安全保密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察,对国防动员课目进行拉动演练,及时整治隐患、排除问题。五是强化法律服务定分止争。军地政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要通盘合作,推动军地协作深度发展与军地协作法律服务机制一体建立,实现军地协作发展与法律服务在体制机制、需求供给、质量效率等方面全面对接,切实保证军地协作发展推进工作依法、遇到问题找法、解决矛盾靠法。要加紧壮大军地协作法律服务队伍,强化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能力建设,建立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救济等多种维权渠道,依法解决军地协作发展领域遇到的矛盾问题,维护军地协作发展的良好秩序。

三、用法治巩固军地协作发展新成果

军地协作发展是长远战略,要认真分析我国军地协作发展在管理模式、产权保护、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探索和实践,总结经验做法,健全制度机制,发挥制度惯性作用,用法治方式确认巩固发展成果。一是加速军地协作管理模式转型。要树立法治权威,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公开透明、客观独立、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消除军地协作法规执行过程中主观因素的干扰。要破解协调难题,通过严密立法厘清军地各级各部门在推动军地协作发展中的权力和责任,建立权力监督、责任考评和成效奖惩机制,调动各方抓工作干事业的积极性,破解以往靠感情联络信息、靠协调推动工作的问题。要推行契约化管理,熟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契约合意约定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责任,提高管理军地协作发展的灵活性。二是加强国防知识产权保护。要加强立法引领,制定专门法规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审批、运用等程序和标准。要建立流转机制,完善解密和转让制度,明确审批权限、评估标准和审核流程,提高国防知识产权使用效能。要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对国防知识产权发明人的奖励力度,增强其获得感,提高国防科技创新积极性。三是严格国防安全保密管理。要强化思想引导,将法治教育与保密教育紧密结合,采取法规解读、警示教育、实践体验等多种方式,强化重点单位和个人的保密责任意识。要强化法规建设,紧密结合军事保密性与经济市场化的二元特点,细化保密法规体系,完善涉密资格审查、分级管理、密级调整和解密制度,提高保密法规的可操作性。要强化制度落实,将保密措施与日常管理措施相结合,推动保密工作向管理型、服务型转化,实现民参军项目安全可靠、军转民项目及时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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