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
2021-11-27石书锋
石书锋
(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油田治安消防中心,新疆 轮台 841600)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等社会层面都发生了重大变革,与此同时,人们思想观念方面也开始有根本性的改变呈现出来,此时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相关法律的约束,在此背景下,必然会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但值得注意的是,受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所影响,极大程度改变了人们思维习惯及处理方式等,随之不断增强的自我实现意识及主体权利等,难免会产生一些利益分歧及矛盾交织等情况,对此,要想使各种张力有效整合,必须要以法治为依托,借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不断夯实。而这一环节,就需要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注意自身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将自身肩负的职责与任务积极承担起来,立足法治化角度出发,基于自身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加之努力提高法治能力,进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发展提供助力。
一、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缺失的表现
(一)立法观念淡薄
马克思提出了思维规定性的相关内容,而此种规定性包含的内容不仅仅是以法律条款及限定内容为主,同时信守及维护法律观念及法制价值也属于思维规定性。立足当前国企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分析,受地区间及部门间存在不同的发展、管理权限层级等因素影响,所以并未广泛接受法律至上观念,加之效率优先这一制约因素的存在,导致公平仍然是以被兼顾状态为主,而程序法在法治程序的遵守及维护、应用等层面也仍然处于次要位置,同时存在闲置现象的宪法等,都影响了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法律观念象法治观念的转换,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本位问题,而法律之上及司法公正等也并未向党员领导干部日常工作思维方面发展。
(二)人治习惯浓厚
权力一元化管控为人治尤为突出的特征之一,导致权力管控多级参与遭到排挤。立足党员干部方面进行分析,因党的革命、建设、改革等事业仍然有一系列艰辛、曲折存在,同时党的政策方针与路线推进过程,更多的是以人、组织体系为依托,受这方面因素影响,权力客观上集中于领导干部手中的现象极易产生,此时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开展各项工作、处理社会矛盾及问题的过程中,非常时期及非常手段的情况极有可能出现,导致事务管理受到人为干涉,与法律规定相悖且轻视法治程序的行为随之产生,被人为边缘化的法治,功能作用难以发挥。立足群众方面分析,群众通常会认为捍卫道德底线的重要手段就是法治,并未深入认识到法治可保障人民民主权力,此种人治思维十分典型,即仅对义务遵守进行了强调,而法治权利义务则遭到分割。
(三)权力本位突出
权力本位主要强调的内容为:国家和人民这两种权力关系中起到决定性、根本性作用的是国家权力,此种思维普遍存在于国企党员领导干部中。权力本位背后的现象主要表现为: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个体基于国家权力某个权限的管控为基础,有私用及滥用等现象存在,正确权力观及事业观并未积极树立,甚至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法治诉讼环节参与时,有关系案及人情案等情况存在,导致法治正常司法程序受到干扰,与此同时,法治本身公平公正核心价值的实现也受到了严重威胁。除此之外,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权力本位思想及官本位思想,不够尊重、甚至漠视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更甚至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行政权力肆意滥用等不良现象,导致公民应有权利遭到损害。
(四)法治改革困难
与其他思维相同,法治思维会受价值及理念等影响,而这一过程必不可少的就是人这一方面主观因素。法治思维的重要指导就是规则,而法治思维的束缚性因素则是制度,所以在改革法治的过程中,也应将规则指导及制度约束等有效拜托,借此为法治改革和时代同步且符合人们期待提供促进作用。受当前存在的此种矛盾性思维影响,导致法治事中是以动态变化状态为主,所以法治改革过程应充分认识到这一难点内容所在。与此同时,也正是因此种内在矛盾因素影响,导致党员领导干部在实际中有如下表现:缺少充足的法治思维能力、偏向主观意识等,虽然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之间党政思想、主题教育等具备了一定法律基础,同时在法治真精神方面也进行了了解,但从经济及金融等领域来看,要想借助法律武器使复杂社会矛盾、纠纷有效解决,难度仍然很大。
二、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
(一)增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意识
党员领导干部要想充分发挥自身的带头作用,就应该积极学法用法,借此确保学法先行者角色逐渐打造,在党员领导干部全面了解、熟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身良好法治意识和思维才能逐步形成,之后为法治自觉及法治行动提供引导作用。所以,就需要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针对各种问题进行解决的过程中,要做到善用法治思维及法治方式,促进依法办事、为民服务法治工作能力、法治素质水平真正提高。首先,需要党员领导干部积极养成基于合法性为前提的思考习性,确保法治自觉有效形成。存在于人思想及行为模式中的法治自觉理念,具体形成过程需要以原有法治心理及理性信仰为出发点,将自身一切行为准则以法律规则为主,如此才能帮助党员领导干部常态化的遇事找法这一思想理念逐步形成。其次,实际工作中,需要党员领导干部积极学习法律矛盾分析法,基于此种分析方法的正确掌握,严格遵守当前社会的法治原则,进而坚实事实的深入挖掘,立足法律这一准则为出发点,有效统一权利与义务、权力和责任。
(二)巩固依法治国和法制运行等的领导
21世纪,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步伐正处在持续推进、进一步深化的阶段中,而在此背景下,要想实现有效的改革目的,必须要摒弃以往反复出现的改革突破规则习惯,借此有效规避以往改革突破造成的灰色地带问题,与此同时,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转变以往先破后立的现象,推进其向先立后破方面发展,逐步实现改革和法治新要求,尤其是在建设法治化的环节,要积极防止领导干部随意化、主观化解释法治标准及规格等的现象,避免领导干部弱化法治执行力。而要想确保上述问题有效避免,党的领导、职能作用发挥等十分关键,在跟随党的领导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关系的情况下,科学梳理、正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关系,进而建设党的国家执政事业、党内法规制度时,树立一系列必要的严格标准,如将人人平等、法治观念等,进而基于法治的利用,巩固党的领导,紧跟党的领导步伐,全面引导法治化建设,基于法治思想及法治方式的应用,做好各方面的法治改革工作,如规范权力、约束权力等改革工作。
(三)强化依法行政、营造行政法治环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形式研究部署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构建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原则和主要要求就是依法行政,而在依法治国实施的过程中,关键及核心所在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能为政府法治化发展、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奠定坚实基础。所以,对于各级政府来说,应以法定权限及程序为依据正确行使自身权利,在保障决策科学性、民主性、依法性的情况下,将决策公众参与及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的程序化体系积极建立起来,以该系统为标准,追究重大决策中某些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确保依法行政能力有效提高的同时,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自觉承担自身具备的政治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还应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加强推进力度,将各级执法部门间层级关系理清,并逐步实施职能管理幅度的科学调整,使有权力无程序及有权力无责任等执法情况有效规避,使跨区域及跨部分的综合执法力度有效强化。
(四)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的考核
要想帮助党员领导有效形成法治思维,必然需要重视科学健全法治建设评估评价体系的积极构建。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强调:针对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工作实际绩效进行衡量的过程中,重要内容应以法治建设成效为主,在整体考核指标体系中纳入该方面内容,同时针对领导干部进行考察的过程中,重要内容以能否遵守法律和能否依法办事等为主。基于党员领导干部法治建设成效考核力度的有效强化,能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培养中积极参与、深入学习,进而在考核党政部门年度政绩、内部进行职务任免及职级升降等工作时,重要依据以法治建设成效为主,有机融合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与法治建设,自然能实现意想不到的法治思想培养效果,之后针对具备良好法治素养、具有较强依法办事能力的干部予以优先提拔,能确保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开展工作的内动力逐步形成。
(五)培养尊重权利思想、践行法治思维
积极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尊重权利的思想,利于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有效形成,而要想实现这一目的,首要环节就是将以往的“尊重权力”思维逐渐转化为“尊重权利”思维,此种思维是对公民具体权利予以尊重的前提要素所在,同时也充分表现了党员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公民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党员领导干部认识到公民“有”权利的情况下,才能够对公民具体有何权利予以关注。其次,立足行动方面进行维权思维的培养,从行动方面进行分析,培养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过程中,尤为必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进行维权总体思维的培养,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可或缺的还包含维权具体思维培养。具有抽象性特征的理念,却存在具体利益,而从法律角度确认的正当利益就是一种权利,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说,针对维权总体思维培养的过程中,更应该在维权具体思维方面加强培养力度。总而言之,只有党员领导干部在具体权利上落实维护公民权利思维的情况下,法治思维才能够真正践行。
三、结语
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社会管理及社会服务的重要组织者,党员领导干部素质优劣、法治理念强弱等与其依法管理及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等水平密切相关。因此,要想实现依法执政及依法行政目的,必要前提要素就是积极培养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从根本上保障和谐社会构建。